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法律规制问题研究_眭占菱.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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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提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 究工作和取得的研究成果。本论文中除引文外,所有实验、数据和有 关材料均是真实的。本论文中除引文和致谢的内容外,不包含其他人 或其它机构己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其他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 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声明并表示了谢意。 学 位 论 文 作 者 签 名 : 日 期: 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工作的知识产权单位属南京师范 大学。学校有权保存本学位论文的电子和纸质文档,可以借阅或上网 公布本学位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可以采用影印、复印等手段保存、 4 汇编本学位论文。学校可以向国家有关机关或

2、机构送交论文的电子和 纸质文档,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保密论文在解密后遵 守此规定 ) 保密论文注释:本学位论文属于保密论文 ,密级 : 保 密期限为 年。 学 位 论 文 作 者 签 名 : 指 导 教 师签名 日 期 : 曰期地 中文摘要 中文摘要 外资并购是跨国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二战后,随着跨国投资的繁盛, 外资并购在跨国直接投资中的比例逐步加大 根据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颁 布的 2015年世界投资报告 ,2014年度跨国并购的数额己突破 3990亿美元 ($399 billion)。目前,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外资并购已 演变成全球性的跨国并购浪潮。外资并

3、购是一柄双刃剑,在为东道国带来诸多益 处的同时,也可能对主权国家的经济秩序和国家安全带来负面影响。因而,各主 权国家无一例外对外资并购加以法律规制。美国、加拿大、欧盟为等发达国家和 地区,较早意识到了对外资并购实施管制的重要性,在 19世纪末期就开始了外 资并购的立法。以美国为例,于 1890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立法谢尔 曼法,此后不断的修订外资并购的相关立法,以 2007年的外商投资与国家 安全法案的颁布为标志,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外资并购法律体系。 与美国等发达国家 相比,我国的外资并购的历史较短,初始于上个世纪 90 年代,而且,建国以来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和微观

4、调 控的立法经验较少,因而对外资并购这样复杂的国际投资问题,还需要在完善相 应国内立法的同时,大力借鉴域外的先进立法例,结合我国的特定情况,从产业 政策、反垄断规制、以及国家安全层面对外资并购法律体系进一步细化及补充。 论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外资并购法律规制的一般性理论。该部分首先对 “ 外资 ” 、 “ 外 资并购 ”的概念界定、外资并购的类型等进行概览式的介绍,并且对外资并购法 律规制的原因 和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和论述。 第二部分是外资并购法律规制体系的构成。该部分对世界各国外资并购法律 制度及相关理论进行了介绍,从产业政策规制、反垄断规制、以及国家安全审查 三个制度层面,对外资并购

5、法律规制的一般法律制度进行介绍。 第三部分是美国外资并购的立法及司法实践。该部分对美国外资并购法律规 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从实体标准和程序规定的层面,对美国 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规制、反垄断规制、以及国家安全审査制度进行了详细阐述。 第四部分是中国外资并购立法及其完善。该部分首先对我国外资并购法律规 制立法和实践进行了考察,着重对外资并购的产业准入规制、反垄断规制、安全 审査规制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指出我国立法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对我国外资并 购立法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 外资并购外资准入规制反垄断审査国家安全审査 I Abstract Abstract Cross-Border

6、M&A is one of the main ways of international direct investment. After World War II, with the prosperity of transnational investment, the proportion of Cross-Border M&A in international direct investment gradually increases: according to World Investment Report of 2015 promulgated by the UNCTAD, the

7、amount of Cross-Border M&A in 2014 has reached $399 billion dollars. At present, in the trend of global economic integration and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the Cross-Border M&A has evolved into a global wave of Cross-Border M&A. Foreign capital M&A is both a blessing and a curse in that while it

8、 bring many benefits to the host country, as it may also shed negative impact on the sovereign countrys economic order and national security. Thus, each sovereign state exercises legal regulation on foreign M&As without exception. Some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regions, for example, the United States,

