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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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 编号:g65u9o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 广州金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 (盖章): 广州金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3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扫描全能王 创建目 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21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36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42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62六、结论64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65附图 1 地理位置图66附图 2 项目四至图67附图 3 项目平面布置图68附图 4 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图69附图 5 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图70附图 6 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2、划图71附图 7 广州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区划图72附图 8 广州市白云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图73附图 9 广州市浅层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图74附图 10 广州市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图75附图 11 广州市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图 76附图 12 广州市水环境空间管控图77附图 13 广州市环境管控单元图78附图 14 白云区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79附图 15 项目环境敏感点示意图80附图 16 现场照片81附件 1 营业执照83附件 2 法人身份证85附件 3 租赁合同86附件 4 2022 年广州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88附件 5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89 1 附件 6 现有环评批复 91附件

3、7 现有项目验收意见 94附件 8 验收监测报告99附件 9 水性油墨 MSDS 115附件 10 热熔胶 MSDS 121附件 11 热熔胶检测报告128 2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广州金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307-440111- 17-05-463809建设单位联系 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振华北路 38 号 9 、10 栋地理坐标(北纬:23 度 20 分 19.990 秒,东经:113 度 11 分 17.796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319-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926-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2

4、3-39、印刷 231* 中“其他(激 光印刷除外;年用低VOCs 含量油墨 10 吨以下的 印刷除外) ”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9- 53、塑料制品业 292 中的 “ 其 他 (年 用 非 溶 剂 型 低 VOCs 含量涂料 10 吨以下的 除外)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 填)/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30环保投资(万元)10环保投资占比(%)33.3施工工期1 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2485(新

5、增部分)专项评价设置 情况无规划情况无 1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其他符合性分 析1 、选址合理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振华北路 38 号 9 、10 栋,根据白云区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3-2020 年) (见附图 14),选址位于城镇用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 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敏感 区域,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符。在能做好环保治理措施,各项污 染物均能达到相应的污染排放标准,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能满足环境质量的要求的前提下,则本项目的选址符合当地环保规划的要求。2 、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6、2019 年本)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主要为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根 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29 号)及其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修改 的决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49 号),本项目不属于鼓 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属于允许类项目;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2 年版),本项目不在该清单之列,不属于禁止准入或许可 准入类项目,本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及其设备均不属于落后工艺和淘汰类设备,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3 、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7、印发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 年)(穗府20175 号)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 州市城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4-2030 年),本项目与其规定的相符性详见下表。 2 表 1-1 与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 年)相符性分析序号区域名称本项目1大气大气污染物增量严控区不位于大气污染物存量重点减排区不位于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不位于2生态生态保护红线区不位于生态保护空间管控区不位于3水超载管控区不位于水源涵养区不位于饮用水管控区不位于珍稀水生生物生境保护区不位于对照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中的广州市生态

8、保护红线规划图、广州市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图、广州市大气环境 空间管控图、广州市水环境空间管控图可以确定,本项目不涉及生 态保护红线区、广州市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区、广州市大气环境空间 管控区范围、广州市水环境空间管控区范围、大气污染物增量严控 区。因此,本项目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年)(穗府20175号)要求。4 、与广东省“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分析与生态保护红线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项目选址不 在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因此,项目符合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的管控要求。与环境

9、质量底线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地表水功能区划(粤府函201114 号),石 井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类标准, 流溪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类水质标 准限值。广州环保地理信息系统公布的 2020 年 4 月2020 年 9 月广州市主要河涌水质月报中石井河断面的监测数据,2020 年 7 月 3 2020 年 9 月石井河监测断面各常规指标均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 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河流受到一定的污染。本项目 生活污水依托园区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 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

10、准后经市政污水管 网排入石井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石井河,最终汇入流溪河。 本项目运营后在正常工况下不会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环境质量可以保持现有水平。根据2022 年广州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中广州市白云区环境 空气质量主要指标数据,SO2、NO2、PM10、PM2.5、CO、均达到环 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 2018 年修改单二级标准要 求,其中臭氧(O3)超过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及其修改单(生态环境部 2018 年第 29 号)中的二级标准,因此, 本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不达标区。项目吹膜、印刷工序会 产生有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

11、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后 可达标排放。本项目正常运营的情况下,不会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环境质量可以保持现有水平。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 类标准要求, 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项目建成后,不会对环境质量造成明显影响。与资源利用上线相符性分析项目用水统一由市政供水部门提供,且用水量较小;用电统一 由市政供电部门提供。项目用水、用电均不会达到资源利用上线,同时,项目占地符合当地规划要求,故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 397 号),本项目不属于禁止准入事项,建设单位可依法进入。项目 不属于广东省人民政

