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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风电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级隐患自查标准级隐患自查标准级隐患自查标准级隐患自查标准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基础管理资质证照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4条消防验收报告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
2、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
3、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安全负责人(一)必须明确安全生产主管领导责任;(二)组织制订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落实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布置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五)组织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六)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力量整改各项事故隐患;(七)组织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
4、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9条班组长职责(一)必须明确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二)负责把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落实到班组;(三)严格要求职工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止违章作业;(四)组织员工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五)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六)组织班组安全检查或班组安全活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督促有关人员解决;(七)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人员抢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做好记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9条员工职责(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
5、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二)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装置;(三)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做到文明生产;(四)了解岗位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五)发现事故隐患立即停止作业,立即向有关人员反映;(六)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七)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9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一)明确安全生产会议频次;(二)明确安全生产会议要求;(三
6、)明确会议记录要求;(四)明确安全生产会议的组织部门和组织人员。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10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一)明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二)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三)明确培训的周期和时间安排;(四)明确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五)明确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六)明确教育和培训的形式(自行培训或委托专业机构培训);(七)明确教育和培训工作要求。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10条安全生产检查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公司按法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
7、检查计划,并开展安全大检查;(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状况制定安全检查的内容和方案;(三)安全检查组应由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会及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成员必须是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担任;(四)安全检查前要制定好安全检查表,按照表上内容逐条进行对照检查,防止走过场(临时突击检查除外);(五)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逐项登记,发出整改通知书,能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当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限期整改,并采取有效的临时措施;(六)安全检查中发现有严重威胁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责令停工,及时解决;(七)安全检查结束后,应督促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
8、情况。对整改不力的部门,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八)安全检查结束后,要认真研究总结并部署下一步的安全生产工作。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10条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一)明确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的目的;(二)明确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三)明确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的条款;(四)明确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的实施方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10条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三)定期检
9、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四)制定专门的,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7条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其按规定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3条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9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一)聘用持证作业
10、人员,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二)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三)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四)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10条“三同时”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安全评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山东省安
11、全生产条例第20条安全操作规程(一)企业存在职业伤害的各个工种、工序和岗位都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二)现场检查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并记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15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二)事故的简要经过及事故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三)应急救援的过程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四)善后工作及事故赔偿问题;(五)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51、52、53条安全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
12、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10条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5、19条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内
13、容:(一)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岗位操作技能;(四) 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 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 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启示;(七) 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20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应
14、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8条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7条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生产
15、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逐级、逐层次、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完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完不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处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47条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11条事故管理记录档案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材料,及时保存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等相关资料,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材
16、料、资料移交事故调查组。因抢救人员或者采取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等紧急措施,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应当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作出书面记录。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1条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3条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17、、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1条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3条特种设备基础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3条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条应急救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
18、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65条档案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19、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保养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
20、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特种作业人员证件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9条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预案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
21、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3条应急救援演练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应急救援组织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9条应急救援物资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9条职业卫生基础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三)职业危害申
22、报制度;(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危害告知及警示标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
23、施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生产布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1条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3条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
24、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
25、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19条现场管理特种设备现场管理锅炉特种作业人员锅炉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登记及检验标志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26、例第25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液位(面)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能被作业人员正确监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运行情况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记录应与实际相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不应发现漏气、漏水现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锅炉本体
