臻爱传家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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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宏中宏臻爱传家臻爱传家终身寿险终身寿险条款阅读指引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投保人)理解理解中宏中宏臻爱传家臻爱传家终身寿险终身寿险的的合同合同条款,本合同条款,本合同的具体的具体内容以条款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约定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犹豫期(签收本合同签收本合同当日起当日起的的1515日日)内内您可以按您可以按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本合同合同.1.3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2 犹豫期满后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4.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我

2、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不承担保险责任,请您注意,请您注意 .详见条款正文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详见条款正文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您应当如何缴纳保险费.3.1 犹豫期犹豫期满满后后解除解除本本合同合同可能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5.2 您可以通过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6.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会影响您的合同权益.7.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详见条款正文下方详见条款正文下方的的注释注释内容内容 我们对一些重要约定做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详见条款及注释中详见条款及注释中加粗加粗显示

3、的显示的内容内容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1.2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3 犹豫期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2.4 其他免责条款 2.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 2.6 保险期间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如何缴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 3.2 宽限期 第四第四部分部分 如何退保如何退保 4.1 解

4、除保险合同的处理 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如何申请保险金 5.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5.2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 5.3 保险金的给付 第六第六部分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重要权益您还享有哪些重要权益 6.1 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6.2 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 6.3 保险合同贷款 6.4 减额交清 6.5 转换年金保险 第七部分第七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2 年龄性别错误 7.3 联系方式变更 7.4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7.5 未还款项 7.6 货币及适用法律 7.7 争议处理 7.8 专用名词及其含义 中宏人寿2022终身寿

5、险 049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宏中宏臻爱传家臻爱传家终身寿险条款终身寿险条款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您(您(投保人投保人)与我们(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订立的合同)与我们(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如有)构成,其组成文件如下:(1)(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电子)条款;(3)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电子)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1.2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向我们提出投保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您按照约定缴纳首期保

6、险费后,我们签发本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并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合同生效日的生效日的2424 时时起起承担保险责任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合同周年日1、保单年度保单年度2及缴费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为计算标准。1.3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当日(含当日)起的15 日为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您应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您的身份证明文件、保险费发票(如有),我们会把已收的保险费退还您。从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第二部分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7、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作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2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同时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但您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2.2.1 基本保险责任基本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将按照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 1 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合同周年日:指自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的周年日期。如保险合同生效日为 2 月 29 日,则在非闰年的时候其保险合同周年日为2月28日。2 2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从保险

8、合同生效日的24 时或保险合同周年日的24时起至下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的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2.2.1.1 身故身故或全残或全残保险金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全残3时不满 18 周岁周岁4,或已满 18 周岁但身故或全残之日发生在缴费期满日前或缴费期满日当日,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5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1)累计已缴保险费给付系数;(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6。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且身故或全残之日发生在缴费期满日之后,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或全残保险

9、金,本合同随之终止:(1)累计已缴保险费给付系数;(2)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0351.035(n(n-1)1)(n为保单年度数保单年度数7);(3)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上述“累计已缴保险费累计已缴保险费给付系数给付系数”中,“累计已缴保险费”指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期缴保险费乘以已经过的缴费期数计算的数值;“给付系数”指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到达年龄8所对应的给付系数: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到达年龄 给付系数给付系数 17 周岁及以下 100%100%3 全残全残:指被保险人符合下述残疾项目中的一项或多项:(1)双目永久完全失

10、明的(注);(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注: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专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永久完全是

11、指自上述残疾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4 周岁: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5 利息:利息:指补缴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或者身故保险金

12、产生的利息,该利息分别按如下方式计算:(1)补缴保险费利息,按计息期间我们届时有效的补缴保险费利率以年复利方式计算;(2)保险合同贷款利息,按贷款期间我们届时有效的贷款利率以年复利方式计算;(3)身故保险金利息,按计息期间我们届时有效的身故保险金利率计算。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但最长不超过一年。6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本合同当时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我们应退还的金额。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表将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7 保单年度数:保单年度数:指本合同自保险

13、合同生效日后所处的年度数。保险合同生效日后首年的保单年度数为 1,此后每到达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保单年度数增加1。8 到达年龄到达年龄:指按被保险人的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后所得到的年龄计算。18-40 周岁 160%160%41-60 周岁 140%140%61 周岁及以上 120%120%2.2.2 可选保险责任可选保险责任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一项或多项可选保险责任的,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将按照如下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2.2.1 意外意外身故或全残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但不满 75 周岁期间遭受意外伤意外

