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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机械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指导标准级隐患自查标准级隐患自查标准级隐患自查标准级隐患自查标准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基础管理资质证照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消防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报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3条安全生产
2、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一)(二)(三)款。职业卫生机构及人员职业卫生机构及人员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
3、责人(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条例第17条安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一)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组织执行(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按照规定报告;参与审查有关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资质;(五)协助进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六)按照规定发放或者监督
4、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七)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八)参与或者协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九)其它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员工职责员工职责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就以及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在从业过程中,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17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
5、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20条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按照规定报告;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1、14条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目的;(二)明确安全生
6、产奖励和惩罚的基本原则;(三)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条款;(四)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实施方法。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第3款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建(构)筑物拆除和高处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制定作业方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劳动防护用品
7、配备和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所配备的特种防护用品应当具有特种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进行定期检验、维护,保证其使用性能。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7条“三同时”安全管理“三同时”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
8、须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8条 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一)企业存在职业伤害的各个工种、工序和岗位都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二)现场检查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并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第2款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矿山开采、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
9、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安全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第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新聘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
10、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
11、织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于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监控、治理。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3条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第17条。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
12、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事故管理记录档案事故管理记录档案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0条。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3条。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13、、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1条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每两年至少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在评估后十日内将安全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建立
14、重大危险源电子监控系统,并支持政府有关部门远程访问和读取相关数据;(四)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特种设备基础管理机构和人员机构和人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3条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条应急救援应急救援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1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65条档案记录档案记录应建立设备档案,应齐全,保管应良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应整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保养记录保养记录所抽查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第31条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应在有效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应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9条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青岛市
16、安全生产条例第38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职业卫生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8条应急救援演练记录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其他单位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危险程度适时组织演练。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8条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8条。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物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8条。职业卫生基础管
17、理 危害申报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8令第二条变更申报(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
