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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行为保全程序的探析 (摘要 ) 专 业:诉讼法学(全日制 ) 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作者姓名:陈呈 指导教师:姚远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有关 “ 行为保全 ” 的规定,实现了民 事保全体系上和内容上的完整化与合理化。在没有实施该制度之前,司法实践中 存在大量相关性质的纠纷难以解决,受害人打赢了官司却输掉了利益的情况也不 少见。行为保全的确立可以及时地为被侵权人提供救济手段,避免当事人遭受难 以弥补的损害和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因为 “ 行为保全 ” 是初次明确入法, 在立法规定和制度设计上存在很多缺陷,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在认识行为保全的概 念、特征和价值基础上,对程序启动、审
2、理、执行和救济等全过程提出想法和建 议以促进行 为保全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本文共分为五章对该课题进行分述,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本章概括了行为保全程序的概念、特征、原则、目的和价值的内容, 同时论述了行为保全制度的演进。本章还对行为保全当前的司法实践适用现状进 行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二章:本章对两大法系中的行为保全性质的制度进行分析与探讨。在英美 法系主要有英国的中间禁令制度及美国的临时限制令和预备性禁令制度;在大陆 法系主要有德国和日本的假处分制度及法国的紧急审理制度。通过对两大法系的 比较分析发现对我国行为保全程序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的地 方。 第三章:本章对行为保全的启动程序
3、要件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述。从提起行为 保全的主体、提出的形式和条件以及法院管辖权等方面入手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描 述。只有在明确了行为保全程序启动时应 a符合的主客观要件,才能给申请人的 启动和法院的受理提供更为清楚的把握标准。 第四章:本章从行为保全的审理程序和相关争议要件问题进行论述。行为保 全属于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应当有符合其自身的审理方式和程序。法院在审理 过程中需要考虑的争议要件包括:计算违法行为对受害一方的损失大小;衡量双 方当事人、第三人和公共的利益大小;确定担保的必要性和反担保的有效性等。 第五章:本章对法院行为保全裁定的执行程序、复议程序和发生错误的赔偿 程序进行论述。行为保全的
4、执行需要有明确的负责机关和恰当的执行方式,同时 对保全有不同意见的权利人可以提出复议。法院可以在有裁定错误的情形下依申 请或者主动解除保全。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因错误给受害方造成损失的由有责任 的主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键字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财产保全;禁令制度;假处分 制度 2 The analysis of act preservation procedure in China (Abstract) Major: Procedure Law Research area: Civil Procedure Law Author: Chen Cheng Advisor: Yao Yuan T
5、he revised Civil Procedure Law in 2012 increased the provision of the act Preservation , and realized the integrity and rationalization of the civil preservation system. Befo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ystem, there are a lot of disputes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are difficult to solve, the victim a
6、lways win the lawsuit but lost the interest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act preservation can provide relief means for the infringed in time, so as to prevent the party from being difficult to make up for the damage and ensure the smooth implementation of the future judgment. There are many defects in
7、 the legislation and system design.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through the analysis to promote the perfection of the system. This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five chapters as follows: The first chapter: This chapter summarizes the concept, characteristics, principles, purpose and value of the act prese
8、rvation program. At the same time, this chapter analyzes the evolution of the act preservat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 This chapter also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the act preservation, and finds the problems and deficiencies. The second chapter: This chapter analyzes
