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七味堂药业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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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编号: 4hl3bv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 广州七味堂扩建设单位(盖章):编制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 名称广州七味堂药业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204-440111-31-01-947389建设单位 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三元南路佰科工业园 3 号地理坐标(东经 113 度 12 分 50.768 秒,北纬 23 度 15 分 14.500 秒)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C2682 化妆品制造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268 采用连续皂化工艺、油脂水解工艺的肥皂或皂粒制

2、造;采用高塔喷粉工艺的合成洗衣粉制造;采用热反应工艺的香精制造;烫发剂、染发剂制造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 申请情况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 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 (核准/备 案)部门 (选填)无项目审批(核 准/备案)文 号(选填)无总投资 (万元)100环保投资 (万元)10环保投资 占比(%)10施工工期1 个月是否开工 建设否是: 项目已于 2022 年 2 月投产使用。 2022 年 4 月 7 日,广州市生态 环境局对本项目出具了 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 定书 (穗环云责改 202215 号) ,责令 建设单位改正上述违法 行为,

3、需要配套建设的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用地(用海) 面积(m2)4200(使用面积) 1 后,染发类化妆品生产 项目方可投入使用。现 建设单位已按照要求停 止染发膏的生产,正完 善相关的环保手续。 专项评价 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 划环境影 响评价符 合性分析无 2 其 他 符 合 性 分 析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9 号)、国家发展改革 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 年本) 的决定(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9 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 场准入负

4、面清单(2022 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2397 号) ,本项目不属于负面清单里的项目,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此,本项目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2、选址合理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三元南路佰科工业园 3 号, 根据广州市白云区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3-2020 年) 调整完善方案, 本项目用地属于建设用地, 因此本项目用地合理合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 优化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2083 号) ,建设项目不属于饮用 水源保护区的范围。与流溪河最近距离 260m,不在流溪河饮用水 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

5、护区内; 项目所在地属环 境空气二类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 2018 年修改单的二级标准; 项目所在地属声环境 3 类区, 执行声 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 类标准。因此,本项目所在地与周边环境功能区划相适应。3、与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 年) 的相符性分析(1)与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相符性分析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 年)中: 第 14 条 划 定生态保护红线。“将国家、广东省已划定的法定生态保护区及广 州市水源涵养、土壤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流失等生态系统 重要区, 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为 1

6、059.66 平方公里,约占全市域土地面积的 14.25。其中,法定生态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源一 3 级保护区、市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 区的核心景区、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 地质公园。市级及以下森林公园、市级以下自然保护区、广东省 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 年)确定的生态严控区、广东省 主体功能区划暂未明确边界的禁止开发区、其他暂未明确边界的法 定生态保护区和严格保护类江心岛,待明确边界及管控要求后纳入。”。结合近期广州市生产保护红线区分类汇总表及广州市生态保 护红线规划图等相关资料, 本项目不在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2)与广州市生

7、态环境空间管控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第 19 条 生态 环境空间管控:“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区, 面积约为 3055km2 ,约占 全市陆域面积的 41%。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区需编制生态建设总体规 划, 开展功能分区, 明确保护边界, 维护生物多样性, 保护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广州市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图可确定, 本项目不在广州市生态保护空间管控区内。(3)与广州市大气环境空间管控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第 20 条 大气 环境空间管控: “在全市范围内划分三类大气环境管控区, 包括环 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大气污染物存量重点减

8、排区和大气污染 物增量严控区”。结合广州市大气环境管控区划分方案及附表、以 及广州市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图可确定, 本项目不在大气污染物存量 重点减排区、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大气污染物增量严控区的范 围内。本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有机废气(非甲烷 总烃) 、氨、臭气浓度等, 均采取了相应的有效废气处理措施, 污染物可达标排放。(4)与广州市水环境空间管控的相符性分析 4 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第 21 条 水环 境空间管控: “在全市范围内划分 4 类水环境管控区, 涉及饮用水 源保护、重要水源涵养、珍稀水生生物保护、环境容量超载相对严重的管控区。总面积 2

