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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制度1、经培训考试合格,由市卫健局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须经医务部将名单和签字式样备 案后,方可为患者出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 明、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无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不得为患者出具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医师为患者出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 断证明时,必须亲自诊查病人,严格掌握适应症,并认真 书写病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须经医 务部签章后方为有效。自开具之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诊断证明有效期为四个月。超过四个
2、月,确认需要 使用者,应重新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 对第一次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的, 应要求患者签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一 式两份,一份交患者,一份由医务部留存)。2、医师每次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时, 都应在病历中详细记录病情、药品名称、剂量、剂型、使用 方法,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 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和亲属开具处方使用麻醉药品、精 神药品。开具麻醉药品必须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药剂科 发药时必须凭有处方资格的医师签名处方方可调配、发药。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次处方为一 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
3、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 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 用量;对于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 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噫注射剂 为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 本院内使用。4、临床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癌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 原则,提倡无创给药。盐酸哌替味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 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治疗。门诊不宜为持有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的患者开具盐酸哌替味注射剂处方。5、临床科室施行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即需即领即用 制度,不得自行储备麻醉和第一精神药品。麻醉科储备的麻 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须报医务部核定备案后,由药剂科统 一配备。麻醉药品严格执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 加锁(双人双锁)、专用账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一类 精神药品实行“三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册登 记。做到日清月结,账卡相符、账物相符由药剂科统一配备, 并登记上册。使用回收的空安甑、废贴应妥善保存,连同处 方一起到药房兑换药品。6、临床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 对制度,三查: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查。七对:对床号、 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剂量、使用方法、使用时间。注意用药后反应,加强观察,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4口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