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分供工程结算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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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分包分供工程结算管理办法1 总则1.1 目的1.1.1 为加强分公司分包分供工程的结算工作,规范结算行为,明确结算工作程序及各相关岗位人员职责,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强化公司对结算审核 力度,使分包分供结算工作规范化、程序化。1.1.2 为适用“营改增”税务改革,尽可能减少支出漏洞,实现最大限度的降 低工程成本,分公司特制定分包分供工程结算管理办法。1.2 适用范围1.2.1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所有项目的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的月度结算及完工结算。1.2.2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所有项目的现场物资采购、委托加工、机械设备租赁、周转材料租赁等的月度结算及完工结算

2、。1.2.3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所有项目的其他需要项目对外办理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所有分包分供的月度结算及完工结算。1.3 术语定义1.3.1 分包分供工程月度结算:是依约对分包分供单位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或当月供应、租赁的材料、机械等办理的过程预结算,只作为分公司支付乙 方进度款的依据,不作为双方最终结算。1.3.2 分包分供工程完工结算:是在分包分供单位依约完成合同规定或我方现场另行委托的任务,依约对分包分供单位所完成的全部工程量办理的一 次性最终结算。双方最终结算按照经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 分公司董事长审批的分包(供)工程完工结算审批表执行。2 职责分工2.1 项目部工作职责2.

3、1.1 项目工程部:负责分包分供月度结算中工程量完成表形象进度的准确确认、完工结算中工程量完成表施工范围、工期是否按期完成及各种资料的完整性的确认,并依据实际施工所需的物料对完工结算书中的图纸计 算量做定性分析对比复核,避免工程量计算的漏洞及材料的浪费。2.1.2 项目物资部:对劳务分包合同,依据分包合同规定,对甲供材料的实际 领用量进行核实汇总,并对完工结算书中甲供材料(特别是钢筋、混凝 土、水泥、模板、木方)节省和浪费的奖罚费用计算的准确性进行复核; 对物资采购合同,依据合同要求,提供详细准确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字的 物资对账单;对机械及物资租赁合同,提供机械租赁和物资租赁的使用 记录;并对钢

4、管扣件租赁中的损耗量承担责任。2.1.3 项目质量部:依据规范及分包分供合同的要求,负责对分包分供工程的 质量、档案资料、创优标准等进行评定,并对月度结算和完工结算中达 到不同的质量标准所对应的合同奖罚标准(金额)进行复核。2.1.4 项目安全部:依据分包分供合同要求,对安全文明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状 况以及所对应的费用奖罚标准进行确认。2.1.5 项目技术部:依据分包分供合同要求,对施工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的施工 方案施工及产生的后果所对应的奖罚费用进行确认。2.1.6 项目商务部:负责依据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现场签证单、设计变更单 等对分包分供月度结算工程量进行审核及对完工结算工程量进行计算, 依

5、据分包分供合同编制、审核月度结算单及完工结算书,编制分包分供 完工结算审核报告,对结算书计量及计价的准确性负责,同时建立完整 的分包分供结算台帐。2.1.7 项目生产经理、总工、商务经理等项目领导:依据规范及分包分供合同 的要求,在各自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对分包分供的月度结算及完工结算进 行审核确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2.1.8 项目经理:依据合同要求对结算全面负责,是工程分包分供结算的第一 责任人。对本项目分包分供工程月度结算进行最终审批并承担责任;项 目的完工结算必须经分公司审批后方可作为锁定债务的依据,但不免除 项目经理应承担的责任。2.2 区域分公司商务部工作职责湖南分公司和云南分公司对管

6、辖区域项目上报的月度结算进行登记归 档,并对月度结算资料表格的正确性、结算编号的连续性、表单中各项 金额的对应性进行检查。对湖南、云南以外区域的项目上报的月度结算进行登记归档,并对月度 结算资料表格的正确性、结算编号的连续性、表单中各项金额的对应性 进行检查。对所有项目上报的完工结算依据分包分供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外签证 单、设计变更单、核价单、报价资料、相关的计算依据及项目的审核资 料、审核报告等进行复核性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对分包分供工程完 工结算审核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2.4 分公司相关领导:对分公司商务部的审查结果进行审批,并签署意见。3 管理内容3.1 月度结算工作内容及操作程序

7、3.1.1 分包分供单位上报月度结算资料。3.1.2 项目工程部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对分包单位报送的当月实际完成的 工程量完成表进行初步审核,对所管辖范围内任务书中完成的内容 及相应工程量的准确性及是否存在延期签属意见。3.1.3 项目技术部依据其施工过程的记录进行技术评定,并对工程量完成表 签署意见。3.1.4 项目质量部依据其施工过程的记录进行质量评定,并对工程量完成表 和材料对账单签署意见。3.1.5 项目安全部依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安全评定,并对工程量完成表 签署意见。3.1.6 项目物资部依据合同规定,在劳务合同月度结算的工程量完成表中签 署是否有我方代供材料、设备,并编制此部分代