9、183.8 平方公里, 占全市陆域面积的 29.4%。”。表 1-1 与广州市水环境空间管控的相符性分析表水环境管 控区类型本项目是否位于其范围内相关具体要求相符性饮 用 水 源 保 护 管 控 区一级水源保护区根据广东省 人民政府关于 广州市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区 划规范优化方 案的批复(粤 府函2020 83 号),不属 于一级饮用水 保护区和二级 饮用水保护区范围内略符合二级水源保护区略符合准保护区及其以外的区域根据广州市水环境管控区划分方案及附表、以及广州市水环境空间管控区图可确定。本项目位于本项范围内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符合。本项目租赁已有厂 房,未破坏

10、水源涵养 林、护岸林以及与水 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 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符合。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石井污水处理厂处理;生产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石井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属于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 加排污量符合。本项目属于改扩建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 级化粪池处理后经 市政污水管网排入 石井污水处理厂处 5 理;生产废水经一体 化污水处理设施处 理后经市政污水管 网排入石井污水处 理厂处理。纳入石进 污水处理厂总量指 标,不增加排污量禁止淘金、采砂、开山 采石、围水造田。禁止 造纸、制革、印染、染 料、含磷洗涤用品

11、、炼 焦、炼硫、炼砷、炼汞、 炼铅锌、炼油、电镀、 酿造、农药以及其他严 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符合。本项目属于 C2682 化妆品制造。不属于 以上禁止行业,也不 属于其他严重污染 水环境的工业项目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 品的码头。符合。本项目不属于码头严格控制网箱养殖规 模,湿地保护区不得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 等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本项目不属于以上 生产经营活动涉重要水源涵养管控区根据广州市水环境管控区划分方案及附表、以及广州市水环境空间管控区图可确定。本项目不位于本项范围内略符合涉水生生物保护管控区略符合涉环境容 量超载相 对严重的 管控单元略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

12、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的相关要求。4、与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的决定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三元南路佰科工业园 3 号,距离流溪河约 260m,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详见附图 6),同时根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流溪 6 河流域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三十五条: “在流溪河流域河道岸线 功能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建设活动的, 应当符合河道岸线、饮用水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的要求。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五千米范围内、支流河道岸 线和岸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3、的区域, 禁止新建、扩建下列设施、项目:(一)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垃圾填埋、焚烧项目, 但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与省重点基础设施除外; (二) 畜禽养殖 项目; (三) 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旅游项 目; (四) 造纸、制革、印染、染料、含磷洗涤用品、炼焦、炼硫、 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电镀、酿造、农药、石棉、水泥、玻 璃、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 (五)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其他设施、项目。”本项目主要从事染发膏的生产, 属于分类管理名录中的“二十 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268 采用连续 皂化工艺、油脂水解工艺的

14、肥皂或皂粒制造; 采用高塔喷粉工艺的 合成洗衣粉制造; 采用热反应工艺的香精制造;烫发剂、染发剂制 造”,不属于上述工业类项目。项目所用原料中双氧水、氢氧化铵、 磷酸、间苯二酚、对苯二胺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在项目运营 过程中要求原料供应厂家对危险化学品按需配送, 即根据订单量及 当周生产划情况, 向原料供应商定量采购双氧水、氢氧化铵、磷酸、 间苯二酚、对苯二胺、间氨基苯酚, 不在项目内长期储存危险化学 品( 根据新华字典释义, 贮存即储藏,指长期放置、存放)。项 目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贮存项目。因此, 本项目符合广州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的决定。5、与广州

15、市流溪河流域管理规定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在河道、水库、渠道设置或扩大排污口的, 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 7 报之前, 应当按管理权限征得管委会或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水行政 主管部门同意。向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必须经过净化处理, 不 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污染的, 由市、区、县级市人民 政府责成限期治理,管委会应对主干流范围内所有排污口实行监 督, 支流范围内的排污口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监督。本项目不在河道、水库、渠道设置或扩大排污口, 运营期间产 生的水污染物主要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 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

16、排入石井污水处理厂处理; 生产废水经一体 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石井污水处理厂处理。符合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6、与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产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5 年)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三元南路佰科工业园 3 号, 不在流溪河流域生态涵养区范围内, 根据“广州市流溪河流域 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本项目属于 C2682 化 妆品制造, 不在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和产品目录内。因此本项目符合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产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5 年)。综上所述, 本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 符合所 在地块土地利

