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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23北京市人口与规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规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综合措施,掌握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养,改善人口构造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生育和与规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规划生育协会
2、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帮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规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规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规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赐予表彰和嘉奖。 其次章人口规划与治理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进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进展的中、长期规划
3、,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人口进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规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规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规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构造、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进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力量相适应。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规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规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合和治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构造、人口诞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
4、口变动和进展趋势的中、长期猜测工作。 本市各级卫生和规划生育、进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治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规划生育目标治理责任,并对执行状况进展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规划生育工作,承受卫生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视、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规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公安部门应当依据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淌人口的治理工作。
5、 民政部门应当协作卫生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规划生育效劳、治理纳入社区效劳工作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规划生育家庭进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规划地开展人口根底学问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安康教育。 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规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群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规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规
6、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规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治理、自我效劳,帮助卫生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规划生育治理和效劳工作。 第十四条流淌人口的规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治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淌人口的规划生育工作,根据流淌人口规划生育工作治理方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调整 第十五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规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规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规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 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根据国家有关
7、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效劳制度。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根据本条其次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
8、期限,由市卫生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嘉奖与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嘉奖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第十九条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嘉奖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嘉奖费,嘉奖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
9、幼治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嘉奖;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赐予优先和照看;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进展生产。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嘉奖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嘉奖待遇。 其次十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
10、伤残致使根本丢失劳动力量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赐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忙。 其次十一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依据政府引导、农夫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方法。 其次十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规划生育的家庭进展经济,赐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待;对实行规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工程、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赐予优先照看。 其次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规划生育的嘉
11、奖、优待政策。 其次十四条本条例规定的”嘉奖费发放和经济帮忙的详细方法,由市卫生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规划生育技术效劳 其次十五条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削减诞生缺陷,提高诞生婴儿的安康水平。 其次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规划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和从事规划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规划生育技术效劳网络,改善技术效劳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效劳水平。 其次十七条从事规划生育技术效劳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效劳,担当规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的询问、指导和
12、技术效劳。 其次十八条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供应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规划生育技术效劳机构负责发放,卫生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视和治理。 其次十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规划生育技术效劳,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相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条实行规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根本工程的规划生育技术效劳。 第三十一条承受节育手术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农村居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赐予照看。 第三十二条实施避孕、节育手术
13、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规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三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详细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嘉奖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顿其嘉奖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 第三十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赐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
14、费自理,产假期间停顿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在赐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第三十七条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规划生育嘉奖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卫生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催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1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的北京市规划生育条例,1991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公布、2023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修订的北京市规划生育嘉奖实施方法和北京市违反规划生育条例惩罚方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