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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处理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消防平安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消防执 法改革的总要求,依据消防法、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消防条 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消防平安责任制实施方法、关于印发平安生产行政执法与 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方法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延伸调 查与处理。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具体实施主体为消防救援机构。火 灾发生之日起3日内,根据火灾事故等级,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向 县人民政府提交关于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请示,县人民政府接 到请示后3日内批复
2、同意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火灾事故调查与 处理按照以下分工进行。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 故发生地的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 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由县政府全力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 查处理。第二条按照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 意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工 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火灾中未有效发挥作 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查实消防产品各环节的主体责任;(五)调查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各级政府是否落 实消防平安管理职责,行业部门是否落实消防平安监督管理职责; 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行动开展情况
3、,是否存在消防监督执法 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灭火救援行动是否有需要改进 之处;查实有关行业、部门及基层组织等对火灾单位的平安监管 职责落实情况。第十六条火灾事故延伸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 检测、试验的,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者直 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勘验、检测、试验,相关单位、专家 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结论,并盖章签名。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利用好 具有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等力量, 加强与技术支撑单位协作和专家库建设,不断提高事故调查、取 证和现场检验的专业性。注重组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
4、单位 业务骨干和律师、法律专家学者力量,加强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 法律问题的研讨会商,强化法律专业支撑,促进提升事故调查处 理工作的技术和专业支撑。第十七条根据调查情况,管理组负责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 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相应的初步处理建议。-10 -第十八条 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依法予以行政处分。第十九条 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消防平安犯罪的,火 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移送案件通知书、案件调查情况、涉案 物品清单、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验、鉴定意见以及照相、 录像、录音等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对移送的火灾案件,应当自受案之
5、日起3日 内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应 当自接收案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 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受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退 回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火 灾事故调查组、人民检察院。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县消防救援大队与县公安机关、人民检 察院对涉嫌消防平安犯罪案件的事实、性质认定、证据采信、法 律适用以及责任追究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加强协调沟通。必要时, 可以就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听取人民法院的意见。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对火灾 事故
6、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或犯罪问题线索,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该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 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11 -第二十一条 技术组、管理组通过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 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小组调查报告,综合组在各小组报告的基础上, 综合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然后修改 完善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送审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内 容有:(一)引言。该起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 类别、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基本情况概述, 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事故调查组人员的组成情况;(二)起火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起火单位成立时间、注册 地址
7、、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 及工程(施工)情况等。与起火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 相关单位概况;(三)事故发生、抢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事故发生过程 以及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四)火灾原因及性质。包括火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 定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在事故调查 过程中,事故调查组负责人可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对涉嫌犯 罪的线索进行集体分析审查,涉嫌刑事犯罪的,由事故调查组的 公安机关人员报告侦查情况和初步认定意见,提出线索移交建议, 参加事故调查的检察机关人员进行审查,事故调查组应按有关规-12
8、- 定承办移交事宜;涉嫌职务犯罪的,由事故调查组的纪检监察人 员报告核查情况并提出拟处理意见。包括:事故责任者的基本情 况(姓名、政治面貌、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 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1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分别列出个人姓名、职务、 工作职责、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2 .给予行政处分的单位及人员。分别列出单位名称、违法 事实,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分别列出个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 违法事实,提出处分建议。3 .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单位及人员。分别列出单位名 称、违纪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分别列出个人姓名、职务、 工作职责、违纪违法事实,提出处理
9、建议。(六)整改措施建议。主要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县政府、 有关部门和起火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议,并对国家和省有关部 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建议。针对事故调 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建议。结合事 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调查中发现的县政府、相关行业 主管部门、负有消防平安监管职责的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等存在 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提出下一步防止同类事故再 次发生的措施。整改措施要与调查报告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前后对 应,力求做到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13 -第二十二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 30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
10、疑难的,经上一级消防 救援机构批准,可以延长30日。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火灾事 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延伸调查,情况复杂疑难的,经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60日,事故调查完成后, 向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请求批复。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 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第二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火灾事故调查组向批准 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县人民政府报送,应附火灾事故调查组成 员名单及签名。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不得拒绝 签名,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情况。第二十四条 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 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11、第二十五条批复中要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 体要求,批复主送火灾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抄送事故调查组有 关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单位。作出批复的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批复意见催促有关机关依 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并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催促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关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 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一 14 一 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等进行行政处分,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 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由火灾事故调
12、查牵 头单位(组)按规定公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负责舆情答疑、回 应社会关切等。第二十七条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结束后,由调查牵头单 位(组)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或部门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 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资料装订归档。第二十八条 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由 县消防平安委员会催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企业限期 整改落实,对逾期仍未整改落实或又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的,应依法严肃处理。对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务责任追究不落实 的,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情况,商请催促落实。第二十九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3、有效期5年。施行 期间与国家、出台消防平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 从其新规定。原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XX号)予以废止。作的实施意见和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处理规定有关规定,火 灾事故延伸调查处理的范围以消防救援总队明确的具体范围为 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作为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处理的范围。(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平安,公安 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二)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 导致燃烧的火灾;(三)矿井地下局部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四)军事设施火灾;(五)森林、草原火灾。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 导担任组长