17、用规划;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与周边环境功能 区划相适应; 符合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 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的决定相关规定; 因此, 本项目的选址具有规划合理性和环境可行性。7、与环保政策相符性(1)与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环大气201953 号) 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关于印发 的通知(环大气201953 号),项目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2关于印发 的通知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 8 性大力推进源头替代。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质量比)低于 10%的工序,可不要求 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本项目使用的原辅材料不属于高挥发性VOCs 物料符合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

18、制。重点对含 VOCs 物料(包括含 VOCs 原辅材料、含 VOCs 产 品、含 VOCs 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 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 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 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 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 VOCs 无 组织排放。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含 VOCs 物料应 储存于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 封闭式储库、料仓等。含 VOCs 物料转移和 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 高 VOCs 含量废水(废水液面上方 100 毫米 处 VOCs 检测浓度超过 200ppm,其中,重 点区域超过 100ppm,

19、 以碳计) 的集输、储 存和处理过程,应加盖密闭。含 VOCs 物料 生产和使用过程,应采取有效收集措施或在 密闭空间中操作。项目涉及 VOCs 的原 辅材料均用密闭容器 保存、存储、转移, 在非取用状态下,保 持密闭。生产时生产 车间密闭,生产时产 生的少量挥发性有机 废气在密闭车间内微 负压收集至 1 套“二 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处理后经 1 个 25m 高排气筒排放符合本项目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的相关要求。(1)与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第五章第三节 深化工业源污染治理以挥发性有机物和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治理为重点,

20、深化工业源污染防治, 健全分级管控体系, 提升重点行业企业深度治理水平。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控制和重点行业深度治 理。 开展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涉 VOCs 物质储罐排查, 深 化重点行业 VOCs 排放基数调查, 系统掌握工业源 VOCs 产生、处 理、排放及分布情况, 分类建立台账, 实施 VOCs 精细化管理。在 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建立完善源头、过程和末端的 VOCs 全过程控制体系。大力推进低 VOCs 含量原辅材料 9 源头替代, 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 VOCs 含量限值质量标准, 禁 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 VOCs 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

21、、胶粘剂等项 目。严格实施 VOCs 排放企业分级管控, 全面推进涉 VOCs 排放企 业深度治理。开展中小型企业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的评估, 强化对企业涉 VOCs 生产车间/工序废气的收集管理, 推动企业开展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推进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建设一批集中喷涂中心(共性工厂) 、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实现 VOCs 集中高效处理。开展无组织排放源排查,加强含VOCs 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深入推进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项目属于化妆品行业, 生产时产生的少量挥发性有机废气在密 闭车间内微负压收集至 1 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 处

22、理后 经 1 个 25m 高排气筒排放。本项目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相关要求。(2)与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 年) 的相符性分析 广 东 省挥 发 性 有 机物(VOCs ) 整 治 与减 排 工 作 方 案(2018-2020 年)中主要任务(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 VOCs 排放建设项目。(二)深入挖掘固定源 VOCs 减排全面推进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医药、合成树脂、橡胶和塑料 制品制造、涂料/油墨/颜料等制造化工行业 VOCs 减排,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

23、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确保实现达标排放。优化生产工艺过程。加强工业企业 VOCs 无组织排放管理, 推 动企业实施生产过程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技术改造, 强化生产工艺环节的有机废气收集,减少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本项目属于“C2682 化妆品制造”,不属于石化、化工、包装 10 印刷、工业涂装等高 VOCs 排放建设项目。生产时产生的少量挥发 性有机废气在密闭车间内微负压收集至 1 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 置处理, 处理后经 1 个 25m 高排气筒排放。本项目符合广东省挥 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 年) 的要求。(3)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

24、7822-2019)相符性分析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相关规定:表 1-3 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 符性分析序 号类别要求项目情况是 否 相 符1VOCs 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 器、包装袋、储罐、料仓中; 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 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 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 专用场地。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 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本项目所使用的原材料均有密闭容器包装,并存放在室内,非取用时加盖、封口,保持密闭是2VOCs 物料 转移和输送 无组织排放 控