18、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总局第48号令第8条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
19、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监测及评价应建立
20、健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7条危害告知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设备、化学品材料中文说明书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材料,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9、30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
21、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9号令十九条、二十条职业卫生档案(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
22、与记录;(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第34条现场管理 特种设备现场
23、管理锅炉特种作业人员锅炉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登记及检验标志应有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应在检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液位(面)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能被作业人员正确监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或者水封管应被堵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运行情况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记录应与实际相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不应发现漏气、漏水现象。特种设
24、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锅炉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损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水处理应按规定配备水处理设备或进行锅内水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应有水(介)质化验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其他不应存在非承压锅炉承压使用情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4条压力容器特种作业人员压力容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登记及检验标志应有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应在检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液位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被能作业人员正确监视。特种设
25、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运行状态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及损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压力管道特种作业人员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具有有效证件。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98、102条登记及检验标志应登记,检验报告应在检验有效期内。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16条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26条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压
26、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26条运行情况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99条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06条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06条电梯特种作业人员电梯管理人员和配备的专职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登记及检验标志应有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应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特种
27、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4条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应可靠,联系应畅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维保情况应有有效的维保合同和维保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1条起重机械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起重机械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起重机械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应有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应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项提示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应有日常维修保养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运行警示铃、电源总开关应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场(厂)内专
28、用机动车辆特种作业人员 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登记及检验标志应有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和有效牌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设备防护要求凡易造成伤害事故的运动部件均应封闭或屏蔽,或采取其他避免操作人员接触的防护措施。以操作人员所站立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内的各种传动装置必须设置防护装置,高度在2M以内物料传输装置和带传动装置应设置防护装置。为避免挤压伤害,直线运动部件之间或直线运动部件与静止部件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GB 12265的4.2条的规定。
29、GB12266-90中4.5.1;4.5.2;4.5.3;GB12265-1990中4.2机械加工设备根据需要应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机械加工设备必须对可能因超负荷发生损坏的部件设置超负荷保险装置。高速旋转的运动部件应进行必要的静平衡或动平衡试验。有惯性冲撞的运动部件必须采取可靠的缓冲措施,防止因惯性而造成伤害事故。GB12266-90中4.5.4;4.5.5;4.5.6;4.5.7 通用机械劳动防护用品(一)操作旋转机械最忌戴手套,如车床、钻床等要扣紧袖口,不要戴围巾等,在操作旋转机械时一定要做到工作服的“三紧”,即:袖口紧、下摆紧、裤脚紧;不要戴手套、围巾等 (二)工作中戴好护目镜 车工安全
30、操作规程、钻工安全操作规程等。车铣刨磨镗、数控设备及自动加工设备 保险机构要求:(1)破坏式剪切销。这种带剪切销的保险机构是在连接两个轴的部位有两个圆盘,两圆盘靠孔中用销子连接,销子强度小于传动系统中最弱的零件,当设备超负荷传动时,销子首先切断,使被动轴停止转动。 (2)自动保险机构。在机床传动中,摩擦离合器、齿爪式离合器、安全阀、脱落蜗杆等已成为机床本身的传动部件。一般情况下,这些机构随机床正常工作,当由于某种原因机床出现过载时,这些保险机构就会由于摩擦力不足而打滑,使动力中断传输,被动轴停止转动。当负荷恢复正常时,能自动复位。GBT 167551997机械安全 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在大
31、批量生产中多使用气动或液压夹具,制动机构应避免:由于工作紧张,往往发生夹具未夹紧工件即开车加工,以致工件飞出而造成事故。GBT 167551997机械安全 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自动停车机构要求:自动停车机构的主要作用是在机床受到阻碍或在预定位置碰到挡块时,有关部件能自动停止运动。GBT 167551997机械安全 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互锁机构要求:互锁机构是一种更完善的安全装置,能直接防止操作失误而引起的伤害。GBT 167551997机械安全 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机械的安全要求和措施要求:(一)可能触及到的外露部分应尽量平整、光滑,不应有可能导致刺伤或划伤人员的尖棱、尖角、凸出部
32、分和开口。(二) 溜板纵向运动应设有可靠的限位装置。(三)机床飞轮应采取切实可靠的防护措施,确保在运动中不会因其松脱、甩出及缠绕而出现危险。(四)外露带和带轮应设置防护罩。应在遮蔽危险部位的防护罩内表面、挂轮箱内表面涂上安全色,以提醒操作、调整和维护人员注意危险的存在。(五)因位置原因,在运动中可能造成缠绕危险的花键轴、丝杠应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六)控制系统不应有导致危险情况的出现。(七) 电力偶然中断,不应给人员造成危险;电力重新恢复后,机床不应自行起动。(八) 按钮、指示灯、开关等控制器件的位置应确保操作时不会引起误操作和附加的危险。(九)控制器件应清晰可辨,易于区别,必要时应设
