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出生医学证明(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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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出生医学证明(15篇)出生医学证明1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 XXX有效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受托人姓名:XXX有效身份证件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XX与委托人关系:XXX委托人于20xx年XX月XX日在XXXXXX医院分娩,特授权委托XXX(受委托人姓名)办理XXX(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委托人签名按手印: 受托人签名按手印:年 月 日 年 月 日出生医学证明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

2、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xx1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一、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二、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由产科到迎泽区妇幼保健院统一购买,产房按规定签发。三、按照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任意改动。四、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3、新生

3、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4、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五、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六、出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七、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八、本规定中的活产婴儿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3兹有我单位职工x,男(女),出生日期:19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与配偶:x,女(男),出生日期:19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系初婚、初孕、未抱养小孩情况属实,无违反计划生育。(单位公章)20x

4、x年x月x日出生医学证明4XX妇幼保健院:本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亲自来领取本人在贵院分娩的婴儿姓名: 的出生医学证明,现委托 同志到你处代理领取出生医学证明。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人: 委托日期:出生医学证明5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规范其领取、发放、登记等工作,我院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的具体要求,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相关人员培训,逐步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步入了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轨道。现总结如下:一、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组织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

5、理工作,我院成立了以院支部书记为管理第一责任人,设立专门科室、专管人员具体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发放、登记等日常工作。确保了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管理。二、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1、规范领取程序:要求专管人员在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时必须将领取人员的姓名、领取的数量在院办公室进行登记,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后方可领取。2、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领取机构必须是具有母婴保健技术许可资质的医疗或计划生育机构,且领取人员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方可领取。3、实行证、章分离管理,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妥善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存根。三、本年度申领及发放情况20xx年元月至今我院共申领出生医学证明4400份,去年

6、库存470份,合计4870份,现已办理4870份:其中20xx年出生新生儿办理2638份,20xx年及以前出生者办理2175份,作废57份。总之,我院20xx年在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方面,能严格执行卫生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使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发放、登记逐步得到了规范。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更加规范。出生医学证明6出生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率的医学证明,为确保您宝宝出生证明的完整有效,请您配合做好如下事宜:一、出生医学证明必须要有您宝宝的名字,新生儿出生证明。如果您宝宝的名字尚未取好,请您和家人尽快取好,以便及时办理宝宝的出生医学证明。二、请

7、在您分娩后一月内,由宝宝父亲或母亲携带准生证、双方身份证到宝宝出生医院办理宝宝的出生证明。三、须填写内容包括:准生证明号码、新生儿姓名、双方身份证号码、新生儿申报户口地址。因出生医学证明一旦打印,医院将无权更改,故要求填写字迹端正清楚,并仔细核对院方所填写内容,有疑问及时提出,确保填写内容正确无误。四、办理出生证明时间:周一至周日正常上班时间。对于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办理出生登记时通常需要提交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婴儿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婴儿父亲和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当地落户所需的其他证明。非婚生婴儿随母申报常住户口的,需提供产前

8、医院检查证明及复印件;随父申报常住户口的,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出生证明新生儿出生证明。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除外。带上宝宝妈妈的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到节省医院,由院方提供出生证草稿,然后到妇幼保健站开正式的出生证明,在带上妈妈的户口不到所辖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手续,这些都要在宝宝出生后一月之内办妥。在宝宝妈妈生完三个月之内到计划生育指导站落实节育措施后,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单位盖章,拿着节育措施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出生证明到计生委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我们这里是走这些手续,可能地区之间

9、会有一定的差别,你要细心一点问仔细了,否则你会多跑很多冤枉路的,祝你顺利!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盛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我国从1996年1月1日开始使用出生医学证明。20xx年7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7一、 出生医学证明由保健科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负责从财务科领取、填写、盖章,统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二、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

10、确,不得勾画涂改。三、因我院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而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我院申请换发。无效的出生医学证明自换发之日起作废,由保健科存档保留并做好登记。四、保健科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实行证、章分开,专人分管。五、若新生儿家属不慎将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持单位(村委会)或公安机关未上户证明、原接生单位证明,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以及遗失证明到保健科进行补办。六、妇产科出具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材料,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一旦查实,予严肃处理。出生医学证明8我院实行专人专机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差不多三年了,非常重视出生医学证明的打

