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借款答辩状的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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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借款答辩状的范文民事借款答辩状的范文(通用19篇) 民事借款答辩状的范文 篇1 答 辩 人:廖某某,男,19xx年X月11日生,汉族,住贺州市新城六区号。答 辩 人:黎某某,女,19xx年X月21日生,汉族,广西XX县人,住贺州市新城六区号。被答辩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8日生,汉族,广西XX市人,住XX市路50号。答辩人廖某某、黎某某因李某某诉廖某某、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被答辩人只是曾是答辩人位于贺州市路号房屋的住客,答辩人并不相识被答辩人,被答辩人承租贺州市路号房屋五楼一个单房是通过答辩人挚友何XX办理的(证据1)。被答辩人居住贺州市路号房屋五楼期间,答辩人正在忙于

2、XX县的化妆品店经营。被答辩人在本案中向法庭供应的借条需从答辩人的房屋发生入室盗窃(已向建中派出所报案并由公安机关立案)说起。大约在20xx年8月初,租住答辩人贺州市路号房屋6楼的何电话告知答辩人住处钥匙弄丢了。答辩人从XX县赶回贺州后发觉,屋内被翻了个底朝天,答辩人的相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运用权证、个人相片、答辩人于20xx年6月向莲塘信用社贷款的个人借款合同及房产抵押材料等一些个人重要资料全被盗走。对通过房产抵押向莲塘信用社贷款的事实,答辩人手头持有的安贷宝意外损害保险投保授权托付书(证据6)可以证明。答辩人向莲塘信用社贷款时,签有个人借款合同和用贺州市路号房屋作抵押的广西农村信用

3、社借款抵(质)押承诺书(已被盗走)。答辩人的报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将被答辩人李某某列为重点对象并确定对其实行了强制措施。同时,答辩人前往贺州市房产管理局查询,发觉答辩人的贺州市路号房产再次被抵押。对此,答辩人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xx)贺八行初字第47号,恳求撤销房产抵押登记,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撤销了贺州市房产管理局对贺州市路号房产的抵押登记行为(证据2)。在行政诉讼案中,第三人供应了有关证据材料。这些材料有:房屋抵押协议(证据3)、被答辩人向公安机关供应的关于廖某某借本人现金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抵押房产证、土地证一事的状况说明(简称状况说明,证据5和本案

4、中出现的借条。这些证据都与本案有干脆关系,却都是虚假的,到处都存在与基本领实不符的硬伤。主要有:1、房屋抵押协议签订于 20xx年5月23日,称抵押借款方为贺州市星光硅业有限公司职工。此时,答辩人廖某某早在20xx年就自己经营化妆品店,既不是贺州市星光硅业有限公司职工,也不是临江地产公司员工(状况说明提到答辩人廖某某是临江地产公司房产主任)。房屋抵押协议开头的抵押借款方(乙方)的身份证号码与落款时中的乙方身份证号码竟然不同。首先,假如答辩人廖某某向被答辩人真是借款38万元,被答辩人不会连证件号码前后冲突都不管,并且连这样基本的错误都允许发生。其次,答辩人廖某某已于20xx年4月14日取得其次代

5、身份证(证据4),号码为45010419xxX0334,被答辩人不会傻到连原件都不查看。3、伪造的借条。主要的漏洞有:借条上显示借款高达人民币380000元,借条显示内容却不足100字,且将最重要的还款日期打印错误,然后用手改写,明显欠缺严谨。请问假如真是放贷,放贷人会同意吗?就现有借条复印件所显示字迹的颜色深浅和字号来看:a借条正文字迹与承诺人处的字迹深浅明显不一样;b借条正文字号与承诺人处的字号也不一样,而借条中特立此据位置还低于承诺人(公章)、承诺人法人代表(签章)内容,表明这两段字的行间距是不一样的,假如的确是用电脑排版,这种排版是很难的。对于答辩人来说,这种排版方式也是没有必要的。所

