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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法依规做好火灾事故 调查处理工作,切实增强操作性、规范性和实效性,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安全责 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 36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由市、区县市人民政
2、府负责,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实施。第四条火灾事故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第二章调查范围和权限第五条 火灾发生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事故性质进行分析预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 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一)本市铁路、交通、民航和军事设施的火灾事故; 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评估报告等装订归 档。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中15日内(含本数)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包含法定节假日。第二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评估所需经费包括食宿、 交通出行、检验鉴定、现场实验、专家论证等由同级人民政 府按规定予以保障。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
3、作人员存在消极怠工、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规依纪依 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等在生 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事故;(三)森林、草原火灾;(四)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当事人车辆碰撞、刮擦、 翻覆等过错或者意外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事故;(五)因放火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火灾事故。第六条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县市人 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 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由事
4、故发生地 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人民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由市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一)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十人以 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或者重伤十人以上五十人以 下的,或者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 大火灾事故;(二)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列管的生产经营性消防安全重 点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三)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提级调查的火灾事故。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一)一次死亡三人以下的,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十人以 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
5、元以下的一 般火灾事故;(二)辖区除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列管生产经营性消防安 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 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博物馆、文物保护 单位、邮政通信设施、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或地下公共建 筑、宗教活动等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的造成重大社会影 响的火灾;(三)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列管的生产经营性消防安全重 点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第三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笫九条 牵头火灾事故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向本级 人民政府提出请示并获批复同意后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火 灾事故调查组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部门、 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属地人民政府和与火灾事故
6、相关 的本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 家参与调查。笫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组 长负责制。其中,调查组组长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担任, 副组长由负责牵头调查的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调 查组成员应服从工作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 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四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职责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 要可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和责任追究调查组等工作小 组,各小组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确定,每个小组配备2名 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二)统计人员伤亡情
7、况和直接经济损失;(三)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四)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六)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 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由调查组人员逐一签字,经调查组组长 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后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布。第十三条 技术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发展 改革部门和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 员组成,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 作方案;(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 数及死伤原因;(三)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 导相关技术鉴定
8、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 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 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 术性针对性措施;(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六)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四条 管理组由住建部门、应急部门、消防救援 机构、公安机关、工会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 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在 消防安全承诺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安全制 度制定落实、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
9、 上岗及临机处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 理、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火 灾处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逐一查实起火场所的主体责任。(二)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 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验收等环节,查清相关 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未严格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图纸 审查、施工、监理和验收,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其他建设工程 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是否提供满足施工需 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使用 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是 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把关不严、擅自 降低消防技术
10、标准、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行为。坚持源 头治理,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 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个体责任。(三)依法调查中介服务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 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查验、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 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清中介服务在 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执行中介 服务技术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执业文 件的行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 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 等行为,查实与火灾有关的中介服务主体责任和技术服务从 业人员个人责任。(四)依法调查消防产品
11、质量责任。围绕与火灾发生、 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 查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 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查清消防产品 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 及火灾中未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查实消防产品 各环节的主体责任。(五)依法调查消防救援机构及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调 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行动开展 情况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查实政府有关部门、 行业及基层组织等对火灾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 议和防范措施。(七)形成管理
12、组调查报告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A)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五条综合组由牵头调查的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负责了解、掌握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 照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召开事故调查 组相关会议,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根据需要,对需要 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二)负责事故调查组的调查资料、舆情等相关信息的 收集报送,对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完成后勤保障 等相关工作;(三)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四)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调查组由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 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和任务是:对火灾事故
13、调查中发现有 关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 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处理。第五章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在火灾发生之日起60 日内(含本数)完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疑难的,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火灾事 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 查期限。第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 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基本情况概述, 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事故调查组人员的组成情况。(二)起火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起火单位成立时间、
14、 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 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与起火单位存在租赁经营、 管理服务等相关单位概况。(三)事故发生过程以及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及政府 应急处置情况。(四)火灾原因及性质。包括火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认定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事故。(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根据调查情况,对发生火 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 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的初步意见。(六)整改措施建议。结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 原因和调查中发现的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有消 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等存在的问题和工作 薄弱环节,举一反三,
15、提出下一步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 措施,并对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标准等方面提出建议。整改 措施要与调查报告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前后对应,力求做到有 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第十九条 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含本数)作出 批复。有关机关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和有 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 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批复,对本单位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 员进行处理。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由火灾事故调 查牵头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负责舆情答疑、回应社会 关
16、切等。第六章整改评估第二H一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之日起一年内,负责调查火灾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火灾事故 整改评估组。评估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 业主管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工 作人员组成,评估组组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第二十二条 火灾事故整改评估组要如实总结评估 工作,形成评估报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后,按有关 规定向社会公开。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开展情况;(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三)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四)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五)评估结论。第二十三条 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尚缺乏管 理和技术依据或现行规范标准不能满足火灾防控需求时,由 火灾事故整改评估组提请有关部门制订或者修订相关标准 规范。第二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由各级消防 救援机构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 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