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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国际货物的价格和贸易术语,一、贸易术语二、价格条款三、出口货物的价格核算四、案例分析,一、贸易术语,含义与作用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六种主要贸易术语常用贸易术语的变形其他贸易术语与交货有关的问题,(一)含义与作用,含义:是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缩写,用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作用:可以节省交易磋商的时间和费用,又可简化交易磋商和买卖合同的内容,有利于交易的达成和贸易的发展。实例:FOB、 CFR 、CIF等,(二)国际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O.Rules 1932)19
2、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1、1932华沙牛津规则,制订机构:国际法协会规则解释的贸易术语:CIF合同买卖双方的义务,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主要用于解释的贸易术语:Ex(point of origin) 原产地交货FOB (Free On Board)(有6种变形,略)FAS (Free Along Side)FAS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C&F(Cost
3、 and Freight)C&F(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地)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CIF(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进口港码头交货,3、INCOTERMS 2010,制订机构:国际商会我国加入国际商会的时间:1994INCOTERMS公布与生效时间 公布:1999年9月 生效时间:2010年1月1日,INCOTERMS 2000与INCOTERMS 1990相比的实质性改变: 在FAS和DE
4、Q术语下关于清关和支付关 税的义务; 在FCA术语下关于装货和卸货的义务。INCOTERMS 2010与INCOTERMS 2000相比的主要变化: 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13种变为11中。删除原四个D组贸易术语,新增加两种D组贸易术语,即DD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交货)与DAP(Delivered at Place)(指定地交货)。 强调术语也适用于国内贸易。 将11中贸易术语分为两类: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EXW FCA CPT CIP DAT DAP DDP 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FAS FOB CFR CIF 加入电子交易的内容:在货物买
5、卖双方同意下,电子文件可取代纸质文件。,(三)六种主要贸易术语,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 加保险费、运费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FOB: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FOB术语买卖双方责任划分一览表,FOB注意点:FOB术语下交货点为装运港船舷。但在实际业务中,如果买卖合同中规定卖方递交“清洁已装船提单”
6、,则实际的交货点已经从船舷延伸至船舱。(因为买卖双方可以用合同条款来改变惯例的通常约定。)卖方不负责办理租船或定舱。但在有些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卖双方间的协议,代买方办理各项装运手续,包括以自己的名义定舱和取得提单。买方应负责偿付卖方由于代办上述手续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其订不到舱位的风险也由买方负担。 FOB术语变形主要用于划分装船过程中的费用问题,但不改变风险的转移地点。,CFR: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CFR术语买卖双方责任划分一览表,CFR注意点:按CFR术语订立合同,需特别注意装船通知问题。在货物装上船之前,即风险移至买方前,买方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办妥保险。2000通则规定:卖方必须给予买
7、方关于货物已按A4规定交至船上的充分的通知,但对卖方未能给予买方该项充分的通知的后果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CIF术语买卖双方责任划分一览表,CIF注意点:在CIF术语下,费用的划分点与风险的划分点相分离:(1)费用划分点:目的港(包括运费和保险费)(2)风险划分点:装运港船舷卖方只负责按照通常条件租船或订舱,使用适合装运有关货物的通常类型的轮船,经习惯行驶航线装运货物。如无相反的明示协议,卖方只须按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CIF变形主要用于划分卸货过程中的费用问题。只改变费用的划分点,不改变风险的划分。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FOB、CFR、CIF的异同点,相同点,不同点,201
8、0通则中,这三个术语都删除了以越过船舷为交货标准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这更准确反应了现代商业现实,避了以往风险围绕船舷这条虚拟垂线来回摇摆。,FCA: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FCA术语买卖双方责任划分一览表,CPT: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CPT术语买卖双方责任划分一览表,CIP: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CIP术语买卖双方责任划分一览表,FOB、CFR、CIF与FCA、CPT、CIP的区分一览表,(四)常用贸易术语的变形,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贸易术语是装运港交货的FOB、CFR、CIF术语。如按FOB术语成交,买卖双方易在装货(船)费由谁负担问题上产生争议;如按CFR或CIF术语成交,货到目的港后
