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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成成都都市市建建筑筑施施工工总总承承包包企企业业信信用用信信息息评评价价标标准准(20222022版版)序号评价分类评价项目评价标准标准分评价期限认定依据或证明材料采集单位1.11.基本信息企业登记信息企业满足正常经营所需条件,具有符合要求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企业资质信息、安全许可证以及具备投标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能力的注册执业人员、主要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70企业存续期/企业诚信申报1.2企业经营指标信息企业如实申报的经营指标信息。20详见系统提示详见系统提示2.12.良好行为信息奖励(近2年在蓉从事建筑活动获得的科技进步类、工程质量类和安全文明施工类等奖项和获得的
2、政府部门的通报表彰。)备注:同一工程项目同类奖项以最高奖项计算,不重复计分。对相同事项的表彰以最高等级表彰计算,周期性表彰以最新一次表彰计算,不重复计分。最高分小于等于标准分时按照实际得分计算;大于标准分时的折算公式为:(实际得分/最高分)标准分1.科技技术类奖项。国家科学技术奖特、一、二等级的奖项分别加3、2、1.5分,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第一、二、三等级的奖项加1、0.5、0.3分;2.国家级工程质量类奖项。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加3分,詹天佑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和国家优质工程银、铜奖加2分;3.国家级安全文明施工类奖项。国家级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3A)称号加1分,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
3、示范工程加1分;/自奖励认定材料发布之日起24个月相关表彰文件或者证明文件2.24.省市级工程质量类奖项(房建工程参评面积应大于等于该工程总面积70%)。天府杯、芙蓉杯加0.5分,市级优质示范工程加0.3分,省、市结构优质工程分别加0.2、0.1分;5.省市级安全文明施工类奖项。市级绿色建造工地、省市安全文明工地加0.2、0.1分;7自奖励认定材料发布之日起12个月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2.36.建筑职业技能人才大赛。“蓉城建设”金、银、铜杯、优胜奖,分别加1分、0.8分、0.6分和0.5分;12.47.受到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并注明给予信用加分的每次加分以表彰内容为准,最高不超过2分。23.1
4、3.市场交易类不良行为信息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每次扣2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第二十二条住建主管部门3.2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每次扣4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3.3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每次扣4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建筑法
5、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4.14.综合管理类不良行为信息未在完成基本信息变更后的30个自然日内及时申报的。企业信息每项扣0.1分,人员信息每项扣0.05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81号)4.2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每人次扣0.2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第三条4.3未按要求实施占道施工的。未经开工统筹及占道施工审批擅自占道打围施工,及未经批准擅自超期、超范围占道打围施工的,每次扣0.5分;已经审批而违反开工统筹及占道施工管理相关规定的,每
6、次扣0.2分。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开工统筹及占道施工管理实施细则4.4不配合或阻挠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调查取证的。每次扣1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4.54.综合管理类不良行为信息企业在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企业相关信息,申办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事项,或提起投诉、配合检查调查时,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不实承诺、违背承诺行为,被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通报的。被国家、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每次扣2分,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被市、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通报的,每次扣1分,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同一事
7、项不重复扣分,以最高扣分为准。见评价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4.6因未纳入本表中不良行为而受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的。受到国家、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的,每次分别扣2分、1.5分,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受到市、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每次分别扣1分、0.5分,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以最高扣分为准。4.7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关发起需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惩戒的失信
8、行为,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每次扣2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4.8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每次扣6分。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12个月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5.15.项目管理类不良行为信息未落实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使用不符合建材信息诚信申
9、报要求的建材、未落实重要建材信息报送及管理要求的,每次扣0.2分;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建材,或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产业政策、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每次扣0.2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第六条、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5.2未落实成都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砂浆使用管理规定的。施工现场违规设置搅拌机的、移动式搅拌站的,违规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和使用袋装水泥的,每次扣0.2分;违规使用未纳入成都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信用评价管理企业生产的混凝土和砂浆的或使用信用等级D级企业生产的混凝土和砂浆的,每次扣0.2
