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的应用bywn.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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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证据据在民事事诉讼中中的运用用提要要: 网网络时代代的来临临,给民民事诉讼讼法和证证据法带带来了前前所未有有的挑战战。电子子证据以以完全不不同于传传统证据据的独特特表现方方式,成成为了一一种新型型证据。由由于我国国现行法法律对电电子证据据的规定定尚不完完善,导导致在法法学理论论上和司司法实践践中对其其收集原原则、可可采性和和证明力力等问题题没有统统一的标标准,需需进一步步研究完完善。一、民民事诉讼讼中电子子证据的的收集和和制作(一一)电子子证据的的收集原原则1.合法性性原则民民事诉讼讼中对电电子证据据的收集集应当符符合我国国民事程程序法以以及实体体法的相相关规定定,只有有以合法法的方式式收

2、集的的证据才才具有证证明效力力。其合合法性主主要体现现在以下下几方面面:第一一,收集集的电子子证据必必须具有有真实性性,不得得提供虚虚假、伪伪造的证证据;第第二,电电子证据据的收集集方式必必须合法法,不得得采取威威胁、引引诱他人人提供虚虚假证据据,隐瞒瞒重要事事实,也也不得采采取非法法的方式式收集电电子证据据。第三三,电子子证据收收集形式式要合法法。2.客观性性原则在民民事诉讼讼中,收收集的电电子证据据的事实实材料必必须全面面、客观观地反映映证据的的本来面面目。证证据是客客观存在在的事实实,收集集证据的的过程就就是发现现、认识识客观事事实的过过程,是是主观与与客观相相统一的的过程。我我国民民事

3、诉讼讼法第第33条条规定,证据只只有查证证属实,才能作作为认定定事实的的根据。这这就要求求当事人人及代理理人在证证据收集集过程中中切忌先先入为主主、主观观臆想代代替客观观事实或或者随意意取舍,更不能能弄虚作作假,制制造假证证据。3.科学性性原则首先先对电子子证据的的收集既既要全面面又要集集中,只只有全面面收集能能够反映映案件情情况的一一切证据据,才能能掌握案案件的真真实情况况,才能能使证据据所反映映的法律律事实更更接近于于客观事事实。第第二,收收集证据据要讲究究方式、方方法,防防止泄露露国家机机密和商商业秘密密。第三三,电子子证据的的收集要要充分运运用科学学技术手手段。在在电子证证据的收收集时

4、经经常会遇遇到各种种各样的的复杂问问题,在在该证据据的收集集上要充充分运用用科学技技术手段段来获得得、提取取和固定定。现代代科学的的飞速发发展也为为当事人人提供了了各种先先进的手手段11。4.迅速及及时原则则由于于电子证证据极易易被篡改改,且会会以光速速通过网网络传输输,从而而泄露国国家机密密或商业业秘密。为为避免造造成更大大的损失失,在提提取电子子证据时时应迅速速、及时时。另外外,最最高人民民法院关关于民事事诉讼证证据的若若干规定定规定定了当事事人举证证的时限限,在举举证期内内不提交交相关证证据,则则视为放放弃举证证权利。收收集证据据是一项项时间性性较强的的工作,若因拖拖延不及及时收集集固定

5、证证据,则则可能因因证据的的灭失而而承担举举证不能能的败诉诉风险。(二二)电子子证据的的收集方方法电子子证据不不同于传传统证据据的形式式,那么么它在取取证的程程序及思思路上也也与传统统的取证证方法不不同。第一一,通过过一定的的技术手手段,将将电子数数据以法法定的证证据形态态或是法法庭可以以采纳的的证据形形式固定定。法定定的证据据形态一一般是可可见、可可感知的的物质形形态,而而电子证证据原本本只是一一种磁或或者电的的脉冲,只有通通过一定定的技术术手段转转换为可可感知的的形态,才能具具有证据据的形式式,也才才能在法法庭上作作为证据据展示。有有关输出出文件必必须在以以下前提提下才具具证据形形式: (

