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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困境分析 摘要在多年的不懈努力及坚持发展之中,我国行政法学体系日臻完善和成熟。但迄今为止,我国行政法学体系尚缺乏健全完善的理论体系,导致这一问题的缘由有许多,详细行政行为在法律层面被给予法律概念,并得到科学全面的诠释,在行政法体系之中,其中并不包含具备统领性特征的抽象概念,而原有法学概念已不适应当前法学发展形势,致使当前行政政策与原来的法学框架存在冲突。本文将围围着导致中国行政法学体系化逆境的主要缘由,探讨推动我国行政法学体系化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中国行政 高校系统 法学行政 关联领域 纵观我国行政法学的内容,涉及到大量的学术任务,如自身理论系统构建以及针对其他行政领域的理
2、论归纳。就我国行政法学而言,任何一种任务均具有重要地位,须要有效解决。就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构建这一问题,在学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并备受争议,在详细落实上存在诸多挑战。鉴于这一实际状况,为推动我国行政法学体系发展,必需立足实际状况,找出问题的症结,完善相应的法学体系。本文将简要论述当前我国行政法学体系所面临的逆境,为完善建设我国行政法学体系提出建议。 一、在统领下抽象概念上有所欠缺 关于抽象的行政行为要素 从发展形态及发展根源这两要素来看,我国行政法学与德国行政法学相比,存在一些相像之处。依据德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行政行为由行政法学确立,将行政行为作为德国行政法学的核心所在,并以此为基础逐步建立起
3、德国的行政法学体系。纵观德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从概念上来看,行政行为具有极高的抽象性,在概念上并不详细,受这一抽象化概念的影响,使得行政法偏于形式,在法律形式要件推断方面予以高度关注,符合法制国家落实宪政的发展目标。在德国行政法学体系中,概念及体系相对明确详细、清晰明晰,故而所发挥的作用更为显著。从德国行政活动上来看,行政活动规范性较高,渐渐实现行政司法化。对比德国行政法学,我国在行政法学理论与其具有相像之处,其中我国行政行为这概念,在内容上等同于得多行政法学理论中所阐述的内容,均以学理概念的形式产生,并不归属于实定法的范畴。因此,在我国行政法体系构建方面,德国行政法学体系对其产生了深远影响,
4、具有不行忽视的意义。 关于详细的行政行为要素 在20世纪80年头,我国起先致力于行政法学体系构建,这一建设行为和存在于德国法学之中的行政行为存在较为相像,在性质上属于统合行政活动,从内部属性上来看,具有极高的逻辑性和学术性。尽管详细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属于核心内容,干脆关系到法学体系的构建状况,但依据我国详细行政行为的发展状况,这一概念仍归属于半抽象法学概念的范畴。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条款及理论,详细行政行为被视为法学概念中的一种,被当做对象概念得到阐明,以一种明确的实定法律概念而不是抽象性质的法学概念出现。在法学说明以及演技之中,详细行政行为作为详细法学概念得到有效应用。然而
5、,就详细行政行为而言,详细实定法律概念中并不包含这部分内容,仅在一些法律适用范畴中,以基本特征概念的形式出现,这种状况又使得详细行为具备了抽象概念这特点,被作为法学概念。如此一来,详细行政行为一方面能够作为实定法律概念得以总结,一方面可以被作为具备抽象性的法学概念得到有效应用,在属性上具有双重性,这种表现形式会对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构建立成负面影响。依据详细行政行为在当前行政法学教科书中所呈现出的地位,尚不能满意法学逻辑体系的构建要求,和行政行为具有肯定相像之处,相较于德国法学中的行政行为,在功能上不能同等而论。 二、已具备的概念与新问题存在冲突 原有法学方法延长线出现变动 就行政法学理论体系
6、而言,传统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是以立宪主义作为理论基础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彰显自由民主治国诉求,针对国家高权性行为形式予以高度关注。然而,当前行政法学体系得到了调整和改变,将权力和非权力当做纵向坐标,并将法律行为以及非法律行为当做横向坐标,让纵向坐标及横向坐标共同形成完整的框架体系,以在框架约束范围内得以运行。依据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发展状况,详细行政行为与当前发展要求存在肯定出入。 第一,新制度的产生,使得概念也得以优化。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行政法逐步得到确立,并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很多与之紧密联系、休戚相关的概念。然而,这些概念并未归属到详细行政行为的范畴之中,且依据详细行政行为的性质,当前持续