10、分。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成都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138号政府令)第十一条、十二条,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八条5.3未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的。(一)系统自动预警1.项目完成安监备案后30个自然日内未在“成都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中配备锁定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的,扣0.2分;未绘制电子围栏的,扣0.1分,之后每增加30个自然日,加扣0.05分/次。2.项目经理连续5天未考勤且未请假,或月有效考勤天数低于当月应当考勤天数的80%的,扣0.1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劳资专管员等一般管理人员月有效
11、考勤天数低于当月应当考勤天数的80%的,扣0.05分/岗位。3.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匹配率”低于90%的(当月实际考勤人数/当月实发工资人数*100%90%)的,扣0.1分/月。(二)远程视频连线1.项目经理实名考勤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人机分离”或利用虚拟定位等方式规避监管)的,扣1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劳资专管员等一般管理人员实名考勤弄虚作假的,扣0.5分/岗位。2.拒不配合远程视频连线检查的(连线项目经理3次均无法接通,且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也无法接通的),扣0.2分/次。(当次连线未接通的项目,将自动纳入下一次的抽查清单)(三)现场监督核查1.项
12、目经理实名考勤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人机分离”或利用虚拟定位、照片考勤等方式规避监管)的,扣1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劳资专管员等一般管理人员实名考勤弄虚作假的,扣0.5分/岗位;2.由项目其他人员代替项目经理在出席项目重要会议或在项目重要文件签字的,扣0.1分。3.由本单位自有员工以外人员以本单位名义参与项目管理的,扣0.1分/人。4.项目未按要求录入分包单位信息的,扣0.1分/家;录入信息不完整或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扣0.05分/家。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成住建规20216号)、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
13、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实名制管理强化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人员在岗履职的通知系统采集、住建主管部门住建主管部门5.45.项目管理类不良行为信息未按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或未按规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一)系统自动预警1.项目完成安监备案后30个自然日内未在“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中完成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初始拨付额度申请或农民工工资担保保证办理的,扣0.2分;之后每增加30个自然日,加扣0.1分/次。2.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拖欠问题预警后,未在30个自然日内整改完毕的,扣0.1分/次;之后每增加30个自然日,加扣0.1分/次。(二)现场监
14、督核查未按规定执行的扣0.1分,存在实质性欠薪问题的加扣0.2分,不按要求整改的加扣0.2分。(三)投诉案件处置经核实认定未按规定执行的扣0.2分/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5.5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讨薪投诉的。经主管部门确认并受理的,扣0.1分/次,经核实属于非法讨薪的可免于扣分;不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配合解决的加扣0.1分;经核实存在实质性欠薪问题的加扣0.2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住建主管部门5.6由于欠薪(认定时需具备以下资料之一:劳动仲裁决定书;2.行政处罚决定书;3.法院判决书;4.支付令;5、其他行政文书)导致农民工在政府或相
15、关管理部门办公地点集访讨薪的。(一)在项目属地区(市)县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集访讨薪的1.集访人数20人以下的扣0.5分/次,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2.集访人数20-50人的扣1分/次,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3.集访人数达50人以上的扣2分/次,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二)在省、市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集访讨薪的1.集访人数20人以下的扣1分/次,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2.集访人数20-50人的扣2分/次,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3.集访人数达50人以上的扣4分/次,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发生上述情况,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场处置,未及时、妥善解决集访问题的加扣2分/次,基础
16、扣分及加扣分评价期限调整为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见评价标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住建主管部门6.16.合同履约类不良行为信息因施工企业自身原因,在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移交等方面不履行合同约定,经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仍不予履行,被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每次扣0.5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一、十二条6.2甲方和总包在合同执行、工程量签证变更、工程尾款支付和结算纠纷等方面存在分歧后,施工总承包企业以讨薪为由,讨要存在争议的工程款、材料款,或以工程款未支付为由,恶意欠
17、薪的。扣1分/次;拒不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加扣1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7.17.现场质量施工类不良行为信息(企业扣分)承担质量总责工地,发生事故的。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得分清;发生较大事故的,每次扣10分;发生一般事故的,每次扣5分。有效期一年或至事故被认定为非建设工程责任事故的书面文件送达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并处理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7.2谎报、瞒报质量事故的。每次扣1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7.3质量隐患经责令整改仍不合格或推诿、拖延、不认真整改的。每次扣0.3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建筑法第五十八条住
18、建主管部门7.4隐蔽工程未按监督机构要求履行告知程序擅自隐蔽的。每次扣0.2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7.5质量投诉企业虽配合处理,但已造成一定的社会不良影响的,每次扣0.3分,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企业拒绝配合处理、不按照投诉处理相关办法执行的,每次扣0.5分,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因企业施工原因引发的同一工程发生3起及以上质量投诉或群体投诉,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每次扣1分,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同一事项不累加扣分,以最高扣分为准。见评价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7.6分户验收工作弄虚作假,或未建立一户一档资料的。每次扣0.1分。自评价生效之