9、 Canada, the European Union, has noticed the importance of the regulation of foreign capital M&A at a relatively earlier stage, and began the legislation of foreign capitals M&A in the late 19th century. Take the United States for example, it issued the Sherman act in 1890, which was the first anti-

10、monopoly legislation in the world. After revision of the Cross- Border M&A of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in 2007 the promulga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marked the formation of a relatively sound legal system of foreign capital M&A. Compared with the United States and other d

11、eveloped countries, the history of foreign capital M&A in our country is shorter, with the initial stage begins in the 1990s, and since the foimding of new China, we have long held the planned economy system, legislation of the micro and macro regulation of the market economy has less experience. So

12、 for such complex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problems, we also need to perfect relevant domestic legislation. At the same time, learn from other countrys advanced legislative cases, and further supplement the legal system of foreign capital M&A, combined with the speciAbstract M&A system. In this part

13、, the world legal system of foreign capital M&A and related theories are introduced. The general legal system of legal regulation of foreign capital M&A are introduced from the following three institutional levels: industrial policy regulation, antitrust regulation, as well as the national security

14、review. The third part is th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actice of foreign capital M&A, This part systematically comb on th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actices of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foreign capitals M&A system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made a detailed analysis on industrial policy, anti-monopoly

15、 regulation as well as the national security review system of US foreign capitals M&A from levels of substantive standards and procedural rules. The fourth part is the legislation and perfection of the foreign capital M&A in China. This part firstly investigates the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of forei

16、gn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in our country, specifically analys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industry admittance regulation, antitrust regulation and security review regulation. Then the paper points out the flaws of the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 The paper finally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the pe

17、rfection of the legislation of foreign capitals M&A in our country. Keywords: Cross- B rder M&A Foreign Investment Access Anti-monopolyreview National security review HI 目录 中文摘要 . I Abstract . II 第二章外资并购法律规制的一般性理论 . 2 第一节外资并购相关概念的界定 . 2 一、 “ 外资 ” 概念的界定 . 2 二、 “ 外资并购 ” 的涵义解析 . 2 第二节外资并购法律规制之原因及必要性分析

18、. 4 一、 外资并购可能导致 “ 经营者集中 ” . 4 二、 外资并购可能导致东道国民族产业受到冲击 . 6 三、 外资并购可能危及国家安全 . 6 第二章外资并购法律规制体系之构成 . 8 第一节产业政策层面 外资并购准入的法律规制 . 8 一、 外资并购准入法律规制的涵义 . 8 二、 国际法层面外资准入的有限统一 . 10 三、 各国外资并购准入制度比较分析 . 10 第二节竞争法层面 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 11 一、 外资并购的反垄断立法的原则 . 11 二、 外资并购经营者集中的实体判断标准 . 13 第三节最新立法趋势 重视国家安全审查 . 14 一、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19、的涵义 . 14 二、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立法概况 . 14 三、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 . 16 第三章美国外资并购法律规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 18 第一节美国外资并购法律规制的历史及现状 . 18 一、 美国早期外资并购的法律规制 . 18 二、 美国近代外资并购的法律规制 . 18 第二节美国外资并购的法律制度构成 . 19 一、 美国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规制 . 19 二、 美国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律规制 . 20 三、 美国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査法律制度 . 21 第三节美国的典型外资并购案件评析 . 24 一、 案情的介绍 . 24 二、 两审法院的处理意见 . 2

20、4 三、 关于国家安全的实质内容 . 25 第四章中国外资并购法律规制现状及完善 . 26 第一节中国外资并购法律规制立法的历史及现状 . 26 一、 中国外资并购及其立法的历史回顾 . 26 二、 中国外资并购准入法律规制的现状 . 27 三、 中国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立法现状及其缺陷 . 28 四、 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査立法现状及缺陷 . 30 第二节中国外资并购法律规制立法之完善建议 . 32 一、完善中国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 32 目录 二、 进一步强化中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 34 三、 加强反垄断与安全审查之间的衔接配合 . 35 雜 . 38 参考文献 . 39 iti