6、1)输出该该数据的的计算机机必须是是该证据据的原始始存储处处。(22)该数数据在输输入和输输出时计计算机的的运作状状态良好好。具备备了这两两个前提提,电子子数据才才被固定定为具有有证据形形式的证证据材料料2。对于于某些非非文档(如多媒媒体视听听资料)的电子子数据的的原件,须借助助一种更更为可能能的高容容量载体体,如电电脑光盘盘,除了了按照严严格的取取证过程程,这种种载体介介质宜适适用一次次性只读读光盘(CD-ROMM)来刻刻制为佳佳,以最最大程度度减少采采用多次次可写光光盘(CCD-RRWM)的可被被擦写修修改的风风险,保保证这种种取证的的绝对固固化的效效果,再再回归到到法庭的的相关设设备的还

7、还原举证证,系统统达到完完善的证证明信息息的司法法传递3。第二二,对于于电子商商务的贸贸易双方方而言,可以收收集并提提取网络络服务商商储存的的资料。由由于网络络服务商商具有资资料保密密和存储储的义务务,对于于用户和和数据采采用密码码方法或或其他方方法给予予特殊保保护,所所以当贸贸易双方方发生纠纠纷时,可以将将存放在在网络服服务商那那里的电电子档案案作为有有效的诉诉讼证据据。第三三,电子子证据的的诉讼保保全。我我国民民事诉讼讼法第第74条条规定:“在证证据可能能灭失或或者以后后难以取取得的情情况下,诉讼参参与人可可以向人人民法院院申请证证据保全全,人民民法院也也可以主主动采取取保全措措施。”在在

8、网络环环境下维维护权利利人的利利益,规规范网络络环境秩秩序,除除当事人人申请外外,法院院也可以以适当地地主动采采取保全全措施。对对于电子子证据的的诉讼保保全分为为诉前证证据保全全和诉讼讼证据保保全。电子子证据的的诉前保保全问题题,最高高人民法法院参照照民事事诉讼法法第774条,同时参参照TRRIPSS协议的的相关规规定精神神制定了了关于于诉前停停止商标标专用权权行为和和保全证证据适用用法律问问题的解解释(以下简简称诉诉前保全全解释),其中中明确了了诉前证证据保全全的规定定,依该该规定当当事人申申请电子子证据保保全应当当具备的的条件是是:申请请保全电电子证据据的具体体内容、范范围、所所在地点点;

9、请求求保全的的证据能能够证明明的对象象;申请请的理由由,包括括证据可可能灭失失或者难难以取得得,且因因为客观观原因不不能收集集的具体体说明。该该解释第第11条条规定,法院对对保全申申请应审审查:被被申请人人正在实实施或者者即将实实施侵权权行为;不采取取保全措措施会给给申请人人的合法法权益造造成难以以弥补的的损失;提供担担保的情情况;采采取保全全措施是是否损害害社会公公共利益益。诉前前证据保保全的开开展,目目前处于于初始阶阶段,有有许多问问题有待待进一步步研究与与完善,因此,最高人人民法院院对于诉诉前证据据保全的的态度是是“稳妥妥、慎重重”,但但并不限限制对诉诉前证据据保全的的适用。电子子证据诉

10、诉讼保全全,对于于法院来来说,是是面临一一个全新新课题。法法院除了了要选择择相关的的备份程程序、收收集磁盘盘等物质质载体为为目标,并且对对相关的的使用人人制作者者进行必必要的询询问外,还应在在专家的的指导下下开展相相应的保保全工作作。在保保全过程程中不可可避免地地要碰到到各种各各样的技技术问题题,而专专业人员员能够帮帮助法院院最大限限度地获获取相关关资料,并能进进行司法法分析,帮助恢恢复残留留数据和和其他隐隐藏或丢丢失的数数据,通通过制作作镜像拷拷贝来将将被删除除的文件件或其他他残留数数据在硬硬盘驱动动器和软软盘上得得到恢复复。第四四,电子子证据的的公证保保全。公公证证据据的证明明力高于于一般