19、日起1个月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7.7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行政主管部门现行要求及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或导致建设工程项目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消防、人防要求的。每次扣0.1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8.18.现场质量施工类不良行为信息(项目扣分)项目经理未参加地基隐蔽验收、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或未及时签署相关质量验收文件的。每次扣4分。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第六条8.2施工中使用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每次扣4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0、8.3常见质量问题防治措施未落实的,质量安全手册未编制或未落实的,质量问题处理台账未编制或未落实的。每次每项扣3分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指导手册的通知(成住建发2020368号)、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住建发2019283号)8.4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检测或质量监督机构现场监督检测中实体检测项不合格且进入下道工序前未闭合处理的。每次扣3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新型墙材等建筑材料施行标识管理的通知(成建委201816号)第七条8
21、.5建筑材料未按相关规定取样、送检;施工现场养护设施不满足要求;检测档案资料信息不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质量检测工作未按规定进入检测监管系统实施监管的;无产品标识或产品标识不规范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单次累计不超过4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个月8.6建筑材料检测时,存在弄虚作假取样、送检试样的。每次扣3分。8.7检测监管系统自动采集的不规范检测行为预警。每预警一项扣0.3分,扣分周期内累计不超过3分。9.19.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类不良行为信息(企业扣分)未取得相关许可手续开展施工的。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动工的,每次扣1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擅自夜间施工的、每次扣0
22、.3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未按照夜间施工许可证准许内容开展夜间施工,每次扣0.1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见评价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夜间施工噪声管理的通知(成住建发2020118号)9.2未经开工条件现场勘验动工的;经勘验不合格动工的;被依法责令停工整顿擅自动工的。每次扣0.5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9.3承担安全总责工地,发生事故的。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得分清;发生较大事故的,每次扣10分;发生一般事故的,每次扣5分。有效期一年或至事故
23、被认定为非建设工程责任事故的书面文件送达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并处理止(一般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的有效期6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9.4谎报、瞒报安全事故的。每次扣1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9.5施工过程中,违反规章,发生火灾、坍塌等的。发生火灾的每次扣0.1分;发生基坑或沟槽、模板及脚手架、隧道坍塌的扣0.5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七条住建主管部门9.6发现塔机未设置高空作业防坠器、临边洞口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不到位、外脚手架水平防护不到位等违规行为的。预扣0.1分/次,如在7个自然日整改期
24、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加扣0.1分/次;如在整改期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取消预扣分。关于进一步强化建设工地防高坠安全管理的通知(成住建发2021134号)系统采集、住建主管部门9.7施工现场存在未打围施工、主要道路未硬化、未湿法作业、裸土未覆盖或覆盖不完全、车辆冲洗不彻底污染市政道路;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违规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运渣车);被省市相关部门通报或媒体曝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预扣0.05分/起,如在7个自然日整改期内再次发现违规行为的,加扣0.1分/起;如在整改期内未发生违规行为的,取消预扣分。关于持续开展建设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攻坚行动的通知(成住建发2021178号)住建主管部门
25、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9.89.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类不良行为信息(企业扣分)项目未按要求开展建筑垃圾处置的。未按规定配备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员的,管理员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施工现场发生高空抛洒建渣,或建筑垃圾未按规定进行清理的,预扣0.05分/起,如在7个自然日整改期内再次发现违规行为的,加扣0.1分/起;如在整改期内未发生违规行为的,取消预扣分。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9.9违反智慧工地监测管理要求(视频、扬尘、运渣车、班前教育、视频连线等)规定的。满足建设要求的项目,未在开工勘验时接入的,每项扣0.1分,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个月;设备出现离线、故障、断电断网等异常情况导致2小时不在线
26、,未在平台推送处置任务后24小时内完成处理的,每项扣0.1分,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见评价标准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实施的工作方案(成住建发2019101号)9.10发现高处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和系挂安全带的违规行为的。预扣0.1分/次,如在7个自然日整改期内再次发现违规行为的,加扣0.1分/次;如在整改期内未发现违规行为的,取消预扣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关于进一步强化建设工地防高坠安全管理的通知(成住建发2021134号)10.110.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类不良行为信息(项目扣分)施工过程中违反规章,破坏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城市管线及附属
