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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F-2023-0202乙种本北 京 市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23版)工程名称 发包人名称承包人名称合同编号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2023年八月第10页 共17页贴印花税票处依据京国土房管房字2023767号文规定,本合同文本(乙种本)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 造价在150万元以下含150万的,已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修缮、养护、加固、拆改、翻建、安装;按传统作法的文物古建筑的修缮、复建、迁建等,以及伴同上述各项工程同时进展的装修工程或单纯进展二次或屡次装修工程,但属原工程保修范围的内容及家庭居室装修工程除外。第一局部协议书
2、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及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自愿、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事项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资金来源:工程内容及性质: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日一览表(附件一)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元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六、合同文件的组成本合同组成文件包括:( )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及其附件( )本合同
3、合同条款( )标准、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及作法说明( )工程量清单(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双方就本工程签订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其次局部合同条款分别赐予它们的定义一样。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依据合同商定进展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担当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依据合同商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双方商定本合同自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宅:住宅: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托付代理人: : : :
4、: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其次局部合同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第1条 词语定义以下词语除双方另有商定、补充、修改外,应具有本条所赐予的定义:1.1 合同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全都意见的条款。1.2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商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力量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3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商定,被发包人承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工程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治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
5、托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托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商定。1.8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商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9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商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依据合同商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担当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0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状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1 费用:指不包
6、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担当的经济支出。1.12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商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3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商定,承包人开头施工确实定或相对的日期。1.14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商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确实定或相对的日期。1.15 图纸及作法说明:指由发包人供给或由承包人供给并经发包人批准,用以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全部图纸及作法说明(包括原工程竣工图及供本工程使用的施工图及相应文字说明)。1.16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供给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7、。1.1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8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所应担当的责任。1.19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担当责任的状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0 不行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抑制的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客观状况。1.21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大事有效开头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头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头计算。时限的最终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
8、节假 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终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终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挨次2.1 本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双方商定组本钱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挨次如下:( )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及其附件( )本合同合同条款( )标准、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及作法说明( )工程量清单(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2.2 当合同文件内容模糊不清或不全都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展的状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监理的工程可请监理工程师做出解释。协商不成或不同意监理工程师做出的解释,按本合同条款 第166款的商定处理。第3条 语言文字及运用的法律、法
9、规、标准和标准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 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市地方性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国家标 准、标准和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和标准适用于本工程。结合本工程特点,需进一步明示的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及相关规定的有:3.3 国内没有相关标准、标准的局部:应由发包人在 日内,提出技术要求;承包人在 日内按发包人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标准的,应负责供给中文译本。购置、翻译标准、标准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担当。第4条 工程师及工程经理4.1 发包人托付对本工程进展工程监理,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其职
10、权主要内容: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受托付的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等具体内容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4.2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工程师姓名:职务:(1) 本工程照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职权不得与监理工程师穿插,其具体职权:(2) 本工程如不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应负责本合同全面履行。4.3 承包人委派施工场地的工程经理姓名:职务:4.4 工程经理具体职权:第5条 发包人工作5.1 在开工前天,向承包人供给图纸及作法说明份,组织设计单位和承包人对图纸及作法说明进展技术交底。如使用国外图纸的,其翻译等费用由发包人担当。5.2 在开工前 天,全部腾空或局部腾空被修缮或装修的房屋,去除施工
11、场地内各种障碍物,对只能局部腾空的房屋或施工场地滞留的家具、设备、陈设及其他物品实行保护措施。供给施工场地及施工通道的范围:5.3 向承包人供给地质和各种管线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5.4 协调处理保护四周建筑物及装修、设备及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担当相应费用。5.5 负责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手续,向承包方供给施工所需水、电、气、电讯设备等,并说明使用留意事项及其他要求。5.6 协调做好施工场地保卫、消防、垃圾处理工作,协调好四周邻里关系,并担当相应费用。5.7 构造修缮或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改造工程应有相应的图纸及作法说明,并报有关部门审批。非构造修缮或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改