33、置表示其功能或用途的标志。(十)在每个“起动”控制器件附近应设置一个“停止”控制器件。在每个操作位置应设置一个紧急停止控制器件,紧急停止控制器件的动作不应影响保护操作者或机床装置的功能。(十二)冷却系统应能保证操作者的人身安全。 (十三)机床应能有效地回收冷却液,应设置防止冷却液飞溅的防护挡板。 (十四)应设置防止切屑飞溅的防护挡板。(十五)冷却液喷嘴应能方便、安全、可靠地固定在所需位置上。GBT 167551997机械安全 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机床安全 小规格数控车床与车削中心 机床安全 大规格数控车床与车削中心冲、剪、压、钻机械离合器要求:(一)刚性离合器的转键、键柄和直键无裂纹;(二
34、)操纵器的杆件、销钉或弹簧无裂纹、折断;(三)离合器安装紧固,动作可靠,没有连冲;(四)滑块从上死点至上死点25毫米处行程范围内需要制动时,离合器应对滑块制动。GB138872008冷冲压安全规程5.2.3.14(一)制动器与离合器必须相互协调与连锁,开机时动器先松闸,离合器稍滞后再结合;(二)连锁应准确、紧固,工作稳定、协调;(三)行程限位装置、控制装置正确,动作灵敏有效。GB138872008冷冲压安全规程5.2.3.15紧停装置要求:(一)大型冲压机械前后都应安装急停按钮,位置在人手可迅速触及的地方;(二)剪板机剪板长度大于2500毫米时,两侧应安装紧停装置;(三)紧停装置应有红色标记。
35、GB138872008冷冲压安全规程5.2.3.5传动部位要求:距作业平台2米以内旋转部位应装设防护罩或防护栏 GB12266-90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4.5.2脚踏开关要求:(一)外露在工作台面的脚踏开关,只要有物体撞压可能的,应在开关上部和两侧装设防护罩;(二)剪板机脚踏杠在整个长度上应装设防护罩;(三)脚踏开关的踏面应用防滑的花纹钢板制作;(四)防护罩有足够的强度,无棱角毛边,便于开关检修。GB8196-87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JB8781-1998剪板机安全技术要求5.2.6机床接地保护要求:冲、剪、压、钻机械的金属结构件、电机、变压器、穿线金属管等都应有接地保护。用电安全导则
36、第4.16条安全防护附件要求:(一)必须采取各种安全措施,确保在滑块下落时,操作者任何部位不可能进入作业危险区;(二)使用双按钮之间的内侧距离必须大于25厘米。GB138872008冷冲压安全规程其他机械砂轮机位置和朝向要求:(一)安装地点应保证人员和设备安全。(二)朝向不得对着通道、门口和操作岗位。防护罩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挡屑板应有足够强度。砂轮无裂纹、无破损。法兰盘使用软垫连接。托架安装牢固可靠。运行平稳,砂轮磨损量符合要求。接地可靠,控制电器符合规定。GB4678-84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电源线、电源插头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软线。与电源联接,应采用开关、插头座。严禁用导线直接插入插
37、座,或挂在电源线上使用。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第88条工具必须由专职人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记录。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第6.3条在使用移动式的I类设备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使用带保护接地极的插座,同时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用电安全导则第4.16条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的措施。用电安全导则第4.25条电焊机焊接和切割区域必须予以明确标明,并且应有必要的警告标志焊接与切割安全第4.1.2条为了保证作业人员在无害的呼吸氛围内工作,所有焊接、切割、钎焊及有关的操作必须要在足够的通风条件下(包括自然通风或机
38、械通风)进行焊接与切割安全第5.1条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的裸露接线板,应采取安全防护罩或防护板隔离,以防止人员或金属物体接触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GB8118-1995)焊机外壳防漏电保护要求:(一)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保护,接地或接零装置连接良好,并定期检查;(二)严禁使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三)在有接地或接零装置的焊件上进行弧焊操作,或焊接与地面密切连接的焊件时,应注意避免焊机和工件的双重接地。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GB8118-1995)绝缘电阻要求:(一)焊接变压器一、二次绕组、绕组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值不小于1兆欧;(二)每半年应对焊机绝缘电阻遥测一次,且记录完
39、整。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GB8118-1995)焊机一次线使用要求:(一)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3米;(二)一次线不得在地面拖拽使用,不得在地面跨越通道使用;(三)电焊机应接在专用开关上使用,不得与其它设备共用一个开关;(四)在高处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应设专人监护。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GB8118-1995)焊机二次线使用要求:(一)焊机二次线必须连接紧固,无松动;(二)二次线接头不超过3个;(三)二次线截面选用正确,避免长期过载使用造成绝缘老化;(四)严禁使用厂房金属结构、管道、轨道等作为焊接二次回路使用。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GB8118-1995)焊钳夹紧力好,绝缘良好,手柄隔热层
40、完整,焊钳与导线连接可靠。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GB8118-1995)焊机使用场所要求:(一)焊机应安放在通风、干燥、无碰撞、无剧烈震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存在的地方;(二)在室外或特殊环境下使用,应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其正常使用。雨、雪、雾天,无防护措施不准作业;(三)焊机使用场所应清洁,无严重粉尘;(四)操作人员应穿绝缘鞋、防护服、面罩(护镜)、电焊手套。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GB8118-1995)炊事机械旋转部位要求:防护要求(一)炊事机械的传动部位的皮带轮、齿轮、链轮与链条、联轴器等,应加防护罩或防护盖,不便安装的应加设防护栏;(二)防护罩、盖和栏完好可靠,强度符合要求。家用及类似用途电
41、器的安全(IEC 60335-2-64-2002)电气部分要求:(一)炊事机械的金属外壳、电动机外壳的PE线均应可靠;(二)电源线最好穿管敷设,若采用橡胶电缆时,应敷设在无浸泡、无高温和无压砸的沿墙壁面;(三)线路不得有接头、破损、老化或过载;(四)随机配备的电气箱柜应符合要求。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IEC 60335-2-64-2002)控制开关要求:(一)炊事机械电源控制开关应单机单设,不得几台设备共用一个开关或用距离较远的闸刀控制;(二)有尘、水可能进入的按钮开关应有防护装置,且不防碍操作。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IEC 60335-2-64-2002)搅拌、合面机要求:(一)应加
42、盖密封,容器盖应采用规定的材料制作;(二)必须安装机盖联锁安全装置,联锁开关应固定在机器本体上,启盖应即刻断电。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IEC 60335-2-64-2002)绞肉、绞菜机要求:(一)加料口护手装置应保证操作人员手指不能触及刀口或螺旋部位,加料口较大的其高度应适当增加,否则应设小口径加料托盘;(二)护手装置、加高的加料口和加料托盘应用耐腐蚀的材料制作,具有足够的强度,与加料口连接固定,应能翻转清洗;(三)应配备送料的辅助工具。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IEC 60335-2-64-2002)压面机要求:(一)轧辊应便于装拆,调整灵活、定位可靠;(二)加料处应有防护装置,防止手
43、指伸入;(三)备有专用刮面板,不得用手推、刮面粉。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IEC 60335-2-64-2002)消防安全应急照明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消防设施与器材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用电安全配电室绝缘胶垫铺设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3条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6条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4.1条门窗的要求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向附属房间方向开。高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应向低压间方向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通往室外的窗应装有纱窗。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8.3条安全用具管理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