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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民事借款答辩状的范文保障民事起诉权的行使,使民众更加接近司法,下面我为大家细心整理了民事借款答辩状的范文,仅供参考。民事借款答辩状的范文篇一:民 事 答 辩 状答辩人:王、蔡X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看法:一、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述不实,不实之处有以下几点: 1、20xx年11月23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后,被答辩人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的方式,从户名叫卢,账户号为6222X5的账户上转至62账户上20万元,之后被答辩人在其工作的成都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将27500现金交给答辩人,口头说将其余22500元作为第一个月的利息先予扣除,并让答辩人手写了一
2、张借条一张收条,收条内容是收到现金25万元。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次一百零一条,答辩人实借的本金应按227500计算。2、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最初约定的利息不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而是月九分的高利息,答辩人于20xx年12月22日和20xx年1月23日分别按九分利息还了两次单笔22500元后,与被答辩人协商,答辩人同意将利息降低到月息八分,此后答辩人按八分月息,即每月20xx0元起先还款。3、答辩人没有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答辩人在实际获得借款后的一个月即从20xx年12月22日起就起先按月九分和月八分还息,在20xx年12月22至20xx年12月9日期间,分十六次累计将23万元打至被答辩人
3、要求汇入的卢兴根的工商银行账号上。20xx年1月27日因答辩人经济惊慌,距离上次还钱49天都没有还钱,被答辩人便主动联系答辩人王,答应再借给答辩人10万元,条件是将借到的钱中一部分用于归还上一笔钱。于是双方在20xx年1月27日再次签订借款协议,被答辩人借给答辩人10万元,亦通过卢工商银行账号转账10万元,答辩人收到该款时立刻按要求将其中5万元转入被答辩人徐X的账户。二、因最初被答辩人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所以该笔借款利息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答辩人在按九分、八分月息还款时多还的利息应算至偿还本金,并且每次计算利息时也应以扣除已还款后的本金为基础。20xx年11月
4、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年利率为6%,四倍的月利率则为2%,本金为227500元,至20xx年1月27日止,答辩人累计还款280000元,而至该日,答辩人所欠被答辩人连本带息仅为262298.59元,答辩人不仅归还了被答辩人全部借款,还多还了17701.41元。(答辩状后附计算过程)三、被答辩人约定的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 四、20xx年3月20日左右,被答辩人徐X找到答辩人王要求其接着还钱,因答辩人当时没有钱,被答辩人便要求其写下两张欠条,一张数额60000元,一张数额33000元,用来抵做涉案借款的利息。上述欠条是建立在高利贷基础上的,答辩人已于20xx年1月27日还清借
5、款,所以上述欠条所载的债务是子虚乌有的。五、答辩人于20xx年末在网上查到成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贷款,于是联系到名为卢X的经理,因卢X指派徐X一起承办答辩人的借贷业务,所以答辩人才相识被答辩人徐X。放款、还款时用卢账号也是卢X和徐X要求的,而答辩人从来都没有见过或联系过卢兴根此人。被答辩人拒绝承认答辩人用卢兴根的账号还款意图很明显,因为作为专业的放贷人员,被答辩人明知九分八分月利息属于违法的高利贷,法院肯定不会支持,所以其采纳说谎隐瞒的方法拒不承认答辩人已还款。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和其背后的投资公司采纳说谎隐瞒真相的手段企图钻法律的空子,利用诉讼侵占答辩人的合法财产,这种行为应当得到严厉制止,
6、否则受到侵害的将远不止答辩人。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期贵院依法公正审理。此致XX区人民法院答辩人:X年七月十五日民事借款答辩状的范文篇二:答 辩 人:廖某某,男,19xx年X月11日生,汉族,住贺州市新城六区号。答 辩 人:黎某某,女,19xx年X月21日生,汉族,广西XX县人,住贺州市新城六区号。被答辩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8日生,汉族,广西XX市人,住XX市路50号。答辩人廖某某、黎某某因李某某诉廖某某、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被答辩人只是曾是答辩人位于贺州市路号房屋的住客,答辩人并不相识被答辩人,被答辩人承租贺州市路号房屋五楼一个单房是通过答辩人挚友何X
7、X办理的(证据1)。被答辩人居住贺州市路号房屋五楼期间,答辩人正在忙于XX县的化妆品店经营。被答辩人在本案中向法庭供应的借条需从答辩人的房屋发生入室盗窃(已向建中派出所报案并由公安机关立案)说起。大约在20xx年8月初,租住答辩人贺州市路号房屋6楼的何电话告知答辩人住处钥匙弄丢了。答辩人从XX县赶回贺州后发觉,屋内被翻了个底朝天,答辩人的相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运用权证、个人相片、答辩人于20xx年6月向莲塘信用社贷款的个人借款合同及房产抵押材料等一些个人重要资料全被盗走。对通过房产抵押向莲塘信用社贷款的事实,答辩人手头持有的安贷宝意外损害保险投保授权托付书(证据6)可以证明。答辩人向莲
8、塘信用社贷款时,签有个人借款合同和用贺州市路号房屋作抵押的广西农村信用社借款抵(质)押承诺书(已被盗走)。答辩人的报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将被答辩人李某某列为重点对象并确定对其实行了强制措施。同时,答辩人前往贺州市房产管理局查询,发觉答辩人的贺州市路号房产再次被抵押。对此,答辩人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xx)贺八行初字第47号,恳求撤销房产抵押登记,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撤销了贺州市房产管理局对贺州市路号房产的抵押登记行为(证据2)。在行政诉讼案中,第三人供应了有关证据材料。这些材料有:房屋抵押协议(证据3)、被答辩人向公安机关供应的关于廖某某借本人现金人民币叁