21、t . 44 v 引言 外资并购是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热点问题,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外资并购有了越来越多的发展机会,这是因为:首先,国内 市场不断吸引外国企业对我国投资;其次,我国很长时期的政策导向表现为利用 外资来深化我国的各项改革。 从国家层面的外资立法来看,各国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对外资进行法律规制一 1括外资的准入、外资的运营、外资的退出。而在这三个阶段的法律规制中, 外资准入是第一道关口,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是其能够在东道国新设企业、并 购内资企业以及通过其他允许的方式进入东道国的前提条件。而在这几种外资准 入的方式中, “ 外资并购 ” ( 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

22、并购)是各国立法上重点给予 法律规制的一种准入方式。 对外资并购准入进行法律规制主要涉及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关于外资并购 的一般性法律规制,包括外资并购的主体 制度、外资并购的行业准入规制、外资 并购的履行要求规制;第二,从竞争法层面对外资准入作出法律规定,主要是反 垄断法律规制;第三,从国家安全例外的角度进行规制,主要是国家安全审查法 律规制。其中,最为核心的制度就是反垄断法规制以及国家安全审查规制。 从比较法视角看,美国在外资并购的法律规制领域值得关注和借鉴,因为该 国有着更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及处理程序,此其一;其二,该国是全世界最早的几 个对外资并购进行政府规制的国家之一;其三,美国的外资

23、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 度发展较完备,拥有数十年的立法、实践经验,不少具体举 措对中国具重大借鉴 意义。 在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相比于实践还较为落后,就此而言,本文通过对外资 并购法律规制进行专题研究,并针对我国外资并购法律规制中的问题进行分析, 提出完善立法之建议和设想,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第一章外资并购法律规制的一般性理论 第一章外资并购法律规制的一般性理论 第一节外资并购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 “ 外资 ” 概念的界定 (一) 对 “ 外资 ” 的 _般理解 “ 外资 ” 在经济学意义上也被称为是外国资本 ( ForeignCapital)、 外国货 币 ( ForeignCurrency)

24、或外国资金 ( ForeignFunds)。一般而言,在国际投资法 领域, “ 外资 ” 是 “ 外国投资 ” 的简称,从东道国的角度,多从投资主体的角度 来定义 “ 外资 ” ,即: “ 外资 ” 一般意义上是指外国投资主体向内国输入的任何 形式的资本。 (二 ) “ 外资并购 ” 语境下的 “ 外资 ” 涵义 在 “ 外资并购 ” 的语境下, “ 外资 ” 是指外国投资者以获得该目标法人的部 分权益、甚至实质上控制该法人的目的、向东道国输入的资本,用来购买东道国 法人的股权或者资产。因而,在外资并购中,界定一项投资是否属于 “ 外国投资 ” , 关键在于投资主体是否为 “ 外国投资者 ”

25、( Foreignlnvestor)。 一般而言,各国 在规范外资的立法中存在两种判断标准:一是 “ 投资者国籍 ” 标准(按照投资者 的国籍和住所进行判定)1、二是 “ 资本控制标准 ” 。 H 就我国而言,我国在改革开放较早时期的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 业法中,对 “ 外国投资者 ” 的判断标准主要采纳了 “ 国籍判断标准 ” 。 3根据 该法第 1条的规定, “ 外国投资者 ” 即指 “ 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 。 而在我国于 2015年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中在 “ 外国投资者 ” 的身份甄别的问题上,采纳了 “ 国籍判断标准 ” 和 “ 控制标