9、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也往往引起争议。为了明确责任,在实际业务中,通常都是在常用贸易术语之后加列装货费或卸货费由何方负担的附加条件,即以贸易术语的变形来解决这一问题。,1、FOB的变形,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是指装船的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即由船方或者买方承担。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 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而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FOB Stowed ,FOBS(FOB理舱费在内) 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FOB Trimmed
10、 ,FOBT(FOB平舱费在内) 这一边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2、CFR、CIF的变形,CFR Liner Terms(CFR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做法办理,即由船方或卖方承担,买方不负担卸货费。CFR Landed( CFR卸至码头 ) 这一变形是指由卖方承担卸货费,包括可能涉及的驳船费在内。CFR Ex Tackle(CFR吊钩下交接) 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一直卸到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船舶不能靠岸时,驳船费用由买方承担。CFR Ex Ships Hold( CFR 舱底交接) 这一变形是指船到目的港在船
11、上办理交接后,由买方自行起舱,并负担货物由舱底卸至码头的费用。,(五)其他贸易术语,EXW(Ex Works)工厂交货FAS (Free Along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DAF(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DAT可用于在Incoterms2000下DEQ适用的情况。DAP可用于在Incoterms2000下DES适用的情况。
12、,(六)与交货有关的其他问题,贸易术语与合同性质的关系 风险的提前转移问题包装和检验问题,1、贸易术语与合同性质,贸易术语是确定合同性质的重要因素。一般说来,贸易术语的性质与买卖合同的性质是相吻合的。如按E组术语成交,其签订合同为产地交货合同;按F、C组术语成交,其性质属于装运合同;按D组术语签订的买卖合同,其性质属于到达合同的类别。贸易术语并不是决定合同性质唯一的因素。确定合同的性质,不能单纯看采用何种贸易术语,还应看买卖合同中的其他条件是如何规定的。,2、风险的提前转移,一般来讲,卖方交货后,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以及负担与货物有关的费用的义务便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各贸易术语下均规定,
13、若买方未按约定受领货物或未给予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必要指示,例如给予装船时间或交货地点的通知,那么,风险和费用的转移可以提前到交货之前。风险的提前转移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货物必须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货物已特定化。如果货物尚未特定化,风险就不能提前转移。,3、包装与检验问题,包装问题:2000通则在每一术语的卖方义务第9条中都规定:卖方必须自负费用提供按照卖方在订立合同前已知的有关该货物运输(如运输方式、目的地)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项下的货物通常无须包装)。包装应作适当标记。货物的检验:2000通则规定,货物在装运前的检验费用由买方负担。但如果是出口国的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
14、检验,那么除在EXW条件下,仍由买方承担检验费用外,在其他术语下,则由卖方负担。,案例讨论题,1、上海某公司从哈萨克斯坦进口铜精矿一批。贸易术语为DAF Alashankou.外商将铜精矿运至阿拉山口后,由于换装车皮一直无法落实而产生额外滞关费用(外商无法将铜精矿卸下须向哈萨克斯坦运输部门支付额外的租用车皮费用)。请问该滞关费用应由上海公司承担还是由外商承担?为什么?2、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过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丢失。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西欧ABC公司是我出口公司的多年
15、老客户。该公司每年都向我定购大量整船装运的大米转销非洲。某年年底,该公司又来电传,询购中国稻米。我方某出口公司经研究国际市场大米供求情况与我货源可能,与之洽谈这笔交易。自该年12月30日到次年1月10日,双方经多次交换电传,达成6万吨大米交易(包括两种规格:一种为碎粒不超过35%,数量35000吨,2月、3月、4月各装约12000吨;另一种为碎粒不超过25%,数量25000吨,3月、4月每月各装约12000吨),并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于采用FOB条件,另附为ABC公司所熟知并早经其确认的FOB装船条款,作为销售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该条款规定:买方所租载货船舶必须不迟于本合同规定的每一装运月份
16、的第20天抵达装运港,否则,由此而使卖方遭受的任何损失和费用需由买方负担。(接下页),合同签订后,2月份应装运的大米,经我方催促,买方于2月下旬派来租轮接运,3月4日装船完毕。为了保证能继续按时装运收汇,我方随即一再催请对方迅速办理3月份应装货物的派船事宜。3月10日接对方电传称:由于租船市场船源紧缺,租不到船只,要求延迟1个月装运,我方即复电指出:按合同规定,必须如期派船接运,如租船确有困难,我可例外同意延期装运,但须按每吨7美元计算赔偿我方利息、仓租、保险费损失(共计168000美元)。对方则强调:因苏联、日本为紧急装运谷物和卡车而大量抢阻船只,造成租船困难,并以运价上涨已增加负担为由,表
17、示仅能支付象征性补偿,不能承担我方提出的索赔金额,并望给予照顾。按合同规定,我方是完全有权要求赔偿全部损失的,但考虑到该商系我大米出口的主要客户之一,以往关系较好,我方本着即要严肃履约,又要有利于今后业务开展的精神,将索赔金额减为120000美元,以示照顾。对方又声称,经过最大努力,船只无法找到,并称此系不可抗力事故性质,只能赔付30000美元;我方拒绝后,对方又增至50000美元。在我方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下,最后ABC公司不得不承认延迟派船的责任,同意赔偿我方80000美元,并继续全部履行合同了解此案。请问:(1)我方对外索赔是否有充分有力的依据? (2)本案的出口FOB合同是否可以作进一步的改进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