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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城乡基本,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生态宜居城市和漂亮乡村建设步伐,建立科学民主的城乡基本建设管理和决策机制,切实优化和改善投资环境,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基本建设管理提出如下实施看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规划先行,严格执法的原则。 要始终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的原则,要求建设听从规划,建设按规划进行。同时,要坚固树立“规划即法”的观念,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哈尔滨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强化对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对擅自违反规划许可、变更规划用途等行为坚决肃穆查处,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
2、、肃穆性。 2坚持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的原则。 要坚持实行重点建设项目专家评审论证制度,县政府依据专家及有关部门对规划设计方案的审定结论进行集体决策,进一步提高重点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3坚持优化流程,提升效能的原则。 捋顺巴彦县城乡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重点工程项目实行一站式联审的方式定时、限时进行审批,适当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确保审批过程廉洁高效,为建设项目按时开工供应有力保障。 4坚持建管并重,延长管理的原则。 行业主管部门及责任主体要对详细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平安生产及相关的建设和管理内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管,做到建管同步进行。同时完善健全城乡建设管理
3、长效机制,制定出台一系列管得住、管长远的有效措施,推动城乡建设长效、健康、科学发展。 5坚持重心下移,权责一样的原则。 理顺规划管理体制,完善执法和管理机制,突出规划属地区域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实行管理权和执法权重心下移,实现执法权、事权与所担当任务责任和权益相统一,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 二、城乡基本建设的管理 (一)规划管理 1.依据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要求,县人民政府负责所在镇的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的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对于没有编制规划的乡镇,县建设主管部门不赐予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2.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在建
4、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和具体规划(包括限制性具体规划、修建性具体规划),遵从先外后内、先地下后地上、先路网后设施的建设依次,严格履行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确保项目建设布局合理、设施配套齐全。 3.各乡镇要严格根据依法编制的乡镇总体规划进行建设规划管理,并在近期改造的重点地块编制出限制性具体规划和修建性具体规划。 4.依据哈尓滨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止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依法查处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根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 5.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规划监察权托付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查处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
5、未根据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 6.建筑工程临时用房、商品房售楼处等用房必需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批,运用期满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按违规建筑强制拆除。 7.强、弱电在地上、地下敷设管线或安装信号塔、中控箱(柜)、修理井必需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年初到规划部门进行连接,经规划部门同意并上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急需建设未纳入年度安排的建设工程必需报规划部门同意并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禁止施工。对未经审批强行施工给城乡环境造成影响的线路或建筑物,当地政府有权责令其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项目审批及验收管理 8.重点工程项目实行专家评审论证制度,专家评审论证看法作为项目
6、立项、管理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9.涉及社会稳定和公共平安的重点工程项目要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项目建设平安。 10.城乡基本建设项目申报立项要严格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及行业管理程序进行报审,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收费标准(含配套费)足额征缴各项规费,对于某一环节拖欠规费的建设项目,下一环节一律停止办理许可手续,杜绝拖欠规费行为发生。 11.政府投资项目经质量、平安、消防、规划、强弱电、供排水等单项竣工验收后,县政府依据建设单位提出的兑付工程款报告(附各建设主管部门发放的工程验收合格报告),组织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以及专家、人大、政协及群众代表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对综合验收不合格的
7、项目,住建部门不予备案,县政府不予兑付工程款。 (三)房地产开发管理 12.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实行连片开发(前期开发剩余地块除外),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用地面积一般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配套设施齐全。 13.连片开发的新建小区要高标准进行规划,必需设有商业区、休闲区、社区服务区以及规范的物业配套设施(包括庭院道路、庭院绿化、庭院亮化、监控录像、宣扬廊、水冲式公厕、环卫休息站、垃圾收取运输站)。 14.涉及临街立面与主路连接的人行道、绿化、亮化、美化要符合城市建设风格并与整体环境协调,每个建成的小区都要达到环境美丽、相宜人居,成为具有肯定综合承载实力的“城中城”。 15.依据人民防空的有关规定,
8、开发建设单位要依法建设防空地下室。因特别缘由不能建设人防地下室的要依法足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新建小区地上建筑原则上不允许配建车库,要充分利用人防工程,建设地下停车场。 16.新建小区要将绿化及商服牌匾安置方案纳入小区及楼体设计内容,施工前报县城管部门审批,审批后由建设单位依据方案进行施工,由县城管局进行监督及规范管理。 17.新建小区的室内外管线布置要科学合理,室内要建设规范的管道沟、管道井并为将来的发展留有足够的空间,不允许有裸线明管存在;室外的管线综合要本着便于修理和管理,禁止占用市政人行道及公共绿地。 18.12-17项内容,县住建局在图纸审查及最终验收环节要与规划审批及验收严格连
9、接,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允许开工建设。对已经审批不按设计施工的项目要按上限进行惩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9.主动推广运用新型墙体材料和预拌混凝土,禁止运用粘土实心砖和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违规运用的按规定上限进行惩罚。 20.依据相关规定,建设单位要根据建筑工程总造价的2%缴纳质量保障金,由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21.依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第五条规定“工程已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运用权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供应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方可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持证销售,县房产管理部门
10、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22.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坚决杜绝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低于建筑成本销售,搞恶意竞争、非法竞争。 (四)建筑工程质量平安管理 23.加强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平安管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及平安生产的管理程序及相关规定,足额收缴质量保证金。 24.加强对工程质量平安验收的监管,提前介入将隐患消退在施工过程中,确保工程验收达标。 25.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施工平安责任终身制和倒查制,出现质量问题或平安事故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配套设施管理 26.基本建设项目涉及专业性强的供排水、供电、通信、供热、供气等附属配套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前介入,由县政府托付行业主管部门通过
11、招标或托付的方式选择专业施工和管理企业进行施工。在正式开工前,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图纸进行最终的把关审验,并对施工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接入相关管网。 27.由政府托付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施工的配套设施项目的招标或托付价格需经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签订施工合同。 28.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将强弱电工程建设纳入配套管理,涉及电力设施的,要按相关规定收取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配套费的收取标准经评估公司评估、经物价部门审批后由供电部门收取,由供电企业负责投入运用后的运行、维护、更新、改造,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29.涉及到供排水、供气、通讯、电力等(供热除
12、外)敷设管线需开挖城市道路的,经规划部门审批后在施工前由产权单位缴纳道路复原费(根据原有道路标准和开挖量,依据国家工程造价定额计算道路复原费),由城管局负责复原。供热管线敷设由供热企业自行收取费用进行复原。 30.在确定实施管道燃气入户的区域内,全部在建或新建住宅楼房必需安装管道燃气,由燃气企业负责建设实施。 (六)招投标管理 31.城乡基本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工程建设以及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上,要依法采纳招投标方式或协议托付方式确定,择优选择资质高、业绩好的企业或公司进行施工或承揽设计和监理任务。实施建筑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平安责任事故,或拖欠工程款、劳务工资,造成集体上访或极端讨薪事务,负主要责任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被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进行张榜公布,取消其在我县的投标资格。 第10页 共10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