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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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 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成立由矿长为组长,总工程师、 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各部室、区队为成员的职业 卫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矿长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专职职业卫生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的日常开展。3、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听取各部室工作汇报,研究和 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4、由安环部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 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5、由

2、安环部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知识培 训与宣传教育。对于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 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6、安环部协助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开展本单位职业卫生管 理工作,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法规标准。汇总审批各项技术 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7、安环部定期组织各部室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 况和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现象,有权责令改正。8、依法履行向劳动者提供岗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6)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领导审批后, 采购发放。(7)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

3、防护用品使 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6、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 建档保存。七、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为了做好露天煤矿职业卫生监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 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 治理。矿长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 督检查工作,安环部负责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二、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 员和仪器。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

4、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 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定要 求,由本单位安环部、专业检测人员和专职(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方法应符 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四、粉尘危害的日常监测管理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制判定标准表粉尘的种类游离SI02含量(料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煤尘(55. 0岩尘5102. 510301. 030 500. 5N500. 2水泥尘101. 5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表类别生产工艺测尘布置点露天穿孔机作业、挖掘机作业

5、下风侧35nl处煤矿司机操作穿孔机、司机操作挖掘机、汽车运输操作室内地面作业运输机运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场所粉尘监测人员及设备配备。粉尘监测人员及监测仪器配备表测尘点数量测尘人员数量测尘仪器数量6024人台露天煤矿和地面工厂三2人大于等于4台粉尘监测周期。粉尘检测周期表监测种类监测地点监测周期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掘(剥)工作面3个月1次其他地点6个月1次定点呼吸性粉尘1个月1次粉尘分散度6个月1次游离SiO26个月1次五、噪声危害的日常监测管理。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管理机构,配备或聘请有资质的部门开展噪 声监测工作。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个月至少监测1次。煤矿作业场所的检测地点选择3

6、个测点,取平均值。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存在职业危害 的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 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粉尘、噪 声等危害因素)。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标时,应立即分析原因, 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立即整改。八、建立职业危害监测档案,并保存监测记录。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1、本矿新建、

7、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 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由安环部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 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 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 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4、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 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 设施设计专篇,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 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

8、意后方可施工。5、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的职业病防护 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 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 设施质量可靠。6、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 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 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 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安环 部应委托取得县(区)级卫生健康委员会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 术

9、服务机构进行。8、安环部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县卫生健康委 员会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 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9、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 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1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 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安环部移交给设计 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1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2、有关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 标准和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

10、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 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 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1、根据煤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 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 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2、本制度适用在矿每位员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3、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 岗到该作

11、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4、至少应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 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5、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组织其 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 订立的劳动合同。6、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 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 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 观察、治疗。7、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

12、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 断或者医学观察。8、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 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9、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并按规定长期保存,职业卫 生专职管理人员温智鹏负责保管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10、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个人基本信息: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其他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11、

13、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 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 排孕期、哺乳期女性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 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12、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公司 负担。1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预防 职业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职工健康,制定本制度。14、年度职业卫生档案至少保存六年,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必须长 期妥善保存,不得遗失。15、档案销毁和转存档案必须由矿领导审核批准。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

14、、处置和报 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 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煤矿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 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二、管理分工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室负责人;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

15、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 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三、事故处置、报告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 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 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 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 具等;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 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 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

16、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 查,调查内容包括:(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 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2)分析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 和取证工作。十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发 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 和处理,结合本煤矿实际,本着“迅速反

17、应、处理得当”的原则,制 定本公司的应急救援预案。1、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在调度室。发生重大职业 病危害事故时,由总指挥(矿长)负责,若总指挥不在公司,由副总 指挥(总工程师)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职责指挥领导小组:a.组织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b.组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c.检查督促做好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和职业病危害 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器械、防护用品等各项准备工作。指挥部:a.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 命令、信号;b.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c.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

18、情况,必要时向相关 单位发出救援请求;d.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 验教训。指挥部人员分工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公司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指挥部成员总工程师: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 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综合行政部: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 转院工作;安环部:负责指挥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发生,切实 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 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

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制定本制度。1、煤矿各部室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已进、新进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 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 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3、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 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应 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 素,并签订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20、公布 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 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 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 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5、煤矿每年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学习,使每 位职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6、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委托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生产技术部: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信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调度室: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综合物资供应: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

21、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2、单位全体员工,都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责任。应急 救援队伍是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其任务是当公司职 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对受困者实施全方位的救援。3、发生职业病时的处置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因作业场所防护设施损坏、防护用品不 合格或损坏、人员未及时巡查发现,或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而 引发小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虽能及时发现,但职业病危害事故较难 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可能发展为更大范围或更严重的破 坏及人员伤害事故。应立即采取以下应急救援措施:a.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 并采取一切措施切