11、证证据。我我国民民事诉讼讼法第第67条条规定:“经过过法定程程序公证证证明的的法律行行为、法法律事实实和文书书,人民民法院应应当作为为认定事事实的根根据。”最最高人民民法院关关于民事事诉讼证证据的若若干规定定第777条规规定了公公证文书书的证明明力一般般大于其其他书证证、视听听资料和和证人证证言。在在涉及网网络电子子证据的的纠纷案案件中,由于电电子证据据本身具具有易复复制、易易改动、易易销毁的的特点,当事人人收集证证据非常常困难,对所取取得的电电子证据据的真实实性以及及收集证证据方式式的合法法性证明明更加困困难,因因此,越越来越多多的当事事人采取取申请国国家公证证机关公公证保全全的方式式取得电

12、电子证据据。二、电电子证据据的可采采性电子子证据的的可采性性即该证证据的证证据资格格,它涉涉及何种种证据能能够进入入诉讼程程序或其其他证明明活动的的问题,或者说说,何种种证据应应被排除除在诉讼讼程序或或其他证证明活动动之外的的问题。一一种事实实材料具具有证据据资格,必须满满足两个个条件:一是当当法律对对该证据据形式有有特定要要求时,该事实实材料符符合这种种特定的的形式要要求;二二是该事事实材料料的调查查收集及及程序符符合法律律的要求求。对证证据资格格的考查查,也应应从这两两方面进进行44。(一一)民事事诉讼中中电子证证据的形形式合法法性考查查电子子证据的的形式合合法性是是指电子子证据必必须符合

13、合法定形形式。电电子证据据是以无无纸化形形式生成成、存储储、或通通讯的信信息,它它可利用用多种技技术,复复合声音音、图像像、文字字等多种种形式,完整、准准确、连连续地反反映案件件事实。目目前我国国对电子子证据的的归类尚尚有争议议,而诉诉讼理论论界大部部分将其其归入视视听资料料,以作作为我国国法律认认可的证证据之一一。我国国合同同法规规定了签签订合同同可以采采用书面面形式,而数据据电文是是书面形形式的一一种;电电子签名名法第第7条规规定:“数数据电文文不得仅仅因为其其是以电电子、光光学、磁磁或者类类似手段段生成、发发送、接接收或者者存储的的而被拒拒绝作为为证据使使用。”因因此数据据电文是是符合法

14、法律规定定的合法法形式。(二二)民事事诉讼中中电子证证据的收收集方法法及程序序的合法法性考查查电子子证据的的取证主主体、形形式及收收集程序序或提取取方法必必须符合合法律的的有关规规定。电电子证据据的合法法性特别别体现于于其生成成、传递递、存储储、显现现等方面面,它在在运行各各环节容容易出现现对言论论自由权权、隐私私权等公公民基本本权利的的侵犯,因此,合法性性是电子子证据可可采性的的一个重重要标准准。世界界上绝大大多数国国家对于于非法证证据并不不一律排排除,我我国也规规定了有有限的非非法证据据排除规规则,对对于电子子证据而而言,凡凡是其生生成、取取得等环环节不合合法,且且其不合合法程度度足以影影

15、响证据据真实性性的,或或者足以以影响某某一重大大权益的的,则可可考虑对对其加以以排除5。无无论是当当事人还还是法院院,收集集证据的的方式、手手段、及及程序不不应违反反法律的的强制性性规定,否则该该证据不不能作为为诉讼证证据使用用。因信信息系统统的复杂杂性和多多样性,法律还还无法对对信息系系统环境境下的取取证程序序和方法法作出正正面的规规定,一一般只要要不违反反取证所所列明的的非法情情形就推推定取证证合法。在在取证时时需要注注意相关关的问题题:1.通过非非法软件件生成的的电子文文件不具具合法性性非法法软件包包括非法法制售和和非法录录制的软软件。我我国国国家版权权局关于于不得使使用非法法复制计计算