27、设施的。每次扣3分。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住建主管部门10.2未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按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单次累计不超过3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个月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10.3起重机械未经法定检测或检测结果不合格投入使用的;或未经各方责任主体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或未按规定履行起重机械安拆前告知义务的;或使用过程中维护保养不到位;或未配备机械员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单次累计不超过3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六十五条、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
28、例第十四条10.4施工现场因存在不符合现行安全标准规范或相关安全资料不全的情形,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单次累计不超过5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10.5施工现场因存在不符合现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单次累计不超过5分。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10.6工程质量安全操作手册未编制或未落实的。每次扣3分。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住建发2019283号)10.7施工现场危大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或方案编审批流程不完善的;或未按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或实施过程中未严格
29、履职的;或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的。每次扣3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令第37号10.8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进行带班检查的。每次扣1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10.9抽查中被住建主管部门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的;被下达暂停施工通知书或接受调查通知书的;未按期落实住建主管部门整改要求完成整改的。责令每次1分;暂停及调查每次3分;整改不到位每次3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10.10智慧工地问题整改情况(设备、线上巡查发现问题)。项目未按规定要求整改到位并在智慧工地平台回复(以月为
30、单位进行统计),每次扣2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成都市智慧工地线上巡查管理办法系统采集、住建主管部门附件2成成都都市市建建筑筑监监理理企企业业信信用用信信息息评评价价标标准准(20222022版版)序号评价分类评价项目评价标准标准分评价期限认定依据或证明材料采集单位1.11.基本信息企业登记信息企业满足正常经营所需条件,具有符合要求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企业资质信息以及具备投标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能力的注册执业人员、主要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70企业存续期/企业诚信申报1.2企业经营指标信息企业如实申报的经营指标信息。20详见系统提示详见系统提示2.12.良好行为信息奖励(近
31、2年在蓉从事建筑活动获得的科技进步类、工程质量类和安全文明施工类等奖项和获得的政府部门的通报表彰)备注:同一工程项目同类奖项以最高奖项计算,不重复计分。对相同事项的表彰以最高等级表彰计算,周期性表彰以最新一次表彰计算,不重复计分。最高分小于等于标准分时按照实际得分计算;大于标准分时的折算公式为:(实际得分/最高分)标准分。1.国家级工程质量类奖项。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加3分,詹天佑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和国家优质工程银、铜奖加2分;2.国家级安全文明施工类奖项。国家级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称号加1分;/自奖励认定材料发布之日起24个月相关表彰文件或者证明文件2.23.省市级工程质量类奖项
32、(房建工程参评面积应大于等于该工程总面积70%)。天府杯、芙蓉杯加0.5分,市级优质示范工程加0.3分,省、市结构优质工程分别加0.2、0.1分;4.省市级安全文明施工类奖项。市级绿色建造工地、省市安全文明工地加0.2、0.1分;8自奖励认定材料发布之日起12个月相关表彰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2.35.受到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并注明给予信用加分的每次加分以表彰内容为准,最高不超过2分。23.13.市场交易类不良行为信息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每次扣2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
33、府发200714号)第二十二条住建主管部门3.2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每次扣4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3.3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每次扣4分。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4.14.综合管理类不良行为信息未在完成基本信息变更后的30个自然日内及时申报的。企业信息每项扣0.1分,人员信息每项扣0.05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81号)4.2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每人次扣0.2分。住房城乡建设部
34、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第三条4.3未按要求实施占道施工的。对未经开工统筹及占道施工审批擅自占道打围施工项目,及未经批准擅自超期、超范围占道打围施工的项目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的,每次扣0.5分;对已经审批而违反开工统筹及占道施工管理相关规定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的,每次扣0.2分。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开工统筹及占道施工管理实施细则4.4不配合或阻挠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调查取证的。每次扣1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4.5企业在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企业相关信息,申办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
35、认定等事项,或提起投诉、配合检查调查时,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不实承诺、违背承诺行为,被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通报的。被国家、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每次扣2分,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被市、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通报的,每次扣1分,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以最高扣分为准。见评价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4.6因未纳入本表中不良行为而受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行