12、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 号)中的限制及禁止类别。 4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5 、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穗府20214 号)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 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穗府20214 号),要求切实加强环境 影响评价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 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 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 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推进改

13、善环境质量。本 项目位于白云区江高镇神山社区重点管控单元内(见附图 13),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ZH44011120001 。管控要求如下。表 1-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三单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穗府20214 号)的相符性分析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相符性一线 本项目位于广东省广1- 1.【产业/鼓励引导类】鹤岗 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振村、峡石村、杨山村等区域鼓 华北路 38 号 9、10 栋, 符合励发展花卉等现代农业产业。 不属于鹤岗村、峡石村、杨山村等区域。 1-2.【产业/限制类】现有不符合产业规划、主导产业、效益 本项目位于广东省广低、能耗高、产业附加值较低 州市

14、白云区江高镇振 符合区域 出或关停(的产业和)后生产能力逐步退 属于神山(华北路 38)工(号)业园(9、1)区,(0栋),1-3.【产业/鼓励引导类】单元 属于包装装潢及其他布局 管控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化学制 录媒介复制业,为鼓 符合要求 内神山工业园区块重点发展印 印刷,属于印刷和记品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 励引导类产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本项目位于广东省广1-4.【水/禁止类】流溪河中下 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振符合游白坭河及西航道饮用水水源 华北路 38 号 9、10 栋,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 不属于流溪河中下游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白坭河及西航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5

15、 1-5.【大气/鼓励引导类】大气 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内,应 强化达标监管,引导工业项目 落地集聚发展,有序推进区域 内行业企业提标改造。本项目位于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 内,吹膜、印刷工序 会产生有机废气, 由 集气罩收集后经“二 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处理后可达标排放, 符合区域布局管控要 求。项目属于神山工 业区,符合工业项目落地集聚发展。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1-6.【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 弱扩散重点管控区内,应加大 大气污染物减排力度,限制引 入大气污染物排放较大的建设 项目。本项目不位于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吹膜、印刷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 由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

16、附装置 ”处理后可达标排放。1-7.【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 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内,应严 格限制新建储油库项目、产生 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 工业建设项目以及使用溶剂型 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 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 目。本改扩建项目不位于 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 点管控区,不属于产 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 气污染物的工业建设 项目,本项目使用的 油墨为水性油墨,不 使用溶剂型油墨、涂 料、清洗剂、胶黏剂 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能源资源利用要求2- 1.【其他/综合类】有行业清 洁生产标准的新引进项目清洁 生产水平须达到本行业先进水 平。不涉及。2-2.【岸线/综合类】严格水域 岸线用

17、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 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 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 限期退出。不涉及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3- 1.【水/综合类】工业企业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业污水 进行预处理,相关标准规定的 第一类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 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 设施排放口处理达标,企业废 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 必须对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城 市污水处理设施接管要求。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不 产生废水,生活污水 依托园区卫生间,经 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 后排入石井污水处理厂。 6 3-2.【水/限制类】水环境工业 污染重点管控区内,新建、改 建、扩建项目重点水污染物实 施区域

18、减量替代。符合3-3.【大气/综合类】大气环境敏感点周边企业加强管控工业 无组织废气排放,防止废气扰 民。符合3-4.【大气/限制类】严格控制项目吹膜、印刷工序化学制品制造业、印刷等产业会产生有机废气, 由使用高挥发性有机溶剂;产生集气罩收集后经“二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 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 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处理后可达标排放。符合不涉及 符合3-5.【水/综合类】深入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量。 符(符)合(合) 综上所述,项目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三线 一单 ”生

19、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穗府20214 号)的相关要求。 、与功能区划的相符性分析(1)空气环境根据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修订)(穗府2013 17 号),项目所在地属于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执行环境空 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 2018 年修改单二级标准。项目 所在位置不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 区,符合区域空气环境功能区划分要求,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图详见附图 6。 7 (2)地表水环境项目纳污水体为石井河,根据广东省地表水 功能区划(粤府函201114 号),石井河水质目标为类,水 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

20、8-2002)类标准, 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图详见附图 7 。根据广东省人 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的批复(粤 府函202083 号),本项目与流溪河一级保护区的最近距离约为 1.7km,不在流溪河饮用水源保护区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向 两岸陆域纵深 50m 的陆域,项目选址与广州饮用水源保护区划位置图详见附图 5。(3)声环境根据广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区划(穗环2018 151 号),项目所在建筑所在地,属于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声 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 类标准。项目所在地声功能区划图详见附图 8。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相关环境功能区

21、划的要求。7 、与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产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5 年)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产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5 年), 项目建设内容不位于流溪河流域水系范围内,详见广州市流溪河 流域水系图 (附图 17) 。本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中“C2319-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927-塑料 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不属于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产业绿色发展规 划(2016-2025 年)中明文规定的禁止类产业项目,符合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产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5 年)的相关规定。8 、与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2021 年 6 月)

