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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机械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级隐患自查标准级隐患自查标准级隐患自查标准级隐患自查标准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消防验收报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3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按照国家
2、安监总局要求,2015年底前所有工贸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 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0条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有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3、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
4、)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分管负责人、安全员及各部门、各岗位职责(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二)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的责任。(三)中层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四)班组和班组长的责任。(五)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试行)第7条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企业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安全生
5、产教育培训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二)负责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三)培训的周期和时间安排;(四)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五)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六)教育和培训的形式(自行培训或委托专业机构培训)(七)教育和培训工作要求。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标准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1条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检查的
6、目的;(二)安全生产检查的职责部门和责任人员;(三)安全生产检查项目和主要内容;(四)安全生产检查方式;(五)安全生产检查要求。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标准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目的;(二)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基本原则;(三)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条款;(四)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实施方法。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标准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标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
7、管理制度,应明确责任部门、人员、许可范围、审批程序、许可签发人员等。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3.高处作业。4.大型吊装作业。5.临时用电作业。6.其他危险作业。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标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标准基础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三同时”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
8、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4条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5条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制定依据;(二)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四)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五)安全生产事故现场保护的要求;(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安全生产事
9、故资料的归档要求;(八)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经验教训总结。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标准基础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一)明确对外来施工、承包和租赁方,短期合同工、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程序;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标准(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和管理分工;(三)规范外来人员的操作行为;(四)签订安全协议书等内容。电气临时线审批制度明确架设临时线路应履行审批手续,规定审批的程序、范围、安装要求和监控措施等内容。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标准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车辆在采购、使用、管理、维修保养、报废和驾驶员管理考核等方面的管理程序、内容和要求,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
10、标准化考评标准规定厂内交通道路、标识等方面的要求。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明确职业危害评价、作业环境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等方面的管理程序、方法、内容、要求和治理措施。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标准安全防护设备管理制度明确安全防护设备管理程序和管理职能。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标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明确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程序、责任单位及其职责;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标准明确使用、维护方面的要求。基础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初
11、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6条、第9条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章 培训内容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
12、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关事故案例等。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八)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岗
13、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三)有关事故案例;(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4条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建档制度,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隐患排查治理日期;(二)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三)发
14、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四)事故隐患治理意见;(五)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六)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装订成册,妥善保存备查。班组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车间(区、队)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试行)第8条。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企业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4条。安全生产记录档案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
15、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各岗位、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并适时修订完善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6条。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记录企业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问题等内容。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24条。事故管理记录档案企业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任何单
