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精选7篇)_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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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精选7篇)_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诞生医学证明管理(精选7篇)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诞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第1篇:诞生医学证明 管理 诞生医学证明管理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方法、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吉林省管理方法,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诞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的规定,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和诞生医学证明签发权的助产机构出具的证明新生儿诞生时间、诞生地点、诞生时的健康状况与父母的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和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凡在我市诞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据本细则获得

2、卫生部统一制发的诞生医学证明。 第四条诞生医学证明必需加盖“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诞生医学证明在本辖区内的发放、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县(市)、区诞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特地管理人员,并在市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七条长春市卫生局负责统一制作“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报公安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签发机构名单。 第八条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助产机构,必需通过盛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验收,获榷诞生医学证明签发权,方可签发诞生医学证明。 第九条助产机构负责对本机构诞生的新生儿签发诞生医学证明。 第十

3、条助产机构应当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并且制定特地的签发管理制度。 (一)经过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特地培训,并在市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人员,方可担当本机构诞生医学证明的签发。 (二)应当由2人分别负责诞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和“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运用,并实行证、章分开,相互监督,严格管理。 (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在领榷诞生医学证明时,应当在“诞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上签名。 (四)签发诞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应当配备微机、打印设施,运用全省统一的诞生医学证明软件。 第十一条助产机构接收孕产妇住院时,应当向孕产妇或家属发放签发告知书。 第十二条诞生医学证明的填写,依据分娩登记本、父母身份证及户

4、口簿,家庭住址以户口簿为准(流淌人口以落户地址为准)。分娩登记本作为核查、补发诞生医学证明的依据之一,应当妥当管理,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凡户口在外地的产妇在长春市助产机构分娩,助产机构应当依据分娩登记本和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签发诞生医学证明,并做好“诞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 第十四条未在助产机构诞生的新生儿诞生医学证明,由长春市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签发。签发时应当核实有关状况,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具备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为亲子关系的旁证: 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区民-警

5、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和当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机构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 2、具有鉴定资格的相关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助产机构出具分娩证明,并有接生人员签字和助产机构公章。 初审合格后打佣诞生医学证明,待接生人员签字后,复审盖章生效。 证明材料由市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单亲新生儿诞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由母亲或者父亲任何一方出具书面说明,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助产机构应当赐予签发,诞生医学证明的正、副页允许只填写一方信息,并将公证资料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诞生医学证明无效: (一)无接生人员签名的; (二)无新生儿母亲签名或未盖名章的

6、; (三)新生儿母亲和接生人签字未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的; (四)被涂改、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单亲新生儿的诞生医学证明除外)或某些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五)私自剪切诞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六)未盖助产机构“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七)助产机构“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未在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的; (八)非法印制的诞生医学证明。 第十七条换发诞生医学证明。 (一)因助产机构的责任导致诞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由原助产机构刚好予以换发,并做好“诞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 (二)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诞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托付的机构换发,并做好“诞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 无效的诞生医学

7、证明由换发机构收回保存。 第十八条因诞生医学证明遗失等缘由要求补发诞生医学证明的,应当向长春市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诞生医学证明原签发助产机构供应的新生儿诞生时的基本状况、病历号、原编号的证明,并且加盖原助产机构的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公章; (二)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户口簿及身份证; (三)持在长春日报登载的诞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及交款凭证。经核实状况属实可予补发。无接生者签字,应由原助产机构医务科负责出具证明并盖公章,由长春市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保存。补发的诞生医学证明均在其副页上注明“补发”字样。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诞生医学证明的,补发诞生医学证明正、副