22、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在流溪河 流域河道岸线功能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河道岸线、饮用水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8 规划的要求。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五千米范围内、支 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区域,禁止新建、扩建下列设施、项目:(一)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垃圾填埋、焚烧项目,但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与省重点基础设施除外;(二)畜禽养殖项目;(三)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旅游项目;(四)造纸、制革、印染、染料、含磷洗涤用品、炼焦、炼硫、 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电镀、酿

23、造、农药、石棉、水泥、玻璃、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其他设施、项目。 改建前款规定的设施、项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本条例实施前已 合法建成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设施、项目,不符合功能区规划的, 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年内组织搬迁,并依法给 予补偿;未按要求搬迁的,依法予以关闭。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设施、项目,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 者未办理合法手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 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项目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图详见附图 8。(六)本项目与流溪河干流距离约为 8

24、.075km ,不在流溪河流 域范围内。本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中“C2319-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926-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 运营过程中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因此不属于以上类型 项目。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收集后进 入石井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不属于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 目。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的要求。9 、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相符性分析 9 根据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控制思路与要求 中的:“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 VOCs 含量的涂

25、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 VOCs 含量的油 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 VOCs 含量的胶黏剂,以及低 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 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 VOCs 产生。 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要加大源头替代力度:化工行业要推广 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对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 ”本项目从事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项目吹膜、印刷工序会产 生有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后可 达标排放。因此,符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相关要求。10 、与广东省挥

26、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 年)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关于印发 的通知(粤环发20186 号)该方案提 出“ 1)全面推进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医药、合成树脂、橡胶和塑 料制品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制造等化工行业 VOCs减排,通过源头 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确保实现达标排放 ”、“加 强工业企业 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推动企业实施生产过程密闭化、 连续化、 自动化技术改造,强化生产工艺环节的有机废气收集,减 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2)“(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中:1 、 排査清理“散乱污 ”企业:对于符合产业政策和地区产业布局规划, 但未安装污染

27、治理设施、不能对生产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处理、 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严重可通过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升 级改造实现达标排放工业企业,依法一律责令停产,限期整治。 ”等相关规定。 10 本项目不属于“散乱污 ”企业,项目吹膜、印刷工序会产生有 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后可达标 排放。因此,本项目符合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 年)的相关要求。11、与“十三五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 号)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十三五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高 VOCs 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

28、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新建涉 VOCs 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新、改、扩建涉 VOCs排放项目, 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本项目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振华北路 38 号 9 、10 栋,项目吹膜、印刷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二 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后可达标排放。因此,符合“十三五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12 、与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 年)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 2018 年工作方案(粵环2018 23)号和广东省打贏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

29、-2020 年)(粤 府函201828 号):“ 17 、深化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鼓励重 点行业企业开展生产工业和设备水性化改造,加大水性涂料、粉末 涂料等绿色、低挥发性涂料产品使用,加快涂料水性化进程,从生 产源头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各地级以上市要将 VOCs重点行业 企业纳入 2018 年全省万企清洁生产审核行动工作重点。启动重点监 管企业 VOCs在线监控系统安装工作 ”“24 、实施建设项目大气污 染物减量替代,珠三角地区建设项目实施 VOCs排放两倍消减量替 代,粵东西北地区实施等量替代,对 VOCs 指标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区域 VOCs排放量,新建石油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

30、装企 11 业原则上应进入园区。 ”“25 、推广应用低 VOC 原辅材料 ”。本项目属于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江高镇振华北路 38 号 9 、10 栋。项目吹膜、印刷工序会产生有机废 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后可达标排放。 本项目 VOCs 排放量指标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采用两倍削 减替代调配。综上所述,项目符合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 2018 年工作方案(粵环201823)号和广东省打贏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 年)(粤府函201828 号)的相关要求。13 、与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

31、的意见(粤环201218 号)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 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 18 号),文件中强调:“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 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生态敏感区和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实行 强制性保护,禁止新建 VOCs污染企业,并逐步清理现有污染源 抓好印刷、家具、制鞋、汽车制造业达标治理,全面贯彻执行我省 印刷、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制鞋行业四个 VOCs地方排放标准,采取切实有效的 VOCs 削减及达标治理措施。 ”本项目不位于上述规定的重要生态功能区,不属于“ ”中的 禁止新建污染企业

32、。本项目属于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行业,属于 “ ”中的抓好印刷、家具、制鞋、汽车制造业达标治理中的重点 污染物行业,项目吹膜、印刷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 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后可达标排放。因此,本项目符 合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排放的意见通知要求。14 、与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12 (DB44/2367-2022),本项目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见下表。表 1-4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一览表源项控制环

