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F 1033-202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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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JF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33202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RulefortheExaminationofMeasurementStandards2023-03-15发布2023-09T5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JJF10332023目录引言1范围2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3. 1计量标准4. 2最高计量标准5. 3计量标准考核5.4 计量标准的考评5.5 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5.6 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3. 7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3.8计量标准的准确度等级3. 9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4. 10测量精密度5. 11测量重复性6. 12计量标准的稳定性7. 13计量标准的文件集4计量标

2、准的考核要求8. 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8.2 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8.3 环境条件及设施4. 4人员4. 5文件集4. 6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确认5计量标准考核的程序5.1计量标准考核的申请5. 2计量标准考核的受理5. 3计量标准考核的组织与实施JJF103320235.4计量标准考核的审批(11)6计量标准的考评(11)6. 1计量标准的考评方式、内容和要求(11)7. 2计量标准的考评方法(12)8. 3整改(14)6.4考评结果的处理(14)7计量标准考核的后续监管(14)9. 1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更换(14)7.2其他更换(15)1.1 3计量标准的封存和注销(16)7.4

3、 计量标准的恢复使用(16)7.5 计量标准的技术监督(16)附录A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格式(17)附录B计量标准技术报告格式(23)附录C计量标准考核中有关技术问题的说明(34)附录D计量标准履历书参考格式(40)附录E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参考格式(53)附录F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参考格式(54)附录G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格式(55)附录H计量标准封存(或注销)申报表格式(56)附录J计量标准考核报告格式(57)附录K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格式(64)附录L计量标准考评工作评价及意见表格式(66)附录M计量标准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自我声明格式(67)4引言为了加强计量标准的

4、管理,规范计量标准的建立、维护和使用以及考核工作,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以及量值传递和溯源的一致性、准确性,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计量监督管理提供准确的检定、校准数据或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对计量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以下简称规范”)o本规范包括了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计量标准考核的程序、方法、后续监管,计量标准考核用表用证以及有关技术问题的处理。本规范第4章规定了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第5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详细说明了计量标准考核的程序,包括计量标准考核的申请、受理、组织、实施和审批。第6章

5、规定了计量标准的考评,包括计量标准的考评方式、内容和要求、考评方法、整改及考评结果的处理,并对书面审查、现场考评等两种考评方法进行了说明。第7章阐述计量标准的后续监管,对计量标准的更换、封存与注销、恢复使用及技术监督等后续监管做出了规定。附录给出了计量标准考核用表用证及计量标准考核中有关技术问题的说明等。本规范代替JJF1033-2016版。与JJF1033-2016版相比,本规范主要变化如下:1、按照现行计量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将原规范”中的撤销”修改为注销,计量技术规范修改为计量校准规范,“检定或校准人员证明”修改为检定或校准人员证件,将计量标准的溯源性中“主要配套设备”修改为配套的计量

6、设备,明确了申请计量标准考核需要提交的资料,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技术资料的内容;将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修改为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删除了规范”中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项目目录以及相关文字描述,进一步了完善跨行政区域聘用考评员的相关规定。2、新增最高计量标准”术语及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实施细则、计量法条文解释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要求,结合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第8.6条参考标准,对最高计量标准”进行了定义。3、对计量标准负责人的资质要求提出了新要求。要求计量标准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或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4、书面审查

7、增加两个项目。将6.1计量标准的考评方式、内容和要求中书面审查项目由20项”修改为22项二即将温度、湿度、照明、供电等环境条件符合要求,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校准规范纳入书面审查项目;并对附录J计量标准考核报告中计量标准考评表中相关表述进行修改。5、进一步完善了计量标准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要求。在7.22)增加计量标准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自我声明要求,并对附录M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增加了计量标准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自我声明,将原计量标准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自查表调整到计量标准履历书中。6、修改和完善了原规范中部分文字描述。本规范历次版本的发布情况如下:JJF1