8、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诞生医学证明的,只补发诞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诞生医学证明的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诞生者。 第2篇:诞生医学证明办理,诞生医学证明 诞生医学证明办理,诞生医学证明 诞生医学证明样本 即诞生医学证明,是由医院出具的、能够证明婴儿诞生时间、性别、诞生地、生父母等,并具有肯定证明力的书面材料,长期有效,并可做为婴儿登记户口的依据,诞生医学证明样本。婴儿诞生证明主要是针对医院新生儿的具体状况进行记录。 在办理出国,移民所需材料时,我们用到的诞生证明和上面提到的诞生医学证明有肯定不同。 诞生证明一般要有什么内容? 诞生证明必需证明一个人以及生父,生母叫什么名字,何时何日月以

9、及何地诞生。有些诞生证明只填有生母的状况,生父不详,但诞生人的诞生时间和诞生地点必需有。 - 到哪里取得诞生证明? 诞生证明需到户口所在地的警局(派出所)出示 户口本和身份证办理。 诞生证明必需证明一个人以及生父,生母叫什么名字,何时何日月以及何地诞生。有些诞生证明只填有生母的状况,生父不详,但诞生人的诞生时间和诞生地点必需有。 到哪里取得诞生证明 2 诞生证明需到户口所在地的警局(派出所)出示户口本和身份证办理。 办理须知 一般正常状况下(在家长有准生证,身份证,户口本),在医院正规渠道诞生的孩子可以干脆在医院办理诞生证明!假如是偷生,超生,非正规手续领养的孩子无诞生证明则须要有肯定的关系和

10、经济实力也可以办理,不过诞生日期一般只能填写办理诞生证明一月以内的!熟人可以从入院证明起先办,有正规的门诊记录,住院记录,病历!也就是说这个孩子等于在医院诞生的,办理的诞生证明当然也是真的,可以在卫生局查!副作用就是院领导情愿为你冒风险,主管医生不怕负面责任,档案管-理-员. 填表及办理诞生证明须知 3 1、填表要求:新生儿姓名一栏可空项其余项目均需照实填写不得空项,父、母亲姓名需与身份证明、住院病历上的姓名一样,否则不能办理诞生证明。职业、单位可简写或写无。父、母双方户口地址需与户口本上(第一页)地址一样。婴儿户口随父、随母请画圈。 2; 在您的孩子诞生后20天之内务必办理诞生证明,请提前起

11、好并确定婴儿的名字。 3、需带证件如下:婴儿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过期身份证均无效)、父母双方的户口本原件(集体户口和外地户口可带复印件)、生育服务证或结婚证(未婚者需婴儿父母写未婚申明),另需带上出院通知单。 4、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证件不齐不能办理诞生证明。 5、办理诞生证明需婴儿父母亲自办理。如婴儿父母不能亲自办理,托付他人代办需写一份托付书,并带齐双方证件。(婴儿父母只来一位办理即可)。诞生证明打印好后婴儿姓名不能更改 4 补办 诞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丢失原始凭证的状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诞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

12、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状况属实的赐予补发诞生医学证明并加盖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一)未报户口前遗失诞生医学证明者,补发诞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诞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诞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诞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诞生的婴儿。 5 详细的补发程序由各地依据本地实际状况制定。 6 第3篇:诞生医学证明 广州市诞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征求看法稿)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方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和省卫生厅、公安厅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诞生医学证明的通

13、知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诞生医学证明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其次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诞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各级公安部门以及户籍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我市申领诞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诞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规定,由依法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婴儿诞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诞生的婴儿,应当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诞生医学证明。 管 理 第五条 广州市卫生局负责全市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托付广州市妇幼保健院为详细管理机构,负责全市诞生医学证明的订购、

14、发放、信息统计、监督指导等详细事务。 第六条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负责辖区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可托付辖区妇幼保健机构为详细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诞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信息统计、监督指导等详细 1 事务。 第七条 各签发单位医务部门负责本单位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关领取、签发、换证及保存等工作制度。诞生医学证明、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分别由专人管理。 第八条 诞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领购与发放制度。 广州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向省卫生厅订购诞生医学证明,区(县级市)卫生局或其托付管理机构凭“诞生医学证明领证卡”(以下简称“领证卡”)到广州市妇幼保健院领取诞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到所在区(县级市)

