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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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摘 要】本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电子证据及其证据规则。本部分通过界定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的方式明确电子证据为何。其次部分: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本部分通过介绍我国法律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引出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足。第三部分: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本部分通过案例的方式进一步说明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足,并引出针对该不足的解决方式。 【关键词】电子证据;证据收集;证据认证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网络和电子产品已经深化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当中,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享受到科技带来的便利越来越多,对科技的依靠也越来越大,如交友、购物、旅游、消遣等体验,许多都在互联网这个大平台

2、上得以实现,这也是眼下浩大的年轻群体应用最广泛的形式。电话、短信、邮件、微信、微博等传递信息的电子数据形式日益丰富,在提高人们工作和生活效率的同时,也起先引发越来越多的新形式纠纷和违法行为。从十年前刑法领域的网络犯罪、学问产权领域的侵权纠纷,渐渐扩展至一般的经济合同纠纷乃至民间借贷纠纷。纠纷诉诸法律,诉讼中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亦日益广泛。 电子证据作为证据领域的一个新生物,日益进入司法实务中,2022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证据种类之一,但是,当前仍没有明确的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则,法律工作者、尤其是法官们如何对待该类证据,成为当前中国司法实务中的一大难题。 一

3、、电子证据及其证据规则 电子证据 目前,学界对电子证据的定义还未形成一个广泛接受的明晰表达。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1016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是指通过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对电子签名界定为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中国证据法草案第157条,“凡是当事人用于证明或者有助于证明其事实主见的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

4、,都属于电子信息证据。” 从上述界定看,电子证据的产生,基于这几个方面的因素或包含这几方面核心内容:一是其产生于电子技术,二是其功能是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三是其表现形式为电子信息。 电子证据的特征 把握电子证据的特性,明确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不同之处,才能对其特性有针对性地开展探讨和进行立法。综合学者的探讨,电子证据的特性主要表现在高技术性、脆弱性、无形性、开放性、分散性等几个方面。 电子证据的高技术性,是指相比传统证据,其形成、传输、存储、输出等都依靠于计算机技术。现代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又使得这种高科技性能为一般大众所驾驭,因而电子证据无论是在民事领域,还是在刑事领域,都会随着现代计算机技术

5、的发展日趋增多。而电子证据法律规则的缺乏和滞后,也日益无法应对这一趋势。此外,电子技术的精密性,一方面能够避开如证言的误传、书证的误记等其他证据的一些弊端,但是因其技术的普及,使得一般人都可能对其进行截取、监听、窃听、删改和毁灭,而且这些操作从技术上讲,也往往难以查清,又使其具有脆弱性的一面。 电子证据的无形性,是指电子证据以电子信息的形式进行存储和传输,它以数字编码的形式存储,以电磁脉冲、光束运行,这些形式都只是在计算机系统内部,无法通过人的感官干脆感知。而且,这些信息输出的形式也是多样的,有通过屏幕显示文字、图片、视频,也可以输出为纸质文件。正是由于这种无形性,假如其在存储、传输或输出过程

6、中随意一处出现差错,无论是人为的,还是系统错误,都难以查清。 电子证据的开放性,是指因网络技术的普及,电子信息可以通过网络广泛传播,即使不通过网络,也可以通过拷贝方式无限复制,随时向外传播。这种开放性和分散性,一方面有利于电子证据的采集,但是另一方面,因为网络资源浩如烟海,筛选可用信息有时又如大海捞针。 电子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规则除一般证据规则外,还有自身的特定规则,这些特定规则包括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规则、证明力规则,以及诉讼过程中的证据运用规则,如电子证据的采集、提出、审查、质证、认证规则等。 证据是司法裁判、实现司法正义的基础。随着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电子化的民事纠纷

7、越来越多,当前,电子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于司法实践中,但是电子证据要真正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必需须要构建一系列的规则。电子证据规则构建的滞后,无疑会成为中国法治建设前行的绊脚石。电子证据如何归类和定位,如何采集、鉴定,如何在庭审中出示、质证和认证,如何采信和衡量其证明力,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民事程序法所必需解决的。 二、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的普及,我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的立法看法虽然特别主动,但是,我国关于互联网的法规大多集中在通信管制等方面,有关电子商务的运行和交易行为等方面没有实质性的法律出台,目前我国有关电子证据的立法依旧非常滞后。在我国,作为电子证据法的母法