12、造工程,如需拆改原建筑构造、设备及设备管线,应向有关部门 办理审批手续。5.8 发包人应完成52、53、54、55、56、57各项工作或其他工作,发包人可将其局部工作托付承包人办理,其具体内容:并担当相应费用。5.9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度进展验收和检查,按商定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验收结算和其他各项事宜。第6条 承包人工作6.1 承包人按双方商定的时间参与图纸及作法说明交底,拟定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打算,交工程师审定。6.2 严格依据标准、标准、图纸及作法说明、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规定、环保规定认真组织施工,做好施工场地安全、保卫、消防、清洁工作;做好质量验收记录;参与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13、6.3 依据有关规定,妥当保护好四周建筑物、设备及设备管线、古树名木及施工场地内不易移动的家具、设备、陈设不受损坏。处理好因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四周单位、住户关系。6.4 不得超出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规定,随便拆改原建筑构造或设备及设备管线。6.5 工程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对施工场地原有建筑物及家具、设备、陈设和成品的保护工作。6.6 凡因承包人缘由,违反62、63、64、65款的规定,造成损坏和罚款等费用,均由承包人担当。6.7 帮助发包人完成58款商定的其他各项工作。第7条 施工进度与工期7.1 承包人向工程师供给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打算内容和时间:,工程师在收到后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
14、修改意见。逾期不能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打算组织施工。因发包人缘由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开工,工期顺延,并由承包人担当相应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担当承包人的损失。因承包人缘由,不能按期开工,应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申请,工程师应在48小时以内赐予答复,在规定时间内未作答复视为同意延期开工申请,工程师不同意的,工期不予顺延。7.2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依据工程师要求停顿施工,并妥当保护已完工程。在实施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
15、要求。工程师应在48小时以内赐予答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答复,承包人可以自行复工,因发包人缘由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担当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工期顺延;因承包人缘由造成停工,由承包人担当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7.3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商定履行义务或因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非承包人缘由停水、停电、停气7天内累计超过8小时,以及不行抗力等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展造成停工,工期延误的,经工程师认定,工期顺延。7.4 承包人应按协议书商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承包人缘由不能按时竣工的,应担当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提前竣工协议,支付承包人提前
16、竣工的合同价款并为提前竣工制造条件。第8条 质量检验与隐蔽工程验收8.1 工程质量应到达协议书商定的标准,质量评定标准以国家或行业质量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缘由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担当违约责任。双方商定在制作样板及样板间,作为质量评定验收实物依据。样板及样板间应按图纸及作法说明要求制作,经工程师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封存,其制作费用由发包 人担当。8.2 双方商定该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对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到达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在自检之后的48小时内通知工程师组织验收。承包人预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并由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以隐蔽和连续施工。工程师未提出延期要求不
17、按时验收,承包人可以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成认验收记录。8.3 承包人应依据标准、标准、图纸及作法说明,样板间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随时承受工程师检查,并为检查供给便利条件。8.4 凡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标准的局部,工程师一经觉察,应要求承包人撤除或重施工,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撤除或重施工,直到符合商定的标准。因承包人缘由造成质量达不到商定的 标准(含隐蔽工程复检局部),承包人应担当因此而发生的撤除、剥离、开孔、返修、重做的费用,工 期不予顺延。8.5 凡因发包人供给的材料不合格、工程师指令失误,而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商定标准,或隐蔽工程要求复检仍为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担当,并
18、赔偿承包人损失,工期顺延。8.6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担当。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依据其责任分别担当。第9条 试车9.1 双方商定需要试车的内容及范围应与承包工程范围相全都。具体内容范围及费用计算:9.2 设备修理、拆改、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车。具备无负荷 联动试车条件的,由发包人组织试车。凡具备试车条件的,组织试车一方应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对方,并共同为试车供给便利条件。试车合格后,在试车记录上共同签字。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按时参与试车的一方应成认试车记录。9.3 因设计缘由或因发包人负责
19、选购的缘由,致使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应当修改设计或重购置设备。承包人帮助撤除或重施工,但发包人应担当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9.4 因承包人施工缘由或因承包人负责选购设备缘由,致使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施工或购置设备的各项费用,工期不予顺延。9.5 工程师在试车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完毕后24小时,视为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 承包人可连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第10条 安全生产10.1 发包人供给的图纸及作法说明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防火标准要求,并对其在施工场地的相关人员进展安全教育。凡因发包人缘由违反安全及防火标准,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的;发包 人应担当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0、。并赔偿承包人的损失。10.2 承包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治理规定,严格依据安全生产及防火标准组织施工,付款时间及次数付款比例付款金额做好现场设备管线、通道等防护围栏,在危急地段安装警示牌或警示灯,随时承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视检查。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有放射毒害环境、不停顿使用建筑以及在临街交通要道四周施工的,施工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担当。凡因承包人缘由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的,承包人应担当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10.3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
21、马上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 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担当费用。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 门的认定处理。第11条 材料设备供给11.1 双方商定本工程由发包人供给的材料、设备(见附件二),凡由发包人供给的材料、设备, 应按附件二规定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供给时间、送达地点的要求进展,并提 供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应乐观协作发包人做好材料的验收、试验和保管工作,发包人支付保管和试 验费用,费用的计算:凡因发包人供给的材料不符合附件二规定或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和费用由发包人担当。11.2 凡由承包人负责选购和供给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质量和设计要
22、求,并供给产品合格证书。因承包人供给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给工程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担当责任。11.3 双方商定,任何一方供给以下材料应供给材料的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共同封存,做为材料供给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凡材料不符合样品或样本的,由供货方担当资任。11.4 由承包人负责选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给商。第12条 合同价款与交付12.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商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商定。12.2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承受方式确定。(1) 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风险范
23、围及计算方法:在商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2) 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缘由包括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的影响;北京市房屋 修缮工程定额治理处公布的价风格整;7天内非承包人缘由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双方商定的其他调整缘由等。双方商定具体调整因素及调整方法:(3) 本钱加酬金合同。本钱加酬金合同计算方法:12.3 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分次按下表支付工程价款,尾招待工程结算时一次支付。第13条 工程变更13.1 因发包人缘由,需要对图纸及作法说明,工程量进展变更的,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承包人应依据工程师的通知及要求进
24、展相应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增减及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担当,工期顺延。13.2 承包人不得对图纸及作法说明进展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担当。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的设计、材料作法和设备变更,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工程师同意而擅自变更的,应担当相应费用,并赔偿发包人损失。13.3 工程发生设计变更,双方均应乐观办理变更洽商手续,并应按变更洽商履行合同。13.4 承包人在设计变更确认后14天内,对涉及合同价款变更内容提出工程价款变更报告,报经工程师确认,工程师在收到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后14天内赐予确认或提出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无正