15、卫生局或其托付管理机构领取诞生医学证明。 领证卡由省卫生厅印制,广州市卫生局统一领取后下发各区(县级市)卫生局核发和管理。 领证卡由持卡单位妥当保管,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涂改。如有遗失,应刚好报告地辖区卫生局并申请补发。 第九条 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单位应建立诞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制度。诞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应建立诞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制度、发放登记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依据辖区各助产机构上报的广州市产科质量状况年(季)报表的活产数,估算辖区次年所需的诞生医学证明数量,于每年12 月30 日前向广州市卫生局报送征订安排。 第十一条签发单位应将每年诞生医学证明的发放、换证

16、、废证及管理状况填写“广州市诞生医学证明签发统计表”,于每年10月30日前上报辖区妇幼保健院,辖区妇幼保健院汇总辖内补发和换证及管理等状况,填写“广州市诞生医学证明签发统计表”,于11月10日前上报广州市妇幼保健院。 第十二条 签发单位在签发诞生医学证明同时打印广 2 东省诞生医学记录,编码应与诞生医学证明的诞生编号相一样,并在广东省诞生医学记录上记录产妇及新生儿病历号码。 第十三条 诞生医学证明、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专用章)分别设专人运用。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专用章)由签发单位指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运用和保管。 第十四条 诞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广东省诞生医学证明记录、广州市诞生医学证明基

17、本信息确认表、诞生医学证明领取登记、诞生医学证明补发、换发登记本、住院分娩登记册等有关资料按档案资料分类管理,永久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运用非法印制的诞生医学证明。 第十六条 签发单位应将诞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流程进行公示,并做好宣扬工作。 第十七条 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专用章由各区(县级市)卫生局严格根据卫生部规定的印章标准及式样统一刻制,并将专用章式样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十八条 市、区(县级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辖区户籍登记管理部门应建立联系制度,定期通报反馈辖区诞生状况和诞生医学证明管理状况,并每年对辖区内诞生医学证明 运用和管理

18、状况组织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免费办理诞生医学证明。 其次十条 婴儿父母(监护人)需更改婴儿姓名,应在申报户口后,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 签 发 其次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诞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负责签发本机构内诞生婴 3 儿的诞生医学证明。 其次十二条 每一个活产儿只能签发一张诞生医学证明,活产儿的诞生医学证明号码是唯一的,不得重复。诞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原则上信息不予变更。 其次十三条 签发机构依据新生儿诞生时的真实状况,规范打印诞生医学证明,加盖本单位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在产妇或婴儿出院时发给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详细签发程序: (一)验证资料状况:

19、签发机构依据广州市诞生医学证明基本信息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细致核对有关身份证明证件,如与病历信息不符,以病历信息为准,产妇签名确认。 (二)打印:将有关产科信息数据录入“广州市围产保健一产时管理软件”,打印诞生医学证明 和广东省诞生医学记录。 (三)盖章:由医务部门审核无误后在诞生医学证明 正页、副页与存根联签证机构和接生单位处加盖“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四)发放和登记:签发机构应核实领证人的合法身份,指导领证人核对诞生医学证明内容,确认正确无误,在发放登记本上签名后发出,以免出现错误或冒领。假如申领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供应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婴儿母亲签章处可以由申领人代签。 其次十

20、四条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诞生的婴儿,其诞生医学证明由诞生所在地妇幼保健院签发,在签证机构和接生单位处加盖诞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详细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者到诞生所在地妇幼保健院医务科领取并填写“广东省诞生医学证明补发更改申请表”。 4 (二)交验证明材料: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应供应以下证明材料: 、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卫生部统一内容和样式的“亲子关系声明”。 、该婴儿与其父母或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状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以及婴儿诞生

