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四)模拟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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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四)模拟题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四) 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 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 1.自11013年至2022年的15年时间里,汪某依靠经商积累,与当地政府、司法机关的某些官员有了特别的交情,还先后笼络了张某、李某等11名社会闲散人员成为骨干,成立了润峰实业有限公司。 2004年4月,许某等4人在当地合伙开矿过程中产生冲突,许有意卖掉矿产。汪某见有利可图,欲低价购买,由于压价太过,许不同意卖矿。汪便指使下属去威逼许,并以373万元的低价强行将该矿收买,且在支付260万后便不再支付余款。几个

2、月后,汪某便以750万元的高价强迫杨某购买此矿,非法获得380万元。 2022年9月,汪某听说陈某、刘某因另一宗合伙开矿之事发生纠纷,便出面“摆平”此事。汪某见有利可图,便命下属李某等20多人携带砍刀、木棍前去“护矿”,威逼刘某退出采矿,并威逼陈某索要人民币101万元。 汪某等人还非法开设赌场,大肆非法敛财,多次打伤参赌人员。汪某的润峰公司在20012022年,还逃税4500多万元。 问:对汪某等人的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_ 正确答案:(汪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强迫交易罪、巧取豪夺罪、开设赌场罪、有意损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逃税罪等,对上述各罪依

3、法实行数罪并罚。 汪某为首在长达15年的时间内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人数较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具有肯定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逼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行贿手段,腐蚀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包庇,使其在较长时间内,在当地矿业等领域形成一霸,严峻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汪某等人的行为符合了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征。 汪某等人的行为在构成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同时,又实行了行贿、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应依照刑法第294条第3款的规定按数罪并罚原则惩罚。) 2.2022年8

4、月,某地的生意人江某做生意亏了本,于是动起了歪脑筋,联络玩蟋蟀时相识的罗某、聂某、张某,确定将本省的蟋蟀爱好者组织起来,用斗蟋蟀的方式赌博。四人分工,江某亲自去收购蟋蟀,张某、罗某负责组织人、找场地、找工具,聂某当裁判。经过两周的惊慌策划,于9月下旬先后四次组织了73多人参加蟋蟀赌博,赌资累计9万余元,江某等4人从中抽头5000多元。被群众举报后遭查获。 问:对江某、罗某、聂某、张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为什么? _ 正确答案:(江某、罗某、聂某、张某构成共同赌博罪。 江某等4人组织几十人,以斗蟋蟀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符合了赌博罪中聚众赌博的行为特征。依据司法说明,“聚众赌博”的一种表现是组织

5、三人以上赌博且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3)参赌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本案中,江某等4名被告组织73余人参赌,累计赌资已达9万余元,抽头渔利数额已达5000元以上,完全符合上述司法说明的规定。江某等4人主观上具备干脆有意并以营利为目的。故江某等4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了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江某、罗某、聂某、张某4人共同策划,进行了不同的分工,共同完成了聚众赌博的行为,并共同抽头渔利,故应按共同赌博罪,各自担当相应的刑事责任。) 3.李某是某市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病鉴定小组副组长,受该市某区人民法院托付,在负责鉴定信用卡诈骗案

6、被告人陈某有无刑事责任实力时,受陈某父母的托请,明知陈某有完全刑事责任实力,却违反事实,有意鉴定陈某为“精神分裂症(早期),无刑事责任实力”,意图使被告人陈某躲避法律制裁。后经该省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技术鉴定组复鉴,证明陈某无精神病,作案时有刑事责任实力。 问: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_ 正确答案:(李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本案中,李某在主观上明知被告人陈某具有刑事责任实力,却违反事实将其鉴定为无刑事责任实力人,属于隐匿罪证的行为;陈某为了开脱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使其躲避法律的制裁,主动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干脆有意。客观上,作为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病鉴定小组副组长,李某具有鉴定人这一特别身份

7、,在接受人民法院托付,为被告人进行鉴定的诉讼过程中,出于个人私情,有意对被鉴定人作出虚假的“无刑事责任实力”的鉴定,隐瞒了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情节。因此,李某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符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某县公安局接到张某的报案,声称其经营舞厅的雇员梁某被姜某殴打致死。公安局即派人进行调查,法医顾某对梁某的尸体进行了检验。顾某在检验尸表时,发觉踝关节上有一伤痕,已结痂,顾某认为该伤痕很稍微,与死因无关,便未记入笔录。顾某对头部、胸腔、腹腔等部位检查后,未发觉明显的损伤及异样现象。当天晚上,依据尸检状况,顾某口头向局领导汇报,梁某系疾病导致死亡,可以解除暴力

8、打击致死的可能。而后,顾某重新整理制作了尸检笔录其次页,并与原尸检笔录的其次页进行了更换。一周后,顾某正式制作了“关于对梁某尸体检验分析看法书”,结论为“梁某系疾病引起的休克死亡”。犯罪嫌疑人姜某遂被无罪释放。在尸体鉴定做出50多天后,姜某虽不相识顾某,但为了表示对顾某的感谢之情,先后两次请顾某吃饭,并向其赠送烟、酒等礼物。后梁某家属又进行申诉,经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的复核鉴定,结论为“死者梁某生前患有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在胃高度充盈及胃黏膜出血等因素刺激下,导致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 问: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伪证罪?为什么? _ 正确答案:(顾某的行为不符合伪证罪的主要特征,不构成犯罪。