14、、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县消防救援大 队、应急、公安、发改、住建、发生火灾事故行业主(监)管部 门、工会为成员,同时邀请县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参加火 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 可由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是:(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完成后, 形成书面
15、调查报告,经调查组组长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后公 布。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对火灾事故 延伸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带着事故调查组按照法定程序和期 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以下职责:(一)确定事故调查方向和调查组分工。根据事故实际情况, 明确调查方向,确定调查重点,确定各成员职责和分工;(二)组织召开事故调查有关会议。除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 调查报告审议会议外,应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各小组衔接会以 及重大事项讨论会等;(三)催促、协调各小组工作。指导、催促各小组协调配合、 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四)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出现 的分歧,经研究协商
16、达不成统一意见的,调查组组长应在更大范 围内征求意见或听取权威专家建议,也可根据需要,报组织成立 事故调查组的县人民政府决定;(五)审定有关事项。需要向组织调查组的县人民政府请示 的有关事项、对外发布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的审定签发。调查组各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服从组长的调度安排,密切配合, 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技 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和责任追究调查组等工作小组。除综合组 以外其他每个小组配备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第七条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 方面的间接原因,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
17、组调查工作方 案;(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 死伤原因;(三)负责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 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 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事 故直接经济损失;(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 针对性措施;(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六)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技术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住建局和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 主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具体工作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 负责,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第八条管理组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事故
18、直接原因和间 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主要职责 和任务是:(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 案;(二)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政府平安 责任落实情况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 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 意见;(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四)负责评估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部门的应急救援及处 置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事故应急评估报告;(五)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
19、任务。管理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工会和相关行业监管部 门工作人员组成,具体工作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组长由 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第九条综合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发 布、舆情应对、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主要 职责和任务是:(一)负责筹备召开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二)负责事故调查组相关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对事故 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完成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三)负责了解、掌握各组调查进展情况,催促各组按照事 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开工作有序开展, 根据需要,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四)负责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与存储;(
20、五)负责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六)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七)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综合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应急、发改、民政、网信、工会 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具体工作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组 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第十条责任追究调查组负责对各级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 及公职人员在履行消防平安责任等方面存在的违纪、职务违法犯 罪等开展调查。责任追究调查组由纪检监察机关、消防救援机构、 公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第十一条调查组成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
21、关系的;(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 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四)其他可能影响事故调查的情形的。第十二条依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调查询问对象范围,主要 包括主体责任人、现场操作人员,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知情人、 当事人、目击者、管理人员,火灾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采 购、施工、安装、监理、检测以及监督单位的相关人员。询问对 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涉及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公职人员 的调查范围由纪检监察机关成立的责任追究调查组确定,并由责 任追究组对相关人员开展调查。经调查构成责任事故的火灾,除了应该查明起火单位及相关 单位的责任并依
22、法予以追究外,还应该查明对消防平安有关事项 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 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技术组组织相关调查人员,严格按照火灾事故 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那么等有关规定要求,规范开展现 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调查实验 等各个环节,实地调查了解掌握火场情况。第十五条管理组要从消防平安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方面 进行取证,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 准、是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 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平安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消防产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平安标准的产品罪等刑事犯罪,
23、调查基层政府、 基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公职人员履行消防平安责任制是否到 位等情况。(一)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 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 全承诺制落实、员工消防平安培训教育、消防平安制度制定落实、 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临机处置、 平安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平安管理、消防平安检查巡查、 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火灾处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逐 一查实起火场所的使用管理主体责任;(二)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工程 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查清相关 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未严
24、格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图纸审查、 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申请领取非特殊工程施工许可 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是否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 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 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 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擅自降 低消防施工质量等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 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个体 责任;(三)依法调查中介服务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 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 测、消防平安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清中介服务在 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执行中介服务 技术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执业文件的行为, 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 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等行为,查实与火灾 有关的中介服务主体责任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个人责任;(四)依法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 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火灾报 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平安疏散等消防产品的生 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查清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