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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安县发改部门对(使用财政资金项目稽察)事项的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管对象项目法人单位二、监管内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三、监管方式和措施(一)定期稽察,一般一年一次,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资金安排 情况开展普查或抽查;(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 实际需要组织稽察。四、监督检查程序(一)选择检查对象;(二)下发通知;(三)听取介绍;(四)查阅台账;(五)实地勘察;(六)面谈询问;(七)情况汇总;(八)反馈意见,通报稽察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五、监督检查措施(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二)查阅项目资料;(三)进
2、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查验;(四)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五)向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开展联合检查;(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等形式收集资料和取证;(七)参加被稽察单位召开的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A)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六、监督检查处理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提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 责任,下达资金调整计划对资金进行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助投资的;(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的;(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本制度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