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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出生医学证明精选15篇出生医学证明1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_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_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 联系电话:_ 受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_ 性别:_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_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 联系电话:_ 委托人于_年_月_日在_(新生儿出生地点)分娩,特授权委托_(受委托人姓名)办理_(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委托期限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出生医学证明2双柏县妇幼保健院:申请人:张三,男,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家庭
2、住址:。女:李四,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李四于年月日时分在村委会村家中分娩一婴,取名:,当时由于属急产,家离卫生院较远,来不及送医院住院分娩,请村委会村人在家中接生,现要求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请双柏县妇幼保健院给予补办为谢。此致敬礼申请人:20xx年xx月xx日出生医学证明3委托人:_ 性别:_ 出生年月:_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_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_联系电话:_受托人:_ 性别:_ 出生年月:_有效身份证件类别:_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联系电话:_与委托人关系:_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_的出生医学证明。凡由受托人在上
3、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委托人签名:_ 受托人签名: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出生医学证明4委托人:性别:女 出生年月:年月日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受托人: 性别:男 出生年月:月日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与委托人关系: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妇幼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 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xxx的 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权限
4、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 出生医学证明 之日止。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出生医学证明5兹有我单位职工x,男(女),出生日期:19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与配偶:x,女(男),出生日期:19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系初婚、初孕、未抱养小孩情况属实,无违反计划生育。(单位公章)20xx年x月x日出生医学证明6出生医学证明怎么开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到周五全天。2、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办理程序地的妇
5、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3)办理程序:a、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b、办理出生医学证明。c、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出生医学证明有什么用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6、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
6、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注意事项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4、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之前,先要起好宝宝的名字。出生证明丢了怎么办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7、具体办法: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供由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该儿童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出生医学证明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
8、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xx1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一、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二、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由产科到迎泽区妇幼保健院统一购买,产房按规定签发。三、按照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任意改动。四、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
9、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4、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五、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六、出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七、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八、本规定中的活产婴儿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8XX妇幼保健院:本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亲自来领取本人在贵院分娩的婴儿姓名: 的出生医学证明,现委托 同志到你处代理领取出生医学证明。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人: 委托日期:出生医学证明9委托人:-性别:女 出生年月:
10、20xx年xx月xx日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受托人:- 性别:男 出生年月:20xx年xx月xx日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与委托人关系:-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妇幼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 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的 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权限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 出生医学证明 之日止。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出生医学证明10根据安庆市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县
11、卫计委要求,县妇幼保健院于20xx年xx月xx-xx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我县境内开展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查督导。内容主要是: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放、证章分离管理、机构内出生证明的发放、软件信息、季度分配表、出入库登记、废证的产生与处置等各项内容。从督导工作来看,我县多数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发放管理工作基本达到省市卫计委要求。部分县级及乡镇医疗机构存在未严格做到证章分开,父母身份证复印仅一面,废证及换发证工作不规范,季度分配表填写与实际工作情况不符等不足之处,已督促其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要求进行整改。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人生第一证,是证明新
12、生儿出生状态申报户籍并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自20xx年xx月xx日起院外分娩补证一律按要求提供经省卫计委推荐的11家司法鉴定机构之一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方可发放;同时要加强空白证明的保管工作,做到专人专柜上锁保管,建议有条件的单位使用保险箱管理,严禁在未发放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出生医学证明11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有效身份证件类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委托人于 年 月 日在 (新生儿出生地点)分娩,特授权委托(受委托人姓名)办理 (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委托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13、止。委托人签名:年 月日出生医学证明12主要内容包括: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时间、出生地、出生孕周、健康状况、体重、身长、母亲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国籍、民族和身份证号)、父亲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国籍、民族和身份证号)、接生机构名称等。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盛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我国从1996年1月1日开始使用出生医学证明。20xx年7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内容样
14、本填写内容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出生医学证明13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吉林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15、,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第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的助产机构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出生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与父母的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和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第三条 凡在我市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据本细则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第四条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在本辖区内的发放、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各县(市)、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管理人员,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16、第七条 长春市卫生局负责统一制作“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报公安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签发机构名单。第八条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助产机构,必须通过盛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验收,获榷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方可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第九条 助产机构负责对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第十条 助产机构应当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并且制定专门的签发管理制度。(一)经过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门培训,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人员,方可承担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二)应当由2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使用,并实行证、章分开,相互监督,严格管理。(三)新生儿父
