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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景县梁集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 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 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以 下简称执法人员)的管理。第三条 申领和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同时符 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明确行政执法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二)具有符合执法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三)经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 执法资格。(四)为梁集镇人民政府在编人员。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做到爱岗敬业、秉公执法;不谋私 利、裁量公正;优质服务、礼貌待人。第五条 执法人员
2、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 止文明,语言规范;必须二人以上,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 法证件。第六条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法应当做到全面检 查,真实记录,客观评价;认定事实清楚,取证合法充分, 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完整,文书制作规范。第七条 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 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或保护。不得利用执法证 件谋私,在不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出示执法证件。第八条执法人员应积极参加法治讲座、公共法律知识 培训、执法业务培训和考试,并将参加情况作为年终考评重 要内容。第九条执法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证件年检。行政执 法协调监督处负责执法人员名录档案,对执法人员进行证件发放和年检,对调离执法岗位、退休的执法人员及时收回原 执法证件。第十条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和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 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 章或拒不执行上级规定,造成执法错误的,依法进行执法过 错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批评、收缴或吊 销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调离执法岗位,视情节给予党 纪政纪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景县梁集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