9、and discusses the nature of the act preservation in the two main legal systems. In Common Law system, there are the middle injunction system in the United Kingdom and the temporary restriction order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the continental law system, there are German and Japans false punishment sys
10、tem and Frances emergency hearing system. Through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two legal systems, it is found that there are many reference significances for act preservation procedure in our country. The third chapter: This chapter discusses the related issues of the entry condition of act prese
11、rvation. This chapter describes the main body of program, form of application, and the conditions for the application. Only meet the objective and subjective elements in order to start the preservation process. The fourth chapter: In this chapter, we discuss the trial procedure and the relevant elem
12、ents of the act preservation. Act preservation is a kind of special litigation procedure, which should be in accordance with its own trial method and procedure. In the process of hearing, the court needs to consider many elements of the dispute, calculate the loss of the victims, measures the partie
13、s, the third people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determine the necessity of security. The fifth chapter: This chapter discusses the execution procedure, the reconsideration procedure and the compensation procedure. It needs to have a clear responsibility for the authorities and the appropriate way of im
14、plementation. At the same time, allows the right person to be able to apply for reconsideration. If there is a mistake, the court may revoke the preservation. Responsible person should bear the corresponding liability for compensation for the loss of the injured party in the process of trial and exe
15、cution. Keywords civil litigation; act preservation; property preservation; temporary injunction; conservatory measures 2 导言 . 1 一 、 问题的提出 . 1 二 、 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1 三 、 文献综述 . 2 四、 主要研究方法 . 6 五、 论文结构 . 6 六、 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1 第一章我国行为保全的现状考察 . 8 第一节行为保全的基本理念 . 8 一 、 行为保全的概念与特征 . 8 二、 行为保全程序的原则 . 9 三、 行为保全的目的和功
16、能价值 . 10 第二节行为保全的法律演进 . 11 一 、 民事诉讼法修订前具有行为保全性质的相关制度 . 11 二、 民事诉讼法新增的行为保全制度 . 14 第三节行为保全的司法现状 . 16 一、 行为保全司法适用中的典型案件 . 16 二、 行为保全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 17 第二章两大法系行为保全制度的考察 . 18 第一节英美法系的行为保全制度 . 18 一、 英国的中间禁令 . 18 二、 美国的临时限制令和预备性禁令 . 19 第二节大陆法系的行为保全制度 . 20 一、 德口的假处分制度 . 20 二、 法国的紧急审理制度 . 22 第三节两大法系的比较分析 . 23 第三章
17、行为保全的启动要件 . 25 第一节行为保全提起的主体 . 25 一、 受害权利人作为行为保全的起诉主体 . 25 二、 法院作为行为保全的提起主体 . 25 第二节行为保全提起的管辖 . 27 一、 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 27 二、 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的管辖区分 . 28 三、 行为保全和本案诉讼的管辖区分 . 28 第三节行为保全提起的实质条件和形式要求 . 29 一、 存在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权益纠纷 . 29 二、 达到权益损害的严重性要求 . 29 三、 行为保全提起的方式 . 30 第四章行为保全的审理程序和争议要件 . 32 第一节行为保全的审理方式 . 32 一、 以书面审理
18、为主要方式 . 32 二、 以言辞辩论为辅助方式 . 33 第二节受害人的损失把握 . 34 一、 “ 难以弥补 ” 和 “ 其他损失 ” 的界定 . 34 二、 损失证据的提出 . 35 第三节保全中的利益衡量 . 35 一、原告胜诉的可能性 . 36 二、 双方利益的比较 . 36 三、 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 . 37 第四节担保与反担保的提供 . 37 一、 担保的必要性要求 . 37 二、 担保的数额要求 . 39 第五章行为保全的执行与救济 41 第一节行为保全裁定的执行 41 2 一、 行为保全的执行机构 . 41 二、 行为保全的执行方式 . 42 第二节行为保全的程序救济 .
