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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借款合同答辩状范文3篇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运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本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借款合同答辩状范文,仅供参考。借款合同答辩状范文篇一:民事答辩状答 辩 人:王海,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x人,现住,联系电话。被答辩人:马兰,女,汉族,x年x月x日生,x人,现住,联系电话。xx年11月4日,被答辩人马兰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答辩人和被告返还借款66.7万元,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恳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一
2、、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恳求无据可依。xx年3月18日,被告因往煤业公司送煤业务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提出借款,被答辩人考虑其亲戚关系遂借给被告76.7万元,被告出具了欠条。xx年2月20日被告返还了被答辩人借款10万元,并由答辩人就欠条的后续还款事实进行见证。由此可见,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借贷人被答辩人马兰,借款人被告。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明显只具有向被告恳求还款的权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辩人返还借款的义务。而答辩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恳求还款的权利也不具有返还借款的义务。事实上,答辩人在该欠条上以签字纳印的方式所
3、做的见证只是用来证明被告将于何时还款的事实,证明该事实的真实、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辩人却在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状况下向答辩人提出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恳求,明显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二、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该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5种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欠条上,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明显不属于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种。那么是否就属于保证行为呢?依据我国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根据约定履行债
4、务或者担当责任的行为。可见所谓保证应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明确约定,该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实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22条对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同意的;虽未在主合同上签署保证条款,但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然而从本案来看,答辩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对其中一部分伍拾万元于20xx年7月份底归还这一事实签字纳印的行为,并不是答辩人将要对被答辩人出借的50万元进行担保的明确表示,也不是答辩人在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答辩人将要履行还款义务或担当责任的明确约定,更不是答辩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答
5、辩人出具担保书或者答辩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行为。因此,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是担保行为,只能说是对被答辩人与被告之间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可见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未因与被答辩人发生借款成为借款人,也未因对被答辩人的借贷进行担保成为担保人,与该案没有发生任何利害关系。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参加案件审理的被告,应当是侵扰原告民事权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明显是错误的。三、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担保,该担保也已经逾期,答辩人将不担当任何法律责任。退一万步讲,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期间也已经到期,答辩人将免除保证责任,不
6、担当还款义务。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与被告约定50万元的履行期满之日为xx年7月份底,那么依据法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即为xx年7月份底至20xx年1月份底。然而在该保证期间内,被答辩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恳求还款,也未向答辩人提出要求担当保证责任。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因此答辩人以签字纳印的方式进行见证的行为即使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答辩人也不应当担当还款义务。信任人民法院肯定会支持答辩人的答辩,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恳求。综上,答辩人认为在被答辩人马兰与被告之间借款而引
7、起的纠纷中,答辩人既未与被答辩人发生借贷行为,也未有任何担保表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同时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也已经逾期,答辩人的担保责任也已经被免除。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恳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恳求人民法院仔细审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恳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x市人民法院答辩人:借款合同答辩状范文篇二:民事答 辩 状答辩人: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处地:芜湖市繁阳镇环城东路84号法定代表人:陈建,总经理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看法:一、答辩人在成立清算组后已经对公司清算的事宜进行了公告,原告起诉答辩人仍
8、旧担当连带保证责任而提起的诉讼恳求应予以驳回。原告在起诉状中共供应了六组证据,其中第六组证据中的繁昌县万好置业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中显示万好置业于xx年4月24日成立清算组并通知债权人申请债权,xx年9月29日万好置业将清算事宜在芜湖日报进行了公告。xx年12月31日万好置业清算完毕。第六组证据中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显示,繁昌县工商行政部门于xx年4月15日准予对繁昌县万好置业进行注销登记。可知,万好置业在清算过程中已经尽到了通知告知义务,万好置业解散的事实也得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许可,所以在法律上万好置业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担当主体已经消亡。新成立的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登记
9、的企业法人,其余万好置业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原告在起诉状中仍旧要求万好房地产有限公司担当本不应当担当的债务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恳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恳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借款合同答辩状范文篇三:民 事 答 辩 状答辩人:王、蔡X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看法:一、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述不实,不实之处有以下几点: 1、xx年11月23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后,被答辩人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的方式,从户名叫卢,账户号为6222X5的账户上转至62账户上20万元,之后被答辩人在其工作的成都投资有限公司办
10、公室将27500现金交给答辩人,口头说将其余22500元作为第一个月的利息先予扣除,并让答辩人手写了一张借条一张收条,收条内容是收到现金25万元。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次一百零一条,答辩人实借的本金应按227500计算。2、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最初约定的利息不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而是月九分的高利息,答辩人于xx年12月22日和xx年1月23日分别按九分利息还了两次单笔22500元后,与被答辩人协商,答辩人同意将利息降低到月息八分,此后答辩人按八分月息,即每月20xx0元起先还款。3、答辩人没有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答辩人在实际获得借款后的一个月即从xx年12月22日起就起先按月九分和月八分
11、还息,在xx年12月22至xx年12月9日期间,分十六次累计将23万元打至被答辩人要求汇入的卢兴根的工商银行账号上。xx年1月27日因答辩人经济惊慌,距离上次还钱49天都没有还钱,被答辩人便主动联系答辩人王,答应再借给答辩人10万元,条件是将借到的钱中一部分用于归还上一笔钱。于是双方在xx年1月27日再次签订借款协议,被答辩人借给答辩人10万元,亦通过卢工商银行账号转账10万元,答辩人收到该款时立刻按要求将其中5万元转入被答辩人徐X的账户。二、因最初被答辩人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所以该笔借款利息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答辩人在按九分、八分月息还款时多还的利息应算至偿
12、还本金,并且每次计算利息时也应以扣除已还款后的本金为基础。xx年1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年利率为6%,四倍的月利率则为2%,本金为227500元,至xx年1月27日止,答辩人累计还款280000元,而至该日,答辩人所欠被答辩人连本带息仅为262298.59元,答辩人不仅归还了被答辩人全部借款,还多还了17701.41元。(答辩状后附计算过程)三、被答辩人约定的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四、xx年3月20日左右,被答辩人徐X找到答辩人王要求其接着还钱,因答辩人当时没有钱,被答辩人便要求其写下两张欠条,一张数额60000元,一张数额33000元,用来抵做涉案借款的利息。上述欠条
13、是建立在高利贷基础上的,答辩人已于xx年1月27日还清借款,所以上述欠条所载的债务是子虚乌有的。五、答辩人于xx年末在网上查到成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贷款,于是联系到名为卢X的经理,因卢X指派徐X一起承办答辩人的借贷业务,所以答辩人才相识被答辩人徐X。放款、还款时用卢账号也是卢X和徐X要求的,而答辩人从来都没有见过或联系过卢兴根此人。被答辩人拒绝承认答辩人用卢兴根的账号还款意图很明显,因为作为专业的放贷人员,被答辩人明知九分八分月利息属于违法的高利贷,法院肯定不会支持,所以其采纳说谎隐瞒的方法拒不承认答辩人已还款。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和其背后的投资公司采纳说谎隐瞒真相的手段企图钻法律的空子,利用诉讼侵占答辩人的合法财产,这种行为应当得到严厉制止,否则受到侵害的将远不止答辩人。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期贵院依法公正审理。此致XX区人民法院答辩人:20xx年x月x日第10页 共10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