16、位和个人都不应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办2008202号第5条。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企业不应将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40、41条。重大危险源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
17、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3条工伤保险缴费记录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和风险分析情况;(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
18、,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四)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六)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七)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第10、11、12、13、14、17、19、20条。应急救援演练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可邀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和
19、专家参加评估。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第32条。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第7、8、9、10、11、12、13、14条。应急救援物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适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第14、34条。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
20、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11条。职业健康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
21、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11条。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4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19、20、21、22条。危险告知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2、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应隐瞒或者欺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9条。职业病危害申报企业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4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13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2、8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企业应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
23、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国家安监总局49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19条。职业卫生档案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
24、、检修与更换等记录;(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25、治法第19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34条。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31条。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一)预防企业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二)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三)职工的安全培训;(四)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
26、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32条。现场管理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锅 炉特种作业人员锅炉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必须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登记及检验标志 锅炉三证(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年度检验报告)齐全,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该锅炉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南 在用锅炉应在检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 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及其它要求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锅炉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
27、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并作出记录。安全阀必须结构完整、安全可靠、动作灵敏。每年至少检验一次,且铅封完好,每月自动排放试验一次。每周必须手排放试验一次,并做好记录及签名。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锅炉按规定合理设置报警和连锁保护装置。给水设备完好,匹配合理炉墙无严重漏风、漏烟、油、气、煤粉炉防爆式装置完好各类管道无泄漏,保温层完好无损,管道构架牢固可靠。其他辅机设备应符合机械安全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南 压力容器特种作业人员压力容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
28、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登记和检验标志及资料应向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该压力容器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资料齐全、应在检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南本体和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容器的本体、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部件无裂纹、变形、过热、泄漏等缺陷,外表面无严重腐蚀现象,相邻管道或构件应无异常振动、声响,及振动引起的相互磨擦等异常现象。泄压防爆装置、指示装置、自控报警装置、联锁装置等安全附件齐全、有效。泄压防爆装置、指示装置、自控报警装置、联锁装置等安全附件齐全、有效。压力容器使用单
29、位应当对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并作出记录。压力表:同一系统上的压力表读数应显示相同,压力表应指示灵敏、刻度清晰、铅封完整、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安全阀:安全阀铅封应完好,动作可靠,要安装泄放管,介质泄放点安全合理。如安全阀与本体之间装设截止阀的,要有“开、关”标志,运行期间必须处于正确工作位置,并加铅封。支承(支座)应完好,基础可靠,无位移、沉、降、倾斜、开裂等缺陷,螺栓连接牢固疏水器、排污(水)阀无泄漏,布局合理、排放物对周围环境无污染运行状况良好,无超载、超压、超温现象;无异常振动声响现象;有定期巡回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30、例第27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南压力管道特种作业人员压力管道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登记及检验标志应向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该压力管道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应在检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及系统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压力管道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并作出记录。漆色标记应明显,流向清晰管道完好,无严重腐蚀、无泄漏(3点/100Om),防静电积聚措施可靠易燃、易爆介质管道应连接可靠,电气不连贯
31、处均应装设电气跨接线和按规定合理布置消除静电的接地装置。管道的支承,吊架等构件均应牢固可靠。架空敷设管网下方为交通通道时,应有相应的跨高及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南工业气瓶气瓶状况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外观无缺陷及腐蚀漆色及标志正确、明显安全附件齐全、完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南储存要求仓库状况良好,安全标志完善各种瓶及空、实瓶应分开存放,存放量符合规定标记明显,间距合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南安全使用防倾倒措施可靠工作场地存放量符合规定与明火间距符合规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南油库、油罐特定要求1 油槽车需持有专用许可证, 进入库区,必须装设专用排气阻火器2
