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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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xx年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依据20xx年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确定第一次修正依据20xx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确定其次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齐、美丽,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第三条本

2、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加、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惩罚。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本市提倡和激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

3、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主动参与市容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创建整齐、美丽、文明的环境。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安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供应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须要的经费。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须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本市激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探讨,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第九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文化

4、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化、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扬教化,增加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应当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扬内容。其次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全部、运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肯定范围内的区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详细范围,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

5、划分确定。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根据下列规定确定:(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二)河道的沿岸水域、水闸,由岸线、水闸的运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三)地铁、轻轨、隧道、高架道路、马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文化、体育、消遣、巡游、公园、公共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八)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

6、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根据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确定。第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一)保持市容整齐,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齐,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三)根据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齐、完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7、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处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义务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一百零一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赐予处理。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详细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街巷、里弄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托付的单位负责。第十六条市容环境卫

8、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十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订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记、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第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齐、完好、美观,并与四周环境相协调。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外立面整齐和完好,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清洗或者粉刷;对外立面破损的,应当修复。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代为清洗、

9、粉刷或者修复,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全部者或者约定的责任者担当。第十九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景观灯光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市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根据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景观灯光设施设置不符合规划或者有关技术规范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不符合规划的,可以强制拆除,对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可以强制停止运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景观灯光设施的全部者、运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根据市容环境

10、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光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一百零一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其次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根据批准的要求设置。违反规定设置户外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处五千元以

11、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设置者处五一百零一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对户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修复。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一百零一元以下罚款。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对存在平安隐患或者失去运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刚好整修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平安检查。对存在平安隐患或者失去运用价值的户外设施,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设置者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强制拆除。因公共利益须要,有关管理部门对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12、作出调整的,应当事先告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并对设置者因户外广告设施调整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其次十一条本市道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根据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本市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根据规划要求或者有关规定予以改建。透景围墙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齐、美观。其次十二条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破墙开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修、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其次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构

13、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别须要,经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四周市容环境卫生整齐。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一百零一元以下罚款。其次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由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扬品或者标语。因特别状况须要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扬品或者标语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刚好清除。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负责日常管理。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公共招贴栏中。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违

14、反本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担当,并处五十元以上五一百零一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利用或者组织张贴、刻画、涂写、悬挂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宣扬品、标语进行宣扬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随意张贴、刻画、涂写、悬挂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宣扬品、标语中公布其通信工具号码的违法行为人,由城管执法部门通知其限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运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暂停其运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刚好通知电信部门复原其通信工具号码的运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出现的乱张贴

15、、乱刻画、乱涂写,应当组织清除。其次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引导设摊者进入经营场所的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一百零一元以下罚款。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刚好返还暂扣的物品与相关工具,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对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当

16、保管。对于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依据实际状况妥当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一百零一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四周市容环境卫生整齐。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一百零一元以下罚款。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四周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一百零一元以下罚款。其次十六条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

17、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十元以上二一百零一元以下罚款。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应当保持整齐、美观,不得在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的,应当保持其平安、整齐、完好。其次十七条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船应当保持容貌整齐。利用车船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扬品的,应当保持整齐、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刚好清洗、修复、更换。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十元以上二一百零一元以下罚款。运输水泥、砂石、泥浆、垃圾、粪

18、便、渣土等的车船应当实行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违反规定未实行密闭或者覆盖措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产生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行驶,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马上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担当,并处三一百零一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其次十八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三)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别废弃物;(四)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五)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

19、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六)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七)有损环境卫生的其它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惩罚款,其中,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处二一百零一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一一百零一零一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二一百零一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二一百零一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一百零一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装运垃圾乱倒的,可以暂扣运输工具,并要求违反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后,发还运输工具;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处三一百零一元以上三千

20、元以下罚款。其次十九条各类码头、船舶应当配备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设置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运用。进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或者水上航行的,应当实行措施,防止货物或者垃圾、粪便污染水域。进行水面漂移物打捞和船舶垃圾、粪便接收作业的,应当刚好清除废弃物,防止污染水域。船舶的压舱水、洗舱水、舱底水和生活污水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本条第一款、其次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一百零一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齐,根据规定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箱(桶),将粪便倒入倒粪站,不得在屋顶和公共场所积累垃圾杂物。居民

21、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在物业公司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担当清运的费用。第三十一条集市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四周环境整齐,根据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一百零一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集市贸易市场内的摊贩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四周的整齐。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齐、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刚好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刚好清除。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一百零一零一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

