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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2022021 1年年1 1月月1 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20212021年担保制度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绝对是重量级的。这一修改经历了司法解释)绝对是重量级的。这一修改经历了2020年,其变化之年,其变化之大不言而喻,甚至对九民会纪要出台后审判实践中的呼声也大不言而喻,甚至对九民会纪要出台后审判实践中的呼声也做了相应回应。做了相应回应。目录CONTENTS010203拓展了新的担保方式公益机构对外担保责任债务加入的法律后果04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目录CONTENTS050607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保
2、证责任消灭的法律后果诉讼管辖排除仲裁条款08应收账款出质审查拓展了新的担保方式01012021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在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方式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拓展了具有担保功能的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新的担保方式。同时在本次最高院一并修改的202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相应增加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纠纷”、“保理合同纠纷”的案由。公益机构对外担保责任0202国务院关于的实施意见指出:基础教育主要由政府办学,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办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养老机
3、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仅规定了“以公益为目的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对以赢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养老机构等对外担保如何承担保证责任,并未规定。本次2021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以主体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区分了不同情形下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1.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1)担保合同原则上无效;(2)担保合同有效的例外情形: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
4、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此规定与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相比没有实质性变化。2.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具有担保资格,担保合同有效即,上述主体即便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提供担保的,如果不存在其他担保无效情形,仅以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加入的法律后果0303债务加入情形下,视加入主体不同,加入人分别承担如下法律后果:1.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
5、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务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2.担保责任2021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的,人民法院在认定该行为的效力时,可以参照本解释关于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处理。此规定吸收了九民会纪要的相关规定。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0404九民会纪要规定在混合担保中除约定相互追偿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具有对其他担保人的追偿权,引起众议纷纷。此次2021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此做了更详细的规定。1.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或者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
6、的,担保人之间有追偿权。2021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了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2.担保人之间未约定相互追偿并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若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担保人之间有追偿权。2021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
7、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担保人之间不具有追偿权的情形2021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即,担保人之间无任何约定,亦未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相互之间没有追偿权。需要注意是的,在此后司法实践中,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一定要详细了解债务人的整体担保情形,以免审查存在重大遗漏而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0505当事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尚未送达对方当事人的,是否造成
8、诉讼或仲裁时效的中断,审判实践中认定不一。2021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1.一般保证中,无论是否将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债权人,只要债权人未再次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不构成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2021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连带保证中,只有将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保证人,才构成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2021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
9、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仲裁申请的,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保证责任消灭的法律后果0606依据2021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债权人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的除外。故,债权人要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在合理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如果因疏忽导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一定要重新签订保证合同,而不是想当然地认为
10、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就可以继续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诉讼管辖排除仲裁条款0707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的,除仲裁条款无效外一般会产生排除诉讼管辖的后果。但在2021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一定情形下诉讼管辖排除仲裁条款优先适用。在该类型案件中,以当事人对担保物权是否存在实质性争议,对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适用情形进行了不同的界定。1.不适用仲裁条款的情形。当事人对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可以成就的,应当裁定拍卖、变更担保财产。2.部分适用仲裁条款的情形。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可以就无争议的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
11、担保财产,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有争议的部分申请仲裁。3.完全适用仲裁条款的情形。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收账款出质审查08082021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在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将应收账款以产生时间先后细分为现有应收账款和将有应有账款,并对其出质后果做了不同规定,从面审查的侧重点也不同。1.以现有应收账款出质的,应重点审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2021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质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后,又以应收账款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2021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未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质权人以应收账款债务人为被告,请求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能够举证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质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仅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为由,请求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以将有应收账款出质的,应重点审查是否设立了特定账户。2021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六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提供服务或者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及其他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当事人为应收账款设立特定账户,发生法定或者约定的质权实现事由时,质权人请求就该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未设立特定账户,质权人请求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项目收益权等将有的应收账款,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