11、印和管理工作。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的出、入登记制度,报废登记制度,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和加盖专用章应分别设在办公室和财务室两个科室,严格使用手续,严禁伪制和滥用印章。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按法定式样由签发单位刻制,印模式样已抄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出生医学证明补办工作统一由县保健院负责。定期召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小组和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小组会议,总结每一季度的工作情况,提出不足和建议,督促落实和完善。所以今年因打印证件时操作或机械故障等原因导致项目不准确或错误的问题减少了。20xx年度,我卫生院的接生活产人数是11

12、21人,实领空白出生医学证明1200个,已发放出生医学证明1031个,其中有历年出生20xx年发放的115本,今年出生今年发放的916本;作废出生医学证明有3本;还剩余空白出生医学证明312本。我院今年度的发证率是81.7%。因今年医改,各项工作比较多,且现在打证和发证都是我一个人负责,所以今年不能及时按时打印,给我们妇产科和办公室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明年希望有新的人员来拉接手打证和发证工作,这样打印和发放工作才能逐渐恢复正常。出生医学证明9委托人:-性别:女 出生年月:20xx年xx月xx日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受托人:- 性别:男 出生年月:20xx年xx

13、月xx日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与委托人关系:-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妇幼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 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的 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权限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 出生医学证明 之日止。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出生医学证明10委托人:妈妈的名字 性别:女 出生年月:20xx年xx月xx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妈妈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受托人:爸爸名字 性别:男 出生年月:2

14、0xx年xx月xx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爸爸的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与委托人关系:夫妻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上地医院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 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爸爸的名字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宝宝的名字的 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权限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 出生医学证明 之日止。委托人签名:妈妈的名字 受托人签名:爸爸的名字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出生医学证明11双柏县妇幼保健院:申请人:张三,男,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女:李四,族,年月日出生

15、,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李四于年月日时分在村委会村家中分娩一婴,取名:,当时由于属急产,家离卫生院较远,来不及送医院住院分娩,请村委会村人在家中接生,现要求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请双柏县妇幼保健院给予补办为谢。此致敬礼申请人:20xx年xx月xx日出生医学证明12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受委托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委托人于 年 月 日,在(新生儿出生地点) 分娩,特授权委委托人姓名)办理 (新生儿姓名) 的出生医学证明。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委托期限

16、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出生医学证明13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吉林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第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的助产机构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出生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与父母的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和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第三条 凡在我市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据本细则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第四条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第五条

17、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在本辖区内的发放、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各县(市)、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管理人员,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第七条 长春市卫生局负责统一制作“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报公安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签发机构名单。第八条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助产机构,必须通过盛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验收,获榷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方可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第九条 助产机构负责对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第十条 助产机构应当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并且制定专门的签发管理制度。(一)经过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门培

18、训,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人员,方可承担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二)应当由2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使用,并实行证、章分开,相互监督,严格管理。(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在领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上签名。(四)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应当配备微机、打印设施,使用全省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软件。第十一条 助产机构接收孕产妇住院时,应当向孕产妇或家属发放签发告知书。第十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依据分娩登记本、父母身份证及户口簿,家庭住址以户口簿为准(流动人口以落户地址为准)。分娩登记本作为核查、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据之一,应

19、当妥善管理,永久保存。第十三条 凡户口在外地的产妇在长春市助产机构分娩,助产机构应当依据分娩登记本和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第十四条 未在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由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签发。签发时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 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二) 具备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为亲子关系的旁证: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和当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机构出具的盖有公章和

20、签字的证明材料。2、具有鉴定资格的相关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3、助产机构出具分娩证明,并有接生人员签字和助产机构公章。初审合格后打佣出生医学证明,待接生人员签字后,复审盖章生效。证明材料由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永久保存。第十五条 单亲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由母亲或者父亲任何一方出具书面说明,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助产机构应当给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正、副页允许只填写一方信息,并将公证资料长期保存。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一)无接生人员签名的;(二)无新生儿母亲签名或未盖名章的;(三)新生儿母亲和接生人签字未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的;(四)被涂改、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