25、制要求液态 VOCs 物料应采用密闭管 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 转移液态 VOCs 物料时,应采 用密闭容器、罐车。粉状、粒 状 VOCs 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 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 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 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本项目不涉及有机溶剂的管道输送是3工艺过程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需符合标准中 7.1 、7.2、 7.3 要求。本项目产生有机废气的工序均在厂房内进行是4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泄漏控制要求企业中载有气态 VOCs 物料、 液态 VOCs 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 个,应开 展泄漏

26、检测与修复工作。本项目无气态 VOCs 物料是5敞开液工艺过程中排放的含 VOCs 废本项目不涉及是 11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水集输系统需符合标准中 9.1、9.2 、9.3 要求。6VOCs 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3kg/h 时,应配置 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本项目产生有机废气的工序均在密闭车间内进行,有机废气通过车间微负压收集至 1 套“二级

27、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是7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企业边界及周边 VOCs 监控要求执行 GB16297 或相关行业排 放标准的规定。企业已设置环境 监测计划,项目 建设完成后根据 排污单位自行 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 排污许可证申 请与核发技术规 范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11042020)中规定的 监测分析方法对 废气污染源进行 日常例行监测,故符合要求是8污染物监测 要求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 监测管理办法和 HJ819 等规 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 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 及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 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是综上

28、所述,本项目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4)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 施方案(2018-2020 年) 的通知(粤府2018128 号) 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 年)(粤府2018128 号)的提出的要求:出台低挥发性有机物含 量涂料限值, 规范产品生产及销售环节。在涂料、胶粘剂、油墨等行业实施原料替代公参。重点推广使用低 VOCs 含量、低反应活 12 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到 2020 年,印刷、家具制造、工业涂装重 点工业企业的低毒、低(无) VOCs 含量、高固份原辅材料使用比 例大幅提

29、升。制定广东省重点大气污染物(SO2 、NOX 、VOCs)排 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相关管理办法。珠三角地区建设项目实施 VOCs 排放两倍削减 量替代,粤东西北地区实施等量替代,对 VOCs 指 标实行动态管理, 严格控制区域 VOCs 排放量。地级以上城市建成 区严格限制建设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涉 VOCs 排放项目,新建石油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企业原则上应入园进区。本项目属于化妆品制造行业,项目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为低毒、 低臭、低挥发性, 生产时产生的少量挥发性有机废气在密闭车间内 微负压收集至 1 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经 1 个 25m 高排气筒排放。因此, 本项目

30、是满足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 年)(粤府2018128 号) 的要求。(5)与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通知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直 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 应当符 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排放工 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生产废 水, 防止污染水环境。未依法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 不 得直接向生活污水管网与处理系统排放工业废水。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等要求。项目属于化妆品企业, 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的生活污水和

31、生产废 水, 生产废水不属于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废水。项目已取得城镇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云水排证许准2020第 103 号)。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接入石 井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排放; 生产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 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接入石井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排放。因此本项目符合该工作方案。(6)与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相符 13 性分析根据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本项目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 1-4 与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相符性一览表序 号要求本项目是否 相符1排入

32、建成运行的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本项目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石井污水处理厂,废水污染物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符合22002 年 1 月 1 日起建设的项目,水污染物的排放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第二时段标准值本项目属于 2002 年 1 月 1 后的建设项目水污染物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符合(7)与广东省 2021 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粤办函202158 号) 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 2021 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粤办函202158 号),本项目相

33、符性分析见下表:表 1-5 与广东省 2021 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符性一览表类 别要求本项目是否 相符大 气广东省 2021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提出: “实施低VOCs产品源头代替工程。 严格落实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要 求,除现阶段确无法实施替代的工序外, 禁止新建和生产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 料项目。鼓励在生产和流通消费环节推广 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将全面使用符 合国家、省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企 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各 地级以上市要制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 替代计划,根据当地涉VOCs重点行业及物 种排放特征,选取若干重点行业,

34、通过明确企业数量和原辅材料替代比例,推进企 业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本项目使用的原辅材料不属于高挥发性VOCs物料符合水广东省 2021 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指 出: “(三)深入推进工业污染治理。推本项目浓水回用 于反渗透膜的清符合 14 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加快中水回用及再生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选取重点用水企业开展用水审计、水效对标和节水改造,推进企业内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洗,保证工业废 水的回用土 壤广东省 2021 年土壤污染防工作方案指 出:“(二)加强工业污染风险防控。严 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持续落实 相关总量控制指标。补充涉隔等重金属点 行业企业重点排查区域