22、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b.调度室接到汇报后,应迅速通知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快速查 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人员受灾情况,并下达启动应 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c.由各部室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在总指挥的领导下立即开 展救援工作。如职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上级部门支援。4、坑下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首先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通知矿领导及各部室。5、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为了能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 各部室所有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应急救援预案。各部室分管领导要对职 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培训I,全矿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物资供应部应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6、应

23、急救援指挥部,在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 制度的同时,要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 本预案加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十二、职业岗位健康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1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订本操 作规程。2 .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本 规程。3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二条

24、名词解释1 .粉尘:是指能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矽尘是指游离二氧化 硅含量大于10%的无机性粉尘。矽尘和煤尘是煤矿行业工人接触的主要粉尘,长期职业接触可能产生的职业病是矽肺、煤工尘肺。2 .噪声:是给听到它的人和自然界带来烦恼的、不受欢迎的声音。 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的声音都称为噪声。长期暴露于一定强度噪声 下,可以对人的听觉系统产生损害,对机体的影响是全身性的。噪声 是煤矿生产中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长期接触高噪声能引起噪声性 聋。3 .有毒有害气体:主要是指一氧化碳、甲烷、硫化氢、氮氧化物、 二氧化硫、氨、二氧化碳等,这些气体对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 身体健康有很大危害,都可能导致急性

25、中毒、窒息。4 .烟尘:烟尘是指在燃料的燃烧、高温熔融和化学反应等过程中 形成的漂浮于空中的颗粒物。作业现场典型的烟尘有焊接烟尘、爆破 烟尘,烟尘的粒径很小,一般小于lgm。5 .高温: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就是高温天气。高温天气 会给人体健康、交通、用水、用电等方面带来严重影响。6 .中毒:机体过量或大量接触化学毒物,引发组织结构和功能损 害、代谢障碍而发生疾病或死亡者,称为中毒。中毒的严重程度与剂 量有关,多呈剂量-效应关系;中毒按其发生发展过程,可分为急性 中毒、亚急性和慢性中毒。一次接触大量毒物所致的中毒,为急性中 毒;多次或长期接触少量毒物,经一定潜伏期而发生的中毒,称慢性 中毒;

26、介于两者之间的,为亚急性中毒,有时也难以划分。7 .灼伤:由于热力或化学物质作用于身体,引起局部组织损伤, 并通过受损的皮肤、粘膜组织导致全身病理生理改变;有些化学物质 还可以被从创面吸收,引起全身中毒的病理过程,称为灼伤。发生原 因主要是火焰灼伤、电击伤、热压伤和强酸、强碱灼伤等。第三条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1 .所有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职业健康培训I,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 岗,熟悉本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治措施。2 .所有职工上岗前必须建立职业健康档案,煤矿安环部、职业健 康办公专员确认未有岗位禁忌疾病者方能上岗工作。3 .所有入坑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带好防尘口罩、噪声 耳塞等岗位所需个

27、体防护用品。4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注意劳逸结合,工作2小时到进风 流中休息1520分钟。5 .采掘工作面在采掘作业前装煤点、转载点等位置必须打开防尘 系统洒水喷雾。6 .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湿式打眼,降低粉尘浓度。7 .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必须等炮烟吹散后,才能进入工作面作业。8 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的要求执行。8、加强作业场所洒水防尘工作,采用喷雾水幕,车辆道路洒水 降尘,个体防护,佩戴防尘口罩。9、加强设备维护、保养,避免机械各部件的松动,减少噪声。10、加强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11、加强健康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劳动者的健康知识,科学合理安排员工

28、作业时间。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 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60号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 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洗衣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

29、、心理健康的 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 的其他要求。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令第60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 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 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四、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为了规范我矿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 制职业危害事故,减轻职

30、业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一、诊断、鉴定1、每年由矿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由医院出具体检报 告书。2、根据体检报告书及医院建议,对需要进行诊断、鉴定的职工, 安排其进行职业健康诊断、鉴定。3、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我矿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并保证提供 资料的真实性:(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 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4)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4、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后,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

31、对患有职业病 的,还应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及复查时 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两份,煤矿一份,诊断鉴定机构一份。二、报告1、经诊断、鉴定,职工不适合再从事相关工作的,由安环部向 领导提出调岗申请,对其进行调岗安排。2、煤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向领导进行汇 报。十五、职业健康检查制度1、后勤综合部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 理工作。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 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并妥善保存。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实施奖罚。2、必须严格按照职

32、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部第23号令)的规定的周期和范围,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职工 进行健康体检。(1)要与依法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资 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健康检查委托协议,由委托单位定期对职业病 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2)必须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体检, 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3)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在岗职工进行不定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4)工人因各种原因脱离原有害作业时必须进行离岗时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5)不得以常规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3、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33、及 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处理。(1)对上岗前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 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 劳动。(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 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3)要对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每年至少进 行一次健康检查。4、健康检查结果表要实施告知和保密制度。(1)健康检查结果要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2)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保密制度,不可将本人的检查情况随 意泄漏给其他人员。5、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应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中, 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中

