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有关集体合同汇总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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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集体合同汇总五篇集体合同篇1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省集体合同条例和工 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 特点和实际,经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条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分配 向关键性管理、技术、生产岗位和重要人才短缺岗位倾斜,实行重实 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第二条 企业实行以岗位工资制(或岗位技能工资制、结构工资 制、等级工资制)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工资分配标准、形式和办法 为:O第三条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经济效 益增长、以及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提高等相关因素合理增长。经过对企业生产经营与经济效益状况

2、进行分析和测算,并参照当 地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等其他相关因素,确定在上年度企业在 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 元的基础上,本年度企业在岗职工 年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为% (因种种原因还难以明确规 定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的,也可做原则性确定)。 给付了房款并入住),但多未办理房屋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4. 从起因看,多源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 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 诉;5.从标的物现状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 为。二、根据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的主体不同而认定合同法律效 力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

3、的土地的使用 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 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该条款篇五: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鉴于:1、甲方系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所有权人,且其对该房屋的 处分已征得该房屋相关权利人的同意;2、甲方愿意将房屋出卖给乙方;3、乙方愿意购买上述房屋;4、本合同项下房屋现属于集体土 地,暂时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 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 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执行。第一条甲方保证对所

4、出卖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以后集体办理房 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时及乙方如需出售本房屋时,如需 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所有相关手续,如因甲方 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相关手续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 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的购房款及房屋升值后收益款。第二条房屋的坐落、面积情况。3、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已包含在交易总价中。公 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不再另行计价。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仟元整给甲方;第五条特别约定房屋交付后,如发生房

5、屋征收或拆迁等对房屋及相应土地的补偿, 由乙方所有。第六条陈述和承诺条款1、甲方承诺:甲方拥有对本合同项下房屋完全的处分权。2、乙 方承诺:真实地愿意购买本合同项下的房屋。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自双方签字后生效。见证人: 日期:集体合同篇4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劳动法第 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 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依法订立 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 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

6、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可见,凡 符合法律规定的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的法 律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 力。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 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集体合同双方 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 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 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2)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集体合同的

7、时问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什 么时间终止其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通常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 一般从集体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在集体 合同中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其效力终止。(3)集体合同的空间效力:集体合同对空间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规定的对于哪些地域、哪些 从事同一产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所具有的约束力。一般而言,本单 位集体合同只对本单位有效。集体合同篇5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 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 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第一条企业女

8、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 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考 核目标。第二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 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 签定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会、监事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中有女代表。第三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 持下,围绕企业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 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充分发挥半 边天作用。第四条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实行

9、男女同工同酬。第五条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第六条 企业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 挂职锻炼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凡经企业培养(进修、 培训、出国考察)的女职工须与企业签定培训、出国的相关协议,必 须认真履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七条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 业、爱厂如家,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 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第八条企业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增强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第九条企业根据

10、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 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十条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 胜任本职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不得转为待聘或 富余人员。第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 劳动。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 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 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

11、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第十三条根据企业实际,可为女职工设立卫生室等保护设施, 定期为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补贴。第十四条女职工孕期保护(一)不得安排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 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 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 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 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 和加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

12、除相应的 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 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百分之八十。第十五条女职工产期保护(一)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 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二)企业积极宣传贯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 女职工晚婚晚育、少生优育。符合条例晚育规定的女职工增加产 假60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加发5元奖励费, 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三)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 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 42天产假。(四)产假期满上班,给

13、予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 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 理。第十六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 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 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 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 动时间,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 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医 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三个月。(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单位不安排国家规

14、定的哺乳期 禁忌从事的劳动;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六个 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第十七条企业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 按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没参加生育保险 单位的女职工怀孕,在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其检查费、 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单位报销,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 利待遇不变。第十八条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 任现劳动的,单位应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第十九条 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对女职工(含 离退休女职工)至少每两年普查一次妇女病,条件允许应每年普查一

15、次妇女病。在劳动时间内进行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第二十条3月8日“三八”妇女节,可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 为女职工放假半天。第二十一条企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要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 表参加,对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和监督,并将履行情 况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同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二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按劳动争议规定程序处理。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 律法规为准。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和上 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16、自年月日至年月一日止。单位名称(章)工会名称(章)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工会法人代表(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日第四条企业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元(该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规 定执行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五条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按国家有关规 定安排职工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具体计发基数和办法为:第六条 企业每月至少对职工支付一次工资,并于每月日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如遇节假日则相应提前。企业不得克扣或拖 欠职工工资,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职工工资。第七条 协商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工资分配问题和事项(如 奖金、津贴

17、、补贴分配办法;各种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带薪 年休假;违约责任等等):第八条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内容, 不得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 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未予明确的, 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十条本协议签订前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本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按规定报当地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门审查核准后生效。第十一条 本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须全 面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协商双方建立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监督 检查小组,定期对工资集体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协商解决 执

18、行中出现的问题。第十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 大变化等情况,双方可按规定程序协商修改、变更或解除协议。未经 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更改本协议内容。第十三条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 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采取依法申请调解、仲裁等方式妥善处理。第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于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并于期满前 日内进行下一轮工资集体协商。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 份,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份,同时报送当地总工会 份,企业和企业工会各保留 份。企业(盖章):企业工会(盖章):企业首席代表(签字): 职工首席代表(签字):年月日 年月日集体合同篇2第