8、033-1992;JJF1033-2001;JJF1033-2008;JJF1033-2016oJJF1033202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计量标准的建立、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已建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以及计量标准考核的监督管理。2引用文件本规范引用下列文件: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10591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2用蒙特卡洛法评定测量不确定度JJF1094测量仪器特性评定JJF1117计量比对JJF1139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GB/T4091-2001idtISO8258:1991常规控制图01MLD8:2004测量标准的选择、考核、

9、使用、维护和文件集(Measurementstandards.choice,recognition,use,conservationanddocumentation)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3术语和定义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中界定的有关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 1计量标准measurementstandard具有确定的量值和相关联的测量不确定度,实现给定量定义的参照对象。注:本规范所指计量标准约定由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组成。4. 2最高计量标准highestm

10、easurementstandard全称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highestlevelofmeasurementstandard在给定组织或给定地区内,其准确度等级最高,或不确定度或最大允许误差最小,用于检定或校准同类量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标准。5. 3计量标准考核examinationofmeasurementstandard由国家主管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利用该标准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6. 4计量标准的考评evaluationofmeasurementstandard在计量标准考核过程中,计量标准考评员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价。7. 5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instrume

11、ntalmeasurementuncertaintyLJJF1OO1-2O11,7.24由所用的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引起的测量不确定度的分量。注:1除原级测量标准采用其他方法外,仪器的不确定度通过对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校准得到。2仪器的不确定度通常按B类测量不确定度评定。3对仪器的不确定度的有关信息可在仪器说明书中给出。8. 6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measuringrangeofmeasurementstandard在规定条件下,由具有一定的仪器不确定度的计量标准能够测量出的同类量的一组量值。注:在JJF1001-2011中将测量范围称为测量区间或工作区间。9. 7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uncerta

12、intyofmeasurementstandard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中,由计量标准引起的测量不确定度分量,它包括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所引入的不确定度。10. 8计量标准的准确度等级accuracyclassofmeasurementstandard在规定工作条件下,符合规定的计量要求,使计量标准的测量误差或不确定度保持在规定极限内的计量标准的级别或等别。11. 9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maximumpermissibleerrorofmeasurementstandard对给定的计量标准,由规范或规程所允许的,相对于己知参考量值的测量误差的极限值。3. 10测量精密度measureme

13、ntprecisionJJF1001-2011,5.10在规定条件下,对同一或类似被测对象重复测量所得示值或测得值间的一致程度。注:1测量精密度通常用不精密程度以数字形式表示,如在规定测量条件下的标准偏差、方差或变差系数。2规定条件可以是重复性测量条件、期间精密度测量条件或复现性测量条件。3测量精密度用于定义测量重复性、期间测量精密度或测量复现性。4术语测量精密度”有时用于指测量准确度,这是错误的。4. 11测量重复性measurementrepeatability在一组重复性测量条件下的测量精密度。注:重复性测量条件简称重复性条件,是指相司测量程序、相同操作者、相同测量系统、相同操作条件和相

14、同地点,并在短时间内对同一或相类似被测对象重复测量的一组测量条件。5. 12计量标准的稳定性stabilityofmeasurementstandard计量标准保持其计量特性随时间恒定的能力。注:在计量标准考核中,计量标准的稳定性用计量特性在规定时间间隔内发生的变化量表示。6. 13计量标准的文件集documentationofmeasurementstandard关于计量标准的选择、批准、使用和维护等方面文件的集合。4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4.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4.1.1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配置建标单位应当按照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校准规范的要求,科学合理、完整齐全地配置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

15、(包括计算机及软件,下同),并能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4.1.2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计量特性建标单位配置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其计量特性应当符合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校准规范的规定,并能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4.1.3 计量标准的溯源性计量标准的量值应当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当不能采用检定或校准方式溯源时,应当通过计量比对的方式确保计量标准量值的一致性;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计量设备均应当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包括符合要求的溯源性证明文件,下同计量标准的溯源性应当符合如下要求:1)计量标准器应当定点定期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