16、机软软件的通通知、计计算机软软件保护护条例、关关于计算算机软件件著作权权管理的的通知等等一系列列的行政政法规都都要求企企业不得得使用非非法软件件。软件件的合法法与否直直接关系系到电子子证据是是否符合合合法性性标准。在在民商事事活动中中诚信原原则是一一项基本本的原则则,因此此,对于于非法软软件所生生成的电电子文件件在民事事诉讼中中,一般般不得采采纳。2.通过非非核证程程序生成成的电子子文件不不具合法法性这里里的核证证程序是是指由法法定机关关对有关关应用软软件按一一定的标标准和步步骤进行行审核,审核合合规就签签发相应应证书的的程序。如如根据信信息产业业部软软件产品品管理办办法第第7条规规定,软软件

17、产品品实行登登记和备备案制度度。未经经软件产产品登记记和备案案或被撤撤销登记记的软件件产品,不得在在我国境境内经营营或者销销售。软软件产品品获得软软件产品品登记证证书并经经信息产产业部通通告,则则软件产产品通过过了核证证程序。通通常情况况下,由由通过核核证程序序应用软软件生成成的电子子文件推推定其具具有合法法性66。在在我国国国家主管管部门未未全面对对计算机机程序在在电子商商务活动动中的使使用作出出规定,仅有一一些电子子商务辅辅助活动动使用计计算机程程序或软软件作出出了核证证的规定定。从电电子商务务发展的的角度来来看,对对于计算算机程序序提高审审核许可可力度只只是迟早早的事情情。3.通过窃窃录

18、方式式获得的的电子证证据不具具合法性性最最高人民民法院关关于民事事诉讼证证据的若若干规定定第668条规规定:“以以侵害他他人合法法权益或或者违反反法律禁禁止性规规定的方方法取得得的证据据,不能能作为认认定案件件事实的的依据。”我国的司法审判历来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往往蜕为追求功利性质的结果正义,违反程序正义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从根本上危害了法律正义。在民事诉讼中,通过安装窃听装置等方式窃录获得的证据,采用了法律所禁止的方法,另外,有些则是秘密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而取得他人计算机内的资料,这些方法均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往往也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这些证据没有排除

19、的话,就会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也很难保证这些证据的取得时没有经过人为的删减。19995年年3月66日最高高人民法法院关关于未经经对方当当事人同同意私自自录制其其谈话取取得的资资料不能能作为证证据使用用的批复复中指指出:“证证据的取取得必须须合法,只有经经过合法法途径取取得的证证据才能能作为定定案的根根据。未未经对方方当事人人同意私私自录制制其谈话话,系不不合法行行为,以以这种手手段取得得的录音音资料,不能作作为证据据使用。”该该批复将将录音取取得证据据的合法法性限定定于经对对方同意意,未经经对方同同意而私私录的就就不具有有合法性性。但在在现实生生活中,民事诉诉讼当事事人虽然然明知道道证据的

20、的所在,但却不不能通过过正当的的途径来来获取,迫不得得已只能能采用私私下录音音的手段段来取证证,以其其保护自自己的利利益,当当事人双双方采用用私自录录音的方方式将与与他人间间相互谈谈话的内内容固定定,与有有关立法法也没有有抵触,因此不不属于违违法行为为,也不不属于任任何法律律追究的的对象(涉及公公民个人人隐私或或商业机机密除外外),如如果对这这种取证证方式采采取一棍棍子打死死的态度度,显然然有失公公平,特特别是我我国的证证据制度度尚不完完善,当当事人取取证环境境还不理理想,故故对民事事诉讼当当事人取取证的方方式不宜宜苛求。在民民事诉讼讼中,通通过窃录录的方式式与私录录的方式式取得的的证据应应不