32、油罐无腐蚀、泄漏,梯子和扶栏符合安全要求3 油罐上的液位计、呼吸阀齐全可靠、动作灵敏。4 罐体、胶质输油管等应有可靠的防雷接地和防静电接地5 罐体与罐体之间或其他建筑物、管网、干道应留有足够的问距 6 库房的电气设施均应防爆7 油库内应按贮存物品的种类和数量,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和灭火设施, 并有相应的报警装置8 库内使用的工具应是不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9 库内外应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油品的名称、特性、数量灭火方法等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南液化气站煤气站特定要求特定要求1 罐体有产品质量证明并经定期检验合格2 烃泵(压缩机)各紧固件牢固无泄漏3 系统管道接头无泄漏,跨接线漆色可靠、正确 4 充装秤
33、灵敏、准确,定期校验5 防火间距符合要求,站内无杂物6 喷淋降温系统完好,随时能启用7 电器开关照明属低压防爆设备8 水封井及防火堤合格9 安全装置配备齐全,安全阀定期校验1 煤气站(房)设计与布置合理,煤气生产、净化、加压等设备符合要求,技术资料齐全2 设备、管道上的防爆安全装置完好。各种水封可靠,并能定期检查与校核3 各种仪器、信号、报警、自控、连锁、检测装置及事故照明齐全、准确。并定期检查与校核,各种安全色标清晰4 煤气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室(排送间)、煤斗间等电气安装符合防爆要求5 检测分析仪表与化验用有毒、有害物品应有专人、专柜管理6 定时化验水煤气及半水煤气发生炉的总管,煤气含氧
34、量应小于0.6%。作业环境CO浓度必须小于30mg/m37 机械设备的防护与 PE 线牢固可靠8 带有水夹套的煤气炉及其汽水系统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9 运行及检测记录齐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南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南制氧站特定要求1 站房门窗向外开、站房内的值班室、休息室、办公室的门窗应向里开。玻璃采用磨砂或涂白色油漆,也可搭设遮阳棚2 设备设施均应完好。3 压力容器符合要求;贮气囊装有压力自调系统,各种减压阀、自动调节阀应灵敏、可靠,能防止超压4 氧气管道、阀门符合要求,充装设备有导除静电装置,且定期监测;氧气、氮气的放散管应引至室外安全地点5 气瓶间数量不得超过2400个;空瓶与实瓶
35、分区存放,间距大于1.5m,并有指示牌;贮瓶间地坪必须平整、耐磨、防滑,且有防护链或瓶卡等防倾施6 各岗位配置有C02灭火器,且定期检查并有记录;站内各主要部位有严禁烟火的防火标志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南乙炔发生站特定要求1 管理、技术资料完整2 管道、设备应严密可靠,放散管畅通完好3 管道导除静电装置完好4 各级回火防止器、水封可靠有效5 电石库防潮、通风措施可靠6 各种仪器、仪表定期检验7 各种电气设施符合防爆等级要求8 各级喷淋设施齐全可靠9 低压乙炔发生器平衡阀完好10 各级连锁可靠,定期试验11 惰性气体置换系统完好、可靠、畅通12 设备、设施PE线联结可靠13 机械传动防护可靠安全生
36、产标准化工作指南空压机特定要求1 各种出厂技术资料齐全2 机身、曲轴箱等主要受力部件无影响强度和刚度的缺陷,所有紧固件必须牢靠并有防松措施3 压力表、温度表(计)、安全阀、液位计(油标)等安全装置(附件)应完整、灵敏可靠,且在检测周期内使用4 外露的联轴器、皮带传动装置等旋转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或护栏,螺杆5 配套的压缩空气管道无腐蚀管内无积存杂物,管道漆色符合要求,并标有流向箭头,支架牢固可靠.6 电气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机组旁应设紧急停机按钮保护装置(开关)7 空压机布置合理,空压机与墙、柱以及设备之间留有足够的空间距离.房间里、其区域内无灰尘、化学品、金属屑、油漆漆雾等8 空压机必须放在有足
37、够通风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南木料场所特定要求1 道路畅通、堆码整齐、稳妥可靠2 在通道入口处及重点部分应设置防火安全标志 3 消防设备齐全完备4 电器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5 不得堆放其它易燃物资,锯末、刨花应及时清除6 防火间距达到要求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南锻造机械特定要求1 上下砧不松动,销、楔坚固2 锤头无裂纹,缓冲装置灵敏、可靠3 操纵机构灵敏、可靠4 紧回部件无松动5 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齐全、可靠6 操作机、夹钳、剁刀等辅助工具无裂纹7 储气罐等辅机安全状态良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南铸造机械特定要求设备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基础坚实所有管路密封良好,无泄漏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齐
38、全,安全可靠控制系统清晰灵敏,作业点均有急停开关防尘、防毒设备(施)完好无损,且运行正常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南铸造熔炼炉特定要求1 炉体完整、附属设施齐全2 升降及起吊装置必须符合起重机械相关标准 3 浇包及其装置完好4 炉坑应有护栏或盖板5 外露传动部位必须有防护装置6 控制系统齐全有效7 除尘装置完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南酸碱油槽特定要求1 槽体坚固,不得渗漏2 镀槽及电解槽上的导电装置与槽体应有绝缘措施3 导电部位应保持干净,导电性能良好,正、负极不得短路4 地下槽必须在地面上设置防护围栏5 电加热器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石英玻璃加热管应有保护措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南工业炉窑特定要求1
39、炉门升降机构必须完好,钢丝绳断丝不准超过规定值。重锤配置适当,外露传动部分应设防护罩2 炉车钢丝绳滑轮应完整无损3 炉体的炉墙、炉衬应严密,无泄漏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南运输(输送)机械特定要求1 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2 操作岗位和每隔20m左右应设直相应的紧急开关,且灵敏可靠3 各种安全保险装置齐全可靠4 通道、梯台、护网(栏)符合要求5 接地(零)线符合要求6 所有启动和停止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易于接近,并有必要的预警信号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南 电 梯特种作业人员电梯管理人员和配备的专职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登记及检验标
40、志应向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该电梯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应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4条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应可靠,联系应畅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特定要求和维保情况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应由具备资格的单位承担,产品有合格证书、自检报告轿厢结构牢固可靠,轿厢门开启灵敏电气部分应动作灵敏、安全可靠。应有有效的维保合同和维保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1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南 起
41、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起重机械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现场管理特种设备现场管理登记及检验标志应有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应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项提示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应有日常维修保养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运行警示铃、电源总开关应有效。特定要求钢丝绳的断丝数、腐蚀(磨损)量、变形量、使用长度和固定状态等应符合国标规定滑轮与护罩完好,转动灵活吊钩等取物装置无裂纹、明显变形或磨损超标等缺陷,紧固装置完好制动器工作可靠,磨损件无
42、超标使用,安装与制动力矩符合要求各类行程限位、限量开关与联锁保护装置完好可靠紧停开关、缓冲器和终端止档器等停车保护装置使用有效各种信号装置与照明设施符合规定PE连接可靠,电器设备完好有效各类防护罩、盖、栏、护板等完备可靠,安装符合要求露天起重机的防雨罩、夹轨钳或锚定装置使用有效安全标志与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各类吊索具管理有序,状态完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作业人员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不得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特种作业人员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
43、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登记和检验标志及车辆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显著位置,应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项提示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和有效牌照。装载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或行驶于危险场所的车辆必须符合相应特殊安全要求。动力系统、运转平稳、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灯光电气部分完好,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传动系统运转平稳、转向系统轻便灵活行驶系统连接紧固,轮胎无损伤。制动系统安全有效,制动距离符合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南设备设施专用机械行业专用设备要求企业制定标准:(一)应根据设备使用说明书,以及技术、工艺和安全操作方面的要求,自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2)安全操作规程包括技术资料、限位装置、安全防护装置、接地装置、旋转部位防护、电气安全要求、环境要求等内容。机械制造企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