26、准 ” 双重标准,并且,对 “ 外国投资者 ” 的主体的范围也有所扩充。 4在早期立法中, 我国对外国投资者身份规定较为单一,主要限于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而我国在 近年的立法草案中已经开始修改 “ 外国投资者 ”的外延 一 在外国自然人和法人 之外,又新增了 “ 其他国家政府机构 ” 和 “ 国际组织 ” 。 二 、 “ 外资并购 ” 的涵义解析 1】 投资者的 “ 国籍标准 ” 即指,将 “ 外资 ” 规定为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实体所进行的投 资。 2 “ 资本控制标准 ” 即指,在外资立法中将由外国资本控制的内国投资者所进行的投资也看作是外国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7、( 1986年施行、 2000年丨 0月 3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条规定 : “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 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 W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的第十一条对于何为外国投资者作了规定,并详细列举 了四种在中国境内投资的主体类型 2 第一章外资并购法律规制的一般性理论 (一 ) “ 并购 ” 的词源分析 “ 并购 ” 最初是一个国内法上的概念,从词源上考证,其全称为兼并 (Merger) 和收购

28、 ( Acquisition),是两种企业合并方式的合称,通常用 “ M&A” 表示。 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 “ 兼并 ” 一词作出了较为权威的解释: “ 兼并 ” ( Merger) 指两家或更多的独立的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 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的 “ 兼并 ” ( Merger)包含了 新设兼并和吸收兼并两种形式。而 “ 收购 ” ( Acquisition) 词,从一般意义上 来讲,是指收购方通过购买资产、股份或股票等方式,旨在取得另一公司经营权 或控制权的行为,也是达到兼并目的的手段之一。因此,由于收购和兼并有着同 样的动机和逻辑,所以兼

29、并和收购经常被合称为 “ 并购 ” 。 对于国内法人主体之间的 “ 并购 ” ,各国一般均出于对国内市场竞争秩序的 维护的考虑,主要从竞争法层面通过国内立法给予法律上的规制,突出表现在经 营者集中度 的审查、以及是否存在实质性危害市场竞争秩序的审查。 (二 ) “ 外资并购 ” 的内涵分析 “ 外资并购 ” 是国内法中 “ 并购 ” ( Merger & Acquisition)在国际投资领 域的延伸,即是由外国投资主体从事的、为了获得一国境内企业的控制权或者企 业产权,依据东道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在法律允许的外商投资的产业领域中,利 用其资本购买东道国境内企业的股权或者资产、以达到实质上控制该

30、国内企业、 或者使并购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发生变更、或者设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目的的 行为。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迅速席卷全球、国家之间的资本跨境流动逐渐频繁,以 外国法人投资者为主体从事的 “ 跨国并购 ” 5也愈演愈烈,成为跨国直接投资的 主要方式之一,占世界资本输入额的比重也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出于对 本国国民经济结构宏观调控的需要、以及出于对本国经济、政治、军事、环境、 健康等安全因素的考虑,纷纷对 “ 外资并购 ” 进行日益严格的法律规制。对我国 而言, “ 外资并购 ” 这一法律术语早已出现在我国相关立法中,然而却一直缺乏 权威的定义。直至 2003年制定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

31、企业的规定 6第 2 条对 “ 外资并购 ” 进行了明确界定。 (三) 外资并购的基本类型 1.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 根据并购的交易标的不同,外资并购可以分为 “ 股权并购 ” 、 “ 资产并购 ” 。 根据我国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股权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 i5 “ 跨国并购 ” 强调的是资本的跨国境流动:而 “ 外资并购 ” 是从东道国的角度,区分法人投资者的国籍 身份来定义 “ 外资 ” ;因而,本文中使用 “ 跨国并购 ” 与 “ 外资并购 ” 并无语义上的差异,只是角度不同。 【 6】于 2003、2006两次修订。 3 第一章外资并购法律规制的一般性理论 购买境内非外

32、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的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 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 股权并购的目标企业是境内的非外商投资的股份制企 业,即按照我国公司法设立或改制的公司,其方式是通过购买目标公司股东 手中的股份、或者购买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以及公司新增发行的股份;同时, 该并购规定中也规定了 “ 资产并购 ” 的定义: “ 所谓资产并购,是指外国投 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 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 产。 ” 就这两种并购而言,国家普遍对股权并购的规制更为严格。例如,从美国并 购规制的立法历史来看

