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人寿附加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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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英人寿2023疾病保险 006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英人寿中英人寿附加附加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重度)疾病疾病保险保险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保险条款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保险合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保险条款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同的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阅读指引阅读指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附加合同后的 15 天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_ _第 1 章第 6 条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_第 2 章第 1 条 您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_第7章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条

2、款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_第 2 章第 2 条 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_第3章 应当如何向我们申请保险金_第 5 章第 2 条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有权扣除相关欠款_第 6 章 您可以解除合同,请您慎重决定_ _第 7 章 我们对各项名词的解释_第 8 章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4 附加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附加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1.2 投保年龄 5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1.3 合同的生效日 5.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1.4 保险期间 5.2 如何申请保险金 1.5 基本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1.6

3、犹豫期内的合同解除权 1.7 适用主合同条款 6 欠款的扣除欠款的扣除 2 保障范围保障范围 7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2.1 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8 名词释义名词释义 3 保险费保险费 附表一附表一:重大疾病列表:重大疾病列表 中英人寿中英人寿附加附加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重度)疾病疾病保险保险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第 1 章章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您在投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时,有权申请投保中英人寿附加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

4、加合同),经过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1.2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 0 岁(出生满 30 天)至 60 周岁(见8.1)。1.3 合同的生效日合同的生效日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经我们同意承保,自您缴纳首期保险费当日的二十四时开始。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在主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并缴纳保险费,则我

5、们审核同意后将出具批单或在合同上作出批注,本附加合同自出具批单或批注当日二十四时起开始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以批单或批注所载日期为准。1.4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提供终身保障,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1.5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与与申请减少申请减少基本保基本保险金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批单或批注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您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终止合同,我们将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

6、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见 8.2)。1.6 犹豫期内的合同犹豫期内的合同解除解除权权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5 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读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8.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7 适用主合同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1)年龄计算与错误处理;(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3)本公司合同解除

7、权的限制;(4)保险事故的通知;(5)保险金的给付时效;(6)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7)失踪处理;(8)保险合同的变更;(9)争议的处理。第第 2 章章 保障范围保障范围 2.1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天内(含第 90 天)的期间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见 8.4),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但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8.5)导致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则无等待期。1、初次确诊重大疾病后豁免保费

8、在等待期后,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被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 8.6)专科医生(见 8.7)初次确诊(见 8.8)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自该疾病确诊日起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剩余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我们豁免保险费后,您不得再办理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2、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第 1 项对“恶性肿瘤重度”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被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恶性肿瘤重度”,自该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被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患“恶性肿瘤

9、重度”(含持续、新发、复发及转移),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在等待期后,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被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除“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自该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含第 180 天)后,如果被保险人被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恶性肿瘤重度”,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3、第二

10、次“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自符合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的给付条件起满三年后,被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仍患“恶性肿瘤重度”(含持续、新发、复发及转移),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2.2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

11、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9);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8.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11),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8.12)的机动车;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8.13);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9、遗传性疾病(见 8.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8.15)。发生上述第 1 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发生上述第 2 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

12、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发生上述第 3 种至第 9 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第第 3 章章 保险费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金额、缴费期间和缴费方式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的缴费期间和缴费方式与所依附的主合同相同。保险费按照我们核定的保险费率计算,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您应于保险费到期日(见 8.16)或之前向我们缴纳保险费。第第 4 章章 附加附加合同效力的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下中止和恢复(下称称“复效复效”)主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同时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

13、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二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并且您已偿清保单借款、自动垫缴的保险费等款项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您欠缴的保险费,我们将出具批单或在本附加合同上进行批注,本附加合同从我们同意您的复效申请当日二十四时起恢复效力,此日期我们将在批单或批注上载明。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第第 5 章章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5.1 保险金受益人的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指定与变更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和第二次“恶性

14、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5.2 如何申请保险金如何申请保险金 申请初次确诊重大疾病后豁免保费、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和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1)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诊断证明(包括完整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或出院证明、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等);(4)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重大疾病中明确要求的其它医疗证明;(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第第 6 章章 欠款的

15、扣除欠款的扣除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您有任何尚未偿清的保单借款、自动垫缴的保险费等款项的本金和利息(见 8.17)或欠缴的保险费,我们有权先行扣除上述欠款。第第 7 章章 附加附加合同效力的合同效力的终止终止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本附加合同终止:1、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按合同约定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2、因本附加合同其它条款或主合

16、同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第第 8 章章 名词释义名词释义 8.1 周岁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8.2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指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我们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8.3 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 使用的有效护照、警官证、户口簿等证件。8.4 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指符合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中所列的任何一种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8.5 意外伤害事

17、故: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8.6 医院:医院:指我们指定的医院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的医生和护 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急救时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必须及时转入本附加合同所指医院治疗。医生是指领有执业医师执照、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且非您或被保险人以及您或被保险人的