16、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合格或校准来保证其溯源性;配套的计量设备应当经检定合格或校准来保证其溯源性。2)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计量设备,应当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进行检定。3)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计量设备,应当依据国家计量校准规范进行校准。如无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可以依据有效的校准方法进行校准。校准的项目和主要技术指标应当满足其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并参照JJF1139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的要求,确定合理的复校时间间隔。4)计量标准中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处于有效期内的国家标准物质。5)当国家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无法满足计量标

17、准器及配套的计量设备量值溯源需要时,建标单位应当溯源至国际计量组织或其他国家具备相应测量能力的计量标准。4.2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4.2.1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应当用计量标准能够测量出的一组量值来表示,对于可以测量多种参数的计量标准,应当分别给出每种参数的测量范围。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应当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4. 2.2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应当根据计量标准的具体情况,按照本专业规定或约定俗成进行表述。对于可以测量多种参数的计量标准,应当分别给出每种参数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计量标准的不

18、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应当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4. 2.3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计量标准的稳定性用计量标准的计量特性在规定时间间隔内发生的变化量表示。新建计量标准一般应当经过半年以上的稳定性考核,证明其所复现的量值稳定可靠后,方可以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己建计量标准一般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稳定性考核,并通过历年的稳定性考核记录数据比较,以证明其计量特性的持续稳定。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按照附录C.2的要求进行。若计量标准在使用中采用标称值或示值,则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应当小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若计量标准需要加修正值使用,则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应当小于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095或U,

19、k2)。当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校准规范对计量标准的稳定性有规定时,则可以依据其规定判断稳定性是否合格。注:有效期内的国家标准物质可以不进行稳定性考核。4. 2.4计量标准的其他计量特性计量标准的灵敏度、分辨力、鉴别阈、漂移、死区及响应特性等计量特性应当满足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校准规范的要求。4. 3环境条件及设施4. 3.1环境条件温度、湿度、洁净度、振动、电磁干扰、辐射、照明及供电等环境条件应当满足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校准规范的要求。4. 3.2设施建标单位应当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校准规范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配置必要的设施,并对检定或校准工作场所内互不相容的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防止相互影响。

20、4. 3.3环境条件监控建标单位应当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校准规范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配置监控设备,对温度、湿度等参数进行监测和记录。4. 4人员4 .4.1计量标准负责人建标单位应当配备具有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或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能够履行职责的计量标准负责人,计量标准负责人应当对计量标准的建立、使用、维护、溯源和文件集的更新等负责。5 .4.2检定或校准人员建标单位应当为每项计量标准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检定或校准人员。4. 5文件集7. 5.1文件集的管理每项计量标准应当建立一个文件集,文件集目录中应当注明各种文件的保存地点、方式和保存期限。建标单位应当确

21、保所有文件完整、真实、正确和有效。文件集应当包含以下文件: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如果适用)(格式见附录K);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如果适用);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如果适用)(格式见附录A);4)计量标准技术报告(格式见附录B);5)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参考格式见附录E);6)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7)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格式见附录G);8)计量标准封存(或注销)申报表(如果适用)(格式见附录H);9)计量标准履历书(参考格式见附录D):10)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如果适用);11)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校准规范;12)计量标准操作程序(如果适用);13)计

22、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使用说明书(如果适用);14)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计量设备的检定或校准证书;15)计量标准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自我声明(如果适用)(格式见附录M);16)实验室的相关管理制度;17)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副本;18)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果适用)。如: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件、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报告、计量比对报告、研制或改造计量标准的技术鉴定或验收资料等。4. 5.2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校准规范建标单位应当备有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所依据的有效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校准规范。如果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

23、范,可以选用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计量标准,如果没有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建标单位可以根据国际、区域、国家、军用或行业标准编制相应的校准方法,经过同行专家审定后,连同所依据的技术文件和实验验证结果,报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作为建立计量标准和考核的依据。5. 5.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6. 5.3.1总体要求新建计量标准,应当撰写计量标准技术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完整、正确;已建计量标准,如果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环境条件及设施、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校准规范等发生变化,引起计量标准主要计量特性发生变化时,应当修订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建标单位在计

