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4篇 江苏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什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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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4篇 江苏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什么下面是我共享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4篇 江苏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什么,以供参考。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第一节 环境卫生第四十一条 道路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主要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省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第四十二条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对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并削减对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响。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积累在道路、绿化带、花坛,避开对环境的二次污染。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地或者利用公共场所举办大型展览、展销活动,应当根据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2、、临时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竣工或者活动结束后,应当刚好清除废弃物,拆除临时设施。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根据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刚好清理垃圾,保持市场及四周环境整齐。第四十四条 宠物饲养人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应当即时清理。第四十五条 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玻璃瓶或者其它废弃物;(二)向道路、河道、雨水管道、绿化带倾倒、排放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三)在露天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四)在道路废物箱和居民区垃圾收集点内翻捡垃圾污染环境;(五)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

3、物尸体等废弃物;(六)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其次节 生活垃圾和餐厨废弃物第四十六条 生活垃圾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推行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交通站点、居住区、文化体育场所、商业设施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和完善垃圾分类设施。第四十七条 居民应当维护居住区的整齐,根据分类投放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指定收集容器,不得在公共场所积累垃圾杂物;居民产生的大件生活垃圾,应当定点投放。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大件垃圾投放点,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八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和餐厨废弃物经营性

4、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第四十九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注册资金;(二)餐厨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纳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三)餐厨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纳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平安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十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

5、人资格和相应的注册资金;(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三)采纳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爱护、财务管理、生产平安、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十一条 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允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确定和处置服务许可确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第五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报所在地城市

6、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根据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定期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状况,并依据实际产生量,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置。第五十三条 产生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第五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因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担当清运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组织应当托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将装饰、装修垃圾运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场所处置。第五十五条 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

7、圾应当根据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第五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事业须要,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人口密度以及城市发展须要,制定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大件垃圾投放点、垃圾处置设施的设置方案并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根据法定程序立项报批后组织实施。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行业标准以及城市管理、规划等部门的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商品交易市场、城市综合体、特色街区、街景等建设和改造方案涉及环境卫生设施的,论证时应当听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

8、门看法。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用,所需建设资金纳入建设工程概算。不得擅自变更、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经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五十八条 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卫生配套设施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环境卫生设施阅历收合格后,方可交付运用。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置标准的,不得投入运用;已经投入运用的,建设单位应当限期改造。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变更其用途。确需迁移、拆除、封闭或者变更用途的,应当经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根据规划

9、和标准予以复建或者移建。第六十条 新建、改建、复建公共厕所的布局、建设标准,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现有公共厕所数量和硬件设施达不到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国家规定要求的,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建设和改造方案,逐步达到规定要求。第六十一条 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管理标准进行管理、维护,确保设施完好。激励临街宾馆、饭店等经营性场所的公共厕所向社会开放。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第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单位、个人全部、运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运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

10、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全部权人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全部权人、运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根据下列规定确定:(一)街巷、住宅小区,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二)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三)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四)马路、铁路、机场、地铁、轻轨、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文化、体育、消遣、巡游等公共场所,

11、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六)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九)风景名胜区、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除前款规定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二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并监

12、督其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保持市容整齐,无乱停车、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齐,根据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三)刚好清理垃圾,无暴露垃圾、污水、污迹,防止蚊蝇孳生;(四)根据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齐、完好;(五)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责任书约定的其他责任。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的详细工作托付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担当。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3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其次款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13、,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违法建设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确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实行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下列规定予以惩罚:(一)违反本条例其次十条其次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其次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14、款;违法行为人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三)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刚好修复陈旧、残缺、锈蚀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及其附属设施设置临时充气拱门、移动灯箱(柱)、撑牌、气球、卡通造型、旗幡、布幔等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五条其次款规定,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

15、物以及其它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宣扬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担当。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运用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容貌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下列规定予以惩罚:(一)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七条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未刚好平整现场、复原路面,拆除临时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二)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

16、动车、非机动车未根据指定地点停放,影响市容,阻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并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阻碍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三)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其次款、第三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举办各类公益、商业活动或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四)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五)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从事车辆修理

17、(清洗)、材料加工、殡葬服务、废品收购等经营活动产生垃圾,未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垃圾收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建设工地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下列规定予以惩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由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或者不遵守作业时限规定的,责令马上停止施工,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污染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担

18、当。(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其次款第四项规定,沿途丢弃、遗撒,污染路面的,责令运输单位实行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实行补救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专业作业单位刚好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担当。(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其次款第六项规定,车辆未根据规定时间和线路行驶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垃圾处置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下列规定予以惩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其次项规定,向道路、河道、雨水管道、绿化带倾倒、排放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

19、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露天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或者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其次款规定,未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或者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置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

20、条第一款规定,未根据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下列规定予以惩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根据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可以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

21、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第七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或者有关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服务运营单位应当供应复制、查阅相关资料等便利,并依据职能帮助制止和消退违法行为的影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城市绿化等赔偿补偿标准的,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一

22、条 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根据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二)打骂、羞辱当事人的;(三)违规收费或者收缴罚款后不出具专用票据的;(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七十二条 阻挠或者阻碍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公务的,公安城市管理治安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置。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4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