19、42 一、 保全裁定的复议 . 43 二、 保全裁定的撤销和解除 . 44 第三节行为保全的赔偿救济 . 45 一、 裁定和执行错误的情形 . 45 二、 错误赔偿的责任主体 . 46 t吉 i吾 . 48 参考文献 . 49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2 后记 . 53 3 我国行为保全程序的探析 导言 _、冋题的提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00条増加规定了 “ 行为保全 ” 制度的相关内容,但 由于初次正式进入民事诉讼法,其程序设置上存在着很多的欠缺需要完善。新法 増加有关行为保全的规定是因为部分案件无法通过财产保全解决,行为保全与财 产保全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受害人的损失可能是
20、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新法的这种 规定就会出现难以区分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的特点和适用要求的不同,也就会影 响申请人的申请提出或是法院的裁定作出。 行为保全程序虽然是民事保全的一种,但其作为特殊的诉讼程序来说应当是 有独立完整的程序设置,不需要依附于其他程序。从行为保全的启动到审理裁定 再到执行和救济都应 a有系统的法律规定,而目前行为保全的条文依据较少,学 界对于该程序也争议较多。在启动方面的主体资格、条件和管辖法院的确定;在 审理裁定方面的实质要件和裁定标准的把握;在执 行救济方面的执行机关和方 式、复议条件、赔偿情形和程序都是探讨的重点。 从纵向来看,行为保全制度有其他相关制度作为铺垫,如海事
21、强制令、先予 执行制度和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等;从横向来看,国际上有中间禁令、预备性禁令、 假处分和紧急审理制度等作为借鉴。就行为保全制度而言能否坚持行为保全自身 的特点,实现程序设置的初衷,关键在于是否有配套机制作为保障。此次行为保 全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和笼统,所以目的的实现往往会打折扣。 a前我们应 a正视行为保全程序规定和实施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通过改善 这些问题来增强其司法实践性和操 作性。本文就是要从行为保全的程序设置着 手,对程序的开始到终结的整个过程进行分析和完善。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民事保全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财产保全在我国已经实行多年,但直至 2012年才最终将行为保全纳入
22、体系。这样一来使得部分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严重 损害可以在终局判决前得到救济。 随着民事纠纷的日益多样化,仅以财产作为对象的民事保全不足以应对所有 纠纷和救济需求的发展。行为保全是对相对人行为的一种干涉,通过要求行为人 积极履行义务或者不作为某种行为以维持特定的事实状态,通过这样的方式弥补 了传统民事诉讼中只有财产保全的不足。虽然之前在民事诉讼法体系内有先予执 行的程序设置,但仅能适用于特定的领域之中。行为保全的新规定可以解决大量 原本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处理的案件,有更广泛的适用性。 在行为保全实施以后,已经出现不少受害人的权益依此得到保护的案例,越 来越多的受侵害权益人懂得利用行为保全制度寻求救济
23、。司法实践中适用行为保 全措施还会出现成功采取保全后债务人便放弃抵抗履行行为之债或者停止侵权 行为,双方争议也就可以提前得到解决 而没有再进行本案诉讼的必要,更是可以 大大节省诉讼时间。 三、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综述 国外的行为保全性质制度建立较早,在罗马时期就有了占有禁令制度。在此 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禁令制度和假处分制度都在不断的完善,学者和专家对该类型 制度的程序进行大量的研究,也有了丰富的研究成果。 英国的中间禁令制度就是一种行为禁令,是在终局之前制止侵权人实施不法 行为的保全。我国学者徐昕译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制中就对英国的中间禁令的 适用情形和类型、程序启动的时间和方式、案件的审理、担
