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部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特殊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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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最新的部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特殊要求一、部分有特殊标注要求的预包装食品1、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184.2 a)标示天然矿泉水水源点;4.2 b)标示产品达标的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以及主要阳离 子(K+、Na+、Ca2+、Mg2+)的含量范围;4.2 c)当氟含量大于1.0 mg/L时,应标注“含氟”字样。2、饮料 GB 7101-2022添加菌种的产品标签应标明活菌(未杀菌)型或非活菌(杀菌) 型4.1 添加乳酸菌的活菌(未杀菌)型产品乳酸菌数 应100000CFU/g(mL),并在产品标签上标识乳酸菌含量。乳酸菌 按GB 4789. 35规定的方法检验。5、运动营养食品通则

2、GB 24154-20155.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5.2 标签中应在主要展示面标示“运动营养食品”及产品所属分 类。5.3 如有不适宜人群,应在标签中标识。5. 4对于添加了肌酸的产品应在标签中标示“孕妇、哺乳期妇女、 儿童及婴幼儿不适宜食用。除了上述列举,特殊膳食用食品在标签标注上有特殊要求的 还有(包括但不限于):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21).婴幼儿谷类辅助 食品(GB 10769-201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GB 25596-2010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13)、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GB 31601-

3、2015)三、含有特殊标注要求的含新食品原料的预包装食品1、人参(人工种植)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 品的公告(2012年第17号)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 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2、库拉索芦荟凝胶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 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09年第1号公告)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 幼儿慎用”字样,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 食品包装主视页面或食品名称可选择仅标注“芦荟”字样,标识 内容不应误导消费者。对标签有特殊标注要求的新食品原料(包括但不限于):御米油、金花茶、显脉旋覆花(

4、小黑药)、雪莲培养物、蔗糖 聚酯、玉米低聚肽粉、表没食子儿茶素没食子酸酯、翅果油、B -羟基甲基丁酸钙、玛咖粉、小麦低聚肽、蔗糖聚酯、广东 虫草子实体、茶;B子叶状层菌发酵菌丝体、1, 6-二磷酸果糖三钠 盐、狭基线纹香茶菜、磷虾油、柳叶蜡梅、蛹虫草、植物备烷醇 酯、湖北海棠(茶海棠)叶、宝乐果粉、顺-15-二十四碳烯酸、 米糠脂肪烷醇、B-羟基-8-甲基丁酸钙、木姜叶柯、黑果腺肋 花楸果、球状念珠藻(葛仙米)等。4. 3需冷藏或冷冻贮存和运输的产品应在标签上标识存和运输条件3、蒸储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4.2 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

5、其他警示语。4.3 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饮料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4、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应以 “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4.4 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拉 图度符号P”为单位。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示原果汁含 量,在配料表中以“XX%”标示。4.5 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4.5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可免于标示保质期。5、巴氏杀菌乳GB 19645-20105.1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 于产

6、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 汉字标注“鲜牛(羊)奶”或“鲜牛(羊)乳”。6、灭菌乳 GB 25190-20105.1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的超高温灭菌乳应在产品包装主要 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 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汉字标注“纯牛(羊)奶” “纯牛(羊)乳”。5. 2全部用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 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灭菌 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XX%复原乳”或“含XX% 复原奶”。注:“义义%”是指所添加乳粉占灭菌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5. 3 “复原乳”或“复

7、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 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 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 度的五分之一。7、浓缩乳制品GB 13102-20224.1炼乳应标示“本产品不能作为婴幼儿的母乳代用品”或类似 警语。8、果冻 GB 19299-20154. 2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 (或黄底)红字标示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不应小于 3mm,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应采用下列方法标示“勿一口吞食;三 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9、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GB 9678. 2-20144.1

8、代可可脂添加量超过5%(按原始配料计算)的产品应命名为 代可可脂巧克力。4. 2巧克力成分含量不足25%的制品不应命名为巧克力制品。10、植物油 GB 2716-20184. 2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4. 3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4.4 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可以注明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 组成的名称和含量(占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格式和要求按附录 A操作。11、食醋 GB 2719-2018预包装食醋的标签应标示总酸含量,产品的包装标识上应醒 目标出“食醋”或“甜醋”字样。4. 2散装食醋应在容器或包装外侧标示4.1中的内容。除了上述列举

9、,还有一些食品在标签标注上有特殊要求,例 如(包括但不限于):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 调制乳(GB 25191-2010)食用盐(GB 2721-2015) 发酵乳(GB 19302-2010) 运动饮料(GB 15266-2009)、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GB 20371-2016)、花粉(GB 31636-2016)、干海参(GB 31602-2015)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GB 19295-2021)二、部分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标示要求1、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作为特殊膳食用食品,其标签除了要符合GB 7718规定的基本要 求内容,还应该符合下

10、列要求: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应符合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相应产品标准中标签、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不应对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 和功能声称。其他如应以“方框表”的形式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 碳水化合物和钠,以及相应产品标准中要求的其他营养成分及含 量;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100 g (克)和(或)每100 mL (毫升)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应标示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时 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 的适宜人群;应在标签上标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贮存条 件,必要时应标明开封后

11、的贮存条件,如果开封后的预包装特殊 膳食用食品不宜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特 别提示等。2、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214. 1.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和(或)有关规定,必需成分和 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 KJ)”含量的标示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 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对于06月龄的婴儿最理想的食 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4.1. 4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 “母 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4. 2使用说明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

12、应在标签上明确 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 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 g 时,可以不标示图解.4. 2. 2指导说明应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 给予警示说明。3、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GB 10770-20106.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 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6.2 标签中应标明适宜食用的婴幼儿月龄、食用方法及食用注意 事项。6.3 汁类罐装食品应标明产品中所含果蔬原汁或原浆的含量。4、辅食营养补充品GB 22570-20144.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并标注“辅食营养补充 品”和/或相应类别“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辅食营养素补 充片”、“辅食营养素撒剂”。4.2标签上应按月龄标明适宜人群,并标注“本品添加多种微量 营养素,与其他同类产品同时食用时应注意用量”。供6月36 月龄婴幼儿食用的产品,还应标明“本品不能代替母乳及婴幼儿 辅助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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