18、配偶、父母、子女。8.7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8.8 初次确诊:初次确诊: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某种疾病。8.9 毒品: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

19、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8.10 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8.11 无合法有效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 学习

20、驾车。8.12 无合法有效行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8.13 感染艾滋病病毒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8.14 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

21、的垂直传递的特征。8.15 先天性畸形、变先天性畸形、变形 或 染 色 体 异形 或 染 色 体 异常: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8.16 保险费到期日:保险费到期日:指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缴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8.17 利息:利息:指保单借款和自动垫缴的保险费等欠款所产生的利息。8.18 组 织 病 理 学 检组 织 病 理 学 检查:查: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

22、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8.19 ICD-10 与与ICD-O-3: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WHO发布的针对ICD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代表良性肿瘤;1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

23、;3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ICD-10与ICD-O-3不一致的情况,以ICD-O-3为准。8.20 TNM 分期:分期:TNM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 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 AJCC 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甲

24、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

25、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

26、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或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年龄55岁 T N M 期 任何 任何 0 期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岁 期 1 0/x 0 2 0/x 0 期 12 1 0 3a3b 任何 0 期 4a 任何 0 A期 4b 任何 0 B期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期 1 0 0 期 2

27、3 0 0 期 13 1a 0 A期 4a 任何 0 13 1b 0 B期 4b 任何 0 C期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A期 13a 0/x 0 B期 13a 1 0 3b4 任何 0 C期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8.21 肢体:肢体: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8.22 肌力:肌力: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 0-5 级,具体为: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1 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 不能抬高。3 级:

28、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5 级:正常肌力。8.23 语言能力完全丧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咽功能障碍: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8.24 六项基本日常生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

29、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 0-3 周岁幼儿。8.25 永久不可逆: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8.26 美国纽约心脏病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心功能状态分级:状态分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

30、为四级: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8.27 肢体机能完全丧肢体机能完全丧失: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附表附表一一:重大疾病列表重大疾病列表 包括以下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其中第 1-28 项为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重度疾病的疾病种类及定义,第 29-120项为我们增加的疾

31、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的疾病定义。1.恶性肿瘤恶性肿瘤 重度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见 8.18)(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见 8.19)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1)ICD-O-3 肿瘤形态

32、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2)TNM 分期(见 8.20)为 I 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3)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

33、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 和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2.较重急性心肌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34、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15 倍(含)以上;(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2 倍(含)以上;(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 6 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 50%(不含);(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

35、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3.严重脑中风后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1)一肢(含)以上肢体(见 8.21)肌力(见 8.22)2 级(含)以下;(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见 8.23);(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8.24)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4.重大器官移植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移

36、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5.冠状动脉搭桥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6.严重慢性肾衰严重慢性肾衰竭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 期,且经诊断后已经

37、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7.多个肢体缺失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8.急性重症肝炎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或亚急性重症肝炎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9.严重非恶性颅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

38、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 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脑垂体瘤;(2)脑囊肿;(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10.严重慢性肝严重慢性肝衰竭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

39、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11.严重脑炎后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40、3 分;(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12.深度昏迷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13.双耳失聪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见 8.25)性丧失,在 500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 91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

41、检测等证实。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明。14.双目失明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明。15.瘫痪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

42、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级(含)以下。16.心脏瓣膜手心脏瓣膜手术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17.严重阿尔茨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

43、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18.严重脑损伤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

44、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19.严重原发性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20.严重严重度烧度烧伤伤 指烧伤程度为度,且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21.严重特发性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

45、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见 8.26)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 36mmHg(含)以上。22.严重运动神严重运动神经元病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 7 天(含)以上;(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23.语言能力丧语言能力丧失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

46、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明。24.重型再生障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25%;如正常的 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 109/L;网织红细胞计

47、数20 109/L;血小板绝对值200U/L;(2)持续性黄疸病史;(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36.特发性慢性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减退 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a.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大于 100pg/ml;b.血浆和尿游离皮质醇及尿 17 羟皮质类固醇、17 酮皮质类固醇测定、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c.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

48、退症。(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本保障仅包括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所导致的慢性肾上腺功能不全,其他成因(包括但不限于:肾上腺结核、HIV 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均不在保障范围内。37.系统性红斑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狼疮(并发)型或以上狼疮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 WHO 诊断标准定义型至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

49、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狼疮性肾炎的分类标准:型轻微病变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型系膜病变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型节段增生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型弥漫增殖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型广泛的肾小球基底膜增厚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型肾小球硬化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38.严重类风湿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性关节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级以上的功能障碍(关节活动严重限制,不能

50、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并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39.重症急性坏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死性筋膜炎 指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2)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3)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以上完全性断离)。40.系统性硬皮系统性硬皮病病 指一种全身性的胶原血管性疾病,可以导致皮肤、血管及内脏器官进行性弥漫性纤维化。诊断必须经活检及血清学检查证实,疾病必须是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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