24、保和费用承担等方面 进行了详尽规定。英 国的中间禁令要求申请人提供 “ 宣誓书 ” 同时提供相应的担 保,法院对中间禁令的申请开展听证后决定是否采取禁令。 美国的行为禁令有临时限制令和初步禁令两种不同的类型。美国的两种行为 禁令在程序上是承接的,临时禁令在先,预备性禁令在后,以听证程序作为中间 的衔接链条。临时限制令要快速审理,在举行预备性禁令听证之前起到保全的作 用,成功取得临时禁令后可以继续申请预备性禁令。法院要针对预备性禁令开展 听证并接受证据,预备性禁令在诉讼未决期间延续先前的保全行为功能。除此之 外初步禁令的听审还可以与案件的实质审理合并进行,在听审程序进行中被证实 2 的证据可以不
25、用重复提交而直接被实质审理采纳。 英美法国家在适用条件上需要对申请方和被申请方会因支持或拒绝采取行 为保全所产生的损害进行比较。美国勒尼德 .汉德法官提出了该类案件损失计算 的比较公式,即 p*Hp(l-p)*Hd为损失的判断提供了启发性的思路。在斯蒂文 .N. 苏本、马莎丄 .米卢、马克 .N.布诺丁和托马斯 .0.梅茵著的民事诉讼法 一一 原理、 实务与运作环境中认为该公式在适用上有一定缺陷。因为公式中数字没有有效 的确定和计算方式,同时唯公式的方式也会限制了法院的裁量权。英美法系还重 视公共利益的考虑,如果行为保全措施的采取会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失,那么即使 符合适用程序的条件也不应当采取保
26、全。在美国 Perfect 10 V. Google案件中,利 益衡量结果对案件裁判就产生了直接结果,表现在终审法院加入公共利益考虑而 撤消了初审法院的中间禁令。 英美国家普遍都承认 “ 不可弥补 ” 条件的有效性,即如果原告不能获得禁令 会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失。随着英美法系 对当事人利益保护的重视,在审判实践中 也越来越降低了有关 “ 申请人胜诉可能性 ” 的要求,学界也出现了否认胜诉可能 性作为必要条件的意见。英国大法官 Megaw就提出适用中间禁令时不用考虑原 告将来的胜诉概率,是 90%或者 20%都没有必然的影响。法律界也有人认为一 味的这样做会使得审理过程中的不公,法官审理该类案件时
27、应 a做出一定的区 分,例如对于一开始就有明显不能胜诉的案件法院不应 a给予中间禁令,或者在 违法公共利益时应 a拒绝禁令申请。 英美国家都要求行为保全程序的申请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为错误裁定的可能 结果提供保 证。担保的提供之所以必要是因为英美国家都普遍尊崇程序正 a, 而 中间禁令和预备性禁令都是在缺乏充分的审理和双方辩论基础上作出的,担保是 是弥补这种审理方式下存在的欠缺所必要的。 大陆法系对民事保全有系统的立法规范较为典型的是针对财产对象的假扣 押和针对非财产对象的假处分。行为保全性质的制度对应的是其中的假处分制 度,大陆法系中的假处分以德国和口本为代表。德国的假处分制度被认为是较为 完
28、善的规范,口本也基本学习了德国的内容,在其民事保全法中做了详尽规 定。 大陆法系的假处分在适用范围和实现方式上不断发展,环 境诉讼、消费者侵 3 权诉讼、婚姻家庭诉讼和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等案件都可以适用假处分制度。大陆 法系国家假处分的审理方式不同于英美国家,一般不经过言辞辩论作出相关裁 定,口头性辩论成为一种可以的选择。在后来的发展中也逐渐开始重视口头辩论 的重要性,日本学者谷口安平认为要在实务中加强对口头辩论制度的完善,才能 使口头辩论不只是流于形式而又能防止保全审理的本案化。 大陆法系对假处分中的担保的必要性和有效性规定都不同于英美法系,法官 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作为保全执行的保障,但并
29、不是必要条件,而只是法官 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由被申请人提出的担保称之为反担保,反担保对于裁定的效 力不同国家也有不同规定。德国学界不承认反担保可以解除假处分,因为假处分 一般是指向被申请人的行为是无法用担保抵偿的。与德国不同的是日本在特殊情 况下允许因反担保的提供而撤销假处分,在高木丰三著的日本民事诉讼法论纲 一书就举出了对于可以用金钱补偿的维护建筑观望权受损的假处分,如果被申请 人提供反担保则可撤销假处分。 大陆法系具有行为保全性质的制度除假处分制度外还有 一种法国独有的紧 急审理程序。罗结珍翻译的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中列出了适用条件:一方面, 案件的争议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另一方面,受害人正在