24、量标准技术报告中应当准确描述建立计量标准的目的、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及其组成、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结论及附加说明等内容。7. 5.3.2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计量设备的名称、型号、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制造厂及出厂编号、检定周期或复校间隔以及检定或校准机构等栏目信息应当填写完整、正确。8. 5.3.3计量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及环境条件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及计量标准的稳定性等主要技术指标以及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应当填写完整、正确。对于可以测量多种参数的计量标准,应当给出对应于每种参数的主要技术指标。9. 5.3.4计量标

25、准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根据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校准规范,正确画出所建计量标准溯源到上一级计量器具和传递到下一级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10. 5.3.5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按照附录C.1的要求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新建计量标准应当进行重复性试验,并将得到的重复性用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己建计量标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测得的重复性应当满足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要求。11. 5.3.6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按照附录C.3的要求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评定步骤、方法应当正确,评定结果应当合理。必要时,可以形成独立的

26、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报告。12. 5.3.7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按照附录C.4的要求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验证的方法应当正确,验证结果应当符合考核要求。13. 5.4检定或校准的原始记录4. 5.4.1检定或校准的原始记录格式规范、信息齐全,填写、更改、签名及保存等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5. 5.4.2原始数据真实、完整,数据处理正确。6. 5.5检定或校准证书4. 5.5.1检定或校准证书的格式、签名、印章及副本保存等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4.5. 5.2检定或校准结果正确,内容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校准规范的要求。4. 5.6管理制度建标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下列管理制度,保证计量标准

27、处于正常运行状态。1)实验室岗位管理制度;2)计量标准使用维护管理制度;3)量值溯源管理制度;4)环境条件及设施管理制度;5)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制度;6)原始记录及证书管理制度;7)事故报告管理制度:8)计量标准文件集管理制度。上述管理制度可以单独制订,也可以包含在建标单位的管理体系文件中。4. 6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确认5. 6.1技术资料审查通过建标单位提供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以及计量比对等技术资料,综合判断计量标准测量能力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以及计量标准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6. 6

28、.2现场实验通过现场实验的结果、检定或校准人员实际操作和回答问题的情况,判断计量标准测量能力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以及计量标准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现场实验应当满足以下要求:7. 6.2.1实际操作检定或校准人员采用的检定或校准方法、操作程序以及操作过程等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校准规范的要求。7.6. 2.2检定或校准结果检定或校准人员数据处理正确,检定或校准的结果符合附录C.5的有关要求。4. 6.2.3回答问题计量标准负责人及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够正确回答有关本专业基本理论方面的问题、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校准规范中有关问题、操作技能方面的问题以及考评中发现的问题。5计量标准考核的程序

29、4.1 计量标准考核的中请4.1.1 申请考核前的准备8. 1.1.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按本规范第4章的要求进行准备,并完成以下工作:1)科学合理、完整齐全地配置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2)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计量设备应当取得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3)计量标准应当经过试运行,考察计量标准的稳定性等计量特性,并确认其符合要求;4)环境条件及设施应当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校准规范规定的要求,并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控;5)每个项目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的检定或校准人员,并指定一名计量标准负责人;6)建立计量标准的文件集。文件集中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检定或

30、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以及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等内容应当符合附录C的有关要求。注:对于研制或改造的计量标准,应当经过技术鉴定或验收后方可申请考核。9. 1.1.2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建标单位应当确认计量标准持续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完成以下工作:1)保证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计量设备的连续、有效溯源;2)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3)按规定进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4)及时更新计量标准文件集中的有关文件。5.1.2申请资料的提交5.1.2. 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建标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2)计量标准器

31、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1份。注: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包括:开展检定或者校准工作的两套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件复印件以及计量比对报告(如果适用)等。512.2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建标单位应当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

32、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1份;3)计量标准封存、注销、更换等相关申请材料(如果适用)复印件1份。注: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包括:持有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自我声明或者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连续的检定或者校准证书、检定或者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件复印件,近期开展检定或者校准工作的两套原始记录及相应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以及计量比对报告(如果适用)等。5.2计量标准考核的受理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收到建标单位申请考核的资料后,应当对