33、节控制要求本项目控制措施符合性VOCs 物料 储存物料储存1. 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 罐储库、料仓中;2. 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 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项目使用的 PE 原 料、油墨使用密封 包装箱暂存于原料 摆放处,储存场所 位于室内,有机聚 合材料包装袋在非 取用状态时处于封 口密封状态,可有 效控制 VOCs 废 气挥发至空气中。符合项目使用的 PE 原VOCs液态 VOCs物料应采用密料、油墨采用密封物料转移和输基本要求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 输送方

34、式转移液态 VOCs 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的包装箱进行转移,基本满足VOCs 物料转移和符合送器、罐车输送无组织排放控 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 VOCs 产品,其 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 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 废气应排至 VOCs废气收 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 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项目吹膜、印刷工 序会产生有机废 气, 由集气罩收集 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后 可达标排放。符合项目废气收集处理 系统与生产操作过 程同步运行,并进 行日常监督维护发 现故障,立即停止 注塑

35、工序的工作, 待检修合格后才进行投产。基本 要求VOCs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符合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项目的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符合GB/T16758 的规 定。废气 收集 系统 要求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符合GB/T16758 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16758、 13 AQ/T4274-2016 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

36、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 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1 、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3kg/h 时, 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 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kg/h 时,应配置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 除外。2 、排气简高度不低于 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 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 体高度以及与手尾建筑 物的相对高速关系应根 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1 、项目收集的废 气中NMHC

37、初始排 放速率2kg/h;2 、项目吹膜、印刷 工序会产生有机废 气, 由集气罩收集 后经“二级活性炭 吸附装置 ”处理后 经 15 米高排气筒高 空排放,符合环境 要求。VOCs 排放 控制 要求符合定。 由表可知,本项目与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的相关要求是相符的。15 、与广东省环境保护“十四五 ”规划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 五 ”规划的通知(粤环202110 号)要求,“开展原油、成品 油、有机化学品等涉 VOCs物质储罐排查,深化重点行业 VOCs排 放基数调查,系统掌握工业源 VOCs

38、产生、处理、排放及分布情况, 分类建立台账,实施 VOCs精细化管理。在石化、化工、包装印刷、 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建立完善源头、过程和末端的 VOCs全过程控 制体系。大力推进低 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严格落实国家 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质量标准,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严格实施 VOCs 排放企 14 业分级管控,全面推进涉 VOCs排放企业深度治理。开展中小型企 业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的评估,强化对企业涉 VOCs 生产车间/工序废气的收集管理,推动企业开展治理设施升级改造。 推进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建设一批集

39、中喷涂中心 (共性工厂)、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实现 VOCs集中高效处理。 开展无组织排放源排查,加强含 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深入推进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本项目为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属于包装印刷重点行业,生 产过程中使用水性油墨,未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项目 吹膜、印刷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 吸附装置 ”处理后可达标排放。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广东省环境保护十四五 ”规划中的相关要求。16 、与广东省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2020 年版)相符性分析2020 年 9 月 1 日起,全省范围内禁止用于盛装

40、及携提物品且厚 度小于 0.025 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以聚乙烯为主要原料制成且 厚度小于 0.01 毫米的不可降解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全省内禁止以纳 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管理的医疗废物 为原料生产塑料制品。以回收利用的废塑料输液袋(瓶)用于原用 途或用于制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2021 年 1 月 1 日起, 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用泡沫塑料制成的一次性塑料餐具;以塑料棒 为基材制造的一次性棉签,不包括相关医疗器械、为起到磨砂、去 角质、清洁等作用;有意添加粒径小于 5 毫米的固体塑料颗粒的淋洗类化妆品和牙膏、牙粉。本项目主要产品为气泡袋,不属于广东省禁止、限制生产、销售

41、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2020 年版)中的禁止项目。17 、与广东省塑料制品与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技术指南相符性分析 15 “塑炼/塑化/熔化、挤出、注塑、吹膜等成型工序可采取局部气 体收集措施,且满足控制风速不低于 0.3m/s 的要求;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废气排放浓度不高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排放限值的 5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3kg/h 时,建设 VOCs 处理设施且处理效率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项目吹膜、印刷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控制 风速不低于 0.3m/s

42、,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后排放,经计 算,车间排气筒废气排放浓度为 8.957mg/m, 不高于合成树脂工 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排放限值的 50%(50mg/m)。 车间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为 0. 189kg/h ,小于 3kg/h ,VOCs 处理设施且处理效率为 80% 。因此,本项目与广东省塑料制品与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技术指南的要求相符合。18 、与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粤环办202143 号)的相符性分析表 1-5 项目与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的相符性分析序 号环节控制要求实施要求本项目符 合 性过程控制符 合项目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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