8、供材料、设备价款汇总 表,交由项目商务部作为结算扣款及计算甲供材节超、奖罚的依据;在 物资的采购和租赁结算中提供材料对账单,交由项目商务部作为物 资结算的依据。3.1.7 项目商务部门依据各部门会签的工程量完成表/材料对账单结合 施工图纸、设计变更以及合同规定计算编制工程量结算表/材料 款结算表报项目商务部经理审核,项目商务部经理对照分包分供合同 及现场的实际完成情况对结算单中完成内容、工程量、费用及各部门的 签署意见进行确认并签署审核意见。3.1.8 项目商务部依据项目商务部经理审核的工程量结算表/材料款结算 表编制工程款审批表(劳务、材料、机械),然后由项目商务部 组织项目领导会签,不得交

9、由分包组织会签。3.1.9 项目商务部把项 目领导会签后的月度结算进行分送审批,湖南片区、云南片区项目分别 报送月度结算资料至湖南分公司商务部、云南分公司商务部审批,其余 区域项目报送至分公司商务部审批。月结算审批后项目分送一份给项目 财务作为付款依据,一份留底归档并建立完整的分包分供结算台账。3.2 完工结算工作内容及操作程序3.2.1 分包分供工程按合同规定完工后,分包分供单位应将书面的完工结算申 请报项目商务部审核,同时提交最终结算承诺函(见附件1),由 其审核确认后报项目商务经理审批。3.2.2 项目商务经理按合同规定,结合现场完工情况,确认是否可办理分包分 供工程完工结算,由分包分供

10、单位将项目商务经理同意办理完工结算的 报告连同结算书一起报项目商务审核、办理完工结算。3.2.3 项目商务部门依据分包分供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等对完 工工程量进行严格计算,结合月度结算、对分包分供施工过程中应发生 及已发生的奖罚费用统一调整,对分包分供完工结算进行全面审核。按 完工结算会签表的要求,由项目商务部组织项目领导会签,不得交由分 包组织会签。3.2.4 项目相关部门及相关领导会签后的完工结算书报项目经理审核批准后, 由项目商务部将项目审核结算书、会签单、审核说明以及相应的依据资 料、计算资料一并报分公司商务部,由分公司商务部对审核结果进一步 复核。3.2.5 分公司商务部

11、依据项目所报审核的完工结算资料对项目审核的完工结算 依据、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审核结算书进行全面的复核性审查,将审查发 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项目商务部门,并会同项目商务与分包分供进一步核 对,并将复查核对结果、复查报告以及完工结算相关资料报分公司审核。3.2.6 经分公司审核后的完工结算作为该项目该合同的最终结算,并锁定债务。 分公司商务部将审批后的完工结算留存一份登记备案,其余返项目商务 部,由项目商务部分送项目财务按相关文件办理付款申请、审批手续。3.3 对核价单的管理要求3.3.1 核价单的签订内容可以为项目现场急需施工的零星工程或急需用的少量 零星物资,在没有必要进行招标或单独签订合同且对项目

12、成本影响不大 的情况下,直接委托一家原来已经签订过合同的分包分供单位进行零星 项目的施工或零星材料的供应。单项总金额超过十万元的核价单必须走 补充协议流程,经分公司领导审批后才可办理结算。3.3.2 核价单的 签订内容也可以为原分包分供合同中约定随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价格 的合同的内容。3.3.3 对项目成本影响较大的形成工程实体的施工项目(例如砌筑、抹灰等)、人工费、人工单价或重要的措施项目(例如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增加工 作内容、调整价格的都必须走补充协议流程,而不能采用核价单的形式。 单项总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合同外签证必须走补充协议流程,经分公司领 导审批后才可办理结算。3.3.4 核价单必须

13、按月度结算或完工结算样表中的格式及时填报,并有相关部 门及项目领导(至少需要项目经理及商务经理,材料的还需增加物资经 理)签字确定。3.4 工程款审批表中各种价款的确定:3.4.1 合同内工程款:合同内工程款,必须是合同或合同补充协议里面的工作内容;其中总价 包干合同按合同包干价结算,综合单价合同按施工图计算完成工程量乘 以相应的综合单价;其他按合同规定套用相应的标准计算。3.4.2 合同外签证费用的计算:按现场实际的签证单办理合同外签证结算汇总表。3.4.3 奖励金额的计算:按施工过程中签订的奖罚协议,在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任务,须有项 目班子成员出具的实现目标情况说明,确定奖励金额。3.4

