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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英人寿2023终身寿险 028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中英英人人寿寿臻臻享享传传家家终终身身寿寿险险 阅阅读读指指引引和和条条款款目目录录仅仅供供辅辅助助理理解解保保险险条条款款使使用用,不不构构成成保保险险合合同同的的组组成成部部分分。对对保保险险合合同同的的解解释释以以保保险险条条款款为为准准。阅阅读读指指引引 您您享享有有的的重重要要权权益益 签收本合同后的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_第 1 章第 10 条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_第 2 章第 1 条 您拥有保单贷款的权利_第5章 您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_第 12 章第 1 条 您您应应当当特特别别注注意意的的事事项项 您有如
2、实告知的义务_第 1 章第 8 条 在责任免除条款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_第 2 章第 2 条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_第3章 如果您未能及时支付保险费,保险费可能将自动垫交_第 3 章第 3 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您应当及时通知我们_第 7 章第 1 条 应当如何向我们申请保险金_第 7 章第 3 条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有权扣除相关欠款_第 8 章 您可以解除合同,请您慎重决定_第 12 章第 1 条 我们对各项名词的解释_第14章 条条款款目目录录 1 您您与与我我们们的的保保险险合合同同 7 保保险险金金的的给给付付 1.1 合同构成 7.1 保险事故通知 1.2 投保范围 7.2
3、 受益人 1.3 年龄错误的处理 7.3 保险金申请 1.4 合同的生效日 7.4 保险金给付 1.5 保险期间 7.5 司法鉴定 1.6 基本保险金额、当年度保险金额与 7.6 宣告死亡处理 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1.7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8 未未还还款款项项 1.8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9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 保保险险合合同同的的变变更更 1.10 犹豫期 9.1 联系方式变更 9.2 合同内容变更 2 保保障障范范围围 2.1 保险责任 10 转转换换年年金金权权益益 2.2 责任免除 11 减减额额交交清清 3 保保险险费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12 合合同同效效力
4、力的的终终止止 3.2 宽限期 12.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3.3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12.2 合同终止 4 现现金金价价值值 13 争争议议处处理理 5 保保单单贷贷款款 14 释释义义 6 效效力力中中止止与与恢恢复复 中中英英人人寿寿臻臻享享传传家家终终身身寿寿险险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第第 1 章章 您您与与我我们们的的保保险险合合同同 1.1 合合同同构构成成 我们与您订立的中英人寿臻享传家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
5、书面材料共同构成。1.2 投投保保范范围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须出生满 30 日)至 75周岁(见 14.1),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1.3 年年龄龄错错误误的的处处理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见 14.2)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 1.9 条的规
6、定,我们不解除合同的按本条第 2、3 款办理;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因此而改变。1.4 合合同同的的生生效效日日 本合同的生效日经我们同意承保,自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当日的二十四时开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在我们签发保险单之前,如果您已支付首期保险费,且您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我们的承保条件,则本合同的生效日将追溯至您支付首期
7、保险费当日二十四时开始。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见 14.3)、保单年度(见14.4)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14.5)均以该日期为基准计算。本合同生效后,我们将依照第 2.1 条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5 保保险险期期间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1.6 基基本本保保险险金金额额、当当年年度度保保险险金金额额与与申申请请减减少少基基本本保保险险金金额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本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1.首个保单
8、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以后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以年复利增加,即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末的保险金额(1+3.0%)。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起,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终止合同,我们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您于同一个保单年度内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投保时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且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保险费不得低于您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我们将重新计算本合同的基本
9、保险金额、保险费和现金价值,当年度保险金额也将根据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将在批单或批注上载明。我们将按照本合同新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依据本合同第 2.1 条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7 未未成成年年人人身身故故保保险险金金限限制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1.8 明明确确说说明明与与如如实实告告知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10、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1.9 本本公公司司合合同同解解
11、除除权权的的限限制制 本条款第 1.3、1.8 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1.10 犹犹豫豫期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
12、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第 2 章章 保保障障范范围围 2.1 保保险险责责任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前(不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身故,且身故之日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含该首个保单周年日)的,我们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
13、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相应比例。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 比例 已满 18 周岁(含)但未满 41 周岁(不含)160%已满 41 周岁(含)但未满 61 周岁(不含)140%已满 61 周岁(含)120%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身故,且身故之日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不含该首个保单周年日)的,我们按以下三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2)被
14、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相应比例。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 比例 已满 18 周岁(含)但未满 41 周岁(不含)160%已满 41 周岁(含)但未满 61 周岁(不含)140%已满 61 周岁(含)120%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包含依照本合同第 3.3 条以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垫交的保险费。2.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见 14.6)航空公共交通工具(见 14.7)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见 14.8),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
15、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 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前,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投保一份或多份本产品,累计给付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以 2000 万元为限。3.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我们仅对年满 18 周岁后(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的被保险人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轨道公共交通工具(见 14.9)、公共汽车(见 14.10)、水上公共交通工具(见 14.11)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
16、(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 7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前,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投保一份或多份本产品,累计给付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以 600 万元为限。2.2 责责任任免免除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
17、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4.12);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4.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4.14),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14.15)的机动车(见 14.16);6.战争(见 14.17)、军事冲突(见 14.18)、暴乱(见 14.19)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第 3 章章 保
18、保险险费费 3.1 保保险险费费的的支支付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保险费按照我们核定的保险费率计算,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3.2 宽宽限限期期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当日 24 时起效力中止。3.3
19、保保险险费费的的自自动动垫垫交交 若您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的,当宽限期结束后您仍未支付到期保险费时,如果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清的保单贷款本金和利息(见14.20)之后,足以垫付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当期欠交的保险费,我们将按保单贷款的方式自动借款给您,用来支付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清的保单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后,不足以垫付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当期欠交的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效力将中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取消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经我们审核并在本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您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本 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
