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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修改_物业经理人北京市人口与规划生育条例(2023修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23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规划生育条例的打算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3月24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规划生育条例的打算(2023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六次会议打算对北京市人口与规划生育
2、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其次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规划生育、进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其次款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规划生育工作,承受卫生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视、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规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根据国家
3、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效劳制度。”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根据本条其次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
4、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六、删去第十八条。 七、删去第十九条。 八、将其次十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嘉奖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九、将其次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句修改为: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嘉奖和优待,并删去该款其次项。 十、删去其
5、次十二条。 十一、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其次款修改为:“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嘉奖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顿其嘉奖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 十三、删去第四十一条。 十四、删去第四十二条。 十五、将有关条文中的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区,区、县修改为区,规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新闻出版、播送电视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本打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口与规划生育条例依据本打算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挨次作相应
6、调整,重新公布。 北京市人口与规划生育条例 (202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依据2023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规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依据2023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规划生育条例的打算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规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综合措施,掌握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养,改善人口构造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规划生育行政部
7、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生育和与规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规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帮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规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规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规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
8、者卫生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赐予表彰和嘉奖。 其次章人口规划与治理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进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进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人口进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规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规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规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构
9、造、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进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力量相适应。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规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规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合和治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构造、人口诞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进展趋势的中、长期猜测工作。 本市各级卫生和规划生育、进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治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规划生育目标治理责任,并对执行状况进展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关
10、、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规划生育工作,承受卫生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视、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规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公安部门应当依据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淌人口的治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协作卫生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规划生育效劳、治理纳入社区效劳工作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规划生育家庭进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规划地开展人
11、口根底学问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安康教育。 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规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群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规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规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规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治理、自我效劳,帮助卫生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规划生育治理和效劳工作。 第十四条流淌人口的规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治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淌人口的规划生育工作,根据流淌人口规划生育工作治理方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调整 第十五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规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规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规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 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效劳制度。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