23、城乡规划、国家和地方城市容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形态、色调;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许可。原审批部门在许可时应当听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看法。第十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齐、完好,根据规定定期进行粉刷或者清洗,并与四周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构筑物破损的,应当根据城市容貌标准刚好整修。建筑物、构筑物临街外墙安装空调的,空调外机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不得占用人行道,支架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二米。第十五条 城市景观照明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夜景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合理限制照度和亮度,不得影响交通信号和居民生活。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24、得违反城乡规划或者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从事违法建设活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活动时,可以通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供应相应的服务;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觉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应当刚好制止。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相对集中行政惩罚权查处违法建设时,须要规划部门做出认定看法的,规划部门应当出具书面认定看法。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认定。其次节 户外广告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坚持统一规划、总量限制、合理布局、有偿运用、确保平安

25、的原则。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规划部门会同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共同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等部门,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看法。其次十条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空间的运用权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公允竞争方式有偿取得。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城市容貌标准、设置技术规范的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时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看法。其次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26、,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定期进行日常维护和平安检查;对陈旧、残缺、锈蚀等影响市容的,应当予以修复。空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须要发布公益公告的,应当在户外广告的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时予以明确。其次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封闭窗户、通风口或者产生热源等影响消防平安的;(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擅自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玻璃幕墙、临街门、窗等内外侧悬挂、书写、张贴或者设置的;(四)擅自利用路面、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柱、台阶踏步的。其次十三条 设置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等发光材质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亮度、照度和音量不得影响交通信号和居民生活。

27、其次十四条 利用交通站台设置户外广告的,有关单位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看法。其次十五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及其附属设施设置临时充气拱门、移动灯箱(柱)、撑牌、气球、卡通造型、旗幡、布幔等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根据规定设置。任何人不得擅自由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它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宣扬品。第三节 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其次十六条 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地面平整,侧石完好,无障碍设施保持通畅;(二)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声屏障和照明、排水等设施保持整齐、完好

28、、有效;(三)检查井、箱盖等保持齐备完好,并与路面保持齐平状态。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及其附属设施污损、缺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刚好清理和修复。其次十七条 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的,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平安警示标记和平安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刚好平整现场、复原路面,拆除临时设施。其次十八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根据指定地点停放,不得影响市容。沿街单位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单位内部;单位内部无停放车辆场地的,应当确定准许停放的地点;激励沿街单位在非工作日向社会开放停车场所。其次十九条 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下列行为:(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9、(二)摆摊设点,超出门、窗经营、作业;(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举办各类公益、商业活动的,应当经批准,并在指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活动结束或者占用期满后,应当刚好清理现场,复原原状。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公安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停车点布局规划。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符合城市停车点布局规划,并经相关部门批准。第三十条 在不影响群众生活、交通通行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时间段,允许摆摊设点。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经营,配备卫生设施,并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齐。第三十一条 经批

30、准在城市道路两侧从事车辆修理(清洗)、材料加工、殡葬服务、废品收购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规范要求,具备相应的经营场所和物料用品堆放场所。产生污水、污泥和垃圾的,应当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污水、污泥预处理设施及垃圾收集容器。前款规定的市容环境规范要求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环境爱护、市政园林等部门共同制定。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纳透景、半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齐、美观,色调、造型应当与四周环境相协调。城市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交通标记,不得阻碍平安视距,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城市道

31、路两侧的绿地、绿化小品及绿化设施,应当进行日常养护、定期修剪。第四节 建设工地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不具备封闭围挡条件的,设置围栏。(二)建设工地内靠近围挡堆放物料的高度不得超出围挡顶部。(三)建设工地范围外不得堆放物料、机具和废弃物等。搭建脚手架等设施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当防止扬尘,拆除作业应当实行湿式作业法;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干脆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河道。建设工地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第三十五条 除抢修、抢险等工程外,夜间二十二时至凌晨六时禁止在医疗区

32、、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噪声敏感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别须要必需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取得处置许可。未经许可的,不得擅自处置。建设单位依据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工程结束后应当刚好清理施工现场。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废弃物应当交给经核准的处置、运输、消纳单位处理。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运输单位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密闭运输;(二)严禁超载;(三)不得车轮

33、带泥行驶;(四)不得沿途丢弃、遗撒;(五)随车携带车辆运输处置证明和车辆准运证;(六)根据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运输到指定场地;(七)加装数字化监控设备,放大号牌应当清楚、完整;(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五节 居住区第三十八条 居住区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齐卫生。居住区内的道路应当保持平整畅通,整齐卫生;居住区内的车辆应当根据指定地点停放。居住区内的绿化应当定期养护,不得毁坏、侵占绿地。第三十九条 居住区内的公共设施应当规范设置,保持整齐完好;不得在墙面、楼道、邮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居住区的公共场所、公共绿地内不得晾晒、牵挂物品。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组织应当加强居住区内装饰、装修、建设行为的管理,对违法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劝阻无效的,向相关部门举报。居民进行装修、消遣、体育及其他活动时,应当实行有效措施限制音量,不得影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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