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免证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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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免证的范围尽管谁主见,谁举证是一般的原那么,但法律为了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规定 当消失某些特别情形下,当事人可以无须举证,这就是所谓免证的问题。规章第9条规定:、下 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依据法律规定或 者事实和日常生活阅历法那么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 事实。前款(一)、(三八(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规 章第9条规定的免证的范围实际上包括两类,一是所谓司法认知,是指对于众所周知的、无

2、 证自明的事实和自然规律等,无须当事人举证,法官可以直接认定。二是法律上与事实上的推 定,事实上的推定属于法官的自由心证范围内心证的事项,也是法官的一种职权行为。它是在 当事人对基础事实举证基础上,由法官依据肯定法那么直接作出推断,而免除当事人对推定事实 的举证负担;关于规章第9条的规定,有以下几点值得争论:第一,规章第9条所规定的有关司法认知的事项,应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也就是说,假 如一方就司法认知事项提出免证申请,并且供应了必要的证据时,法院应打算是否就申请事项 接受司法认知。但当一方当事人就有关事项申请司法认知时,可允许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对 此进行辩论。法院在裁判作出前的任何诉讼阶段

3、都可以接受司法认知。对此,需要在规章中予 以明确。其次,关于推定,推定可分为二种状况:一是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作的推定。法律关于推定 的规定,主要表达在实体法中。例如合同法第47条第2款中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 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出 推定,也是法官所应尽的职责。二是法院依据自由裁量权在特定状况下进行推定。实行推定的 基础和理由是,的事实和未知的事实之间存在着高度的因果关系或规律关系,证明未知事 实很困难,而证明事实较简单,从而依据事实推断出未知事实的存在或真伪,这样可以 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和便于法官认定事实。规章第9条第1款之(三

4、)规定,依据法律 规定或者事实和日常生活阅历法那么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该条规定即被认为是推定概念 规定。但问题在于,该规章将推定作为免证事由,这是值得商榷的,由于一方面,即使是法律上 的推定,当事人也可举证证明推定的事实不存在,从而否认法律上的推定,因此举证责任仍旧存 在;另一方面,事实上的推定更没有排解当事人的举证负担。由于事实推定法官是依据一般的 社会阅历和生活阅历所进行的推定,由于待证事实(未知事实)难以证明、基础事实真实牢 靠;(注:陈朝阳:民事推定证据制度的完善,中国律师1999年第12期。)因此法官依 据一般的社会阅历和生活阅历可以认为,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高度的盖然联系。然

5、而 事实推定究竟只是对盖然联系的推定,应允许当事人反证予以推翻,所以事实的推定都是可以 被推翻的推定,正是这一缘由,事实的推定仍旧需要当事人举证,而不能将其放人免证的范围。第三,依据该条第2款,前款(一)、(三八(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 推翻的除外。这一规定本身是值得商榷的,一方面,免证范围就是指无须当事人举证的事由。 该规章第9条第1款已对此作出规定,但第9条第2款又规定可以有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这本身是自相冲突的。另一方面,象众所周知的事实等也不能被推翻,尤其是第9条第1款第 4、5项,更不能被推翻。依据该条第2款,只要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效力的 判决或

6、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也有权通过提出相反的证据来推翻。这一规定明显是值得商榷的, 由于从程序上讲,如何推翻本身就是问题,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假如要推翻已经发生效力的裁判 文书,需要通过再审程序来进行。假如当事人可以对生效的裁判文书所认定的事实举证推翻, 从而否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将使得裁判失去稳定性和可执行性。以反证推翻生效裁判的行为 性质,将会损害判决的既判力,与其这样规定,不如不规定为好。所以,我认为当事人即使有相 反的证据,也不能够轻易地推翻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事 实。第四,关于事实自证,应在免证事实中作出规定。由于事实的发生本身是显而易见的说明白某 种结果的存在

7、,在任何人看来,事实和结果之间都具有一种直接的规律联系。这就没有必要进 一步要求当事人举证。例如,某人在人行道上开车撞伤行人,事实本身就已证明白行为人的过 错,不需要受害人就此举证。再如,医生做手术时,将手术刀遗留在病人的身体内,这也不需要 就医院是否有过错的问题进行举证,由于事实本身就已经证明白一切。在英美法中实行了、事 实本身证明(res ipsa loquitu工)的原那么,以避开原告举证的困难。依据这一原那么,假设损 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被告所致,而事情经过只有被告能够得知,原告无从知晓,原告仅能证明 事实之发生,而不能证明发生的缘由,在此状况下,可认为事实本身已推定被告有过失的可能, 该案无须由法官审核,可以交由陪审员裁决。但是,被告假如能够对此提出疑问,那么原告对于被 告的过失仍不能免除举证之责。大陆法的证据规章也接受了事实自证的规定。上述阅历值得借 鉴,为此,我们应区分可以推翻的推定和不行推翻的推定,事实本身证明属于不行推翻的推定, 可以放人免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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