14、伤害害9,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含第180 天)因该意外伤害发生身故或导致全残,我们除按 2.2.1 的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本项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金额本项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金额最高不超过最高不超过300300 万元。万元。若上述第 1 款所述之意外伤害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公共航空交通工具10所遭受,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因该意外伤害发生身故或导致全残,我们除按上述第 1 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

15、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再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公共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或公共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本项本项公共航空公共航空意外身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的给付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 60000 万元。万元。2.2.2.2 投保人投保人意外意外身故或全残身故或全残豁免豁免保险费保险费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若投保人在年满75 周岁前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因该意外伤害发生身故或导致全残,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应缴日起本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6、,但本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将不接受任何选择性的保险费增加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将不接受任何选择性的保险费增加或更改缴费方式的申请。或更改缴费方式的申请。2.3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的保险责任:(1)(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施;(3)(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自伤、自本

17、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日(若曾复效,则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发生上述第发生上述第(1)(1)项情形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的,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发生上述 9 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10 搭乘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指领有合法的公共客运营业执照、有固定营运

18、时间和营运线路,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而不限制乘客类别的航空交通工具,但不包括自行租赁的交通工具及各种形式的包机。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是指从被保险人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是指从被保险人完全进入公共航空交通工具的舱门时起至完全走出公共航空交通工具的舱门时止完全进入公共航空交通工具的舱门时起至完全走出公共航空交通工具的舱门时止。第第(1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全残的,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19、本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意外身故身故或或全全残的,我们不残的,我们不承担承担给付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中中任何一项保险责任:任何一项保险责任:(1)(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2)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斗殴斗殴1111、故意自伤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或或抗拒依法采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3)被保

20、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212;(4)(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3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414,或驾,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驶无有效行驶证1515的机动车;的机动车;(5)(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或核污染;(6)(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7)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1616、跳伞、攀岩运动、跳伞、攀岩运动1717、探险活动探险活动1818、武术比

21、赛、武术比赛1919、摔跤比赛、特技表演、摔跤比赛、特技表演2020、赛马、赛马、赛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车等高风险运动;(8)(8)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猝死2121或因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或因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WHO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ICD-10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9)(9)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妊娠(含异

22、位妊娠)、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整形整形整容手整容手术术。11 斗殴:斗殴:指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12 毒品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13 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14

2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15 无无有效行驶证有效行驶证:指发生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1)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2)机动车未依法进行登记或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3)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16 潜水潜水:指以辅助器材

24、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17 攀岩运动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的运动。18 探险活动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19 武术比赛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20 特技表演特技表演: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21 猝死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二十四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猝死的认定以医

25、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等有权机构的鉴定为准。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等有权机构的鉴定为准。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投保人人意外意外身故身故或全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残的,我们不承担担投保人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保险责任:(1)(1)被被保保险险人对人对投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2)投保投保人斗殴、人斗殴、故意自伤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或或抗拒依法采取的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自杀自杀(但但投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能力人的除外);(3)(3)投保投

26、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4)投保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或核污染;(6)(6)投投保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保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7)投投保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保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

27、、赛车等高风险等高风险运动;运动;(8)(8)投投保人猝死或因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保人猝死或因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WHOWHO,World Health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ICD-10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9)(9)投投保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保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妊娠(含异位妊娠)、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

28、腹产)、整形整形整容手整容手术术。2.4 其他免责条款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除上述“2.3 2.3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人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 1.31.3 犹豫期、犹豫期、2.22.2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3.23.2 宽限期、宽限期、5.25.2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6.26.2 自自动动贷款贷款垫缴保险费、垫缴保险费、6.36.3 保险合同贷款、保险合同贷款、7.17.1 明确说明与如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实告知、7.27.2 年龄性别错误及年龄性别错误及其他背景突出显

29、示的内容。其他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2.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2.6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如何缴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保险费 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保险费应缴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保险单上注明的缴费期满日为止。保险费应缴日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依据您选择的缴费周期所对应的日期。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缴日。3.2 宽限期宽限期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

30、费到期未缴付的,自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60 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缴的保险费。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未缴付保险费且未能自动贷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未缴付保险费且未能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若适用),本合同效力中止,款垫缴保险费(若适用),本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四第四部分部分 如何如何退保退保 4.1 解除解除保险保险合同的处理合同的处理 犹豫期满后您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和您的身份证明文件,本合同在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24 时终止,我们会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31、。您在犹豫期满后解除本合同会受到一定的损失您在犹豫期满后解除本合同会受到一定的损失。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如何申请保险金 5.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