36、政处罚或通报的。受到国家、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2分、1.5分,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受到市、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1分、0.5分,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以最高扣分为准。见评价标准4.74.综合管理类不良行为信息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关发起需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惩戒的失信行为,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每次扣2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37、国发201633号)4.8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每次扣6分。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12个月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5.15.项目管理类不良行为信息对落实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的。对使用不符合建材信息诚信申报建材或未落实重要建材信息报
38、送及管理要求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的,每次扣0.1分;对施工企业违规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建材,或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产业政策、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求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每次扣0.1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第六条、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5.2对落实成都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砂浆使用管理规定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的。对施工现场违规设置搅拌机、移动式搅拌站或违规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和使用袋装水泥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的,每次扣0.1分;对违规使用未纳入成都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信用评价管理企业生产的混凝土和砂浆或违规
39、使用信用等级D级企业生产的混凝土和砂浆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每次扣0.1分。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成都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138号政府令)第十一条、十二条,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八条5.3未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的。(一)系统自动预警1.项目完成安监备案后30个自然日内未在“成都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中配备锁定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的,扣0.2分;未绘制电子围栏的,扣0.1分,之后每增加30个自然日,加扣0.05分/次。2.总监连续5天未考勤且未请假,或月有效考勤天数低于当月应当考勤天数的80%的,扣0.1分;专监月有效考勤天数低
40、于当月应当考勤天数的80%的,扣0.05分/岗位。(二)远程视频连线1.总监实名考勤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人机分离”或利用虚拟定位等方式规避监管)的,扣1分;专监实名考勤弄虚作假的,扣0.5分/岗位。2.拒不配合远程视频连线检查的(连线总监3次均无法接通,且项目专监也无法接通的),扣0.2分。(当次连线未接通的项目,将自动纳入下一次的抽查清单)(三)现场监督核查1.总监实名考勤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人机分离”或利用虚拟定位、照片考勤等方式规避监管)的,扣1分;专监实名考勤弄虚作假的,扣0.5分/岗位;2.由项目其他人员代替总监在出席项目重要会议或在项目重要文件签字的,扣0.1分。3.由本单位自
41、有员工以外人员以本单位名义参与项目管理的,扣0.1分/人。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成住建规20216号)、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实名制管理强化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人员在岗履职的通知系统采集、住建主管部门5.4履行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职责不到位、未按规定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监督内容或发现问题未及时上报属地住建主管部门的。(一)现场监督核查未按规定执行的扣0.2分,存在实质性欠薪问题的加扣0.5分,不按要求整改的加扣0.5分。(二)投诉案件处置经核实认定未按规定执行的扣0.5分/
42、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系统采集、住建主管部门6.16.合同履约类不良行为信息非建设方原因,监理企业不履行合同约定,经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仍不予履行,被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每次扣0.1分。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一、十二条住建主管部门住建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7.17.现场质量施工类不良行为信息(企业扣分)监理区域内
43、发生质量事故的。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得分清;发生较大事故的,每次扣10分;发生一般事故的,每次扣5分。有效期一年或至事故被认定为非建设工程责任事故的书面文件送达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并处理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7.2谎报、瞒报质量事故的。每次扣1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7.37.现场质量施工类不良行为信息(企业扣分)质量隐患经责令整改仍不合格或推诿、拖延、不认真整改,监理单位督促整改不到位且不报告监管机构和建设单位的。每次扣0.3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建筑法第五十二条住建主管部门7.4隐蔽工程未按监督机构要求履行告知程序擅自隐蔽,监理职责不到位的。每次
44、扣0.2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7.5质量投诉企业虽配合处理,但已造成一定的社会不良影响的,每次扣0.2分,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企业拒绝配合处理、不按照投诉处理相关办法执行的,每次扣0.3分,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因企业施工原因引发的同一工程发生3起及以上质量投诉或群体投诉,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每次扣0.5分,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同一事项不累加扣分,以最高扣分为准。见评价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7.6分户验收工作弄虚作假,或未建立一户一档资料的每次扣0.1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个月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7.