9、本案中,在主观方面,顾某并没有隐匿罪证从而包庇姜某不受刑事制裁的犯罪有意,因为顾某和梁某死亡案件中的嫌疑人姜某无任何关系,顾某虽然后来相识姜某并接受姜某的吃请及礼物,但该行为与顾某之前作出的有利于姜某的鉴定结论无干脆的联系。在客观方面,顾某在检验尸体时认为尸表有一结痂伤痕与死因无关,未记入笔录,而且在整理尸检笔录时将原笔录其次页更换,这些行为并不合乎法律规定,但并非犯罪的有意行为。另外,高级人民法院的复核鉴定看法也证明白顾某作出的尸检鉴定报告是正确的。因此,顾某在客观上没有实施违反事实真相作出非法鉴定的行为。综合全案,顾某的行为不构成伪证罪。) 5.某厂职工李某搭乘王某驾驶的出租车回家,在车行

10、至其所居住的小区门口时,双方因付车费问题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王某用刀将李某头部砍伤,李某随即到小区医务所进行了包扎治疗。凌晨时分,李某被人搀扶前往某医院外二科接着进行治疗。李某的父亲(该医院院长)叫来外二科主治医师杨某接诊,杨某对李某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对其输血800毫升,并支配李某住医院接着治疗。后来,人民法院对王某有意损害李某一案进行审理,并托付法医鉴定中心对李某的伤势做法医复合鉴定,该中心派法医多次到医院调取李某的住院病历。由于李父事前关照杨某把其子的受伤状况写得重一点,让王某多受点罪,所以杨某主动拿出他所写的虚假抢救记录复印件交给法医。法医鉴定中心遂以杨某的陈述和治疗记录为依据,对李某的

11、伤情做出了重伤结论的复核鉴定。法院后来以有意损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7年。一审判决后,王某提出上诉。经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据此,法院以有意损害罪重新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 问:李父、杨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二人的主体身份有何特征? _ 正确答案:(杨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杨某受到李父的指使,意图加重王某的刑事责任,对确定案件性质的李某的伤情,有意向司法鉴定人员作虚假证明,致使法医鉴定中心做出了错误的复核鉴定,造成法院对王某轻罪重判的严峻后果。其行为符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留意的是,本案中,杨某是负责李某伤情处理的医院医生,

12、对李某的伤情有干脆的了解和相识,因此其身份特征是证人,而非鉴定人。 本案中李父属于案外人,不具有证人的身份,因此其指使杨某作伪证的行为不构成伪证罪,而应当构成妨害作证罪。) 6.修某于11015年向好友柳某、甄某借款30万元给在外地投资打油井的姐姐,约定月息1分至2分不等。借条系修某签字。其姐在外地打井失败,无钱归还。修某背上了巨额债务。2022年4月,柳、甄二人将修起诉至法院要求还款。修为了达到少还柳等二人借款的目的,遂伪造了一张向熊某借66万元的借条,约定月息1.5分,借条落款是11016年12月10日,然后让熊某去起诉自己。修某拥有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产,她想法院判决拍卖房子的款去偿还债

13、主,只能按比例还给柳、甄二人,就不用全额还清了。2022年2月,熊某持修某伪造的借条起诉修某偿还66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借款。法院判决修某偿还借款。 柳、甄得知熊某的起诉并获法院判决后,遂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有诈。检察院将66万元借条作了鉴定,鉴定出借条内容系2003年5月之后书写而成,这与借条的落款时间11016年12月10日相差甚大。在科学鉴定结论面前,修某、熊某承认了作假借据的全部实情。 问:对修某、熊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为什么? _ 正确答案:(修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熊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本案中,修某为达到少偿还债权人柳某、甄某款项的目的,指使熊某作伪证,通过法院的民事审判获

14、得不法利益,侵扰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符合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的妨害作证罪的构成特征。熊某则以有意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符合刑法第307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了帮助伪造证据罪。) 7.沈某将他自己的汽车借给王某运用,王某驾驶该车将一骑三轮车的人撞伤后开车逃逸,伤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找到沈某说明真相后,逃回老家躲藏。公安机关确定肇事车辆系沈某全部,遂传唤沈某了解案情,沈某未向警方照实陈述自己所了解的事实真相,声称汽车从未借给他人运用,是自己驾驶不慎撞到路边围栏而受到损坏的。 问: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_ 正确答案:(沈某的行为构成包庇罪。 本案中,沈某在主观上明知王某交通肇事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仍旧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意图使王某躲避刑事追究,具有包庇罪的干脆有意;客观上,沈某在公安机关传唤时,没有供应案件的真实状况,反而为包庇王某作伪证。因而,沈某的行为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8.韩某在 第10页 共10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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