21、同对对待。通通过窃录录的方式式取得的的电子证证据,违违反了法法律的禁禁止性规规定,不不能作为为认定案案件事实实的依据据。通过过私录的的方式取取得的电电子证据据,是指指没有经经过对方方同意私私自录制制谈话资资料。一一般来说说,在婚婚姻、合合同等民民商事案案件中,当事人人未经对对方许可可私录谈谈话内容容,仅仅仅侵犯的的是对方方的同意意权,并并不侵犯犯其他权权益。只只要该行行为不违违反法律律的一般般禁止性性规定,没有侵侵犯他人人的合法法权利,也没有有采用法法律所禁禁止的方方法,则则该证据据应作为为认定案案件事实实的依据据。若该该行为侵侵犯了他他人的隐隐私权等等,或者者采用了了法律禁禁止的方方法,具具

22、体来说说采用了了胁迫的的手段、擅擅自在他他人住宅宅内安装装录音、摄摄像设备备,或者者录制过过程侵害害了社会会公共利利益或者者社会公公德等,则该证证据不具具合法性性,不能能作为认认定案件件事实的的依据。这这样规定定扩大了了公民自自我取证证的渠道道,增强强个人的的法律救救济能力力,从而而最大限限度地保保障公民民自身的的合法权权益,而而这也正正是法律律正义所所追求的的目标。三、电电子证据据的证明明力(一一)电子子证据证证明力的的内容证明明力也就就是证据据力,是是指证据据在证明明待证事事实上体体现其价价值大小小与强弱弱的状态态或程序序。不同同的诉讼讼证据制制度,对对于证据据证明力力的确定定方式也也不一

23、样样。在我我国,证证据的证证据力取取决于证证据同案案件事实实的客观观内在联联系及其其联系的的紧密程程度。一一般地说说,同案案件事实实存在着着直接的的内在联联系的证证据,其其证据力力较大;反之则则证据力力较小。也也就是说说,根据据我国的的证据理理论,证证据的证证明力取取决于该该证据是是直接证证据还是是间接证证据。直直接证据据是指同同案件主主要事实实是直接接的证明明关系,它的证证明过程程比较简简单,只只要查明明直接证证据本身身真实可可靠,就就可弄清清楚案件件的事实实真相;而间接接证据是是指与案案件主要要事实有有间接联联系的材材料,它它只能佐佐证与案案件有关关的个别别情节或或片段,而不能能直接证证明

24、案件件的主要要事实。但但把若干干间接证证据连接接起来,经过综综合分析析和推理理,对于于查明案案件主要要事实也也具有十十分重要要的作用用。因此此,如果果查明一一项电子子证据自自生成以以后始终终以原始始形式显显示或留留存,同同时如果果该证据据与案件件事实有有着内在在的、密密切的联联系,则则其为直直接证据据;反之之,若该该电子证证据不足足以单独独证明待待证事实实,则属属于间接接证据。(二二)电子子证据证证明力的的审查最最高人民民法院关关于民事事诉讼证证据的若若干规定定第664条规规定:“审审判人员员应当依依照法定定程序,全面、客客观地审审核证据据,依据据法律的的规定,遵循法法官职业业道德,运用逻逻辑

25、推理理和日常常生活经经验,对对证据有有无证明明力和证证明力大大小独立立进行判判断,并并公开判判断的理理由和结结果。”因因此,法法律上证证据的证证明力是是源自法法官内心心和一种种主观判判断,这这种判断断并没有有一个明明确的评评价或衡衡量标准准。电子子证据的的证明力力,可根根据电子子证据与与待证事事项关联联程度大大小、可可靠性和和完整性性三方面面来考查查。1.电子证证据关联联性程度度关联联性是指指证据与与其所涉涉事实具具有一定定的联系系并对证证明事实实有实际际意义。电电子证据据要证明明待证事事实,需需要查清清电子证证据与待待证事实实之间存存在着内内在的联联系。在在实践中中判断电电子证据据与待证证事