6、以说,从整体上来分析,这借条不是通过电脑一次性打印出来的。通常民间私人借贷,借条上落款应当是借款人才对,借条上仅出现承诺人(公章)、承诺人法人代表(签章)的字样,也是不行想象的。而答辩人正好有证据可以推断被答辩人是如何拼凑假借条的。20xx年6月,答辩人通过房产抵押方式向贺州市莲塘信用社贷款,向莲塘信用社出具了广西农村信用社借款抵(质)押承诺书简称承诺书,因出具的承诺书被盗走,供应空白的广西农村信用社借款抵(质)押承诺书(证据7),该材料中有答辩人夫妇俩的签字。被答辩人供应的借条正好利用了有答辩人夫妇俩签字的承诺书,被答辩人要么是在旧的承诺书中空白处干脆用电脑打印借条的内容,要么是将假借条正文

7、内容和承诺书中的落款拼在一起复印,拼出假的借条。4、状况说明也存在着相互冲突的地方。状况说明第2页第10行称:房屋抵押的事千万不要告知他老婆(黎某某)和其他人知道,但在借条中却是表述为经抵押房产借到李某某……,借条却是有黎某某的签字。这又是一个可笑的谎言。综上,我们可以确认被答辩人供应的借条是彻头彻尾的伪造。为此,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扰,答辩人恳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之诉讼恳求。此致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答辩人:20xx年 月 日 民事借款答辩状的范文 篇2 答辩人:陈某,男,19 年 月 日生,汉族,住 省 县 镇号。被答辩人:王某,女,19 年 月 日生,汉族

8、,住 省 县 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详细答辩如下: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因家庭生活用钱向被答辩人借款人民币三万元这一说法与实际状况完全不符。事实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工资款,且被答辩人至今尚欠答辩人工资款人民币四万元。xx年4月,答辩人经李某介绍,承包由被答辩人王某等3人(以下简称工程甲方)转承包的位于 的部分工程,详细负责4号楼的土工工程施工。工程甲方承诺于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答辩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万元。工程于xx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仅支付工资款三万元,尚欠答辩人四万元工资款未支付。此后答辩人多次督促被答辩人等工程甲方对工程予以结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终

9、不予理睬。xx年8月30日,答辩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对工程赐予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称,如答辩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需签订相应协议,要求答辩人担当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全部责任及业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责任。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胁迫下,答辩人迫于无奈,与工程甲方签订了显失公允的协议书。此后,被答辩人王某手写借条,要求答辩人将其从被答辩人处已领取的三万元工资款描述为欠款,并要求答辩人签字,口头称工资款正式结算要等验收后。综上,被答辩人在诉讼中所称借款根本不存在,三万元应当为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的工资款。现被答辩人恶意歪曲事实,利用答辩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资款的急迫心情,胁迫答辩人签下显示

10、公允的协议书及颠倒黑白的借据。对于答辩人这一极不诚信的行为,请法官予以明察。恳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恳求。此致市人民法院答辩人:20 年 月 日附:证据材料 份。 民事借款答辩状的范文 篇3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代表何××,公关部经理。案由:上诉人张××因房屋拆迁一案,不服××市××区19××民字第19号的判决,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答辩理由:为了适应本市商业发展的须要

11、,我公司于19××年12月向市城建规划局提出申请报告,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150平方米。市城建局 于12月25日以市城建字19××71号批文同意该项工程。同年在拓宽场地过程中,须要拆迁租住户张××一户约18平方米的住房,但张××提出的要求 过于苛刻。几经协商,不能解决。答辩人不得已于19××年1月××日投诉于××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

12、法院于19××年2月以19××民 字第19号判决书判处张××必需于19××年3月底前搬迁该屋,并由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供应不少于原居住面积的房屋租给张××居住,但张××仍无理取闹。 据此,答辩人认为张××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一、张××说我们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的场地是未经批准的。这是没有依据的。一审法庭曾审查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的报 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19×

13、×号的批文,并当庭概述了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报告内容,还全文宣读了市城建局的批文。这些均有案可查。张××不能因为要 求查阅市城建局的批文,未获准许,而否认拓宽工程的合法性。二、张××说我们未征得她本人同意,与房主×××订立房屋拆迁协议是非法的。这更无道理。张××租住此屋,只有租住权,并无房屋全部权。全部权理当归属房 主×××。我们拓宽场地,拆毁有碍交通和营业的房屋,理当找产权人处理,张××无权干涉和过问。 应当指出,对

14、于张××搬迁房屋一事,我们已作了很大的让步和照看。我们答应她在搬迁房屋时供应离现居住房屋500米的××新建宿舍大楼底层朝南房间一间, 计20平方米,租给她居住。而张××还纠缠不清,漫天要价。扬言不达目的,决不搬迁。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市××区人民法院的原判决是正确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应予维持。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代表 何×× 民事借款答辩状的范文 篇4 民 事 答 辩