9、拾捌万元整抵押房产证、土地证一事的状况说明(简称状况说明,证据5和本案中出现的借条。这些证据都与本案有干脆关系,却都是虚假的,到处都存在与基本领实不符的硬伤。主要有:1、房屋抵押协议签订于 20xx年5月23日,称抵押借款方为贺州市星光硅业有限公司职工。此时,答辩人廖某某早在20xx年就自己经营化妆品店,既不是贺州市星光硅业有限公司职工,也不是临江地产公司员工(状况说明提到答辩人廖某某是临江地产公司房产主任)。房屋抵押协议开头的抵押借款方(乙方)的身份证号码与落款时中的乙方身份证号码竟然不同。首先,假如答辩人廖某某向被答辩人真是借款38万元,被答辩人不会连证件号码前后冲突都不管,并且连这样基本
10、的错误都允许发生。其次,答辩人廖某某已于20xx年4月14日取得其次代身份证(证据4),号码为45010419xxX0334,被答辩人不会傻到连原件都不查看。3、伪造的借条。主要的漏洞有:借条上显示借款高达人民币380000元,借条显示内容却不足101字,且将最重要的还款日期打印错误,然后用手改写,明显欠缺严谨。请问假如真是放贷,放贷人会同意吗?就现有借条复印件所显示字迹的颜色深浅和字号来看:a借条正文字迹与承诺人处的字迹深浅明显不一样;b借条正文字号与承诺人处的字号也不一样,而借条中特立此据位置还低于承诺人(公章)、承诺人法人代表(签章)内容,表明这两段字的行间距是不一样的,假如的确是用电脑
11、排版,这种排版是很难的。对于答辩人来说,这种排版方式也是没有必要的。所以说,从整体上来分析,这借条不是通过电脑一次性打印出来的。通常民间私人借贷,借条上落款应当是借款人才对,借条上仅出现承诺人(公章)、承诺人法人代表(签章)的字样,也是不行想象的。而答辩人正好有证据可以推断被答辩人是如何拼凑假借条的。20xx年6月,答辩人通过房产抵押方式向贺州市莲塘信用社贷款,向莲塘信用社出具了广西农村信用社借款抵(质)押承诺书简称承诺书,因出具的承诺书被盗走,供应空白的广西农村信用社借款抵(质)押承诺书(证据7),该材料中有答辩人夫妇俩的签字。被答辩人供应的借条正好利用了有答辩人夫妇俩签字的承诺书,被答辩人
12、要么是在旧的承诺书中空白处干脆用电脑打印借条的内容,要么是将假借条正文内容和承诺书中的落款拼在一起复印,拼出假的借条。4、状况说明也存在着相互冲突的地方。状况说明第2页第10行称:房屋抵押的事千万不要告知他老婆(黎某某)和其他人知道,但在借条中却是表述为经抵押房产借到李某某,借条却是有黎某某的签字。这又是一个可笑的谎言。综上,我们可以确认被答辩人供应的借条是彻头彻尾的伪造。为此,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扰,答辩人恳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之诉讼恳求。此致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答辩人:20xx年 月 日民事借款答辩状的范文篇三:民 事 答 辩 状答辩人:A被答辩人:B答辩人就B诉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13、现提出答辩看法如下:一、C借款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债务应由D担当C与答辩人为D名下新村园项目筹集资金向被答辩人借款(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已阐明),双方形成借款关系的缘由、合同目的是为了新村园项目筹集建设款,其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担当。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主体、标的额、支付方式、履行时间等约定的变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借款合同约定,由被答辩人B5月3日向C交付300万元现金,用于C与A名下的新村园项目建设。但实际履行状况为:20xx年5月24日,B向郭国杰转款270万元,郭国杰扣留此笔借款,未向C及答辩人转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郭国杰由保证人实质变更为债务人。三
14、、因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债务转让,未经连带保证人胡香兰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担当连带保证责任。依据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担当保证责任。由于债务转让于郭国杰,未经答辩人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担当连带保证责任。四、被答辩人诉求存在高利借贷情形,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应予以爱护被答辩人诉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101万元,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月利为5%,计算利息期限为20xx年5月8日至20xx年6月30日,共计418天。但借款合同实际完全履行于20xx年5月24日,截止原告起诉日期20xx年6月20
15、日共计402天,本金为270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15%的4倍计算为731529.86元,远远少于101万元,超出部分法院不应予以爱护。五、借款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又约定了延迟履行利息条款,被答辩人不行同时主见拖延履行违约金属于当事人预定的对违约产生损失的赔偿额,在性质上属于补偿性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属于违约方违约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损失,是违约造成损失的一部分。两者均具备惩处性质,不行同时主见。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恳求是没有依据的,恳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此致X人民法院答辩人:X年XX月XX日第12页 共12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