33、,最初的反垄断规制针对的只是股权并购,自 1950年的 塞勒一凯弗维尔反并购法才开始规制资产并购。 2.横向并购与纵向并购、混合并购 根据从事并购的企业与目标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外资并购可以分为 “ 横 向并购 ”( Horizontal Merger)、 “ 纵向并购 ” ( Vertical Merger)、 “ 混合并购 ” (Conglomerate Merger)。 “ 横向并购 ” ,是指生产或者销售同类产品或者提供 同类服务而出于相互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因为横向并购减少了市场 经营者的数量,增加了并购企业的市场力量从而改变了市场结构,对于市竞争 有着直接影响,因此是各

34、国的反垄断法给予重点规制的对象; “ 纵向并购 ” 又称 “ 垂直并购 ” ,是指处于同一产业不同环节、相互联系的企业之间的并购。一般 而言,纵向并购对市场集中度的影响是间接的,但是如果纵向并购覆盖的市场范 围过大,也有可能扩大并购方的市场优势、造成竞争者的相对劣势以及可能阻碍 竞争者的进入,因此各国对纵向合并进行适度的法律规制; “ 混合并购 ” ,也称 为跨行业并购,是指既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并购。 相较于横向并购和纵向并购,混合并购对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的影响较小,各国 对混合并购的态度因此较为宽松。 一般而言,各国普遍认为横向并购更易形成经营者集中,造成垄断,因而

35、对 横向并购的规制更为重视。 第二节外资并购法律规制之原因及必要性分析 一、外资并购可能导致 “ 经苷者集中 ” (一 ) “ 经营者集中 ” 的定义 “ 经营者集中 ” 是我国反垄断法中采用的概念,根据我国学者的定义, 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购买股权或资产等各种不同的方式,引发或强化独立市场 第一章外资并购法律规制的一般性理论 力量间联系的行为,其实质在于原本相互独立的经营者之间的控制关联关系发生 变化。7也有观点认为,经营者集中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是指企业间为了达 到某种经济目的,通过一定的方法、手段形成的资产、经营、人事结合,包括企 业合并,通过收购其他企业的股份或者资产取得对其他企业的

36、控制权,企业通过 委托经营、联营等方式形成的控制和被控制关系,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 业 的业务或人事等。 8 般而言,各国立法对经营者集中的概念鲜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 “ 经营者集中 ”的构成标准,以美国的 “ 实质性减少竞 争标准 ” 和欧盟的 “ 阻碍有效竞争标准 ” 为代表。关于 “ 经营者集中 ” 的具体标 准,下文进行详细的论述,此不赘述。 (二)外资并购导致经营者集中的原因分析 外资并购与 “ 绿地投资 ” 9为外商投资的两大主要方式。外资并购与绿地投 资相比,其竞争优势与规模之形成、垄断优势的产生、乃至对一国市场的冲击都 是更为明显的,原因在于 :外资并购的

37、本质是企业间产权和控制权的交易和 转移, 由于一般没有外国资本从投资母国转移至东道国,并不直接导致东道国国内资本 存量的增加,外国企业可以因此更快进入市场,并且可以更快形成规模、确立竞 争优势。 _ 外资并购作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为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的益处 是显而易见的:外资并购为境内企业提供了充足的资金、先进的技术,使得国内 企业在原有的发展基础之上,迅速提高生产经营水平,获得优势性的竞争地位; 而且,外资并购还能起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社会整体生产效率的积极作用。 然而,外资并购是一柄双刃剑,在为东道国的经济发展起到良性推动作用的 同时,因资本固有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性而带有一定的