26、实的的关联程程度,须须从以下下方面入入手: (1)所提出出的电子子证据欲欲证明什什么样的的待证事事实; (2)该事实实是否是是案件中中的实质质性问题题; (3)所所提出的的电子证证据对解解决案件件中的争争议问题题有多大大的实质质性意义义。2.电子证证据可靠靠性可靠靠性是指指电子证证据内容容上的真真实性,它是电电子证据据的内在在质量特特征,它它向电子子证据使使用者保保证,电电子证据据与所要要反映的的事实是是一致的的。某一一证据要要保证其其可靠性性,必须须在其运运行的各各个环节节都有辅辅助证据据加以证证明。一一般需从从以下几几方面进进行正面面的认定定:首先先须从电电子证据据的生成成方面来来考查其其

27、是否可可靠。需需考虑电电子证据据是否按按常规程程序自动动生成或或人工录录入、生生成或录录入电子子证据的的系统是是否处于于正常控控制下、自自动生成成电子证证据的程程序是否否可靠、录录入者是是否按照照操作规规程并按按可靠的的操作方方法合法法录入等等等。其其次,须须从电子子证据的的存储方方面来考考查其是是否可靠靠。需考考虑电子子证据是是否按科科学的方方法存储储、存储储的介质质是否可可靠、存存储电子子证据的的人员是是否公正正、独立立,存储储电子证证据是否否加密、所所存储的的电子证证据是否否遭受未未经授权权的接触触等。第第三,须须从电子子证据的的传送来来考查其其是否可可靠。需需考虑电电子证据据在传递递、

28、接收收时所用用的技术术手段或或方法是是否科学学、可靠靠,传递递电子证证据的网网络运营营商等中中间人是是否公正正、独立立,电子子证据在在传递过过程中是是否加密密,有无无可能被被非法截截获等。第第四,须须从电子子证据的的收集来来考查其其是否可可靠。不不同来源源的电子子证据其其真实可可靠性往往往不同同,即使使是同种种来源的的电子证证据,也也可能因因各种原原因而具具有不同同的证明明力。因因此,考考查电子子证据的的可靠性性须考虑虑电子证证据的收收集者是是否与案案件有利利害关系系、收集集提取电电子证据据的方法法是否科科学可靠靠。面对对网络中中浩如烟烟海的电电子证据据,收集集者在决决定取舍舍时所采采用的方方

29、法是否否科学可可靠,所所经历的的过程是是否客观观合法等等等。第第五,须须从电子子证据在在上述环环节是否否被删改改过来考考查其是是否可靠靠。需考考虑电子子证据是是否被伪伪造、是是否被变变造。对对于电子子证据有有无删改改的认定定,应依依法指派派或聘请请具有专专门技术术知识的的人对其其鉴定,然后依依据鉴定定结论来来判断。从侧侧面来讲讲,对电电子证据据可靠性性的认定定可转移移为对其其他因素素可靠性性的认定定,通过过对其他他因素可可靠性的的认定来来推定某某一电子子证据具具有可靠靠性。常常见的情情况有三三种:第第一,通通过认定定某一电电子证据据所依赖赖的计算算机系统统具有可可靠性,而推定定该电子子证据具具

30、有可靠靠性;第第二,通通过认定定某一电电子证据据系由对对其不利利的一方方当事人人保存或或提供的的,而推推定该电电子证据据具有可可靠性;第三,通过某某一电子子证据系系在正常常的业务务活动中中生成并并保管的的,而推推定该电电子证据据具有可可靠性。我国国电子子签名法法第88条规定定了审查查数据电电文作为为证据的的真实性性应当考考虑以下下因素:“(11)生成成、储存存或者传传递数据据电文方方法的可可靠性; (22)保持持内容完完整性方方法的可可靠性; (33)用于于鉴别发发件人方方法的可可靠性; (44)其他他相关因因素。”3.电子证证据完整整性完整整性是考考查电子子证据证证明力的的一个特特殊指标标,