34、,实施专款专用。(1)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由后勤综合部每年制定费 用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 专用。不得擅自挪用。(2)不得无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的相关费用。6、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必须指定部室和专人妥善保管。(1)健康监护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 失。(2)职工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随意外传。(3)职工本人有借阅、复印其本人健康档案的权利,单位领导 和档案保管人不得拒绝职工借阅、复印其本人档案。7、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孕妇、哺 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十六、职业病

35、病人诊疗制度煤矿后勤综合部负责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人诊疗管理。 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一、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上岗前检查是指公司对准备到公司参加工作的员工进行健康检 查,属于一级预防。二、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间隔,对已从事有害作 业工作的健康状况进行常规检查,属于二级预防,是健康监护的重要 内容。三、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工调离当前工作岗位时或改换为当前工作岗位所进行的检查,属于三级预防,也是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四、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 职业

36、禁忌证者的处理:1、体检和诊断结果的登记与报告。2、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管理:(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 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 单位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 安置)。(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 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3)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 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社会 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用人单位承担

37、;最后用人单位有证 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 单位承担。(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岗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十七、职业病病人待遇制度职业病患者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获得治疗、康复和检查权、获得 赔偿权等。1、职业病病人的主要权利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7、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 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8、按国家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职 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实行 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为了规范本单位

38、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 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制定本办法。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 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申报,并接受卫生健 康综合监督执法局的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健委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确定。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4、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

39、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职业病防治法第49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 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 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 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 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 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 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 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 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

40、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 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 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2、职业病病人的待遇职业病防治法第50条规定,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 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做到如下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 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 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 贴。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

41、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根据我国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职业病病人的待遇可包括以下各 项:(1)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规定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应支 付的医疗费包括:职工因工负伤医疗(包括旧伤复发医疗)所需要的挂号费、诊 疗费、药费、住院费和就医路费等;职工因工患职业病所需的诊断、治疗和复查费用;职工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或工资。(2)伤残待遇企业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经伤残鉴定委员会评残,然后按照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费用包括补偿金、残废补助 金、护理补助金,这些费用依伤残级别不同而异。(3)职业病待遇职工患职业病的待遇主要有:调换工种待遇,对于职业病人要求调换做轻便无危害

42、的工作, 不要降低他们原来的标准工资;休养待遇,应根据职业病严重程度安排休养,在休养期间应按 规定发给工资或生活补助费;职业病职工调动工作的待遇处理。患有职业病职工变动工作单 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 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 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4)职业康复待遇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造成伤残时,需要安装假肢、假眼、镶牙和 配置代步轮椅等康复器具的,其所需费用应由保险机构或单位报销。 病情严重,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应发给一定的护理费。对于因工伤 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应由原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 制职工和私

43、营企业职工,患难与共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 委员会确认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5)死亡待遇职工因生产事故或职业病死亡,旧伤复发死亡或者全残退休后因 病死亡,应享受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根据供养人口按月发给;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可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十八、职业病定期检查康复制度为规范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工作,切实落实中华人 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诊断鉴定(一)每年由煤矿组织进行健康普查,普查内容包括职业危害检 查内容,对检查出的疑似人员由煤矿安环部统一组织,由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进行诊断鉴定。(二)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煤矿

44、有关单位应准备好以下材料, 要求材料真实有效,以保证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1、职业史、既往史;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工作场所理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材料。(三)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后,由职业病诊断鉴定机 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 职业病的,还应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及 复查时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 鉴定机构存档一份。(四)煤矿安环部和医院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当按规 定报告。确诊为职业病时,煤矿安环部还应及

45、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五)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煤矿安环部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 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工作。二、定期检查(一)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上岗前检查是指矿方对准备到矿上参加工作的职工进行健康检 查,属于一级预防。其目的是在于掌握其就业前的健康状况及有关健康基础资料和发现职业病禁忌症。(二)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在岗检查是矿方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间隔, 对已从事有害作业工作的健康状况进行常规检查,属于二级预防,是 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积极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工人健康 的早期影响和可疑征象,为生产环境的防护措施效果评价提供资料。(三)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或转岗

46、时检查是指职工调离当前工作岗位时或改换为当前 工作岗位所进行的检查,属于三级预防,也是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 其目的是掌握职工在离岗或转岗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有无 损害或可疑征象;离岗从事新工作的职工和新的业主接受职工时,提 供健康的基础资料。(四)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及职业禁忌证者的处理1、体检和诊断结果的登记与报告。矿方及诊断机构发现职业病 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向所在地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 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矽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慢性职业病以及矽肺病死亡者应当 在15日内分别填报矽肺病报告卡和职业病报告卡报告相关部门。发 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矿方应当立即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2、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管理:(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矿方按照国 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矿方对不宜继 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 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3)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 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矿方提出赔偿要求。(4)如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其医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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