38、掠夺性,并且会随着跨 国公司规模的扩大而逐渐提高给东道国带来一定的风险与冲击。其中,外资并购 造成最直接的影响即是可能会给东道国带来市场垄断的危险,原因在于:跨国公 司通常在资本和技术上占有优势,通过对东道国境内企业的并购,可以迅速的进 入东道国市场并提高东道国相关产业的集中程度,导致市场垄断的产生。一般而 言,跨国公司在技术研究和开发链条中均占有高端的位置,同时也是绝大部分先 进技术的使用者和垄断者,因而一旦进入东道国市场,极易凭借其技术和资金优 势获得 市场垄断地位。 【 力参见叶军:经营者集中法律界定模式研究,载中国法学 2015年第 5期,第 223页。 W参见吴振国、刘新宇:企业并购

39、反垄断审査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 2012年版,第 16页。 W所谓 “ 绿地投资 ” ( Green Field Investment),亦被称为 “ 新建投资 ” ,是指由外国投资者依据东道国的 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部分或全部股权由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 1()】 在翰威特组织的全球并购调研中, 47%的受访企业认为并购首要目的为形成具竞争力的规模,同样多企 业希望通过并购扩大市场份额。另一部分企业认为并购目的是形成产品和服务的差异化,还有少部分企业 意图进入新市场细分或获取新业务能力。这些都关乎协同效应:通过并购确立新的竞争优势、应对经济周 期和市场变化给企业的冲击。参见庞锦峰:

40、为什么要并购,载上海国资 2006年第 1期,第 90页。 5 第一章外资并购法律规制的一般性理论 二、外资并购可能导致东道国民族产业受到冲击 () 外资并购对民族产业的冲击 由于外资并购很快就能形成一定的市场规模、因此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从而经常会对一国相关民族工业、民族品牌造成巨大的市场冲击,甚至给一国的 文化造成侵蚀。一国的民族品牌往往是带有浓重的国家传统和民族特色,其构成 国家主流文化的一部分,其品牌意义及对国家文化传统的传承方面的意义已经超 越了产品及企业本身的价值。因此,一旦外资企业对一国的民族产业、特色品牌 产业进行了收购、并对其掌握控制权,对此种产品中所蕴含的价值往往具有毁

41、灭 性的打击,所带来的后果就是消灭一国的传统文化、阻断了国家传统文化的传承。 (二)保护 民族产业的典型案例: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 随着中国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深化,巨额外资、大型外企不断扩 大在中国的投资规模,其中不乏以并购的方式,企图迅速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的例 子。 2008年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是一起典型的抵御外资入侵民族产业、保护民 族品牌的案件。 该案的发生正值我国 2008年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该法 中明确将经营者集中行为作为三种经济垄断行为之一予以严格监管,该法在施行 之后即作为该外资并购案的审查依据,具有相当的示范作用。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中国的软饮料市场包括多种

42、产品,主要有碳酸饮料、瓶 装水、果汁饮料、茶饮料、功能性饮料等。在此次并购中的目标企业 汇源果 汁是中国最大的果蔬汁生产商;而收购方是可口可乐公司,中国是其全球第二大 市场。汇源在中国果汁市场占 10.3%的份额,占有率第一;可口可乐占有中国果 汁市场 9.7%的份额,位居第二。在这样的市场份额下,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势 必会造成经营者集中。 11】 2008年 9月 3日,可口可乐公司和中国汇源果汁集团 有限公司签署了收购要约,该要约主要内容为由可口可乐公司现金收购汇源果汁 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 2008年 9月 18日,可口可乐向商务部提交了并购材 料 ,商务部于 11月 20日宣布对该合并立案并进入初步审査。商务部最终于 2009 年 3月 18日就该案作出了禁止集中的裁决,裁决依据是反垄断法第 28条。 三、外资并购可能危及国家安全 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境内的大举并购,会对该国的国家经济、政治安全产生 一定程度的威胁,如果不加限制地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一国的关键性、涉及国家安 全的领域,如军事、国防等领域并购,会引起国家安全的隐患。 11】郑晓萍:外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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