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docx

上传人:h**** 文档编号:10078744 上传时间:2022-04-08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34.9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2年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2022年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2年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docx(1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2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 则其次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xx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其次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需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

2、具体规划。具体规划分为限制性具体规划和修建性具体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须要,必需实行规划限制的区域。规划区的详细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依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须要划定。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激

3、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爱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平安的须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爱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

4、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连接。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刚好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听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

5、控告,应当刚好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十条国家激励采纳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加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次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限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爱护

6、生态环境、资源等须要严格限制的区域。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

7、组成人员的审议看法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探讨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看法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探讨处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看法和依据审议看法修改规划的状况一并报送。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相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

8、境爱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爱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料性支配。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动身,敬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爱护、防灾减灾等的详细支配。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9、,组织编制城市的限制性具体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次十条镇人民政府依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限制性具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限制性具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次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具体规划。修建性具体规划应当符合限制性具体规划。其次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

10、村民代表会议探讨同意。其次十三条首都的总体规划、具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心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支配的须要。其次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担当城乡规划的详细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一)有法人资格;(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方法,由国务院城

11、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编制城乡规划必需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其次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须要,刚好供应有关基础资料。其次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实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看法。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看法,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看法接受状况及理由。其次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第三章 城乡规

12、划的实施其次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敬重群众意愿,有安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其次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支配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当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须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支配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供应服务。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

13、、生活条件。第三十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爱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爱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安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爱护以及受爱护建筑物的维护和运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爱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支配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

14、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支配、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须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安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爱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马路、港口、机场、道路、

15、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爱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须要依法爱护的用地,禁止擅自变更用途。第三十六条根据国家规定须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看法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须要申请选址看法书。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6、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限制性具体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在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限制性具体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运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

17、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变更作为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刚好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赐予赔偿。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18、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运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须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具体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具体规划。对符合限制性具体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具体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

19、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运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

20、当根据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需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限制性具体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刚好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刚好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限制性具体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平安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运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详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17页 共17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报告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