3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您您指定或变更指定或变更保险金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

33、失受益权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5.2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申请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保险金的申请应由受益人填写申请书,并向我们递交如下证明和资料:1 1、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文件的申请文件 (1)

3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与身份证明;(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3)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司法裁判文书;(5)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7)如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如有)。2 2、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

35、金的申请文件的申请文件 (1)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2)我们和被保险人认可的有资质的残疾鉴定机构根据本我们和被保险人认可的有资质的残疾鉴定机构根据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进行鉴定并出具的被保险人伤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进行鉴定并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残程度鉴定书;(3)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3 3、投保人意外、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申请文件身故豁免保险费的申请文件 (1)投保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与身份证明;(2)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3)如投保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

36、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司法裁判文书;(4)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投保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应在知道投保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向我们补缴已豁免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如有)。4 4、投保人意外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的申请文件全残豁免保险费的申请文件 (1)投保人的身份证明;(2)我们和我们和投投保人认可的有资质的残疾鉴定机构根据本合保人认可的有资质的残疾鉴定机构根据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进行鉴定并出具的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进行鉴定并出具的投投保人伤残程保人伤残程度鉴定书;度鉴定书;(3)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4)所

37、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5.3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资料完整之日起30 日内作出核定,但非保险合同签发地当地发生保险事故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8、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我们将支付相应的差额。第第六六部分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重要权益您还享有哪些重要权益 6.1 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若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在您补缴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后,经我们审核同意,自双方达成复效协议的当日24 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

39、时的现金价值。6.2 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满后仍未缴付的,若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现金价值净额22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我们将自动提供贷款垫缴保险费,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若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缴当时到期的月缴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若本合同附有附加保险合同,本合同及其附加保险合同均若本合同附有附加保险合同,本合同及其附加保险合同均不得单独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不得单独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6.3 保险合同贷款保险合同贷款 若保险合同已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并经我们同

40、意后办理保险合同贷款。最高最高贷款金额贷款金额为本合为本合同现金价值的同现金价值的 8 80 0%扣除未偿还的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扣除未偿还的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后的余额,同时每次贷款的期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后的余额,同时每次贷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且每次贷款的金额不应限不超过六个月,且每次贷款的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少于人民币 100100元元。您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若累计的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加上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等于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2 现金价值净额现金价值净额:指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41、、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后的余额。时,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6.4 减额交清减额交清 在交费宽限期内,当您无法继续交纳续期保险费时,可申请减额交清。我们将以本合同保险费应缴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净保险费险费23,重新计算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减额交清后各项保险责任中对应的累计已缴保险费调整为以下两项的乘积:(1)在不进行减额交清的情况下,按2.2.1 约定的累计已缴保险费;(2)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除以减额交清

42、前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得的比例。6.5 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金保险 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若本合同有效满10 年,且被保险人年满65 周岁,您可申请将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部分或全部购买我们届时适用的转换年金保险,经我们同意后,按如下方式进行:(1)若您选择部分转换,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购买转换年金保险;(2)若您选择全部转换,将按本合同的全部现金价值购买转换年金保险,本合同终止。第七第七部分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订立合同时会在投

43、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订立保险合同时,我们就您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订立保险合同时,我们就您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

44、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23 净保险费净保险费: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7.2 年龄性别错误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与真实年龄,该年龄以周岁计算。如果发生错误应按下列规定办理:(1)

45、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我们可以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但是自合同成立日起逾二年或者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除外。(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或在保险金给付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您。7.3 联系联系方式方式变更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及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

46、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地址、电话号或电子邮箱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地址、电话号或电子邮箱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达给您。7.4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2)您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3)依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形。7.5 未还款项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您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您有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有欠缴的保险

47、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的,我们将在扣除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的,我们将在扣除上述欠款后予以给付。上述欠款后予以给付。7.6 货币及适用法律货币及适用法律 保险费及各款项的收取及给付,按保险单上注明的货币为准。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所管辖及诠释;若本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相抵触,本合同的诠释以该法律的条文为依据。7.7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7.8 专用名词及其含义专用名词及其含义 除本合同特别说明外,本合同的专用名词,其释义在本合同范围内相同,在本合同中不再做重复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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