35、,更新污染源整治 清单,督促责任主体制定并落实整治方案”。本项目产生的污染物不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且厂内地面已做了硬底化处理,无土壤污染途径符合 15 (8)与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的相符性分析表 1-6 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相符性分析项目要求本项目相符性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 物料存储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 物料应当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储罐、储库、料仓中。本项目所使用的原材料 均有密闭容器包装,并 存放在室内,非取用时 加盖、封口,保持密闭符合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应当存放于室内,或者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

36、渗设施 的专用场地。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者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当加盖、封口, 保持密闭。VOCs 物料储罐应当密封良好,其中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当符合 5.2.2 、 5.2.3 和5.2.4 规定。VOCs 物料储库、料仓应当满足 3.7 对密闭空间的要求。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液态 VOCS 物料应当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 VOCs 时, 应当采用密闭容器、罐车本项目不涉及有机溶剂的管道输送符合粉状、粒状 VOCs 物料应当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 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者罐车进行物料转移工艺过程

37、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 要求物料投加和卸放无组织排放控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a )液态 VOCs 物料应当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者采用高位槽(罐)、桶泵等给 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当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者进行局部气体收 集,废气应当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b)粉状、粒状 VOCs 物料应当采用气力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固体投料器等给料 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当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者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当排至 除尘设施、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c)VOCs 物料卸(出、放)料过程应当密闭,卸料废气应当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 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局

38、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当排至 VOCs 废气收集 处理系统。本项目产生有机废气的 工序均在密闭车间内进 行,有机废气通过车间 微负压收集至 1 套“二 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 理符合 16 配料加工和含 VOCs 产品的包装VOCs 物料混合、搅拌、研磨、造粒、切片、压块等配料加工过程, 以及含 VOCs 产品的包装(灌装、分装)过程应当采用密闭设备或者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 当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 应当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含 VOCs 产品的使用过程 VOCs 质量占比10%的含 VOCs 产品,其使用过程应当采 用密闭设

39、备或者在密闭空间内操作, 废气应当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 密闭的,应当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当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企业应当建立台帐,记录含 VOCs 原辅材料和含 VOCs 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 量、废弃量、去向以及 VOCs 含量等信息。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建立台账,台帐保存期限不 少于 3 年符合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当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 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 采用合理的通风量。建设单位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设置车间通风量符合载有 VOCs 物料的设备

40、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当在退料阶 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当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 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当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本项目产生有机废气的 工序均在密闭车间内进 行,有机废气通过车间 微负压收集至 1 套“二 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 理符合工艺过程产生的 VOCs 废料(渣、液)应当按 5.2 、 5.3 的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 输送。盛装过 VOCs 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当加盖密闭。建设单位将废原料桶加盖存放在密闭的一般固 废暂存场所符合 17 VOCs 无组织废气排放收集处理系统要求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 的

41、设置应当符合 GB/T 16758 的规定。采用外部排 风罩的,应当按 GB/T 16758 、WS/T 757- -2016 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 应当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当低于 0.3 m/s (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设置抽风设施符合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当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当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 状态, 应当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 泄漏检测值不应当超过 500umol/mol,亦不应当有感官可察觉排放。泄漏检测频次、修复与记录的要求按 5. 5 规定执行。本项目废气收

42、集系统在负压下运行,收集管道 为密闭管道符合污染物监测要求有组织排放监测要求企业应当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 口、采样测试平台,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设置排污口标志。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设置采样口,并按要求 设置排污口标志符合无组织排放监测要求对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测时,在厂房门窗或者通风口、其他开口(孔) 等排放口外 1 m,距离地面 1.5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 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 1 m,距离地面 1.5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无组织废气监测符合厂区内 NMHC 任何 1 小时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 HJ 604 规定的方法, 以连续 1 小时 采样获取平均值,或者在 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计平均值。厂区内 NMHC 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符合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按 HJ/T 55 、HJ 194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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