8、的证据法、电子商务法等还都尚未出台,更谈不上存在单独的电子证据法 。但是,我国有关电子证据的立法也并非空白。我国有关电子证据的立法散见于各类法律之中,如合同法电子签名法道路交通平安法行政许可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以及地方性规范。其中,合同法第11、 16、 26、 33,、34条等,特地对数据电文做出了规定,并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从这些法律规定内容看,我国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大多是关于电子证据收集和保全的,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等,而关于电子证据证明资格和证明力的规则几乎没有。而且这些法律之间有关电子证据的立法也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对于电子证据的表述也各

9、不相同,有“电子记录”、“数据电文”、“电子数据交换”等等,多达十余种。面对日益增多的电子证据,立法的滞后,使得司法人员在处理这些证据时,往往将其输出或转化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式,这既奢侈了司法资源,也增加了这些证据的易变性。 三、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自11016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结原告薛某与被告张某侵权纠纷案以来,全国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已多数次地遇到了电子证据认证的难题,也有许多的电子证据为法院所采信,如南宁市永新区法院受理的原告曾建国诉被告王玲玲欠款案、梁灏英诉覃军勇名誉侵权纠纷案短信息侵扰名誉权案等。2022年8月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东莞市某光

10、电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某实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判决,这是我国首例微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没有正式签订书面合同,协商、转账等均在微信上进行完成,这样的合同纠纷案件,所依据的微信截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物流单和网上查询单等证据,均为电子证据。 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电子证据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了独立的法律地位,但是,仍须要一套详细可操作的取证、质证、认证规则和证明标准。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电子证据在司法中的运用。 电子证据的取证 电子证据的取证包括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电子证据除具有传统证据的特点之外,还有高技术性和数字性等自身的特点,因此,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除应当遵守传统证据

11、取证规则外,还必需依据其自身特点,从收集的主体、内容、和范围等方面确立一套特性标准,以保证收集到的电子证据能够作为诉讼证据来运用。 第一,收集的主体应当是同时具备计算机专业技术和法律学问的人员。司法实践中,可以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在司法人员的指导下“聘请有专业学问的人”参加电子证据收集活动。对于不具备专业学问的一般人员,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应当刚好实行措施收集第一手资料,以便日后作进一步技术分析。例如,在网上购物过程中,消费者应留意刚好收集不同交易时段的网页信息,双方关于交易信息的闲聊记录,以及网上支付时生成的交易订单号码和网银账户变动信息等。 其次,收集电子证据也要遵循肯定的合法程序。一般主体在收集

12、电子证据过程中要依照法律规定“严禁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或者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值手段获得证据。” 第三,当事人收集证据,要依据与案件的关联性合理确定取证范围。比如在电子商务中,订立合同的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电子合同本身、生成订单的网页记录等,都对还原电子交易这一过程起着干脆或间接的证明作用,因而具备了相关性。 第四,要讲究肯定的收集技术,确保收集到的第一手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 由于电子证据的困难性,对电子证据的保全可以实行不同的措施。如,进行电子证据的公证和申请专业技术鉴定。对一些重要的电子证据,证据持有人可在公证机关对其进行电子证据的公证。司法机关

13、在难以推断电子证据真实性时,如确有必要,可要求双方当事人托付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也可要求证据申请专业技术鉴定,并要求专家证人出庭说明。 电子证据的认证 认证是取证、举证、质证的目的和归宿,一种事物要成为诉讼证据必需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电子证据同样如此。对电子证据的认证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审查电子证据是否具备进入诉讼的资格,二是对作为诉讼证据运用的电子证据本身的证明力大小作出推断。电子证据的专业性较高,对其进行认证,应当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再由鉴定人员出庭参加质证。 电子证据是信息技术在发展中逐步与证据制度结合而产生的一个人前沿性问题,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已经给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但是,现行证据法律体系仍未形成对电子证据的统一规则,因此,探讨电子证据的产生、发展和应用规律,有助于促进电子证据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有助于消退当前司法实践中对电子证据认知上存在的误区,加快我国信息化社会进程;有助于推动我国电子证据的立法,完善我国证据法律体系。 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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