21、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诞生状况的证明 (三)发证:有关证明材料齐全后,签发诞生医学证明。 其次十五条 特别情形如单亲或实行协助生殖技术诞生的婴儿,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由父母其中一方写出书面状况说明并签字,由发证单位在存根上注明有关状况后,办理诞生医学证明。 其次十六条 诞生医学证明填写 (一)诞生医学证明自2001年8月1日起全市采纳计算机打印,运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签发日期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接生人员用钢笔或碳素笔签字。 (二)新生儿父母必需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设定新生儿姓名,姓氏可随父姓或母姓,签发单位依据其申报姓名填写。 (三)性别、健康状况及诞生地点

22、分类,应依据新生儿诞生时的实际状况予以确认,分别在有关文字上或口内划“”;健康状况可结合Appar评分判定,诞生地按新生儿诞生时所在地填写。 (四)新生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需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无居民身份证的现役军人或外籍人,在身份证栏目内填写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如军官证、士兵证、外籍护照(外籍护照的须供应由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的同等格式的全 5 文,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按实际数码依次填在口内,尾数后口内标“l”。 (五)父母为台、港、澳居民,已获得外国国籍的填相应国籍,未获外国国籍的填“中国”籍,其后标(台)或(港)、(澳)。 (六)在综合医院和其他医院诞生的,在医院后口内

23、划“”;在妇产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诞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口内划“”;家庭接生的,在家庭后口内划“”;其他地点诞生系指在车、船、飞机上诞生等状况,填写时需注明,并在其后口内划“”。 (七)外国人在我市分娩的婴儿,姓名项须运用规范汉字。 (八)对在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分娩的,不清晰“诞生孕周、健康状况、体重、身长”等状况的,应在这些项目栏以及接朝气构名称、接生人员签字等栏打印“此栏空白”等字样; 特别情形如单亲或实行协助生殖技术诞生的婴儿,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在诞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存根联对应姓名、年龄、国籍、民族栏分别注明“不详”字样,正页身份证号码框打印“此栏空白”,副页和存

24、根联身份证号一栏注明“不详”字样。 其次十七条 国内公民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办理诞生医学证明。 其次十八条 诞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为婴儿及监护人所供应的个人资料保密,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补发与换发 其次十九条 诞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丢失原始凭证的状况,可以申请补发。补发诞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 6 年1月1日以后诞生的婴儿。 第三十条 诞生医学证明补发工作由分娩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院医务科负责。详细办理程序: (一)婴儿父母(监护人)签名的遗失声明书和补发诞生医学证明书面申请。 (二)填妥的“广东省诞生医

25、学证明补发更改申请表”。 (三)原签发单位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 广东省诞生医学记录(印影件)。 (四)父母双方户口簿和新生儿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有效身份证件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核实申请者的提交材料,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状况属实者,以原始广东省诞生医学记录为依据予以补发,不得更改内容,在签证机构和接生单位处加盖诞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未办理户籍登记前遗失的,补发诞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登记后遗失的,只补发诞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拆切按废证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婴儿父母供应假信息等导致诞生医学证明不能进行诞生人口登记等,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参照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分娩婴儿办理诞生医学证

26、明的方式,由诞生地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补发。详细办理程序: (一)申请:婴儿父母对供应假信息等有关状况的双方签字的声明书,补发诞生医学证明书面申请。申请者到诞生所在地妇幼保健院医务科领取并填写“广东省诞生医学证明补发更改申请表”。 (二)交验证明材料:婴儿父母应供应以下证明材料: 、由婴儿父母出具卫生部统一内容和样式的“亲子关系声 7 明”。 、该婴儿与其父母血亲关系旁证材料:安排生育管理部门有关该婴儿与父母状况的证明,具有鉴定资格的相关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婴儿诞生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诞生状况的证明。 (三)发证:有关证明材料齐全后,签发诞生医学证明。 第三十二条 1996 年1