33、资料进行初审,确定是否受理。初审的内容主要包括:1)申请考核的计量标准是否属于受理范围;2)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所用表格是否采用本规范规定的格式;3)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计量设备是否具有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4)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是否具有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校准规范;5)是否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的检定或校准人员。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发送受理决定书。申请资料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1)可以立即更正的,应当允许建标单位更正。更正后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发送受理决定书。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标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4、经补充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受理。3)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建标单位。5.3计量标准考核的组织与实施5. 3.1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受理考核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组织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辖区域内的计量技术机构具有与被考核计量标准相同或更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并有该项目的计量标准考评员(以下简称考评员)的,应当自行组织考核;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6. 3.2组织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即考评单位)或组成考评组承担计量标准考核的考评

35、任务,并下达计量标准考核计划。计量标准考核的组织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7. 3.3考评员的聘请及考评组的组成计量标准考评实行考评员负责制,每项计量标准一般由1至2名考评员执行考评任务。组织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优先委派所辖区域内考评员执行计量标准的考评任务,需要跨行政区域聘用考评员的,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与计量标准考评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协商一致后,跨区域委派计量标准考评员执行计量标准考评任务。安排考评任务时,委托考评项目应当与考评员所取得的考评项目一致。如果考评员所持考评项目不足以覆盖被考评项目,组织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36、可以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和相近专业项目的考评员组成考评组执行考评任务。考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下达的计量标准考核计划,聘请本单位的考评员执行考评任务。如果是现场考评,组织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考评单位应当组成考评组,并指派其中1名考评员担任考评组组长。8. 3.4考评组及考评员应当按照本规范第6章的要求实施考评。9. 4计量标准考核的审批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组织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评单位或考评组上报的考评资料及考评员的考评结果进行审核,批准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确认考核不合格的计量标准。审批工作一般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

37、当根据审批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合格的建标单位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向考核不合格的建标单位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建标单位和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各保存一份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考核报告(见附录J)。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6计标准的考评10. 1计量标准的考评方式、内容和要求计量标准的考评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考评。新建计量标准的考评首先进行书面审查,如果基本符合条件,再进行现场考评;复查计量标准的考评一般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来判断计量标准的测量能力,如果建标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不能证明计量标准能够保持相应测量能力,应当安排现场考评;对于同一个建标单位同时申请多

38、项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的,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可以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现场考评。计量标准的考评内容包括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环境条件及设施、人员、文件集以及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确认等6个方面共30项要求(见附录J计量标准考核报告中的计量标准考评表)。其中重点考评项目(带*号的项目)有10项;书面审查项目(带号的项目)有22项。考评时,如果有重点考评项目不符合要求,则为考评不合格;如果重点考评项目有缺陷,或其他项目不符合或有缺陷时,则可以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改正者,视为考评不合格。计量标准的考评应当在80个工作日内(包括整改时间及考评结果复核

39、、审核时间)完成。11. 2计量标准的考评方法12. 2.1书面审查6. 2.1.1书面审查是考评员通过查阅建标单位提供的资料,确认所建计量标准是否满足法制和技术的要求,是否符合有关考核要求,并具有相应测量能力。如果考评员对建标单位提供的资料存有疑问时,应当与建标单位进行沟通。6.2.1.2书面审查的内容见计量标准考评表带的项目。重点审查的内容为:1)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配置是否完整齐全,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校准规范的要求,并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2)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计量设备是否具有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3)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是否符合

40、要求;4)计量标准的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要求;5)是否采用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校准规范;6)原始记录、数据处理以及检定或校准证书是否符合要求;7)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正确,并及时更新,重点关注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以及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8)是否配备至少两名本项目具有相应能力的检定或校准人员;9)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是否符合要求。6. 2.1.3对新建计量标准书面审查结果的处理:1)如果基本符合考核要求,考评组组长或考评员应当与建标单位商定现场考评事宜,并将现场考评的具体时间及有关事宜提

