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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省直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文明和谐创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为促进全省社会和谐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创建文明和谐单位活动,是全面提高省直机关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公民意识、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的群众工程,是不断提高省直系统党员干部职工综合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系统工程。文明和谐单位称号是评价单位形象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的重要标志。第三条文明和谐单位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
2、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重在建设、重在参与、重在过程,着力提高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文明素质和文明程度,为创建“学习型、服务型、责任型、创新型、廉洁型”单位,为“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营造氛围、创造条件和提供保障。第四条文明和谐创建的工作机制是。制度化的领导体系、系统化的管理体系、规范化的监督体系、科学化的考评体系、社会化的共建体系。第二章标准第五条省直文明和谐单位创建分为两个层次的荣誉称号,即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第六条文明和谐单位的基本条件如下:1、领导班子坚强,执政能力好。领导班子思想解放、改革创新,作风民主、工作扎
3、实,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有符合省委“三个发展”的工作思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落实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文明和谐创建活动。2、整体队伍团结,思想道德好。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党员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的各个环节,落实政治理论教育和业务学习培训计划,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加强从政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党员干部职工队伍。3、创建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好。创建工作形成各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团齐抓共管、承办部门牵头
4、组织、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良好机制。文明委和文明办机构健全,人员到位,经费落实,措施得力,责任明确,资料齐全。创建工作规划、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可行。4、群众参与广泛,创建活动好。活动有阵地、有载体,体现多样化、个性化、人格化。干部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并能认真执行。注重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文明和谐建设,具有较强的法制意识。5、管理规范科学,环境面貌好。坚持以人为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章制度健全,工作纪律严明;关心党员干部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保障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单位职工利益关系。单位办公电子化,生活区
5、环境优美,因地制宜落实“六化”(绿化、美化、硬化、净化、亮化、香化)、“四无”(无纸屑、无果皮、无痰迹、无烟头)要求,有较完善的应对和处置突发性公共事件的运行保障机制。6、工作实绩突出,社会形象好。按照中央和省委制定的方针政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党政机关廉洁高效,勤政为民,群众满意度高;事业单位工作规范,服务热情,社会评价良好;企业单位注重创新,效益较好,市场竞争力强。第七条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应同时具备的条件如下:1、连续五年获得省直文明和谐单位荣誉称号。2、近五年来,主要工作受过省部级三次以上或国家级两次以上表彰奖励。3、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在省直处于领先水平。第八条省直单位参加省级文明和谐单位评
6、选,需由省直文明委从省直文明和谐单位标兵中择优推荐。推荐省级文明和谐单位的基本条件是:1、达到省级文明和谐单位基本条件(见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创建管理规定)。2、连续五年获得省直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称号。3、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第三章创建与管理第九条凡党组织关系隶属省直工委的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其文明和谐单位创建工作均由省直文明委管理;党组织关系不在省直工委的中央驻晋单位,向省直文明委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参加省直文明和谐单位的创建活动。第十条在认真创建的基础上,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在每年年初根据省直文明办的通知要求自愿申报,主管部门加注推荐意见。申报
7、当年须由省直文明办在创建工作上予以指导,第二年视其创建工作的情况,确定是否检查验收。如申报期内发生本规定所列的一票否决问题,则取消其申报资格。第十一条文明和谐单位改变名称、合并、分解、撤销、搬迁、改变隶属关系等,其主管单位文明办应及时向省直文明办报告备案,否则不再保留荣誉称号。单位合并或分设,由省直文明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取消、改变或保留称号。第十二条文明和谐单位的验收和命名程序是:1、省直文明办根据省直文明委的统一要求,按照本规定和山西省直文明和谐单位考评指标体系,组织人员对新申报的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的创建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上一年度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的创建情况进行复查
8、。检查验收和复查的结果报省直文明委,由省直文明委全委会进行审议确定。2、每年增加的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数量原则上分别控制在上年数量的10%以内。对拟新命名的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由省直文明办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对公示有问题的单位,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其拟命名的称号。3、评选出的文明和谐单位、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和其它文明和谐创建先进典型经省直工委批准后,由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命名和表彰,并颁发奖牌和证书。4、省直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不实行终身制,根据考评体系,体现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原则。每年自查申报并验收命名一次,每两年召开一次创建表彰大会。不按时进行年度申报的