27、月1 日前诞生因故要求补发 诞生医学证明的,一律不得补发全国统一规范的 诞生医学证明 和已废止运用的旧版诞生证。 需补发诞生证明的,可由有关单位出具广州市统一格式的诞生证明书。详细办理程序如下: 有诞生资料可查的,申请者到原助产单位医务部门领取并填写“广东省诞生医学证明补发更改申请表”,提交婴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助产单位医务部门查核申请者的原始病案资料和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后,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诞生证明书”。 无诞生资料可查的,如已办理户籍登记的,由户籍登记管理部门供应户籍记载状况的证明;未办理户籍登记的,由街(镇)和居(村)委供应有关证明,由户口所在地的辖区妇幼保健院出具“

28、诞生证明书”。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诞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一)手写诞生医学证明未根据要求运用钢笔或碳素笔; (二)诞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 (三)私自拆切诞生医学证明副页; (四)未加盖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 (五)非法印制的诞生医学证明; 8 第三十四条 诞生医学证明的换发: 因签发单位责任或因有效身份证件签发机构责任或因破损、玷污等当事人责任导致诞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原签发单位应刚好换发有效的诞生医学证明。详细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原签发单位领取并填写“广东省诞生医学证明补发更改申请书”,父母双方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有

29、效身份证件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因有效身份证件签发机构责任导致需换发的,还需供应有效身份证份签发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打印:签发单位核实加具看法后由其医务部门办理换发,除当事人责任所致的诞生医学证明无效,内容不予更改外,换发的诞生医学证明内容应依据证明材料供应的真实状况打印。 原诞生医学证明由原签发单位收回按“废证”处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出具诞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登记的,出具诞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拆切按废证处理。 第三十五条 废证包括运输、发放、存储过程中被盗、毁损、遗失的或因填写、打印错误未签发的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登记证件编号和作废缘由,对被盗或遗失的证件应马上报告

30、市市卫生局,必要时报案,协作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并登报声明;其他种类的废证应在诞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由辖区卫生局按有关规定进行统一集中销毁。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应设本登记废证的编号,每年12月底前将销毁证明编号及其数量上报市卫生局。 使 用 第三十六条 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或监护人凭诞生医学证明,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诞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诞生医学证明办理诞生登记手续,并保留诞生医学证明副页 9 作为新生儿进行诞生登记的原始凭证。未盖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本省单位运用外省编号的诞生医学证明为无效证明(注:广东省诞生医学证明的编号为44 * * * * * * * )。 第三十七条 在广州

31、市行政区域以外分娩的活产婴儿符合条件入广州市户口的,持诞生地医疗保健机构签发的诞生医学证明到户籍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户籍登记。不得以外地的 诞生医学证明换取本市的 诞生医学证明,造成重复发证。 第三十八条 在运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诞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一)项目填写不齐全或不规范的; (二)未取得助产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我省编码的诞生医学证明、或我市医疗保健机构签发外省编码的诞生医学证明; (三)非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盖补发专用章的诞生医学证明。 第三十九条 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如对诞生医学证明的真伪有异议,可以向区(县级市)以上卫生局举报并申请鉴定。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公民

32、诞生户口登记时,应仔细检查和识别申办人提交的诞生医学证明真伪状况。对于发觉诞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状况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暂不予办理户口登记,扣留可疑诞生医学证明,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区(县级市)必需依据本管理规定制定本辖区诞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诞生医学证明的补充通知(穗卫 10 基202214号),关于运用补发专用章的通知(穗卫200361号),关于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诞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穗卫基(2003)23号),关于转发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公安厅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

33、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卫基20032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诞生医学证明补充规定的通知(穗卫妇20019号),关于印发广州市诞生医学证补充规定的通知(穗卫妇2001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诞生医学证明管理方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穗卫妇19993号),关于医疗保健机构向新生儿诞生收费的通知(穗卫计1998170号),关于启用全国统一的诞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穗卫妇19972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11 第4篇:诞生医学证明 诞生医学证明 诞生医学证明的法律效力诞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制定,由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诞生医学证明的作用: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诞生人口诞生时

