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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试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摇 为推动义务教育均衡进展,促进教育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进展规划纲要(20232023年),教育部打算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进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对义务教育进展根本均衡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的督导检查和评估认定工作。为此,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义务教育进展根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到达本省(区、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根本标准后进展;主要包括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和对县级人民政府推动义务教育均衡
2、进展工作评估两个方面;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进展的满足度作为评估认定的重要参考。第三条 义务教育进展根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根据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的原则进展。国家教育督导团对省级评估工作进展指导和监视。其次章 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第四条 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指标。对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重点评估县级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状况。以生均教学及帮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差异系数,评估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第五条 对县
3、级人民政府推动义务教育均衡进展工作评估指标及要求。(一)入学时机1.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纳入当地教育进展规划,纳入财政保障体系。2.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加的留守儿童关爱体系。3.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80%。4.优质一般高中招生名额安排到县域内初中的比例逐步提高。(二)保障机制1.建立义务教育均衡进展责任、监视和问责机制。2.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近三年教育经费做到“三个增长”。3.推动学校标准化建立,制定并有效实施了薄弱学校改造规划,财政性教育经费向薄弱学校倾斜。4.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义务教育的比例到达省级规定要求。(三)教师队伍1.全面实施义务教
4、育绩效工资制度。2.义务教育学校学科教师配备合理,生师比到达省定编制标准。3.建立并有效实施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定期沟通制度。4.落实教师培训经费,加强教师培训。(四)质量与治理1.根据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开齐开足课程。2.小学、初中稳固率到达省级规定标准。3.小学、初中学生体质安康及格率到达省级规定标准。4.义务教育阶段不存在重点学校和重点班,公办义务教育择校现象得到根本遏制。5.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得到有效减轻。对县级人民政府推动义务教育均衡进展工作评估总分为100分。第六条 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进展满足度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县域内学校校际间办
5、学条件差距、县域内校际间教师队伍的差距、县域内义务教育择校状况以及政府在推动义务教育均衡进展方面的努力程度等。调查的对象应包括: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群众。以上参加调查的主体中,应以学生家长为主,各类调查主体的比例以及选取方式,由省(区、市)确定。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推动义务教育均衡进展工作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小学和初中的差异系数分别小于或等于0.65和0.55的县,方可通过义务教育进展根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同时参考公众满足度调查结果。本方法确定的义务教育进展根本均衡县评估标准是最低标准。各地在制定本省(区、市)评估标准时,可结合实际,对本方法的评估
6、标准进展调整,但不得低于本方法标准。第三章 评估认定程序第八条 各地要依据本方法,结合实际,将制定本省(区、市)县域义务教育均衡进展督导评估实施方法和评估标准,报国家教育督导团审核后实施。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依据省级制定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进展督导评估实施方法和评估标准,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进展状况进展自评。自评到达要求的,报地市级复核后,向省级提出评估申请,同时报送自评报告和复核报告。第十条 各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申请评估的县进展督导评估。评估前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承受社会监视。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县,由各省(区、市)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家教育督导团,申请审核认定。第十一条 国家教育督导团对
7、各省(区、市)报送的申请认定义务教育进展根本均衡县的相关材料进展审核,并组织实地检查。教育部依据国家教育督导团的审核结果,对义务教育进展根本均衡县进展认定,每年予以公布并授牌。第十二条 国家教育督导团及各省(区、市)建立义务教育均衡进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全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进展状况进展监测,对已公布名单的县进展复查。第四章 表彰与惩罚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实现义务教育进展根本均衡县赐予表彰嘉奖。第十四条 督导检查中发觉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教育部不予认定,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对认定后连续三年(特别状况除外)不能到达本方法标准的县,教育部撤销其义务教育进展根本均衡县称号。第五章
8、 附 则第十五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域义务教育均衡进展督导评估暂行方法有关内容的说明一、方法中所称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一贯制学校、独立初中、完全中学(不含小学教学点、特别教育学校和职业学校)。二、方法其次条中提出的“义务教育学校到达本省(区、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根本标准”,是指小学和初中均到达省级规定的办学根本标准。三、方法第四条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评估,依据国家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展。四、方法第四条中所使用的差异系数是小学(初中)的综合差异系数,是8项评估指标差异系数的平均值。小学(初中)的差异系数值越大,反映均衡水平越低;差异系数值越小,反映均衡水平越高。小学(初中)
9、各评估指标的标准差=小学(初中)各评估指标的差异系数/小学(初中)各评估指标的平均数标准差是统计学通用的计量方法,反映了各义务教育学校某项指标的数值与该指标县域内全部学校平均值的离散程度。五、对九年一贯制学校,先依据小学、初中各自规模,根据“一个小学生一个初中生11.1”的比例对学校办学条件进展拆分,再按小学和初中各一所纳入统计。对完全中学,先依据初中、高中各自规模,根据“一个初中生一个高中生11.2”的比例对学校办学条件进展拆分,再将其初中局部按一所学校纳入统计。六、方法第五条对县级人民政府推动义务教育均衡进展工作评估的总分为100分。其中“入学时机”20分、“保障机制”25分、“教师队伍”35分、“质量与治理”20分。各省(区、市)在制定本局部评估指标和标准时,可结合本地推动义务教育均衡进展的目标和政策要求,在上述一级指标中增加二级指标,并对各项二级指标赋以相应分值。七、方法第六条公众满足度调查,可通过问卷、实地走访等方式进展。问卷调查可由省级评估组进展,也可由省级教育督导机构托付政府统计部门、科研单位、专业调查机构等进展。问卷调查的数量按被评估县常住人口的1.5确定;常住人口在40万以下的县,问卷调查数量均为600份。问卷调查对象中,学生家长的比例不低于50%,并保证其他各类调查对象数量大体相当。实地走访由省级评估组进展,走访对象的选取参照问卷调查对象的选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