15、 状答辩人:A被答辩人:B答辩人就B诉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看法如下:一、C借款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债务应由D担当C与答辩人为D名下新村园项目筹集资金向被答辩人借款(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已阐明),双方形成借款关系的缘由、合同目的是为了新村园项目筹集建设款,其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担当。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主体、标的额、支付方式、履行时间等约定的变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借款合同约定,由被答辩人B5月3日向C交付300万元现金,用于C与A名下的新村园项目建设。但实际履行状况为:20xx年5月24日,B向郭国杰转款270万元,郭国杰扣留此笔借款,未向C及答辩人转交

16、,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郭国杰由保证人实质变更为债务人。三、因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债务转让,未经连带保证人胡香兰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担当连带保证责任。依据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担当保证责任。由于债务转让于郭国杰,未经答辩人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担当连带保证责任。四、被答辩人诉求存在高利借贷情形,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应予以爱护被答辩人诉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9万元,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月利为5%,计算利息期限为20xx年5月8日至20xx年6月30日,共计418天。但借款合同实际完全履行于

17、20xx年5月24日,截止原告起诉日期20xx年6月20日共计402天,本金为270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15%的4倍计算为731529.86元,远远少于99万元,超出部分法院不应予以爱护。五、借款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又约定了延迟履行利息条款,被答辩人不行同时主见拖延履行违约金属于当事人预定的对违约产生损失的赔偿额,在性质上属于补偿性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属于违约方违约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损失,是违约造成损失的一部分。两者均具备惩处性质,不行同时主见。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恳求是没有依据的,恳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此致X人民法院答

18、辩人:X年XX月XX日 民事借款答辩状的范文 篇5 答辩人:性别:民族:诞生年月:地址:电话:托付代理人: 待定被答辩人:住址: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王刚买卖凶宅,要求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一案进行答辩如下:恳求事项:一、驳回原告程立轩提出的与被告王刚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驳回原告恳求被告王刚返还房款28万元三、驳回原告恳求被告王刚支付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

19、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答辩人王刚是否以欺诈手段,诱使被答辩人程立轩在违反自己真实意思的状况下签订了合同。理由如下:王刚的儿子的确在这套房子中犯下了杀人的罪行,但出售房屋时已经王刚已在此居住了许久(3年?),并将屋内一切关于凶案的物品丢掉并打扫干净,直到向程立轩出售房屋时,房屋的居住状况已达到适居的客观标准。在带被答辩人程立轩查看房子,与程立轩洽谈房屋买卖和签订买卖合同的过程中,王刚对程立轩提出的问题均作出了真实客观的回答。程立轩若对凶宅有忌讳心理,自应自己了解清晰房屋的历史,王刚没有义务告知程立轩关于房子的一切细微环节。因此,两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两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另外,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卖方

20、需将凶杀案告知买方,所以,王刚虽未将上述状况告知原告,但其行为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欺诈行为。关于合同无效的其它要件,基于明显的缘由,该买卖合同不满意,因此不构成合同无效。由于合同有效,程立轩的另外两个诉讼恳求也不能成立。请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如诉。此 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答辩人:王刚 z20xx年x月x日号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民事借款答辩状的范文 篇6 民 事 答 辩 状答辩人:王、蔡X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看法:一、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述不实,不实之处有以下几点: 1、20xx年11月23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后,被答辩人是通过中国

21、工商银行转账的方式,从户名叫卢,账户号为6222X5的账户上转至62账户上20万元,之后被答辩人在其工作的成都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将27500现金交给答辩人,口头说将其余22500元作为第一个月的利息先予扣除,并让答辩人手写了一张借条一张收条,收条内容是收到现金25万元。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次百条,答辩人实借的本金应按227500计算。2、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最初约定的利息不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而是月九分的高利息,答辩人于20xx年12月22日和20xx年1月23日分别按九分利息还了两次单笔22500元后,与被答辩人协商,答辩人同意将利息降低到月息八分,此后答辩人按八分月息,即每月20