45、7未监督施工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行政主管部门现行要求及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或导致建设工程项目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消防、人防要求的。每次扣0.1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8.18.现场质量施工类不良行为信息(项目扣分)项目总监未参加地基隐蔽验收、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或未及时签署相关质量验收文件的。未参加地基隐蔽验收、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或未及时签署相关质量验收文件的。每次扣4分。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第六条8.2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
46、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除施工现场的。每次扣4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8.3常见质量问题防治措施未落实的,质量安全手册未编制或未落实的,质量问题处理台账未编制或未落实的。每次每项扣3分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指导手册的通知(成住建发2020368号);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住建发2019283号)8.4未按规定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预验收,予以签认的;将不合格的工程签署合格验收意见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单次累计不超过4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8.5建设单
47、位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检测或质量监督机构现场监督检测中实体检测项不合格且进入下道工序前未闭合处理的。每次扣3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新型墙材等建筑材料施行标识管理的通知(成建委201816号)第七条8.6建筑材料未按相关规定取样、送检;施工现场养护设施不满足要求;检测档案资料信息不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质量检测工作未按规定进入检测监管系统实施监管的;无产品标识或产品标识不规范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单次累计不超过4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个月8.7建筑材料检测时,存在弄虚作假见证行为的。每次扣3分。8.8检测监管系统自动采集的不规范
48、检测行为预警。每预警一项扣0.3分,扣分周期内累计不超过3分9.19.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类不良行为信息(企业扣分)监理单位已介入,未经开工条件现场勘验动工、经勘验不合格动工或被依法责令停工整顿擅自动工且未及时上报监管部门的。每次扣0.5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9.29.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类不良行为信息(企业扣分)监理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的。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得分清;发生较大事故的,每次扣10分;发生一般事故的,每次扣5分。有效期一年或至事故被认定为非建设工程责任事故的书面文件送达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并处理止(一般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的有效期6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49、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9.3谎报、瞒报安全事故的。每次扣1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9.4施工过程中,违反规章,发生火灾、坍塌等的。发生火灾的每次扣0.1分;发生基坑或沟槽、模板及脚手架、隧道发生坍塌的扣0.5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 住建主管部门9.5发现塔机未设置高空作业防坠器、临边洞口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不到位、外脚手架水平防护不到位等违规行为的。预扣0.1分/次,如在7个自然日整改期内未按要求整改的,加扣0.1分/次;如在整改期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的,取消预扣分。关于进一步强化建设工地防高坠安全管理的通知(成住建发20
50、21134号)系统采集、住建主管部门9.6施工现场存在未打围施工、主要道路未硬化、未湿法作业、裸土未覆盖或覆盖不完全、车辆冲洗不彻底污染市政道路;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违规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运渣车);被省市相关部门通报或媒体曝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预扣0.05分/起,如在7个自然日整改期内再次发现违规行为的,加扣0.1分/起;如在整改期内未发现违规行为的,取消预扣分。关于持续开展建设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攻坚行动的通知(成住建发2021178号)9.7项目未按要求开展建筑垃圾处置的。未按规定配备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员的,管理员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施工现场发生高空抛洒建渣,或建筑垃圾未按规定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