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外资企业管理章程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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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外资企业章程(不设董事会)外资企业开平 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国企业法、中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 企业在中国广东省开平市设置外资企业开平 (下称企业),并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企业第四条 企业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需遵守中国法律和相关条例要求。第二章 股东姓名和住所第五条 股东名称 : ,住所(址):联络电话:代表人: ,(国籍: )注册号 : 。第三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第六条 企业名称: (英文名称: )。第七条 企业住所:广东省开平市 ;第四章 企业经

2、营范围第八条 企业宗旨为:使用优异技术,生产和销售 达成 水平,并取得满意经济效益。第九条 企业经营范围为: 。生产规模为: 。第十条 企业向中国、国外市场销售其产品。销售价格由企业依据市场改变不定时给予确定,中国、国外销售百分比和数量: %外销, %内销。 第五章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第十一条:企业投资总额为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万美元。厂房、宿舍、办公楼面积共 平方米。第六章 出资方法、出资期限第十二条: 股东以现金出资 万美元,以 进口设备出资 万元,出资期限为: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个月内投放完成,其中头3个月内投入不低于任认缴额15%。第七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享受下列

3、权利:(一)依法享受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议和选择企业管理者等权利;(二)按相关要求转让和抵押所持有股权;(三)对企业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提议或质询;(四)查阅、复制企业章程、会议统计和财务会计汇报;(五)在企业办理清算完成后,分享剩下资产。第十四条 股东推行下列义务:(一)应按要求缴纳出资额;(二)以货币出资,应该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企业在银行开设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该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企业名下手续;(三)能证实企业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不然,应该对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四)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五)遵守企业章程,保守企业秘密。

4、第十五条 企业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该采取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企业归档保留。第十六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企业管理者,决定相关企业管理者酬劳事项;(三)同意实施董事工作汇报;(四)同意监事工作汇报;(五)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七)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定;(九)对企业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企业章程;(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第八章 实施董事第十七条:企业不设董事会,设置实施董事1人,实施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5、由股东任命,实施董事每届任期为3年,能够连任。第十八条:实施董事对企业投资者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经营计划。 2、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3、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4、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5、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7、代表企业签署相关文件。8、制订企业其它重大事宜。 第九章 监事第十九条 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能够连任。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验企业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6、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决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能够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一条: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第二十二条:企业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人。由股东任命,任期为三年,经聘用,能够连任。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直接对实施董事负责,实施各项决定,组织领导企业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帮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职责。 第二十

7、四条:实施董事经企业股东聘用,可兼任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及企业高级职员。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同类组织经理或副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企业进行商业竞争。 第二十六条:企业设一名由总经理领导会计师,其应负责企业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会计师、和其它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汇报。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渎职行为经企业股东决定,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事,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税务、利润分配 第二十八条:企业依据中国相关外资企业财会制度,建立健全相适应财务制度和财务帐,并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接收企业所在财税部门检

8、验监督。 第二十九条:企业会计年度,从每十二个月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会计年度,企业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第三十条:企业依据中国相关税法和要求缴纳税款。第三十一条:企业外汇事宜,根据中国外汇管理相关要求。第三十二条:企业应该依据中国统计法和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要求,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第三十三条: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为注册资本百分至五十以上时,能够不再提取。第十二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职员及生产工人招聘、招收、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依据中国相关外资企业一切相关劳动管理要求办理。

9、 第三十五条:企业生产所需职员及工人,公开招收,经过考试择优录用,并签署劳动协议,在劳动部门立案。 第三十六条:企业有权对违犯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职员及工人,给警告、记过、降薪处分,情节严重,能够开除。开除职员和工人须报当地劳动部门立案。 第三十七条:生产工人工资制度依据生产情况制订,并在劳动协议中具体制订,企业职员均享受劳保福利待遇。第十三章 工会组织 第三十八条:企业有权根据中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三十九条:工会是职员利益代表,它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员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帮助外资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员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

10、教育职员遵守纪律,努力完成外资企业各项经济任务。 第四十条:企业工会责任人有权列席相关讨论外资企业开展计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反应职员意见和要求。第四十一条:企业工会参与调解职员和外资企业之间争议。 第四十二条:企业按职员实际工资总额百分之二拨交工会费。外资企业工会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制订工会经费管理措施使用工会经费。第十四章 期限、解散、清算 第四十三条:企业经营期限为 年,自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计算。第四十四条:企业如需延长经营期限或提前终止,经股东决议,应在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能延长或终止,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

11、一,能够解散:(一)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议解散;(三)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据企业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要求给予解散。第四十六条 企业解散时,应该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和清算相关企业未了结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七)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十

12、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该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人民法院确定。企业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职员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后剩下财产,归股东全部。 清算期间,企业续存,但不得开展和清算无关经营活动。企业财产在未依据前款要求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五十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或人民法院确定,报企业审批机关批复立案,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第十五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第五十一条:本章程修改补充,必需经投资者同意经过,并报原审批机关同意。第五十二条:本章程须经中国主管机关同意才能生效。 第五十三条:企业物资进出口岸是:江门、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由 企业代表在广东省开平市签署。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签订、效力、解散、推行和争议处理,均适适用于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 企业(盖章) 代表人(署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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