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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租车公司车辆管理制度(10篇) 一、车辆治理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车辆治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治理台帐,确保行车安全。 2、车辆要严格按规定停放,严禁驾驶员擅自停放在担心全的地方过夜,严防车辆被盗。 3、落实车辆例保制度,驾驶员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干净、车况良好。车辆须按期年检,过期未检的车辆严禁上路行驶。 4、坚持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公司每月对车辆普查一次,每季度对车辆抽查一次,公司每半年或重大节日、大型活动前对车辆进展检查,确保车辆完好率达100,以上。 5、严格执行长途车汇报制度,凡长途车行程超过400公里须配备两名驾驶员,同时当班驾驶员要对车况进展检查
2、。严禁车辆带故障行驶,严禁疲惫驾车。 6、严禁严禁将车交给非营运驾驶人员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7、要听从公司治理人员的指挥和治理,自觉遵守行车规定,严禁超速行驶、反道行驶、违章鸣号。 二、车辆安全检查 1、公司不定期地对所属车辆进展检查,每逢重大节日、会议或重要活动将组织特地检查。 2、驾驶员每天要对车辆进展一次检查。 3、公司检查车辆时,实行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受检车辆的行车驾件、年检状况及发动机、转向、制动、灯光、轮胎等部件工作状况进展检查,并做好登记。 4、凡在检查中检查出的问题,由检查人员视状况通知驾驶员和承包人限期整改,直至收缴行车辆、驾驶证,车辆行驶限期恢复车况承受复查等处置。
3、 5、对每次车辆安全检查状况,拟发检查状况通报,对车容车况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问题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通报批判。 出租车公司车辆治理制度2 第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供应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效劳。 鼓舞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车辆和为残疾人供应效劳的无障碍车辆。 其次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三)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效劳; (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五)加强从业人员治理和培训教育; (六)不得将出租
4、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第三条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外观干净完好,车厢内干净、卫生,无异味; (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挡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坚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五)计价器、顶灯、运营标志、效劳监视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根据国家出租汽车效劳标准供应效劳,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干净,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衣着干净,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
5、示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依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效劳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忙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帮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八)根据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有意绕道行驶; (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听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
6、费票据;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出租车公司车辆治理制度3 第一、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依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治理要求并满意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供应保证满意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根据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和效劳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其次、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7、(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托付书;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出租汽车经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和效劳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出租车公司车辆治理制度4 第一条为标准出租汽车经营效劳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安康进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效劳,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
8、是城市交通的组成局部,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进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效劳方式协调进展,满意人民群众共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恳守信,公正竞争,优质效劳。 第五条国家鼓舞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含出租汽车治理机构,下同)负责详细实施出租汽车治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济社会进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根据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进展规划,并报经
9、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出租车公司车辆治理制度5 (一)乘客对效劳不满足时,虚心听取批判意见; (二)发觉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准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准时上交出租汽车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 (三)发觉乘客遗留可疑危急物品的,马上报警。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伴随(监护)人员; (六)遵守电召效劳规定,根据商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根据规定支付车费。 (八)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九)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十)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10、出租车公司车辆治理制度6 (一)依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根据商定时间和地点供应出租汽车运营效劳; (二)出租汽车电召效劳平台应当供应24小时不连续效劳; (三)电召效劳人员接到乘客预约后,应当根据乘客需求准时调派出租汽车;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承受电召任务后,应当根据商定时间到达商定地点。乘客未按商定候车时,驾驶员应当与乘客或者电召效劳人员联系确认; (五)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应当向电召效劳人员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 出租车公司车辆治理制度7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
11、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工程、收费标准的; (六)不根据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不根据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八)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局部出租汽车经营的; (九)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十)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准时订正的; 出租车公司车辆治理制度8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有意绕道
12、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根据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四)不根据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根据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根据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承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商定的; (八)不根据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23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听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三)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
13、客的。 三、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加或者变相参加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发觉违法行为不准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出租车公司车辆治理制度9 (一)“出租汽车经营效劳”,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供应出行效劳,并根据乘客意愿行驶,依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二)“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效劳”,是指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通过预约方式承揽乘客
14、,并根据乘客意愿行驶、供应驾驶劳务,依据行驶里程、时间或者商定计费的经营活动; (三)“出租汽车电召效劳”,是指依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根据商定时间和地点供应出租汽车运营效劳; (四)“拒载”,是指在道路上空车待租状态下,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供应效劳的行为;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承诺供应电召效劳的行为; (五)“绕道行驶”,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 (六)“议价”,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协商确定车费的行为; (七)“甩客”,是指在运营途中,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值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效劳的行为。 出租车公司车辆治理制度10 (一)执行由城市的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且使用由城市客运治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 (二)按时照实向城市客运治理机构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 (三)根据规定缴纳税费和客运治理费; (四)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 (五)未经客运治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出租车公司车辆治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