22、xx0元起先还款。3、答辩人没有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答辩人在实际获得借款后的一个月即从20xx年12月22日起就起先按月九分和月八分还息,在20xx年12月22至20xx年12月9日期间,分十六次累计将23万元打至被答辩人要求汇入的卢兴根的工商银行账号上。20xx年1月27日因答辩人经济惊慌,距离上次还钱49天都没有还钱,被答辩人便主动联系答辩人王,答应再借给答辩人10万元,条件是将借到的钱中一部分用于归还上一笔钱。于是双方在20xx年1月27日再次签订借款协议,被答辩人借给答辩人10万元,亦通过卢工商银行账号转账10万元,答辩人收到该款时立刻按要求将其中5万元转入被答辩人徐X的账户。二、因最初

23、被答辩人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所以该笔借款利息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答辩人在按九分、八分月息还款时多还的利息应算至偿还本金,并且每次计算利息时也应以扣除已还款后的本金为基础。20xx年1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年利率为6%,四倍的月利率则为2%,本金为227500元,至20xx年1月27日止,答辩人累计还款280000元,而至该日,答辩人所欠被答辩人连本带息仅为262298.59元,答辩人不仅归还了被答辩人全部借款,还多还了17701.41元。(答辩状后附计算过程)三、被答辩人约定的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 四、20xx年3月20日左右,被答辩

24、人徐X找到答辩人王要求其接着还钱,因答辩人当时没有钱,被答辩人便要求其写下两张欠条,一张数额60000元,一张数额33000元,用来抵做涉案借款的利息。上述欠条是建立在高利贷基础上的,答辩人已于20xx年1月27日还清借款,所以上述欠条所载的债务是子虚乌有的。五、答辩人于20xx年末在网上查到成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贷款,于是联系到名为卢X的经理,因卢X指派徐X一起承办答辩人的借贷业务,所以答辩人才相识被答辩人徐X。放款、还款时用卢账号也是卢X和徐X要求的,而答辩人从来都没有见过或联系过卢兴根此人。被答辩人拒绝承认答辩人用卢兴根的账号还款意图很明显,因为作为专业的放贷人员,被答辩人明知九分八分

25、月利息属于违法的高利贷,法院肯定不会支持,所以其采纳说谎隐瞒的方法拒不承认答辩人已还款。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和其背后的投资公司采纳说谎隐瞒真相的手段企图钻法律的空子,利用诉讼侵占答辩人的合法财产,这种行为应当得到严厉制止,否则受到侵害的将远不止答辩人。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期贵院依法公正审理。此致XX区人民法院答辩人:X年七月十五日 民事借款答辩状的范文 篇7 民间借贷案答辩状答辩人:,汉族,X岁,现住路(楼) 针对原告的诉讼恳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于X年12月与合作伙伴投资经营托运部,在项目经营起先的时候由于缺资金,答辩人当时跟原告商议,能否出资占股经

26、营托运部,经协商,原告同意出资X元占托运部一股资金投入,同时借贷X元支持答辩人做入股投资资金。在托运部经营期间,因合伙人()挪用资金,导致托运部资金运转不及,答辩人在跟原告商议后,原告人同意借款X元支持托运部运转2个月。事后,在X年X月XX日,原告人说干脆他不入股做托运部了,并要求答辩人将X元转为借款,由于托运部资金短缺,所以没有资金退股及归还借款,之后托运部于X年XX月结账亏损,由合伙人一人经营,但退股资金及借款结余X元至今没有钱退给答辩人。之后,在原告多次要求下,因出于当时是真诚合作,答辩人被逼同意转为个人借款,因为生意亏损,答辩人没钱还,在原告多次要求答辩人付给其3%利息,并于X年XX月

27、XX日出具一份详细的借款协议和状况说明,总计借款X元,至X年XX月起先收取X元3%利息计算。(另X元又从X年加在原X元并加3%的利息累计转为本金计算)之后答辩人分几次还款,至今已还款X元(见收条或收据)。之后原告并多次要求更改借条,后于X年X月,原告又将利息转为本金接着向答辩人累计收取2%的利息,答辩人虽然以被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公允协商的情节,答辩人全部的借贷行为真实是这样与原告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及合理利息偿还原告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二、关于利息问题。答辩人虽然已经支付被答辩人X元。但双方对被强迫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3%,明显过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

28、件的若干看法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适用于本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20xx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6.10%(即月息为0.5083%),0.5083%×4=2.0332%×=1.8×53(X年10月2X年2月)=X元(还包括被答辩人于X年承诺的X元一年不算利息在内,现答辩人一并合算给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看法第6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在还款时双方都没有约定所还款项是作为利息还是本金之前,答辩人以公允原则承诺,在本

