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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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卫生计生系统精神文明创建水平,加强对全市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规范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工作,使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文明单位创建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为上海建设成为“卓越的全球城市”、“四个中心”和文化大都市提供精神动力和人文关怀,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

2、、大爱无疆”医疗卫生职业精神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是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加强基层建设,提高员工道德素养,培育文明风尚,树立社会窗口形象,塑造卫生计生职业精神,加强和完善城市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 第四条 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单位是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内外和谐,管理先进,创新发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在卫生计生系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模范单位;经过自愿申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社会认可并经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办组织相关部门考核,由上海市卫生计

3、生系统文明委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卫生计生系统基层卫生计生机构四个文明建设综合性成果的最高荣誉称号。第五条 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充分体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广大职工积极参与”的要求。各级党组织要把创建系统文明单位作为加强本系统、本单位各项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单位整体发展成绩的重要内容。文明委(办)要做好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工作。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第六条 准入条件 (一)创建期内单位领导班子无严重违纪、违法事件。(二)创建期内无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劳资纠纷、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消防责任

4、事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不诚信事件,或社会影响严重的员工违法犯罪案件,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故。(三)创建期内,无一级甲等完全责任医疗事故或未发生社会影响严重的违反“九不准”、“十不得”规定的行风问题和不良执业行为;贯彻落实卫生行风工作责任制。第七条 创建评价指标分为两类:医院按照上海市文明单位(文明医院)考评指标体系(2016版),其他单位参照上海市文明单位考评标准。1.上海市文明单位(文明医院)考评指标体系(2016版)基本指标(90分):思想教育深入,医德建设有效;基层党建扎实,创建管理规范;文明规范服务,便民利民惠民;医院管理科学,工作业绩明显;社会责任落实,单位形象良好。2.

5、上海市文明单位(文明医院)考评指标体系(2016版) 特色指标(10分):在落实国家和上海医改工作部署取得重要成果或在科技创新、医疗卫生服务、公共卫生保障、医疗援助、志愿者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结合上海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专题专项活动,结合社会热点问题和单位重点难点问题,设计并执行有自己特色的文明创建项目,持续开展活动,取得良好效果。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第八条 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单位的申报和评选要严格掌握标准,推行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专业部门鉴定和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网上考评和实地考评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届中、届终

6、检查相结合,条与块相结合的原则,评选程序规范透明,确保评选质量。第九条 凡按照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经过预申报,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运行管理身份的单位,可按党政隶属关系或属地关系向所在地区或办医主体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单位(部门)审核同意的本市卫生计生机构可向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党政关系隶属上海而地处外地的单位,可以申请参加所在地区或系统的评选,也可以直接向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由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指定有关区、系统精神文

7、明建设委员会进行评估。卫生计生机构的科室、分部(非独立核算单位),非窗口服务型机关,单位内设部门,经济独立核算历时3年以下,职工在20人以下的单位,原则上不参加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单位的评选。第十条 建立文明单位的预申报制度,创建单位自愿申报,由主管单位(部门)初审,市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办审核,经市卫生计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命名、表彰。1. 区所属卫生计生机构向所在地区的区卫计委提出书面申请(或预申报表),由区卫计委审核通过后上报市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办。2. 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所属卫生机构向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或预申报表),由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审核通过后上报市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办。

8、3. 大学、医学院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属大学、医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或预申报表),由大学、医学院审核通过后上报市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办。4. 企事业职工医院向市职工医院管理协会,提出书面申请(或预申报表),由市职工医院管理协会审核通过后上报市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办。5. 驻沪部队医院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预申报表),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上报市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办。6. 社会医疗机构向所属区卫计委或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提出书面申请(或预申报表),由所属区卫计委或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审核通过后上报市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办。7. 市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直接向市卫生计生系统提出书面申请(或预申报表)。第十一条

9、市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办组织对三级医疗机构和委直属申报单位进行中期和终期考评,并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申报单位进行抽查、暗访。各区卫计委文明办及其他主管单位(部门)组织对所属申报单位进行中期和终期考评。考评工作根据市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办、区卫计委文明办及其他主管单位(部门)的要求进行。第十二条 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单位达标要求:符合文明单位准入条件,且上海市文明单位(文明医院)考评指标体系(2016版)或上海市文明单位考评标准考核成绩达85分(含)以上。上海市文明单位达标要求:符合文明单位准入条件,且上海市文明单位(文明医院)考评指标体系(2016版)或上海市文明单位考评标准考核成绩达90分(含)以上

10、。第十三条 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单位的评比要体现先进性,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申报和评选每两年进行一次。文明单位坚持逐级创建的原则,申报全国文明单位、上海市文明单位原则上须为系统文明单位,不得越级申报。上海市文明单位在连续获得两届及以上市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单位中择优推荐,全国文明单位在连续获得两届及以上上海市文明单位中择优推荐。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表彰与奖励第十四条 对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单位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参照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执行。第十五条 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单位由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发文通报表彰并授予牌匾和证书,由市卫生计生系统精神文明

11、建设委员会统一制作。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单位名单将在市卫生计生委官网上公示。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创建管理第十六条 各主管单位(部门)要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领导。被命名的系统文明单位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实施长效管理,保持工作常态,提高创建水平。各级卫生计生机构文明委(办)要做好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和检查、验收、评比、表彰及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系统文明单位的创建管理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委(办)委托所在区卫计委文明委(办)、相关主管单位(部门)管理。第十八条 系统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包括:1.各主管单位(部门)及所属基层单位要制定相应的文明

12、单位创建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2.各主管单位(部门)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的组织机构,督促制定创建规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3.各主管单位(部门)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组织开展理论研讨活动。4.各主管单位(部门)沟通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协调文明单位与其他单位、社区间的共建联建活动。5.各主管单位(部门)对创建工作不力、工作明显退步的文明单位给予及时批评和帮助。6.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单位要建立文明单位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包括:创建单位的概况,创建规划,申报书,审批表,检查考核记录,各项活动资料,年度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及社

13、会各界反映等。7.各主管单位(部门)根据市文明办要求,督促所属基层单位建立上海市文明单位社会责任报告与评估制度。按照事业类(医疗卫生)文明单位社会责任报告框架要求提供详实的社会责任报告。8.各主管单位(部门)指导上海市文明单位做好“上海市文明单位在线创建暨风采展示”内容的维护,及时将创建成果通过“上海市文明单位在线风采”窗口向社会展示。第十九条 各主管单位(部门)要加强对管理范围内文明单位的检查考核。要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至少每年复查一次。日常的阶段性考核结果按一定比例计入年终考核成绩。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按考评指标逐一进行。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主动听取、收集群众意见,

14、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文明单位如合并、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的,须重新确认。第二十三条 文明单位不搞“终身制”。被命名的单位在下一届评选中须重新履行申报程序,经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予以重新命名。第二十四条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能体现示范引领作用和社会不认可的,以及发生严重问题或创建质量明显下降的单位,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摘牌,撤销荣誉称号,并收回牌匾。被撤销的文明单位要认真整改、重新创建,待条件成熟后,可继续申报参加评选。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所做解释各条款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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