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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授信管理办法(年4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范和控制客户集中度风险,加强信用风险管理,规范授信经营和管理,更有效地为本行客户提供授信支持,根据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和本行授信的市场定位、同业市场业务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授信工作遵循注重实际、分类管理、动态调整、控制风险的原则,并同时遵循统一授信原则,具体为:(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对同一客户,应按照授权权限由一个机构统一审批其授信限额;对集团客户,应纳入统一授信,由一个机构作为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主办机构;(二)授信形式的统一本
2、行对同一客户提供的形成信用风险的所有表内、外业务都应纳入授信管理范围,具体包括形成信用风险的授信业务、资金交易业务等;(三)授信币种的统一对同一客户的授信限额应包括本、外币在内的所有信用风险业务;(四)授信对象的统一不得对不具备主体资格(法人、自然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黑名单的客户以及未经授权的分支机构进行授信。第三条 本行按年拟定授信工作计划,逐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所有授信对象实行授信管理,集中控制整体信用风险。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的所有经营行(本办法中所指经营行是银行直接办理和经营授信业务的分、支行或部门、中心)和各授信业务部门。第二章 授信分类第五条 按照授信对象的不同,授信
3、可分为同业授信和客户授信。(一)同业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授信;(二)客户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客户、集团客户、关联客户提供的授信。客户授信又可分为自然人授信、公司类客户授信,授信的客户原则上必须是信用评级B级以上:1自然人授信是指以个人经营户或以该个人经营户为主的关联客户群作为授信对象的授信;2公司类客户授信是指以单一公司类客户、以该单一公司类客户为主的关联客户群、集团客户作为授信对象的授信。第六条 按照是否将授信限额通知客户,授信可分为内部授信和公开授信。(一)内部授信是指本行在对授信对象核定的授信限额中确定的用于内部掌握的授信限额。内部授信是本行的商业机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4、(二)公开授信是指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将对授信对象核定的授信限额中的部分或全部以书面形式告知客户。第七条 按照授信业务品种的范围,授信可分为分类授信限额和综合授信限额。(一)分类授信限额是指本行对授信对象进行的单个业务品种的授信额度限制;(二)综合授信限额是指本行对授信对象进行的各类业务品种的授信额度限制。第三章 同业授信的对象、条件和限额核定第八条 同业授信业务范围同业授信范围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同业借款、债券回购、信贷资产回购、外汇即远期买卖、本外币即远期买卖、结售汇即远期业务、票据业务等。第九条 同业授信对象同业授信对象包括依法成立的境内外银行(含信用合作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
5、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第十条 同业授信条件(一)授信对象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复印件),所需资料如下:1.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3.金融许可证;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5.近三年经审计的年报或审计报告,一般应同时提供上一季度财务报表(或上一月度财务报表);6.授信申请书,包括双方合作业务情况,拟申请授信的具体项目和额度需求等;7.监管评级以及外部权威评级机构的评级;8.机构信用代码证;(二)基本监管指标要求: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2.不良贷款率不得高于5%;3.银监会风险
6、评级在四级以上;4.流动性比率不低于35%。在以上基本前提下,我行同时要对同业的资金规模、资金运用能力与效益、综合竞争力、信用状况等情况做出综合分析,以判定授信与否。第十一条 同业授信限额核定(一)同业授信核定依据我行综合同业客户的资金规模、资本结构、资产质量状况、资金运用能力与效益、内部管理水平、综合竞争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分析确定授信限额;(二)同业授信核定标准在对任何一家非股东关联金融机构的综合授信额度均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我行资本净额100%的前提下,按同业客户的性质对其授信限额规定如下: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我行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穆迪、标准普尔、惠誉三家机构)
7、评级为A级以上的优质外资银行及其他已上市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暂不予以其他限制;2.城市商业银行的授信限额每行不超过其净资产的2倍;3.省级农村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银行、非我行主发起设立、参股或控股的村镇银行每单位控制净资产的1.2倍以内,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授信限额不超过该社净资产的1倍;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的授信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的8%;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授信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净资产的75%;5.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授信限额不超过该机构净资产的50%;证券公司的授信限额不
8、超过该机构净资本的80%;6.对于我行主发起设立、参股或控股的村镇银行,授信限额按照银行对参股村镇银行授信额度核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同业授信的核定程序总行金融市场部的工作人员对同业基本信息进行收集、调查并提出申报额度,由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核后,报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第四章 客户授信的对象、条件和限额核定第十三条 客户授信业务范围客户授信范围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各类业务。第十四条 客户授信对象(一)公司类客户授信的主要对象为生产流通类企业,对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性公司、担保公司、学校、医院、房地产等行业的授信业务仅作内部授信,
9、将不对外公开;(二)自然人客户授信的主要对象为个人经营性客户,除此之外的自然人客户本行作严格限制。第十五条 客户授信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生产经营情况良好、且违约风险较小;(三)资产负债率适中,一般在75%以下;(四)能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条件; (五)能够给本行带来一定综合效益,即综合贡献度良好的客户(包括在本行已有充足现金流或虽不能产生充足现金流,但能对本行业务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或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客户);(六)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全额保证金承兑汇票、本行存单质押贷款等低风险业务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第十六条 禁止授信规定(一)禁止对以下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1.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