7、繁琐的行政活并不归属于这一范畴,在让其变得简短、片段上存在极大的难度,更不要说将其归属到详细行政行为的行列,故而将这种行政活动划分到权利与非权力以及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的框架内容之中存在极大的难度。 其次,在新形态发展背景下,产生的响应的新作业。依据欧美国家的行政发展状况,以逐步由秩序行政过渡到福利行政的范畴之中,并由福利行政向保障行政以及担保行政发展。这一行政发展阶段,呈现了法治国家所采纳的治理观念,与之相匹配的便是诸如自由这列权利,当发展到保障行政阶段,福利行政阶段便告一段落。纵观我国详细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其中也包含了以上两方面内容,但依据当前制度运行状况,在理论层面,担保行政与福利行政这
8、两者未得到精确明确的区分,未能有效区分两者的差异。另外,受我国国情的影响,当前行政方式在运行过程中存在肯定的困难性,增加了详细行政行为的困难性,原有的概念属性已不能有效适应所能负担的范畴。 关于探讨策略及角度的改变 根據我国行政法学体系的构建状况,详细行政行为作为建设行政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基础性地位,并在司法审查措施的协助下,确保国家法律的合法性,以有效落实依法治国的发展理念。近些年来,关于行政本身的实效作用及对法律、规制方式等因素的学术探讨越来越多,但在关于详细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方面的学术探讨略显薄弱,导致探讨重点发生偏移,对行政活动的目的予以高度关注,忽视了原本以行政法律要件为重
9、点的探讨。这样一来,之前法学属性会受到影响。此外,在行政领域日愈困难的当下,不少探讨活动已超出了法学方法体系的架构之中,在其他详细行政领域范畴内得到体现,这一发展状况无疑也给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建设带来了困扰。 三、政策目的与形式框架的协调性有待加强 体系在政策目的中缺乏精确定位 推动行政法学体系化建设,有助于完善基于行政法学总论的体系构建。然而,在落实行政法学体系化的各个阶段,关于详细行政领域中的不少法律问题尚未被有效解决,故而对行政法学体系化造成了负面影响和干扰。依据我国行政法学体系化的发展进程,在详细行政领域,如何妥当处理法制度与抽象化总论之间的关联,是有效处理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在当前
10、行政活动中,行政法学体系构建趋于困难化和多样化,但行政目的这一发展核心并未发生变更。 受我国发呈现状的影响 在我国行政法体系化过程中,存在多种多样的构建方式,但各自构建方式均将政策目的作为工作重心,以此开展构建工作。然而,我国政策目的在详细化及类型化方面不够明确详细,须要进一步清楚明确,且我国关于行政法学论的教材以探讨相对较少,在关于构建的学术探讨之中,基于行政行为以及详细心行政行为的抽象方法被视为是特定领域行政活动的整合,如此构成的行政法学总论具有肯定的局限性,只能视为是行政行为形式的调整。 四、论中国行政法的体系化突破的建议 明确关联领域和交互影响之间的关联 纵观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建设
11、环节,相关学者要考虑到以往针对法学的思索方式,明确中国行政学所处地位及价值,知晓社会大众对我国行政学的相识,并结合详细状况,将其纳入到关于政策目的的探讨之中。针对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在法说明功能和担当政策目的这两方面内容须要在制度设计功能方面得到落实,在推动我国行政法学体系建设的过程中,针对详细行政领域之中所包含的法制度关系,以交互影响的形式得到诠释,在动态的交互影响关系之中,让行政法学体系得以体现。在我国行政法学体系建设的初始阶段,这种交互关系所发挥的作用有限,但在后续发展过程中,势必成为影响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关键要素,关系到行政法总理论结构的改革创新,与其所发挥的作用休戚相关。与此
12、同时,交互影响关系有助于规避缺少实定法为支撑的理论,有助于构建适应的框架,从而优化自身建设。 完善核心概念与关联领域部分 在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建设过程中,明确与行政领域相关的关联领域是其中极为重要的环节,并要清晰相关基本概念。在德国行政法中,其中包含了关于关联领域的内容,我国在推动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其中包含的相关领域,依据存在与相关领域之中的交互影响,开展理论体系构建工作。在我国行政法之中,关于结构性问题尚待解决,故而在导入行政任务概念这环节,要精确知晓关于行政任务这一概念的目标定位,从自身发展阅历之中,总结阅历教训,以完善行政结构,符合法治主义的相关要求,确保行政法治
13、建设与我国构建法治国家的建设理念协调一样。 五、总结 相较于其他发达国家,我国行政法学发展的时间相对较短,就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建设而言,尚处于初级环节,与德国、美國这类发达国家存在肯定的差距。在数十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行政法学体系处于逐步完善和进步的过程中,针对存在的问题及发呈现状,我国予以高度关注,并深化此课题的探讨,正视当前发展中存在的不足,以逐步完善建设策略及发展方向。在推动我国行政法学体系化建设的过程中,相关学问体系日趋成熟和完善,关于行政法学的理论框架也将越来越规范和健全。 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