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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指标体系评估研读指标和标准指标和标准评价依据及查看的文件材料评价依据及查看的文件材料1.1 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2 人以上、5.3 人以上。1.2 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 1人以上。1.3 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 0.9 人以上。1.4 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 4.5 平方米以上、5.8 平方米以上。1.5 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小学、初中分别达到 7.5 平方米以上、10.2 平方米以上。1.6 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初中分别达到 200
2、0 元以上、2500 元以上;1 资源配置1.7 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3 间以上、2.4 间以上。22.1 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合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2.2 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2.3 所有小学、初中每 12 个班级配备音乐、美术专用教室 1 间以上;其中,每间音乐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 96 平方米,每间美术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 90 平方米。2.4 所有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 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 2500 人。2.5 小学、初中
3、所有班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 45 人、50 人。2.6 不足 100 名学生村小学和教学点按 100 名学生核定公用经费;2.7 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 6000 元;2.8 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按规定足额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2. 保障程度2.9 教师 5 年 360 学时培训完成率达到 100%。32.10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2.11 全县每年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 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 20%。2.12 专任教师持有
4、教师资格证上岗率达到 100%。2.13 城区和镇区公办小学、初中(均不含寄宿制学校)就近划片入学比例分别达到 100%、95%以上。2.14 全县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比例不低于 50%,并向农村初中倾斜;2.15 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健全,全县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比例不低于 85%。3.1 全县初中四年巩固率达到95%以上。3.2 全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 95%以上。3. 教育质量3.3 所有学校制定章程,实现学校管理与教学信息化;43.4 全县所有学校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 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3.5 教师能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组织教学,设施设备利用率达到较高水平。3.6 所有学校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水平达到良好以上。3.7 课程开齐开足,教学秩序规范,综合实践活动有效开展。3.8 无过重课业负担4.1 存在以考试方式招生4.2 存在违规择校行为4.3 存在“有编不补”或长期聘用编外教师的情况。4. 否决性指标4.4 教育系统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违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