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二)模拟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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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二)模拟题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二) 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 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 1.李某因涉嫌有意损害罪被刑事拘留,当镇干部进驻该村做善后工作时,李某之子纠集部分村民围住镇干部谩骂,砸坏镇干部的汽车、摩托车,并对镇干部进行殴打,要求放人。遭到拒绝后,李某之子等人将三名镇干部关在柴房达数个小时,三名镇干部后被赶来的公安人员解救出来。 问:李某之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将镇干部关进柴房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_ 正确答案:(李某之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在主观上,李某之子具有有

2、意阻碍镇干部执行公务的干脆有意;在客观上,李某之子对镇干部进行谩骂并实施殴打,同时还砸坏执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尽管这些行为有的指向人身,有的指向财物和设施,但是都属于妨害执行公务的暴力行为。因此,李某之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李某之子将镇干部关进柴房的行为,属于一种非法拘禁行为,但因为没有达到严峻危害程度,所以不单独构成非法拘禁罪。对此行为应当视为行为人妨害公务行为的详细组成部分,即行为人实行的是对人身自由施加限制的一种暴力行为,以此阻碍公务的执行。所以,对李某之子实施的非法拘禁的行为不应单独定罪。) 2.在防治“非典”期间,某村外出务工人员杨某、陆某两人从疫区返回老家,在老家所在县的汽车站下

3、车后,经县红十字会防疫人员检查发觉两人体温异样,红十字会有关工作人员快速实行措施要将两人隔离。但两人声称体温异样是在车上喝酒所致,而且两人根本没有在疫区停留,只是经过疫区。两人自恃有理,不听劝解,对实施隔离措施的工作人员先是谩骂、羞辱,进而拳打脚踢,致使车站秩序混乱,检查和隔离工作难以顺当进行。其间,两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被殴打致软组织受伤,一些桌椅和检测设备受到损坏。 问:杨某、陆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应当如何处理? _ 正确答案:(杨某、陆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在本案中,“非典”疫情并不单纯是一种严峻疾病的爆发和流行事务,同时还是干脆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突发事务,带有双重性质;红十字会

4、工作人员防治“非典”的工作及其他相关措施,也不仅仅是一般的疾病检疫和医疗救援工作,更带有代表国家紧急处理突发事务的执行公务的性质。在这种突发事务中,若行为人实行威逼、暴力手段,有意阻碍“非典”疫情防治工作的进行,同样属于妨害公务的行为。因此,本案中杨某、陆某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特征,构成妨害公务罪,对两人应根据共同犯罪处理。) 3.李某沿街张贴招工广告,巡查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员张某当场将广告没收,二人遂发生纠扯,其间李某用拳头将张某鼻部打成轻伤。张某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聘用的事业编制人员,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式编制。 问: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_ 正确答案:(李某的行为构成妨

5、害公务罪。依据2000年4月24日起施行的司法说明,张某尽管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式编制,在形式上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但张某没收李某广告的行为是接受国家机关托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使行政执法职务的行为,李某有意以暴力方法阻碍张某执行职务,干脆以暴力方法作用于张某的身体,将其鼻部打伤,属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托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行为,可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4.河北某县农夫范某的弟弟和弟媳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多次抗拒法院执行工作,该县法院依法确定司法拘留其夫妻二人15天。2022年7月10日,执法人员来到范家宣布并执行司法拘留确定。范

6、某闻讯赶到现场,指使其妻子等人躺在警车前,拦截警车,而后强行闯入警车把弟弟和弟媳带下。之后,范某伙同妻子和弟弟、弟媳等人手持砖头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殴打、辱骂,有5名法院工作人员被打成稍微伤。范某暴力抗法达2小时之久。 问:范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_ 正确答案:(范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据关于执行刑法第三一百零一一十三条的说明的精神,以暴力、威逼,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阻碍法院执行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可以妨害公务罪论处。须要留意的是,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区分。第一,妨害公务罪通常必需是以暴力、威逼方法实施,且行为人侵害公务人员的行为必需发生在后

7、者依法执行公务期间,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则不要求必需运用暴力、威逼的方法,可以是能够损害法院裁判约束力、权威性的任何方法。其次,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则是特别主体,即必需具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或者依照法律对判决、裁定负有帮助执行义务的人。本案中范某的行为属于妨害公务罪,其弟弟、弟媳依据案件状况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5.贾某以牟利为目的,伪造我国驻某国使馆领事部关于赴该国的入境管理证、担保书等假证明书共计40多份,并在这些假证明书上盖上自己伪造的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部的印章,然后将其卖给他人,先后获利7万余元。 问:贾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8、 _ 正确答案:(贾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本案中,贾某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擅自制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仍旧基于获利目的而为之,具有干脆有意;客观方面,贾某实施了详细的伪造我国使馆的有关公文、证件和印章的行为。因此,贾某的行为符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特征,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贾某出卖伪造的公文、证件的行为被伪造行为所汲取,不再单独定罪。) 6.黄某从2000年1月以来购买特地设备,先后伪造该市财政局、规划局、土地局、房产局等不同部门的大量公文,并私刻多枚公章,以牟取非法利益。在调查过程中还发觉其还伪造了大量根本不存在和已经撤销的国