29、金没有还完之前,所还款项任按付利息结算,那么本案答辩人已实际按约定支付了原借款的X元利息,所剩款项为+(.6-)=.6元。三、原告刘安体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以合伙经营资金转为借款合约及借款约定期间的高额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及利转本不合理要求支付利息,明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假如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于对约定期间内利率争议的处理,但它仍包含和适用于逾期利率的计算,因此,看法124条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银行同

30、类贷款利率计算无约定的逾期利息。所以说,以银行基准利率来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为合理、科学和简便,而且能与现行法规保持一样。综上所述,答辩人对以上陈述事实予以认可并情愿对尚未归还的借款予以偿还,只是因为答辩人目前经营亏损,暂无力偿还,希望原告方能够本着互谅的原则赐予答辩人肯定时期的期限,以便双方能够较为妥当的处理纠纷。 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原告不公允要求,依照相关法律及同案裁决。此 致X人民法院答辩人:X年XX月XX日 民事借款答辩状的范文 篇8 ××××年××月××日原告某某,男,19×&t

31、imes;年××月×日生,×族,居处地××市××区××路××号××室。被告某某,女,19××年××月×日生,×族,居处地××市××区××路××号××室。恳求事项: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ti

32、mes;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担当。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元,并约定月息为 %。至××××年××月××日止,原告尚有本息 元尚未支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恳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值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担当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 致××区人民法院起诉人:××× 民事借款

33、答辩状的范文 篇9 民间借贷案答辩状答辩人:常海,男,汉族,50岁,现住新城区艺术厅北街9号院23号楼5单元14号针对原告的诉讼恳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因工程施工须要资金,工地领导(另一被告王凯亮)当时说,他能帮其借到钱。在20xx年7月6日,被告王凯亮说帮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宝)的钱啦,在王凯亮将7万元现金交到答辩人时,被告王凯亮让出具借条,并写明借到原告高宝现金7万元,但自始至终答辩人都未见过原告,都是由被告王凯亮所说。在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凯亮从答辩人工程款中干脆扣除,同时出具收条一份。并于20xx年11月8日出具一份详细的扣款过程和状况说明。综合,答辩人虽然以原

34、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详细的借贷情节,答辩人全部的借贷行为都与被告王凯亮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偿还被告王凯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二、被告王凯亮所述与事实不符。在本案上次开庭时,被告王凯亮讲答辩人出具的欠条在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兑现,依据休庭后答辩人调取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审理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曾向磴口县、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答辩状中明确谈到,该借条已兑现。也就是所被告王凯亮已拿了答辩人常海偿还高宝以及刘金翠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且被告王凯亮出具证明,上述两笔借款与答辩人无关,那么原告借款应由被告王凯亮连本

35、带息全额偿还。三、关于利息问题。答辩人虽然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约定的利息并归还全部本金。但双方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4分,明显过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看法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适用于本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20xx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6.10%(即月息为0.5083%),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看法第6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那么本案答辩人已按约定实际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辩人保留追回的权利。综上所述,答辩人就本案争议的

36、借款已实际偿还,原告的诉求已无实际意义,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此 致新城区人民法院答辩人:常海X年9月27日 民事借款答辩状的范文 篇10 起 诉 状原告:张,女,198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联系电话:被告:王,女,198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街道号,联系电话:恳求事项1、恳求判令被告马上偿还原告借款X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上述借款自20xx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被告担当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xx年11月20日,被告王向原告借款X元用于其经营服装店所需,此款双方约定于20xx年12月底前偿还。借款到

37、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进行推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知讼恳求。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 月 日授权托付书XX市XX区人民法院:关于贵院受理的原告张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托付(身份信息X)作为原告张诉讼代理人。托付事项和权限如下(特殊授权):代为参与开庭、承认、变更、放弃诉讼恳求,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代为领取执行款项。委 托 人:被托付人:年 月 日1、立案需去法院立案庭,可本人去。也可托付他人去,本人去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诉状二份(需本人签名)、证据材料复印件二份。托