19、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会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 业局的工作实际和行业特点,经双方代表平等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的主体是巴彦淖尔电业局和该企业的全体职工。电业局(以下简称企业)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该企 业的全体职工由 电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主席代表,签订本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 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第三条 本合同草案应提交 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签订。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对

20、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双方应自觉依据合同的原则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应遵 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和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 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工作,企业在制定各项涉及 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提前征求工会意见,企业在研究有关职 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时工会主席和女职工代表应当参加或列席会 议,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是企业全体职工合法权益的代 表,工会有义务指导和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 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生产和 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 使企业

21、的生产和经营水平不断提高。第二章企业用工 第五条 的企业用工制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人事劳动管理制度为依据。第六条 企业应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 同的标准文本由企业负责制作和提供,劳动合同标准文本的内容应符 合本合同的规定。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有工会代表或职工 代表在场。第七条 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 合同的规定。企业在制定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或解除劳动合 同时,应事先听取工会意见,征得工会同意。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八条 根据劳社部发20xx8号文件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 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精

22、神,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的天数和 工作时间调整为20. 92天和167. 4小时,即执行国家每日工作时间不 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九条工作时间具体按电力集团公司关于职工工作时 间的实施意见执行。如在本合同期限内国家或有关部门对工作时间 的规定进行调整,按新规定执行。第十条企业和工会要合理组织和安排生产与职工休息,严格控 制加班加点。工会要主动协助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充分挖掘人员潜力, 教育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保质保量的完成企业分配的工作任务。 企业行政积极推广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与现代化管理手段,不断提 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工会要积极引导职工学习新

23、科技、新技术, 作合格的劳动者,不断提高劳动技能。如企业确因生产或经营需要延 长工作时间的,经与职工及所在基层工会组织协商同意后,可以延长 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 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 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十一条一次性加班或长期加班,以及在工休、节假日大范围 加班时,必须征得工会的同意。但在加班后应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或 按劳动法规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第十二条 企业执行政府法定种类节假日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 带薪年休假制度。第四章劳动报酬第十三条企业所有职工的劳动报酬按照 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资制度的有

24、关规定执行。效益工资可依据企业经济效 益的变化而增减,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四条职工在法定休假、婚丧假期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 动期间,企业应依法支付工资。第十五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第五章保险与福利第十六条企业应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设施(如办好职工食堂、医 疗、托幼、单身宿舍、浴室及文体活动阵地等设施)。第十七条企业在经济效益较好,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逐年改善 和增加职工的福利待遇。第十八条工会参与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它有关 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企业每年应将福利基金提取的总数及使用 情况向工会通报。第十九条企业要按照国家和地

25、方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制度的法律法规,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 等法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统筹,按时足额为职工交纳各项统筹基 金,免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并按年度将缴纳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工会协助企业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企业要支持工会举办各种 补充保险及互助互济活动。第二十条 业在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 业病和在疗养、治疗、残废、死亡时,企业应按劳动保险、福利政策 的规定支付费用和给予相应的待遇。第六章劳动保护与职业卫生第二H一条企业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安全 保护的法规和条例,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制度,保证 职工在劳动过

26、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不断改善和提高职工的工作环 境和条件,防止、消除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企业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工作和劳动保护特殊工种保 护工作,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防止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第二十二条工会应支持企业加强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 监督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情况。第二十三条企业应按照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和工种岗位需要,为 职工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其他物品。集体合同篇3摘 要文章介绍了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法律效力认定相关 内容,简要分析目前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多的起因及其特点 和法律效力认定原则。关键词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

27、合同;起因;特点;法律效力认定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对农村房屋买卖 合同效力认识存在差异,因而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有的认为,农村 房屋建造的基础是宅基地,宅基地系集体土地,其转让不符合土地 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有的认为,只要 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就应认定合同有 效,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本文就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 纠纷的起因及其特点和法律效力认定进行简要分析。一、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多的起因及其特点集体土地上房屋交易是在城乡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 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而在农村,农民外出打工的数量是

28、日益 增多,新生代农民的就业意识的转变,农民迁往城镇的日益增多,农 村卖房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是近年来,卖房多年的村民,因为随着 城镇的扩张,农村土地增值,拆迁补偿费用远远大于房屋买卖价格, 出于利益的驱动而反悔,有的主张要求与买受人共享拆迁利益,有的 主张收回已经交付的房屋,为此纠纷不断,成为社会不和谐的隐患之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是否允许转让,对此问题司法实践存在两种 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农村房屋买卖事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 我国法律禁止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因此,集体土地上房屋不能转 让。另一种意见认为,“法无禁止即可行”,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农村 房屋买卖的明文规定,只要双方协商同意,农

29、村房屋就可以转让。从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 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还是肯定农村房 屋是可以出售的,没有要禁止和干涉农村居民行使房屋所有权的立法 意图。而且,依据我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 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的规 定,既然农村房屋是农村居民合法的私有财产,那么作为农村房屋所 有权人的农村居民,完全可依法对其房屋行使包括处分权在内的所有 权。因此集体土地上房屋是可以转让的。正是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 规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对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识存在差 异,再加上随着城镇的扩张,农村土地增值,拆迁补偿费用远远大于 房屋转让价格,出卖人出于利益的驱动而反悔从而引发此类纠纷频发 不断。司法实践中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的主要特点有:1. 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为城市居民或 外村村民,也有是同村村民的情况;2.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 在起诉前两年以上;3.合同大都已履行(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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