30、遭受严重的现实损害或者 损害威胁,有保护的急迫性需要。法国紧急审理程序虽然是一种紧迫性的程序, 但仍然需要采取对席审理来保障双方公平地对抗。法国还有另一种在专门情形下 法院依据申请作出的裁定,采用更为简单的审理程序而不需要经过对席审理。法 国的这种划分方式打破了不同保全制度之间的区别,更多地满足不同保全措施的 需求,但是也会出现标准不明的情况,膨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二)国内文献综述 : 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确立相对于英美或德口国家都较晚,但我国已有了几类 具有行为保全性质的相关制度和财产保全制度作为基础,行为保全的发展也算是 有所依据。 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在 100条和 101条都增加规定了行
31、为保全的规定,实 现了该制度的演进和发展。 “ 行为保全 ” 一词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独有的概念,虽 然各国均有该性质制度的规定,但名称却各不相同。 “ 行为保全 ” 最早是由我国 江伟教授提出的,作为与原先财产保全相对应的概念被纳入财产保全的范围,作 4 为财产保全的特殊规定。在己有的先予执行制度与行为保全制度的关系问题上他 表示应当做出区分,两者在设立目的、适用条件和采取结果上都有明显的不同。 江伟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典专家修改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中提出将临时救济措施 分为三种:财产保全制度、行为保全制度和先予给付制度,实际上是对保全范围 的扩展。 我国行为保全的启动除了有申请人申请启动外还承认法院依
32、职权启动,这是 与其他国家明显不同的方面。有不少学者和专家认为允许法院作为启动主体存在 问题,应当取消法院启动的方式来维护当事人的诉讼处分权。裁定行为保全必须 要 满足以下实质要件: 1、受害人因不法侵害正在遭受或者将要遭受严重损害; 2、 不能立即制止侵权行为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3、诉前的行为保全申请人应提 供担保。对于是否要有胜诉可能性,学者李仕春认为行为保全本身就没有进行充 分审理的,过分考虑胜诉可能性违背了该程序设置的目的,同时他也提出了如果 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确实完全没有胜诉可能应当驳回申请。 对于行为保全的担保,学界认为可以提升程序审理的公正性,补偿申请人释 明的不足,
33、同时还可以防止申请人恶意滥诉,为裁定出现错误时提供损失补偿。 但有学者认为担保不能 替代释明的不足,这样会超出担保可以承载的功能。我国 学者唐德华就提出对于民事保全的申请人应当释明保全请求权和保全的必要性 及条件,保全担保应当归为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 对行为保全的审理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采取的是书面审理,有学者提出要学 习英美国家的做法采取对席审理。李仕春认为我国采取一味地对席审理是不符合 我国司法现状的,行为保全可以在书面审理为主的审理方式基础上增加在必要情 况下进行简单的讯问,在程序正当性价值和紧迫性追求之间寻求平衡。 在行为保全裁定作出后,法律也给予了当事人和利益关系人一定的救济帮 助,可
34、以通过采取申请复议或者撤销的方式寻求救济。有学者提出允许对保全裁 定提出上诉,这种做法在 1982年的试行民事诉讼法中有相似规定,但大部 分专家学者并不赞同。学者李仕春就主张通过完善复议、撤销和赔偿的方式来为 因保全裁定而受害的一方提供救济,如果允许上诉会造成保全程序和本案诉讼的 矛盾,也会増加诉讼资源的浪费。 5 四、 主要研究方法 (一 ) 文献调查法 通过多种渠道搜集关于行为保全的现有学术成果,包括查阅国内外专著、学 术论文、法律汇编及网络资源等。了解 行为保全制度的历史和现状,并对相关资 料进行整理和分析,找出存在的不足与原因,为本文探讨行为保全提供理论基础。 (二) 比较分析法 行为
35、保全是我国独有的名称,但在两大法系中存在英美法系的中间禁令和预 备性禁令制度以及大陆法系的假处分制度的两种典型。本文通过比较和分析以上 制度的规定为我国行为保全程序的完善提供借鉴。 (三) 案例分析法 行为保全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状况是来检验理论和法律规定的操作性和适 用性的标尺。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学习,结合几类较为典型的案件来分析行为 保全的适用现状,有利于从司法实践层面上认识和理解行为保全。 五、 论文结构 文章一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章主要介绍行为保全制度的理念和该制度的演进,同时分析我国目前司 法实践领域中的该制度的适用现状和问题。 第二章主要介绍国外目前行为保全性质制度的情况。主要对英