27、不应有肉眼可见的损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水处理应按规定配备水处理设备或进行锅内水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应有水(介)质化验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其他不应存在非承压锅炉承压使用情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4条压力容器特种作业人员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登记及检验标志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
28、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液位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能被作业人员正确监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运行状态不应存在介质泄露现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及损坏。特种设
29、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压力管道特种作业人员压力管道管理人员与操作人员应按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上岗。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第98、102条登记及检验标志应登记,检验报告应在检验有效期内。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第116条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第126条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第126条运行情况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
30、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第99条不应存在介质泄露现象。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第106条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第106条电梯特种作业人员电梯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登记及检验标志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
31、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4条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应可靠,联系应畅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维保情况应有有效的维保合同和维保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1条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32、,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登记及检验标志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应有日常维修保养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运行警示铃、电源总开
33、关应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作业人员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登记及检验标志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34、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集控站设施设备高低压配电室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在尘埃少、 腐蚀介质少、干燥和震动轻微的地方,并宜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3.1.2条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的管道通过。 室内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配电屏的上方不应敷设管道。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3.1.4条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室内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 室外应高出地面200mm以上。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35、)第3.1.5条当高压及低压配电设备设在同一室内时,且二者有一侧柜顶有裸露的母线,二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3.1.7条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 屏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 其间尚应增加出口。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3.1.8条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1.9的规定。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3.1.9条在有人的一般场所,有危险电位的裸带电体应加遮护或置于人的伸臂范围以外。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36、)第3.2.1条标称电压超过交流25V(均方根值)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必须设置遮护物或外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2X级。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3.2.2条当裸带电体用遮护物遮护时,裸带电体与遮护物之间的净距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当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级的网状遮护物时,不应小于100mm;二、当采用板状遮护物时,不应小于50mm。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3.2.5条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其它部分不应低于三级。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3.3.1条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 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
37、。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两部分布置时,楼上部分的出口应至少有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3.3.2条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3.3.4条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 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的IP3X级。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还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3.3.7条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
38、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 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1.1条建构筑物场区房屋建筑工程按房屋建筑设计的有关技术要求进行。场区房屋建筑设计应考虑当地场的风荷载及温度变化给建筑带来的不利影响,设计时考虑以下几个环节:中央监控室的设置宜便于对机组的观测。房屋建筑的朝向布置在设计时宜避开场的主导风向,以免门窗开启时被损坏。风力发电场内建筑物设计规范厂区内实行定置管理:厂区有定置图,对各类厂房建筑、物料堆放点、交通道路等应注明。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厂区内按照定置管理的要求实现定置摆放,厂区内无杂物、无图物不符等状况。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工业垃
39、圾和生活垃圾分开定点存放,有防吹散、防污染措施。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危险固体、液体原辅材料应有专门存放地点,存放点有防渗漏措施,且符合国家规定妥善处理。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厂区大门开关灵活、方便,迅速,无卡死现象。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厂区双向主干道宽度不小于5m,单向主干道宽度不小于3m,且为环形。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路面排水良好,路面平整,无台阶、无坑沟,盖板齐全。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厂区主干道在平原地区应小于6度,山区应小于8度。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厂区大门、危险路段的车速应限制在5km/h;人员稠密地段、下坡路、转弯路、交叉路口、装卸作业区限速15km/h,并设置
40、限速标志。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交叉路口若有视线盲区,应设立反光镜,反光镜无破损,角度和高度应便于观察道路盲区。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厂区道路应有明显的人、车分流线,人行道宽度不小于1m,分流线清晰,宽度大于10cm。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利用主干道堆放物品或作为停车位置,应有划线标志,通行部分宽度必须不小于5m。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不得在拐弯处或道路两侧堆放物品或停置车辆。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道路施工应有警示牌或护栏,夜间要有红灯警示。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厂区主干道占道率应小于道路长度的5%。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不得将厂区主干道横向全部堵死。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库区
41、围墙与库区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0m ,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5.5条建构筑物安全出口控制室、调度室应有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第8.0.3条疏散标志在集中控制楼内应设置疏散标志。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4.4.4条集控系统风力发电场风力发电机组远方集中控制计算机系统应通过通信电缆(光缆)连接每台风力发电机组实现对每台风力发电机组的监视、控制。监控系统采用分层、分布、开放模式。风力发电场设计技术规范(DL/T5383-2007)第6.7.1条中央监控室
42、的设置宜便于对风力发电机组的观测。房屋建筑的朝向布置在设计时宜避开风力发电场的主导风向,以免门窗开启时被损坏。风力发电场设计技术规范(DL/T5383-2007)第7.0.2条控制室、计算机室(房)或通信室严禁吸烟,禁止明火取暖。计算机房维修必用的各种溶剂(包括汽油、酒精、丙酮、甲苯)应采用限量办法,每次带入室(房)不超过100g。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第8.0.4条严禁将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一次仪表(如氢压表、油压表)装入控制室、调度室、计算机室(房)。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第8.0.5条控制室、计算机室(房)或通信室使用的测试仪表、电烙铁
43、、吸尘器等用毕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放到固定的金属架上。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第8.0.6条控制室、计算机室(房)或通信室等应建在远离有害气体源,远离存放腐蚀、易燃易爆物的地方。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第8.0.1条接地通信设备的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应可靠接在风力发电场的接地网上。通信电缆的金属外皮和屏蔽层应可靠接地。风力发电场设计技术规范(DL/T5383-2007)第6.7.7条电缆在控制室、继电保护室等有多根电缆汇聚的下部,应设有电缆夹层。电缆数量较少的情况,也可采用有活动盖板的电缆层。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第5.2.8条电
44、缆构筑物中电源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电缆贯穿隔墙、楼板的孔洞处,均应实施阻止封堵。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6.2.7条各室(房)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措施或防燃措施,严禁乱拉临时电线。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第8.0.11条变压器发电厂厂用变压器,应加强清扫,防止污闪、封堵孔洞,防止小动物引起短路事故;应记录近区短路发生的详细情况。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DL/T572-2010)第5.6条无功补偿装置风电场无功补偿装置可采用分组投入的电容器或电抗器,必要时采用可以连续调节的静止无功补偿器或其他先进的无功补偿装置。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
45、定(GB/Z19963-2005)第5.2条五防功能电气工程项目防闭锁装置应与主设备同时投运。成套高压开关柜“五防”功能应齐全,性能应良好。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第2.8、2.9条场所环境一般环境下,用电设备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第6.5条蓄电池蓄电池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无阳光直射的室内;存放中,严禁短路、受潮,并应定期清除灰尘,保证清洁。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第1.0.7蓄电池布线应排列整齐,极性标志清晰、正确。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第5.0.1条电池编号应正确,外壳清洁,液面正常。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第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