21、全(单亲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除外)或某些项目填写不真实的;(五)私自剪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六)未盖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七)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未在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的;(八)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第十七条 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一)因助产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由原助产机构及时予以换发,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二)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换发,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无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由换发机构收回保存。第十八条 因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等原因要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向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

22、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生医学证明原签发助产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的基本情况、病历号、原编号的证明,并且加盖原助产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公章;(二)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户口簿及身份证;(三)持在长春日报登载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及交款凭证。经核实情况属实可予补发。无接生者签字,应由原助产机构医务科负责出具证明并盖公章,由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保存。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均在其副页上注明“补发”字样。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3、者。出生医学证明14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补办。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一)未报户口前遗失的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具体的补发程序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出生医学

24、证明因遗失、被盗等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发,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补办。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补办办法: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公民遗失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填写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确认情况属实予以补发。补发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回补

25、发机构。申请补发者提交如下材料:(一)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属实证明。(二)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填写内容的证明。(挂产科号取病历)(三)准备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B5纸)。第三十二条未办理户口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人必须出具户口登记部门出具的新生儿未办理户口登记证明,方可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巳经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文。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每周三上午8点30分-10点挂号取病历,来产科填补办申请审核表。接生者签字、产科主任

26、签字、医务处签字盖章。出生医学证明15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部门、公安部门的沟通协作和资源共享,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强大合力,建立部门联动的长效机制,确保出生医学证明依法发放、管理规范。二、主要工作内容(一)建立协作联动机制1定期例会制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公安部门每半年召开1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例会,通报工作信息,培训更新管理知识,研究探讨工作难题,共享基层工作经验,增进部门业务交流。2建立联络员制度区县、乡镇卫生计生部门、公安部门分别明确一名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联络员,负责总体协调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工作沟通、协调、业务往来等。联络员一年一定,因工作

27、需要岗位异动后,应及时重新明确联络员并告知对应部门。3专项督查制度结合省工作要求,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联合专项整治与督导检查,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4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积极推动两部门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查询核对,探索实现信息联网和共享,杜绝伪*证件的使用。(二)协作管理重点内容1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在出生登记中的使用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国家、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要求,对符合签发条件的新生儿依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对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没有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

28、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市公安局户籍业务规范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手续。为确保一名新生儿只有一份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对于因丢失申请补办或婴儿出生1年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补发机构或管理机构以及同级公安部门应及时信息互通,通过新生儿入户情况核查联系表联系并反馈意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符合补发条件或签发条件的不得补发或签发。2严格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签发证件的档案材料和数据信息进行更改。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先按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新

29、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因新生儿姓名不符合出生登记而要求变更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的,户口登记机关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变更建议书,原签发机构审核确认后予以换发。3积极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公安部门办理出生登记时,发现出生医学证明真实性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按规定予以扣留,暂缓办理出生登记,并将可疑证件送至当地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进行真伪鉴定。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证件载体作真伪鉴定,并协调签发地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对证件记载信息进行核查,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如本级无法

30、鉴定的,可送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市妇幼保健院进行鉴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在受理真伪鉴定时,如发现伪*证件,应将证件复印件和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复印件报送至市妇幼保健院备案。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处理。4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使用督查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监督。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定期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各级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户口登记机关应加强培训,掌握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

31、管理要求及真伪鉴定方法。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查验,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出生医学证明,导致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内容不真实的,追究申领人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公安分局要围绕工作目标,明确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各区县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制度,共同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二)强化沟通交流。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日常工作交流,依托双方工作联络员

32、搭建联系桥梁,通过电话、QQ等方式逐步建立信息交流沟通平台,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传递国家卫计、公安系统最新工作要求和动态,促进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三)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是群众的合法权益。各区县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规定为群众服务。不得违规设置前置条件作为不予签发或暂缓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理由。同时注意将依法行政与人性化服务相结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出生登记过程中,经办人员务必提高责任心,热情细致告知注意事项和办理要求,主动解决群众难题,避免群众走弯路。(四)鼓励探索创新。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探索创新管理方法和工作措施,及时将工作中好的经验或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市卫生计生委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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