36、美法系、大陆 法系中典型的制度类型并进行说明和比较分析,依此为我国的行为保全制度提供 借鉴。 第三章主要分析了行为保全启动方面的设置。对启动主体资格、管辖法院、 启动方式和条件进行说明。 第四章主要分析了行为保全的审理程序和争议要件。对诉讼的审理方式、 受 害人的损失、 a事人及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担保与反担保的效果等方面进行说 明。 第五章主要分析了行为保全的复议、执行和赔偿方面的设置。明确复议的情 形、执行方式和机关以及赔偿程序的进行。 6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本文从新民事诉讼法有关行为保全概念的规定出发,从行为保全的整体 程序着手,对学界有争议的重点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不足的是分析
37、结果还处于 理论阶段,是否能够很好地被司法实践接受还有待进一步的论证。 7 第一章我国行为保全的现状考察 在 20世纪 90年代,我国江伟、肖建国两位民事诉讼法的学者就提出过 “ 保 全的客体不只限于财产,还应当包括行为,对行为的保全已经成为各国的立法通 例。 ” 1新法修订后民事保全对财产和行为均可以进行有效的救济,实现了民事保 全对象的完整,有利于实现了全方面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的目的。 第一节行为保全的基本理念 保全的字面含义即为 “ 保护使之安全 ” 。 2行为保全是相区别于财产保全的概 念,两种保全均为相同位阶上的民事保全类型,是根据不同的保全对象而进行的 分类。对于行为保全的概念,是在
38、原先已有的财产保全概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并没有对其概念进行单独确定。 一、行为保全的概念与特征 从法条规定可以概括出行为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前或者诉讼中要求被申 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来防止严重损害或损害的继续扩大。单就 “ 行为保全 ” 这一名词而言,这种称法并非是国际上的惯例,可以说是我国的首 创和独有。虽然世界各国对于这一性质的制度称谓各不相同,但在各自的民事诉 讼法或民事执行法的法规中都可以找到相关的规定,不同的名称背后所包含的是 不同法系和国家的价值追求和法律 特色。我国用 “ 行为保全 ” 的名称可以很好地 阐述程序设置的初衷和目的,也与原先的财产保全相统一,形成较为
39、完整的民事 保全制度。所以我国把对行为作为对象的民事保全称为 “ 行为保全 ” 是符合我国 自身法律现状的。 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作为民事保全的两种类型具有很多相似特征。案件中当 事人的受害权利急需法律保护,具有明显的紧迫性特征,这是民事保全程序启动 的共同性基础也是行为保全必须的适用前提。因利益保护紧迫性特点要求行为保 全程序的进行也必然具有迅速性的特征,具体来说就是适用行为保全的案件需要 1江伟、肖建国:民事诉 讼中的行为保全初探,载政法论坛 1994年第 3期,第 56页。 2佥正佳、翁子明著:海事请求保全专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19%年版,第 228页。 比一般正常案件花费更短的时间且
40、用更简单的审理方式尽快作出裁定。通过这种 简单程序所作出的行为保全裁定具有暂时性的特点,准予保全的裁定结果为受害 当事人提供的是一种在终局裁决作出前有效的救济措施,裁定在终局判决作出前 是有效的。因为保全裁定的作出程序较为简单,并不是基于双方充分的辩论而是 大部分根据单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所以行为保全的审理程序具有明显的非对审 性的特点,在实际审理过程中通常被告人不能与申请人进行平等地言辞辩论。正 是由于保全程序自身的特殊性会给案件的公正带来不利影响,所以在程序设计上 又需要有配合的制度补充调整来维护法律的公平,如担保、复议以及赔偿等来保 障保全程序目的的实现。 二、行为保全程序的原则 行为保全程序具有的特殊性质要求当事人适用该程序时必须坚持相应的原 则才能实现程序所追求的目的和坚持的宗旨。 首先,坚持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