9、单位属自动放弃荣誉称号。5、在年度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中,对于群众满意度低、综合排名靠后的单位,要进行警示批评,问题比较严重的,将取消其本年度晋升资格。第十三条文明和谐单位创建实行电子化档案管理。归档管理的资料包括:创建规划、年度计划、创建机构、会议记录、自查总结、申请报告、活动情况、复查情况、学习情况、培训记录、创建制度、考核办法、评比结果、获奖记录、荣誉证书以及党工团组织建设、政风行风民主评议、涉及一票否决等相关情况。省直文明办通过建立文明和谐单位管理档案,了解其主管部门、服务对象、下属单位、社会机构等方面对其在创建过程中有关情况的综合评价。第十四条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由省直文明
10、办进行动态管理。各主管单位文明委、文明办也要对下属单位的创建工作进行具体安排、指导落实、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省直文明办通过采取跟踪督办、定期通报、暗访抽查、整治验收、经验推广、学习观摩等形式,通过设立长期举报监督电话、聘请监督员等途径强化社会监督,并向新闻媒体、纪检、公检法、审计、计生、综治等有关部门了解申报单位有无一票否决的情况。第四章奖惩第十五条被授予文明和谐单位的可以对全体在职干部职工进行奖励。其标准为:省直文明和谐单位可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一个月平均工资发放;连续保持三年以上(不含第三年)的文明和谐单位可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一个半月平均工资发放;省直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可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二个月平均
11、工资发放。既是省直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又是省级文明和谐单位(及以上)的,只能发放一次,不能重复。离退休人员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酌情发放。奖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第十六条文明和谐单位奖金的发放由机关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负责,按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同日常创建业绩的考核结合起来,同各项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参与创建的积极性。第十七条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因工作退步或发生问题的,省直文明委将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暂停资格、降低荣誉等级、撤销荣誉称号等五种处分。荣誉称号被降低或撤销后,牌匾须交回省直文明办。省直的省级以上文明和谐单位,其省直的荣誉称号被撤销后,其省级(含
12、省级以上)的荣誉称号也不再保留。第十八条文明和谐单位或文明和谐单位标兵有下列问题之一的撤销其荣誉称号。1、领导班子成员不团结,工作不协调;重大决策或主要工作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生政治责任事件。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力,领导班子成员中有一人或单位干部职工中有一至二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3、党、团、工会组织机构不健全,经费和制度不落实。4、受到新闻媒体批评报道,社会影响较大,且情况属实。5、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不合格;未完成上级安排的生产经营任务。6、对邪教组织和非法活动防范不力、监控不严,有职工参与或发生恶性事件。7、在职干部职工发生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存在黄赌毒等现象,社会治安综
13、合治理不达标。8、在职干部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9、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脏、乱、差。10、发生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事件和其他问题,损害本单位的文明形象,造成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第十九条省直厅局直属文明和谐单位或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发生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文明办书面报告,该主管部门文明委经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呈报省直文明委和省直文明办;省直厅局机关文明和谐单位或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发生问题,直接向省直文明委和省直文明办书面报告。省直文明委通过召开全委会研究决定对有问题的单位给予相应处分。第二十条对知情不报、故意隐瞒有关违规、违纪事实的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主管单位对下属单位发生问题隐
14、瞒不报的,要给予降低荣誉称号等处分。下属单位出现十个一票否决问题的,视其主管单位的责任给予相应处分。第二十一条受到第十七条所列前三项处分之一的单位,要在宣布处分决定后的一个月之内向省直文明委提交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一年内整改不力或未递交专项整改报告的将撤销其称号;连续两年受到黄牌警告处分的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受到降低荣誉等级处分的原则上须在一年之后方可具备重新申报资格。被撤销称号的单位,原则上须在两年之后方可具备重新申报资格;如果整改措施得力,创建成效显著并在一年内获得国家级奖励一项或省部级奖励两项的,可在受处分的第二年重新申报,但其新获得的荣誉称号不能与受处分前保持年限上的连续性。第二十二条受
15、到第十七条所列各类处分之一的单位,不能参加当年省直各类综合性先进荣誉的评比,同时停发文明和谐单位奖金;受到第十七条所列前四项处分之一的单位,仍自行发放奖金的将给予撤销荣誉称号处分。第五章组织领导第二十三条在省直工委领导和省文明委指导下,由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对省直各单位文明和谐创建工作进行指导和评选;省直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在党组(党委)和省直文明委领导下,负责领导本单位、本系统文明和谐创建工作。第二十四条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省直工委宣传部合署办公),作为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省直各厅局级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设立在机关党的工作部门并报省直文明办备案,基层各单位文明办的设立由其主管部门指导和批准,但不论设立在哪个部门,都要明确专人负责,在省直文明办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系统、本单位文明和谐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适用范围见第三章第九条。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山西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晋直文明委发20072号山西省直文明和谐单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山西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200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