22、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封闭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齐、完好。施工单位不得擅自由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刚好清运。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刚好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的,处三一百零一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栏,或者擅自由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渣土和材料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3、;对未刚好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的,可以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担当,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未刚好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可以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担当,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四周环境卫生整齐,实行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的,处一一百零一零一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从事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处三一百零一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四

24、周环境卫生整齐,刚好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一百零一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居民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改正的,可按每只五十元处以罚款。居民饲养信鸽应当符合体育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实行措施防止影响四周市容和环境卫生。居民饲养信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劝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赐予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五一百零一元以下罚款;污染环境严峻、四周居民看法大的,可以责令拆除鸽舍。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

25、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除。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一百零一元以下罚款。第五章废弃物管理第三十七条本市根据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废弃物进行处置,激励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并实行措施逐步削减废弃物的产生。第三十八条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单位产生的废弃物,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托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废弃物的处置,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三十九条自行收集、运输下列废弃物的,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方案:(一)单位

26、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二)船舶的生活垃圾、扫舱垃圾和粪便。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申报的,处一一百零一零一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投放、收集的标准和方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宣扬指导。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单位和地区的居民,应当根据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的单位,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一百零一零一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居民产生的大件生活垃圾,应当按规定定时、定点投放,有关作业

27、单位应当定时收集。第四十一条生活垃圾应当由经批准设立的垃圾处理场(厂)或者处理设施处置。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第四十二条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托付有关作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下水道。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一百零一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塑料废弃物、废电池等特别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和处置。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塑料制品、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担当的相应废弃物回收和处置义务作出规定。第四十三条对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刚好托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运至市容环境卫

28、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违反规定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场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按每吨二一百零一元处以罚款;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后,发还运输工具。第四十四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托付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承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应当取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运输单位不得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

29、工程渣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船应当统一标识,统一安装、运用记录路途、时间和处置地点的电子信息装置,随车船携带处置证,并根据交通运输、公安交通部门规定的区域、时间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一百零一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未根据规定的区域、时间行驶的,由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区县和部门统筹支配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接纳场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规定的接纳场所集中堆放、处置。运输单位凭处置结算凭证领取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费。建设单位自行支配处置的

30、,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交接纳场所管理单位出具的证明。禁止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规定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安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后,发还运输工具。对情节严峻的运输单位,由城管执法部门移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吊销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第四十五条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便利

31、居民的原则,规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化粪池和储粪池应当定期疏通。粪便外溢时,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先刚好清除、疏通,再分清责任,并由责任者担当清除、疏通费用。第六章作业服务管理第四十七条本市激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逐步实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第四十八条下列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应当由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作业服务企业:(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二)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的收集、运输;(三)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项目。作业服务企业承接的作业服务项目不得转包。违反规定的,发

32、包的部门或者单位可以终止其承包合同。第四十九条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达到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刚好。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一百零一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削减对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响,削减对环境的污染。垃圾应当刚好清除。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第五十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七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五十一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

33、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处理厂(场)、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安排,并组织实施。第五十二条制定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看法。从事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的,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本市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点和大型商场、文化体育设施、旅游景点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

34、收集容器。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和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五一百零一元以下罚款;对未按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用,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看法。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须阅历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验收。环境卫生设施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五条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运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修理、保养

35、工作,保持其整齐、完好。公共厕所应当对外开放,设有明显标记,并由专人负责保洁。市民运用公共厕所,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惜公共厕所的设备。第五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特别缘由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还应当提出补建方案。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移作他用。违反第一款、其次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复原原状或者实行其他补救措施,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36、以下罚款,对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以外的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担当赔偿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五十七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受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现象,都有权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投诉。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日内将处理看法答复投诉人。第五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文明执法,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的申请事项以及对有损市容环境

37、卫生行为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在执法活动中,应当注意教化和订正违法行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第五十九条羞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公共利益受到严峻损害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

38、法定程序执法的;(二)运用暴力、威逼等手段执法的;(三)有意损坏或者违反规定损毁当事人财物的;(四)对发觉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详细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六十二条本条例其次条所称中心城是指本市外环线以内的地区;新城是指以区(县)人民政

39、府所在地的城镇,或者依托重大产业及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发展而成的中等规模城市;中心镇是指区位条件优越、经济发展条件较好、规模较大的建制镇,依托产业发展而成的小城市。本条例所称的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范围,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六十三条本市城市化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管理方法。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1988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第30页 共30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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