34、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诞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4、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5、为户籍管理机关进行诞生人口登记供应医学依据; 6、为其它必需以诞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的事项供应依据。 诞生医学证明的填写和签发 1、填写和签发对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诞生的活产儿均应填写新生儿诞生医学记录。活产系指诞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及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凡断脐72小时后的活婴均应签发诞生医学证明。 2、填写要求: 诞生医学证明由接生人员依据婴儿诞生状态填写,必需运用钢笔或炭素笔,填写项目必需齐全、字迹清晰、内容精确,不得勾划涂改。 2.1新生儿姓

35、名依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需精确,不得运用不雅动物名称代替新生儿名字填写。 2.2性别、健康状况、诞生地点分类应依据新生儿诞生时确认状况,分别在有关文字上和口内划“”。 2.3新生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需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2.4凡在各类综合医院诞生的,在医院后口内划“”,凡在妇产专科医院、各级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诞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后口内划“”,家庭接生的,在家庭后口内划“”,其它诞生地点指车、船、飞机等,填写时注明并在其后口内划“”。 3、签发要求: 诞生医学证明由婴儿诞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加盖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签发;家庭接生的婴儿,由母亲户口所在乡(

36、镇)卫生院加盖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诞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运用 1、诞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制发,各级卫生行政执法部门或托付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监督管理,并负责发放有关运用单位。 2、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诞生医学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诞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诞生医学证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并保留诞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户口登记的原始凭证。诞生医学证明副页必需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私自拆切视证明无效。 3、诞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当保管,不得出卖、转让、出售或私自涂改。 4、诞生医学证明以多种防伪技术印制,版图线独特,版图中心印有“中国妇幼卫生”图徽暗记标徽,该标徽及“卫生部”印章在

37、特别灯光下显示(仅供监督管理人员驾驭)。 5、诞生医学证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地区编号。 第5篇:诞生医学证明 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诞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运用是一项肃穆仔细的工作,不能假公济私和弄虚作假。 2、诞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运用由医院统一管理,从卫生局领取后,应做好编号、数量等方面的登记工作,若有填写错误应作废上交。 3、管理人员应凭新生儿生育证、诞生医学记录及新生儿父母身份证,签发诞生医学证明,并签字。 4、“诞生医学专用章”应由专人员管理。 5、新生儿诞生医学记录应凭接生者填写的分娩记录仔细做好登记,不得有空项。 6、分管“诞生医学专用章”的人员,在审核签发的诞生医学证明精

38、确无误后,再填写诞生医学记录,并签名。 7、医院定期检查、监督诞生医学证明的运用状况,对违规人员进行肃穆处理。 第6篇:诞生医学证明 诞生医学证明 兹有_村,父(姓名)_,诞生_年_月_日,身份证号码:_,母(姓名)_,诞生_年_月_日,身份证号:_,该夫妇于_年_月_日在我院诞生一男(女)婴,取名_。 寄料镇卫生院 年月日 第7篇:诞生医学证明 诞生医学证明 兹有_村,父(姓名)_,诞生_年_月_日,身份证号码:_,母(姓名)_,诞生_年_月_日,身份证号:_,该夫妇于_年_月_日在我院诞生一男(女)婴,取名_。 XXX卫生院 年月日 诞生医学证明 管理 诞生医学证明管理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

39、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方法、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吉林省管理方法,制定本细则。其次条出. 诞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诞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院属各科室:为了加强我院诞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做到证书发放有据可查,杜绝虚假、冒领诞生医学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依据安排生育法、母. 诞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 上蔡华山医院诞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一、机构职责(一)管理机构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诞生医学证明的详细管理与监督,建立管理制度,制定实施细则,落实相关人员职. 诞生医学证明管理总结 .人民医院2022年诞生医学证明管理总结诞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诞生登记的重要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 诞生医学证明管理总结 韩城市妇幼保健院2022年诞生医学证明管理总结 诞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诞生登记的重要依据。为了进一.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31页 共31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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