31、传统统证据是是没有这这一标准准的。完完整性包包括电子子证据本本身的完完整性和和电子证证据所依依赖的电电子系统统的完整整性。电电子证据据本身的的完整性性涉及形形式上的的完整性性和内容容上的完完整性。形形式上的的完整性性是指电电子证据据必须保保持生成成之时的的原状,包括格格式调整整在内的的任何更更改都将将视为完完整性受受到损害害。而电电子证据据内容上上的完整整性是指指电子证证据自形形成之时时起,其其内容保保持完整整、未遭遭到非必必要的添添加或删删除。非非必要的的添加或或删除是是指对电电子证据据进行了了关键性性的更改改,但对对在电子子文件进进行格式式调整、加加入页眉眉、页脚脚、注明明来源、形形成过程

32、程和取得得日期等等非关键键性的更更改,并并不影响响电子证证据的完完整性。电子子系统的的完整性性有三层层含义:一是记记录电子子数据的的系统必必须处于于正常的的运行状状态,如如果系统统曾处于于不正常常状态,则对数数据的完完整性构构成了影影响;二二是数据据记录必必须在业业务活动动的当时时或即后后制作,而专为为某项目目的如诉诉讼而制制作的电电子记录录无法确确保其完完整性;三是在在正常运运行状态态下,系系统对业业务活动动必须有有完整的的记录,完整的的记录是是指数据据电文信信息、附附属信息息和系统统环境信信息要统统一。(三三)电子子证据证证明力规规则依据据我国电电子签名名法第第7条的的规定,电子证证据与其

33、其他传统统证据相相比,其其证明力力是等同同的。而而对于多多份电子子证据的的证明力力界定问问题,一一般遵守守如下规规则来判判断证明明力:第一一,经公公证获得得的电子子证据,其证明明力大于于非经公公证获得得的电子子证据。公公证取证证是指各各方当事事人为了了以后诉诉讼的需需要,请请求公证证机关通通过公证证的方式式,预先先将某项项证据确确定下来来的方法法。作为为一种新新型的法法律服务务,公证证保全为为收集保保全因特特网上的的电子证证据提供供了一条条有效的的途径。基基于公证证机关的的特殊性性质和中中立地位位,我国国法律对对公证的的证据承承认其预预决的真真实性,除非有有相反的的证据外外不得推推翻。第二二,

34、在正正常业务务活动中中制作的的电子证证据,其其证明力力大于为为诉讼目目的而制制作的电电子证据据。电子子证据在在正常业业务活动动中制作作和为诉诉讼制作作,其制制作的目目的不同同,证明明力也不不同。在在正常业业务活动动中制作作的电子子证据,往往拥拥有可靠靠的信息息来源、电电子存储储设备和和完善的的规章制制度来保保障。它它的形成成通过系系统的核核对,且且为人们们在实际际业务活活动中所所信赖,因而一一般可推推定其属属实。为为诉讼目目的制作作的证据据,难以以杜绝制制作者为为胜诉而而进行人人为选择择甚至造造假的可可能性,二者相相比较而而言,前前者的证证明力应应当大于于后者。第三三,一般般情况下下,由中中立的第第三方保保存的电电子证据据,其证证明力大大于当事事人保存存的电子子证据。在在诉讼前前电子证证据既可可能由当当事人自自己保存存,也可可能由第第三方来来保存。当当事人在在诉讼时时往往会会隐匿对对自己不不利的证证据,而而中立的的第三方方则可能能较为客客观的保保管证据据。由中中立的第第三方保保管的电电子证据据,因为为较为客客观,所所以证明明力较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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