9、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 问:黄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_ 正确答案:(黄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本案中值得留意的是黄某伪造根本不存在和已经撤销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的行为性质。由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以及公众对于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合理信任,因此,无论行为人所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是否有其真实存在的原型,只要其被伪造出来就可能使公众产生错误相识,就会干脆侵害到国家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因此,本案中黄某伪造根本不存在和已经撤销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的行为仍旧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7.某乡卫生院医师

10、陈某与其同乡林某共同策划,由林某供应伪造的绝育手术证明书,由陈某为育龄妇女做假结扎手术并填制绝育手术证明书,从中获得的非法利益由两人共同共享。而后,林某将一本伪造的50份绝育手术证明书和私刻的“县安排生育服务中心证明章”和县医院院长的私章各一枚交给陈某运用。陈某先后为该县的育龄妇女苏某等6人做假绝育结扎手术,填写伪造的绝育手术证明书并加盖伪造的印章后,交给育龄妇女,从中收取人民币共计7300元,陈某分得赃款4000元。 问:陈某和林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应当如何处理? _ 正确答案:(陈某的行为和林某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两人属于共同犯罪。 本案中,陈某、林某事前通谋,以获利为目的

11、为育龄妇女做假手术,并用伪造的绝育手术证明书予以证明,两人在主观上具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干脆有意;客观上两人进行分工,林某实施了详细的伪造行为,陈某则详细运用了伪造的证件和印章,因此,两人的行为符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的特征,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两人应当根据共同犯罪处理。) 8.蔡某为下岗工人,先后多次在该市不同发廊要求发廊小姐为其进行全身按摩,按摩后,蔡某出示随身携带的假“公安工作证”,冒充公安人员,借口发廊搞色情按摩,对发廊处以肯定数额的罚款,从而获得非法所得。蔡某以此为手段,先后骗得多家发廊经营者的人民币6000多元。 问:蔡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_ 正确答案:(蔡某

12、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本案中,蔡某主观上明知自己是下岗工人,不具有公安执法人员的身份,却意图冒用此身份,获得非法利益,因此,具有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身份诈骗钱财的干脆有意;客观上,蔡某冒充公安人员执法,使受害人产生错误相识接受其罚款,从而获得非法利益,因此,蔡某的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9.任某系某公安局办公室的警务人员,一日了解到顾某因涉嫌有意损害被刑事拘留,但行为性质并不严峻,于是身着警服私自找到了顾某的妻子赵某,自称是分管刑事侦查的公安局副局长,只要赵某给他5万元,可把这件事“摆平”,使顾某无罪获释。赵某深信不疑,遂凑足5万元交给任某。任某

13、收到钱后,并未给赵某办任何事。后顾某因为其有意损害行为受到追诉,赵某即告发了任某。 问:任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_ 正确答案:(任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本案中,任某主观上明知自己只是公安局办公室的一般警务人员,无权对顾某案件的处理做出确定或提出看法,但却冒充公安局的领导,借此身份获得非法利益,具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诈骗财物的干脆有意;客观上任某谎称自己是分管刑事侦查的副局长,能够为赵某帮忙,从而获得赵某的信任,骗取其现金5万元。因此,任某的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特征,应当以招摇撞骗罪定性。 本案值得留意的是任某的行为手段。任某虽然是公安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特征,但并不具有更高

14、一级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其冒充公安局副局长的行为,仍旧属于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在招摇撞骗罪中,应当留意的是行为人所冒充的身份,行为人本身的身份特征并不重要,其对犯罪成立没有影响。) 10.郭某和代某冒充人民警察,某日在某区劳务市场以检查暂住证为名,对多个无证民工实施罚款,获得现金2500多元。随后,两人以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为由,将一名无暂住证,也无身份证的打工女青年陶某从该市场带至偏僻处,以言语恐吓陶某,威逼将其遣送回原籍。陶某一再请求两人不要这样做,后来两人同意放陶某走,但提出必需与陶某发生性关系,陶某被逼无奈,只好答应。 问:郭某、代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应当如何处理? _

15、正确答案:(郭某、代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和强奸罪,两人属于共同犯罪。 本案中,两行为人有意冒充公安人员,对民工施以罚款、骗取钱财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没有疑问,本案的疑点在于两行为人与陶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我们认为其应当构成强奸罪,而非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假借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使被害人形成错误相识,对行为人产生信任,从而自愿从事某种行为,使行为人获得某种财产性利益或其他利益。在本案中,陶某虽然对郭某、代某两人的身份深信不疑,但要其以出卖肉体为代价换取自由仍旧是违反其意志的。换言之,陶某当时是慑于两人的胁迫才与之发生性关系,并非出于自愿。因此,郭某、代某两人的强奸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特征,应当根据强奸罪定性。 由于两人先后触犯招摇撞骗罪和强奸罪,因此,应当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11页 共11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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