17、母或监护人在领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上签名。(四)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应当配备微机、打印设施,使用全省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软件。第十一条 助产机构接收孕产妇住院时,应当向孕产妇或家属发放签发告知书。第十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依据分娩登记本、父母身份证及户口簿,家庭住址以户口簿为准(流动人口以落户地址为准)。分娩登记本作为核查、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据之一,应当妥善管理,永久保存。第十三条 凡户口在外地的产妇在长春市助产机构分娩,助产机构应当依据分娩登记本和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
18、 管理。第十四条 未在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由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签发。签发时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 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二) 具备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为亲子关系的旁证: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和当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机构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2、具有鉴定资格的相关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3、助产机构出具分娩证明,并有接生人员签字和助产机构公章。初审合格后打佣出生医学证明,待接生人员签字后,复审盖章生效。证明材料由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19、办公室永久保存。第十五条 单亲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由母亲或者父亲任何一方出具书面说明,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助产机构应当给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正、副页允许只填写一方信息,并将公证资料长期保存。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一)无接生人员签名的;(二)无新生儿母亲签名或未盖名章的;(三)新生儿母亲和接生人签字未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的;(四)被涂改、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单亲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除外)或某些项目填写不真实的;(五)私自剪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六)未盖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七)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未在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的;(八)非法印
20、制的出生医学证明。第十七条 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一)因助产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由原助产机构及时予以换发,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二)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换发,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无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由换发机构收回保存。第十八条 因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等原因要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向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生医学证明原签发助产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的基本情况、病历号、原编号的证明,并且加盖原助产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公章;(二)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户口簿及身份证;
21、(三)持在长春日报登载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及交款凭证。经核实情况属实可予补发。无接生者签字,应由原助产机构医务科负责出具证明并盖公章,由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保存。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均在其副页上注明“补发”字样。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出生医学证明14根据国卫妇幼发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和规范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自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为了做好今年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我院于1月20日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了州卫生局举
22、办的出生医学证明软件管理培训班,会后按要求及时安装软件并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并根据会议精神和卫生部妇社司、中国疾控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印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以及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文件汇编的要求规范了出入库登记、签发登记、废证登记、存根交接登记。XX县妇幼保健院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明确职责,责任到人。进一步完善了出生医学证明的出入库登记、存放环境、印章管理、签发与审核等制度。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流程,签发人严格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对于流动人口按照轮卫发20xx283号文件查验居住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证件齐全的方可办理。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副页和存根相关内
23、容的填写与正页一致。办理完的出生医学证明经审核登记后装订成册,整理归档。每月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流动人口查验“两证”信息,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发现私自泄露他人信息的情况发生。从20xx年10月1日至9月30日,在我县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活产数是2118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1834份,年签发率86。6%。同时查验、登记并上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70余人;从1月1日至10月27日共办理出生医学证明1333份。废证的管理: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作废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时登记,并定点、集中存放。年废证率要求控制在(1%),今年1月1日至10月30日,签发过程中,共有废证27个,废率为1。45
24、%,已经超标,废证主要原因是打印错误。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克服困难,及时调试设备,最大限度降低废证率,同时加强宣传力度,将办证的流程和所需材料公示,提高工作效率,为广大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让群众满意,让领导放心。出生医学证明15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决定依法统一制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事流程 从19XX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起,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其它有关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律废止,出生医学证明书。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
25、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按照栏目要求准确填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进行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各级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及社区保健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负责辖区内儿童系列保健服务。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19XX年10月27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发布,于
26、19XX年6月1日开始施行,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书。依据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决定依法统一制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19XX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起,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其它有关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律废止。二、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按照栏目要求准确填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进行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四、原卫生、公安、民政三部联合签发的卫统发(19XX)第1号文通知中,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书的规定不再生效。五、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利用出生医学证明搭车销售其它卡、册或纪念品,以免增加使用者经济负担。六、各级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及社区保健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负责辖区内儿童系列保健服务。卫生、公安两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做好工作。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式样2、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模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