41、前通知建标单位。2)如果发现某些方面不符合考核要求,考评员应当与建标单位进行交流,建标单位需提供证明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有关材料。必要时,下达计量标准整改工作单”(格式见附录J)。如果建标单位经过补充、修改、纠正、完善,解决了存在的问题,按时完成了整改工作,则应当安排现场考评;如果建标单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则考评不合格。3)如果发现存在重大或难以解决的问题,考评员与建标单位交流后,确认计量标准测量能力不符合考核要求,则考评不合格。7. 2.1.4对复查计量标准书面审查结果的处理:1)如果符合考核要求,考评员能够确认计量标准保持相应测量能力,则考评合格。2)如果发现某些方面不符合考

42、核要求,考评员应当与建标单位进行交流,建标单位需提供证明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有关材料。必要时,下达计量标准整改工作单”。如果建标单位经过补充、修改、纠正、完善,解决了存在的问题,按时完成了整改工作,考评员能够确认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符合考核要求,则考评合格;如果建标单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则考评不合格。3)如果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有疑问,考评员与建标单位交流后仍无法消除疑问,则应当安排现场考评。4)如果发现存在重大或难以解决的问题,考评员与建标单位交流后,确认计量标准测量能力不符合考核要求,则考评不合格。6. 2.2现场考评7. 2.2.1现场考评是考评员通过现场观察、资料核查、现场实验

43、和现场提问等方法,对计量标准是否符合考核要求进行判断,并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进行确认。现场考评以现场实验和现场提问作为考评重点,现场考评的时间一般为12天。8. 2.2.2现场考评的内容为6个方面共30项要求。进行现场考评时,考评员应当按照计量标准考评表”的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和确认。在考评过程中,考评员应当对发现的问题与建标单位有关人员交换意见,确认不符合项或缺陷项,下达计量标准整改工作单二9. 2.2.3现场考评的程序1)首次会议首次会议的主要内容为:考评组组长宣布考评的项目和考评员分工,明确考核的依据、现场考评日程安排和要求;建标单位主管人员介绍本单位概况和计量标准考核准备工作情况。2)现场观

44、察考评员在建标单位有关人员的陪同下,对考评项目的相关场所进行现场观察。通过观察,了解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环境条件及设施等方面的情况,为进入考评作好准备。3)资料核查考评员应当按照计量标准考评表”的内容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时应当对重点考评项目以及书面审查未涉及的项目予以美注。4)现场实验和现场提问现场实验由检定或校准人员用被考核的计量标准对考评员指定的测量对象进行检定或校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盲样、建标单位的核查标准或近期己检定或校准过的计量器具作为测量对象。现场实验时,考评员应当对检定或校准的操作程序、操作过程以及采用的检定或校准方法等内容进行考评,并按照附录C.5的要求将

45、现场实验数据与已知参考数据进行比较,对现场实验结果进行评价,确认计量标准测量能力是否符合考核要求。现场提问的内容包括:本专业基本理论方面的问题、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校准规范中的有关问题、操作技能方面的问题以及考评中发现的问题。5)末次会议末次会议由考评组组长或考评员报告考评情况,宣布现场考评结论;需要整改的,应当确认不符合项或缺陷项,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建标单位有关人员表达意见。6.3 整改对于存在不符合项或缺陷项的计量标准,建标单位应当按照计量标准整改工作单”的整改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正、完善,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工作。考评员应当对不符合项或缺陷项的纠正措施进行跟踪确认。建标单位如果不

46、能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工作,视为自动放弃,考评员可以确认考评不合格。6.4 考评结果的处理考评员在考评时应当正确填写计量标准考核报告,并给出明确的考评结论及意见。完成考评后,将计量标准考核报告以及申请资料交回考评单位或考评组组长。考评单位或考评组组长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考评结果进行复核,并在计量标准考核报告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后,报组织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后交由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建标单位对计量标准考评工作及考评结论有意见的,可以填写计量标准考评工作评价及意见表(格式见附录L),寄送组织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7计量标准考核的后续监管7.1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更换处于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发生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更换(包括增加、减少,下同),建标单位应当按下述规定履行相美手续。1)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如果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发生了变化,应当按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2)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如果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或开展检定或校准的项目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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