14、.4 暂扣款:月度结算的办理过程中,按合同约定的扣款比例计算暂扣款。3.4.5 扣预付款:月度结算的办理过程中,按合同约定的达到返还预付款时间后应扣除预 付款的金额。3.4.6 预付款:月度结算的办理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规定的时间内付给对方的预付金额。3.4.7返还款:月度结算的办理过程中,按合同约定的达到返还暂扣款条件后应返还给 对方的部分暂扣款。3.4.8应付款净额:月度结算的办理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应该付给分包分供单位应付款金 额。应付款净额=工程款-扣款+预付款+返还款。3.4.9 结算金额:完工结算中,分包分供单位完成合同内及合同外工作内容按合同约定办 理的最终价款。结算金额

15、;合同内工程款+合同外签证+奖励金额。3.4.10 付款金额:完工结算中,含质保金在内的我方付给分包分供方最终的金额。付款金 额=结算金额-甲供材金额-各种罚款。3.5 关于结算的有关要求:3.5.1 项目结算按照合同价税分离方式进行办理(见附件2-5)。3.5.2 月度结算的办理必须在先签订分包分供合同的基础上进行,且以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及价格,以图纸、设计变更、签证结算单等为依据计算工 程量,并对比任务书工程量,取小者作为月度结算工程量,方可进行办 理。3.5.3 月度结算签署工程量完成表时,首先必须注明分包分供单位本阶段完成的形象进度及截止本阶段未完成总形象进度,其次完工项目的工程量按

16、实际完成工程量,原则上该工程量不能大于设计图纸工程量。3.5.4 各项目的成本赛用必须按月进行计量确认归集,即当月发生的费用必须 当月进入成本,也就是月度结算必须做到月结月清,月度结算的时间跟 是否到达付款节点没有必然关系。3.5.5 合同外签证费用结算必须依据合同外签证工程量结算汇总表方能办理,要求合同外签证结算的结算程序必须符合“西南分公司分包分供合 同外签证管理办法”规定,否则不予办理月度结算及完工结算。3.5.6 项目部自行审核后分送到分公司商务部的月度结算资料表格内容齐全、 编号连续,且表单中的各项金额连续,否则,商务部将退回并按规定进 行处罚。3.5.7 项目报送的完工结算书必须附

17、有完整的完工结算审核说明及相应的计算、结算依据,便于分公司商务部复查核实以及领导审阅。3.5.8 月度结算金额是完工结算的中间过程,可作为完工结算的依据资料,但不能直接作为完工结算的组成部分。完工结算金额应该跟对应的月度结 算金额累计值有相应的对应关系,不能出入太大,特别是材料、机械的 采购租赁结算。3.5.9 未经分公司商务部审查及分公司董事长签署的结算书,不能作为分包分供的完工结算,分公司不予认可,且不予办理结算付款。3.5.10 分包分供完工结算走完公司审批流程后,如果因现场特殊原因,需要追 加部分零星工作内容导致结算金额增加的,原完工结算不能撤回,需要 做补充结算。补充结算必须提供相应

18、的结算资料(例如合同外签证等), 且补充结算金额不宜过大,补充结算次数不宜超过一次,且要有项目领 导班子人员的情况说明。补充结算表格仍然采用原来的完工结算样表, 须注明是相应合同下的补充结算。3.5.11 分包分供单位的债务已经锁定且完工结算走完公司审批流程后,项目又 委派该分包单位进行后期维修的,维修费用直接采用完工结算样表,且 在资金预算中计入预提维修成本中,须注明是相应合同下的维修结算。4 考核与处罚4.5 分公司商务部将不定期对项目的月度结算、完工结算及其台账及其他相关资料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将下发整改单,并视情况给予1000-10000 元不等的罚款。4.6 分送到分公司及区域分公司

19、的月度结算商务部会对其是否有合同、编号是否连续、结算金额是否连续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如上报分公司备案 的月度结算是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办理,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二次 4000元,依此类推。且如果发现编号不连续、结算金额不连续,将直 接退回项目部,由此造成的不能及时付款及其连锁反映导致的损失和责 任由项目部自己承担,并视情况给予1000-10000元不等的罚款。4.7 经项目部审核上报分公司商务部的完工结算资料,如发现结算内容与合同内容不符,或没有补充协议、核价单或项目领导签字不全,将直接退 回项目部,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项目部自行承担,并视情况给予 1000-10000元不等的罚款。5 附则5.5 本办法由分公司商务部负责解释5.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建二西南通【2015】66号文同时废止。附件:1 .最终结算承诺函2 .分包分供工程月度结算样表(适用于结算价税分离项目)3 .分包分供工程完工结算样表(适用于结算价税分离项目)4.分包分供 工程月度结算样表(适用于结算价税不分离项目)5 .分包分供工程完工结算样表(适用于结算价税不分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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