38、付代理人去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起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托付书原件一份、其他材料同上。2、民间借贷案件,原告需证明以下两个事实:一是双方间存在借贷合意,二是借款已经实际交付。本案虽然没有书面借条,但双方间有关于商讨借款、还款的电子证据,足以证明双方间存在借贷合意;有银行汇款证据,足以证明你方的借款已经实际交付,故胜诉应无疑义。3、你须要将你们之间关于借款、汇款、要款的全部的短信、QQ、网银信息进行截屏拍照,一式二份提交法院,开庭时需供应原始载体。4、如是手机短信,有必要给被告的手机充值10元,索取发票,以证明对方手机运用人 民事借款答辩状的范文 篇11 民事诉状原告:,男,汉族,1969年6

39、月4日诞生,住XX省资阳市安岳县高屋乡社皇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511023,联系电话:。 被告:,女,汉族,1969年9月5日诞生,住XX省三台县新生镇星火裕民村1组02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联系电话:。诉讼恳求:1、判令被告马上向原告偿还人民币60720.5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担当。事实及理由:被告于x年x月x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x年x月x日还款x万元,余下欠款x月x日还清。约定的首次还款日(x月x日)到来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始终借故拖延至今。约定的最终还款期限(x月xx日)已过,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且原告用手机拨打被告手机时,还多次出现

40、被告不接听电话的状况。原告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偿还债款。 综上所述,上述被告的行为已侵扰原告的财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如诉讼恳求!此 致_区人民法院具状人:20xx年x月x日 民事借款答辩状的范文 篇12 答辩人×××,男,1962年2月15日诞生,汉族,小学文化,××县人,务农,住××省××县×&tim

41、es;镇××村068号,身份证号:答辩人因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所谓的收条中,收款人××并没有收到××的现金80万元。 xx年1月1日,收款人××出具的收条中收到××现金80万元,并不是事实。所谓的80万元现金组成部分为:现金实为69万元,其中xx年10月24日、27日经××手和××手的现金为26万元;xx年12月29日为10万元;xx年7月2 2日经××手3万元

42、;xx年8月7日经××手现金5万元;xx年8月11日经××从建设银行转帐15万元;xx年9月3日经××手现金10万元,共计69万元;××在合伙经营期间赠送给×××的个人物品计价为5万元,其中木雕茶具折价2.6万元;号码的手机一部作价8000元;×××购车,×××贺喜的红包1万元;平素×××购买了一些茶叶经×××折价6000

43、元;×××及其带来的管理人员工资5万元(强行索要)及没有刚好发放工资要利息款1万元;、项共计11万元,以上共计为80万元。二、所谓收条中的80万元现金,上述款项中的不能作为 本金及计息,是×××与×××之间的个人赠与行为;第项是×××强行索要的,系莫须有的现金款。三、xx年1月1日的收据不能作为还款的依据上述收据是原告对被告在看牛的状况下通过非法手段威逼答辩人所书写的收据,依法不能支持。四、原告的诉讼恳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1、收据的款项来源部分不合

44、法。2、收据中的69万元不是借款,而是原告与被告共同合伙经营××镇××铁矿期间的合伙投资款。答辩人出具的不是借条,是收据,是收到原告的合伙投资款;原、被告是合伙关系。xx年上半年,被告经营××××铁矿时须要资金办理采矿证及经营资金,在资金惊慌时,原告得知被告的状况后,认为开采矿石有利可图,主动与被告联系要求合伙共同经营,经多次协商后,约定原告投资股金800万元占半股,但其本人没有资金,须要借助第三人的资金投入,可被告为了不情愿第三人入股,只认可原告为股东(其中600万元内第三人投资,原告自己200万

45、元,但统归为原告名下),议定后原告自始不能按期资金到位,自xx年7月份以后,断断续续东拼西凑,直到xx年9月3日一共才凑齐资金69万元,离当时约定的800万元占半股的资金按期交纳的状况相差甚远,原告自责无能为力,于是在合伙不到二年的状况下要求被告退股,遭到被告的拒绝,于是原告通过看牛、威逼的非法手段于xx年1月1日逼迫被告按其要求出具了收据,之后,原告无故退出,这就是收据的前后来源,从这一客观事实证明,原、被告是系合伙关系,不是民间借贷关系。鉴上,综观整个案件的资金款项,被告从人道的角度同意退回69万元的本金给原告,但原告从被告处已拿回的12.8万元资金应当核减。其他过高要求不能支持,否则,恳求法庭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此致××县人民法院答辩人: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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