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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本文关键词:西宁市,环境卫生,市容,管理条例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本文简介:【发布单位】82734【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1018-07-02【生效日期】11018-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1017年11月13日西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1018年7月2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本文内容:【发布单位】82734【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1018-07-02【生效日期】11018-10-01【失效日期】【所
2、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1017年11月13日西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1018年7月2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书目第一章总则其次章市容与环境卫生第三章垃圾清运第四章设施管理第五章嘉奖与惩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其次条其次条本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含城乡结合地区村民)和暂住、过往人员都必需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条一切单位都有义务宣扬贯彻
3、市容环境卫生法规,普及卫生科学学问,在全市公民中大力提倡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四条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由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环卫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各级环卫部门及有关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其次章市容与环境卫生第五条第五条市辖区内建筑物、公用设施、文物古迹、风景巡游区,由主管单位或个人适时修理,保持整齐美观。第六条第六条在临街指定地点设置的广告、宣扬牌(栏),道路、交通标记和售货亭、橱窗等,由设置单位或个人定期维护、油饰,保持整齐美观。禁止在街道的电线杆、行道树
4、及未经指定的建筑物上张贴和涂写标语、通告、广告、启事等。第七条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面对主要街道、广场和其它公共场所的阳(阴)台、窗口、屋顶堆放或悬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二)不得从阳(阴)台、窗口向外泼水和抛弃杂物;(三)不得在街道和广场碾场、晒粮、制煤砖,不得在主要街道和广场堆放粪肥垃圾、停放粪车、倾倒污水污物;(四)不得在街巷、人行道以及其它公共场所堆物作业。因施工须要临时占用时,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做到围栏作业,工完场清,刚好修复;(五)新建楼房不准面临街巷、广场以及其它公共场所设置垃圾孔道,已有的要加强管理,保持清洁。第八条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要爱惜花
5、草树木,保持沿街树木绿篱、花坛和草坪的整齐美观。第九条第九条集贸市场的卫生保洁工作,由所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做到划行归市,摊位整齐。禁止在医院、学校门口和未经划定的街巷、广场、车站摆摊设点。第十条第十条车站、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场)、公园、商店、饭馆等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并接受当地环卫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街巷和广场的卫生保洁工作,由当地环卫部门负责组织、按时清扫、保持清洁。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居民楼院的卫生保洁工作,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保持生活环境整齐。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全部单位必需做好本单位内部的卫生保洁工作,并对各自承包的门前市容环
6、境卫生责任区段,坚持每日清扫,刚好清除门前人行道及街道(马路)的冰雪,保持道路干净畅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任何人都要遵守社会公德,留意公共卫生。不得随地吐痰和乱抛瓜皮果核、废纸、烟头等杂物,不准乱倒粪便和随地便溺。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市区内禁止养犬,经批准的军犬、警犬和科学试验用犬除外。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下列交通工具应当分别做到:(一)铁路客运列车进入市区时,保持清洁,关闭车内厕所。(二)各种客货运输车辆进入市区前,保持车容整齐。(三)在市区内载运散体、流体物品的车辆,捆扎封闭严密,不得沿途飞扬撒漏。垃圾、粪便车辆,按规定时间和路途通行。(四)公共汽车内设置废票箱,不得在沿途和车站抛撒废票及其它废弃物
7、。禁止在公共汽车上吸烟和抛弃果皮、杂物。(五)畜力车进入市区,按划定路途、地点行驶、停放,并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刚好清除遗撒的粪便草料。第三章垃圾清运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街巷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需倒在垃圾斗(桶)内或指定地点,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负责,当天清运处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各单位的生活垃圾和生产垃圾自行清运,如有困难时,由环卫部门有偿清运。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疏浚水道、埋设管线、修理道路、植树整枝及其它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刚好将垃圾、剩料清理干净。其次十条其次十条垃圾场要设置明显标记,实行收费管理,做到定期消毒,逐步实现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各单位的垃圾必需运往指定的场地,严禁向街巷、河道、马
8、路两侧和桥头、林地及其它非垃圾场地倾倒。其次十一条其次十一条科研、医疗、生物制品、屠宰等单位产生的含病毒、病菌的垃圾、污水和动物尸体,必需在无害化处理后运往指定场地,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严禁向河(渠)中倾倒。第四章设施管理其次十二条其次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需爱惜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各主管部门应对道路、桥涵、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环卫等公用设施常常检修、疏浚,保持完好、畅通和整齐。禁止毁坏城市雕塑,禁止钻跨、翻越、蹲坐、踩踏交通护拦和街道花坛栏杆。其次十三条其次十三条因建设须要拆移市容环境卫生设施,须经环卫部门批准,迁移费用由申请迁移单位负责。其次十四条其次十四条垃圾斗(桶)和果皮箱等设
9、施,由当地环卫部门管理,合理布点摆放,不得阻碍交通。其次十五条其次十五条公共厕所由当地环卫部门管理,单位和居民院落厕所由单位或住户管理,也可托付环卫部门有偿掏运粪便。全部厕所必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其次十六条其次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安排,经费列入预算,付诸实施。第五章嘉奖与惩罚其次十七条其次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卫部门对仔细执行本条例并做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和嘉奖。其次十八条其次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羞辱、殴打环卫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依据不怜悯况,由当地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或环卫部门分别赐予指责教化、警告、限期改正、赔偿损失、罚款等处理;
10、违反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赐予惩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其次十九条其次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致使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受到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赐予指责教化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对单位和个人所处的罚款、赔款,应在规定期限内交付;逾期不缴者,可以加收滞纳金。被处以罚款、赔款的单位和个人,如对惩罚不服时,可在收到惩罚通知单的10日内,向上一级环卫部门提出申诉,由上一级环卫部门进行复议,对复议确定仍不服时,可于收到复议确定通知书的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确定的,由环卫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西宁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方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的详细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说明。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经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11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第11页 共11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