25、值理由不确认或没提出处理意见,视为同意变更价款。第14条 工程验收与结算14.1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和本市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向发包人供给完整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准时间14.2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赐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担当因自身缘由造成的修改费用。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并担当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损失责任。14.3 竣工验收日期以验收通过的日期或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日期为准。因特别缘由,双方商定或发包人要求局部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
26、订甩项协议。14.4 工程未阅历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承包人不得交工,发包人不得使用。因发包人强行使用致使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及对建筑物造成的损坏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担当。14.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双方依据协议书商定的合同价款及在合同条款中商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展竣工结算。14.6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14天内进展核实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报告后, 应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承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款后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值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的,从第15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
27、贷款利率 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担当违约责任。14.7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 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展或不能支付竣工结算款,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 没有要求交付的,承包人应当担当保管费用。14.8 双方对竣工结算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166款的商定处理。第15条 质量保修15.1 承包人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市关于质量保修的规定;对已交付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担当质量保修责任。15.2 双方商定在竣工验收前签订工程保修书的时间和要求:工程保修书(附件三)作为本合同附件。第16条 违约责任、索赔和争议解决方式1
28、6.1 发包人未按商定拨付工程款和工程结算款,应担当的违约责任:双方还商定发包人应担当的其他违约责任:16.2 承包人未按本合同商定按时竣工或未到达质量标准,应担当的违约责任:双方还商定承包人应担当的其他违约责任:16.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连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除担当违约责任外仍应连续履行合同。16.4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值的理由和索赔证据。16.5 当索赔大事发生后14天内,提出索赔一方向对方提出索赔意见及要求延长工期或经济损失赔偿报告及相关资料。对方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赐予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证据,在规定时向内未作答复或进一步提出要求,视为索赔已经认可。16.
29、6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同意承受以下其中第种方式解决争议。(1) 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2) 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6.7 发生争议后,除非消灭单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顿施工、调解要求停顿施工且双方承受、仲裁机构或法院要求停顿施工的状况外,双方都应连续履行合同。第17条 合同解除17.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全都,可以解除合同。17.2 发包人未按商定支付工程款,停顿施工超过56天,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7.3 承包人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转
30、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7.4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 双方商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发生不行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3)双方商定,其他导致合同解除的缘由17.5 一方依据合同商定要求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在发出通 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166款的商定处理。17.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当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撤出供给便利条件,支付以上费用,并按合同商定支付已完工程款。已经订
31、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担当,因未准时退货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担当。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17.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18条 不行抗力18.1 双方结合本工程对于不行抗力的商定:18.2 不行抗力大事发生后,承包人应马上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快速实行措施, 尽力削减损失,发包人应帮助承包人实行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 可抗力大事完毕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灾状况和损失状况,及估量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
32、 可抗力大事持续发生,承包人应当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灾状况。不行抗力大事完毕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18.3 因不行抗力大事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担当:(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损害,由发包人担当;(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担当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担当;(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治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担当;
33、(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8.4 因合同一方拖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不行抗力的,不能免除拖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第19条 补充条款双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全都后,对本合同条款内容做进一步具体化商定,并修改、完善、补充条款如下:第20条 合同终止20.1 除本合同条款第15条以外,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20.2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循诚恳信用的原则、履行通知、帮助、保密等义务。第21条 合同份数21.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分别保存一份。21.2 本合同副本共份,发包人保存副本
34、份,承包人保存副本份。附件一:承保人承揽工程一览表单位工建设建筑面积构造 层数跨度设备安装工程造价开工竣工程名称规模 平方米米内容元日期日期附件二: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给时间送达地点备注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三: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工程质量保修书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 经协商全都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依据有关治理规定及双方商定担当工程质量 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依据本工程修缮和装修的工程,双方商定具体质量保修
35、范围及内容如下: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助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 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修缮及装修工程商定质量保修期如下:2房屋防水修缮工程为:年;3装修工程为:年;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修缮工程为:年;1. 土建构造修缮工程为:年;5. 供热及供冷为:个采暖期及供冷期;6. 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年;7. 其他商定:三、质量保修责任1.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治理规定和双方商定,担当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但不负责原房屋建筑的保修责任。2. 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工程,承
36、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商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托付其他人员修理。3.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马上到达事故现 场检修。4. 对涉及构造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马上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实行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 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5.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担当。五、其他双方商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双方共同签署, 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托付代理人:(签字)托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