20、再自动垫交。若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效力将中止。第第 4 章章 现现金金价价值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第第 5 章章 保保单单贷贷款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每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申请贷款时累计贷款金额本金和利息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我们将对您的保单贷款通过年复利方式进行计息,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您应于每个保单周
21、年日前支付贷款利息,至贷款金额全部偿清时止;若逾期未付,则所有应付而未付的利息将并入贷款金额中计算利息。若您尚未偿清的保单贷款本金和利息等于或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中止。第第 6 章章 效效力力中中止止与与恢恢复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若因保单贷款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全部保单贷款、累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若因自动垫交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全部所垫交的保险费、累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
22、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若因以上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原因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自同时满足各自对应复效条件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第 7 章章 保保险险金金的的给给付付 7.1 保保险险事事故故通通知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
23、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7.2 受受益益人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被保险人身故后,有
24、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7.3 保保险险金金申申请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见 14.21)、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
2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7.4 保保险险金金给给付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
26、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7.5 司司法法鉴鉴定定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我们有权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7.6 宣宣告告死死亡亡处处理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
27、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如果您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能提供证明文件,足以证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14.22)身故的,我们将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为准,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第第 8 章章 未未还还款款项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第第 9 章章 保保险险 合合同同的的变变更更 9.1 联联系系方方式式变变更更 为了保障您
28、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9.2 合合同同内内容容变变更更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第第 10 章章 转转换换年年金金权权益益 自本合同生效日满五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含 60 周岁生日当天)后,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提出申请,将申请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全部或部分,作为一次
29、性交清的保险费购买我们当时提供的年金保险。申请转换的现金价值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和方式以转换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保险约定为准。您行使转换年金权益后,对本合同转换年金保险的部分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当年度保险金额,将按照转换后的现金价值与转换前的现金价值的比例相应减少。第第 11 章章 减减额额交交清清 如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且本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办理减额交清保险。减额交清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用本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之后的余额,作为减额交清保险的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
30、,所能购买的基本保险金额。减额交清后,您无需再支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减额交清后的已交保险费、现金价值应以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重新计算,我们将按该重新计算的已交保险费、现金价值和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依据本合同第 2.1 条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在您办理减额交清保险时,须同时办理本合同附加合同的终止。第第 12 章章 合合同同 效效力力的的终终止止 12.1 您您解解 除除合合同同的的手手续续及及风风险险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
31、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12.2 合合同同终终止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1.在保险期间内解除本合同的;2.我们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3.被保险人身故的;4.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或其附加合同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的;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第第 13 章章 争争议议处处理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xxx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
32、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第 14 章章 释释义义 14.1 周周岁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14.2 有有效效身身份份证证件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14.3 保保单单周周年年日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14.4 保保单单年年度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二
33、十四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二十四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14.5 保保险险 费费约约定定支支付付日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14.6 乘乘坐坐: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从踏入正在执行公共运营任务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机舱、轨道公共交通工具车厢、公共汽车车厢、水上公共交通工具甲板时开始,至离开上述交通工具机舱、车厢、甲板时终止。被保险人在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轨道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车、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时应购买相关合法票证,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14.7 航航空空 公公共共交交通通工工
34、具具:指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有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公共交通为目的,以收费的方式合法载客的商业航班班机。14.8 交交通通 意意外外伤伤害害事事故故:指被保险人在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轨道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车、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该交通工具发生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出于被保险人本意的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致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14.9 轨轨道道 公公共共交交通通工工具具:指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有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公共交通为目的,以收费的方式合法载客,不限乘客类别的以下交通工具:火车、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14.10 公公共共汽汽车车:
35、指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有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公共交通为目的,以收费的方式合法载客,不限乘客类别的以下交通工具:市内公共汽车或电车、长途公共汽车、出租车及有固定营运路线和时间的机场客运交通工具。14.11 水水上上 公公共共交交通通工工具具:指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有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公共交通为目的,以收费的方式合法载客,不限乘客类别的以下交通工具:轮船及轮渡客船。14.12 毒毒品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
36、成分的处方药品。14.13 酒酒后后驾驾驶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14.14 无无合合 法法有有效效驾驾驶驶证证驾驾驶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 学习驾车。14.15 无无合合 法法有有效效行行驶驶证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7、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14.16 机机动动车车:指以动力装臵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14.17 战战争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14.18 军军事事冲冲突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14.19 暴暴乱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14.20 利利息息:指保单贷款等欠款所产生的利息,该利息按第 5 章保单贷款规定的保单贷款利率计算。14.21 医医疗疗机机构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有执业医师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但不包括诊所、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院。14.22 意意外外伤伤害害事事故故:指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