10、项目;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3.授信用于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4.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二)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授权批准的,不得提供授信:1.项目批准文件;2.环保批准文件;3.土地批准文件;4.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第十七条 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一)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一个或多个特征的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
11、事业法人控制的;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3.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包括总经理、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其他同等职位的个人)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二)集团客户的授信规定1.集团客户授信的主办机构应负责客户授信限额的申请设定、调整或提出相应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同时应负责集团客户经营管理信息的跟踪收信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2对集团客户各授信对象授信时,在
12、充分考虑各授信对象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对集团客户各成员的授信限额,可以按单一法人客户的定量测算计算,但对各法人客户设定的授信限额之和不得超过对该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第十八条 关联客户的授信管理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夫妻、未独立门户的子女和父母、合伙人、股东或以其他关系人名义贷款,而授信资金实际用于同一生产、经营、投资、周转的,视同关联客户进行授信,授信限额一并掌握。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的授信管理(一)关联交易是指本行及纳入本行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授信、资产转移、提供服务等事项。关联交易的关联方
13、包括本行的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1.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1)本行的内部人;2)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3)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4)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5)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
14、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组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组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2.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1)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2)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二
15、)关联交易的授信规定1.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限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总数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限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50%;2.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后业务发生损失的,在两年内不得再向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本行董事会批准的除外;3.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后,应当加强跟踪管理,监测和控制风险。第二十条 客户授信限额的核定(一)客户授信限额的核定程序客户授信限额的核定程序包括收集客户资料及受理、调查、进行授信限额测算、报批和审批等环节。各经营行负责客户资料的收集、调查、授信限额测算、报批等环节。分行辖内支行办
16、理的客户授信,应经分行授信审批部进行审核,分行权限内的授信由分行有权人进行审批,超出分行权限的提交总行进行审批。总行直属支行办理的客户授信,经总行授信审批部进行审核,由总行有权人员进行审批;权限内由直属支行主要负责人审批。(二)客户授信限额的核定依据1.集团客户、关联客户授信限额根据对某一集团客户、关联客户的组织结构、管理方式与管理水平、客户总体实力、经营情况、短期与中长期发展计划、内部关联方之间的资本关联程度以及外部法律环境等进行综合分析,结合本行市场定位确定;2.对单一公司类客户和单一自然人客户授信限额根据对该法人、自然人的自有资本、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质量、资金运用能力与效益、信用状况、发
17、展前景、综合贡献度等进行分析、测算后确定。(三)客户授信限额的核定方法授信限额的核定方法包括定量测算和定性分析。本行客户授信限额的核定在定量测算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类因素进行定性分析后确定。1.定量测算是指结合客户综合贡献度、资产保障能力以及行业性质等因素对客户进行测算。2.初步确定授信限额时应当在定量测算的基础上进行定性分析,定性分析包括以下内容:1)对外部政治经济金融环境,包括国家风险、法律风险、行业风险、市场风险的分析,对国家产业政策的分析,以及对国际金融市场及区域经济走势的预测等;2)对具体授信对象的情况,包括客户的财务状况、发展前景、信誉度、授信内容、抵质押担保情况等的分析,以及对其
18、与股东及关联企业股权、债权、债务关系的公析等;3)对本行自身风险状况、资本盈利能力和资产流动性的综合分析。各经营行要分析本机构的授信授权情况、目前的资产质量状况、资金来源情况、信用扩张的能力大小、能从总行获得资金支持的程度;授信审批部门要分析本行现有授信风险总量、结构、全行资本充足程度、全行资产结构与质量、资产负债比例、资产的流动性、全行资金调度能力、当前全行的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等;4)对自然因素,包括授信对象的地理位置、资源条件、交通状况等的分析。(四)其他说明1计算风险敞口授信限额时,可以扣除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国债金额;2最终核定的授信限额一般应不超过定量测算值,对于
19、需超过定量测算值确定授信限额的,必须结合客户的市场发展前景、偿债能力、风险因素、行业状况、现有融资的质量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因素进行定性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对授信限额进行适度调整。第五章 授信限额的实施和调整第二十一条 授信限额的实施(一)授信限额作为一项总量控制标准确定后,各经营行、各授信业务部门必须严格遵守限额的规定。不得擅自突破;(二)对上年度核定的授信限额已到期但新年度授信限额尚未核定的授信对象,可继续沿用原授信限额。第二十二条 客户授信限额的串用客户授信限额的串用是指当客户的某项分类授信限额不够时,可扣减该客户其他分类限额。各授信额度之间可互相串用,但风险敞口仅限于贷款风险敞口、承兑汇
20、票敞口、国际贸易融资敞口、保函敞口和信用卡额度之间串用。第二十三条 同业授信限额的调整金融市场部要经常跟踪同业动态,了解其资信和需求的变化,密切掌握新情况,不得因给予授信限额而放松管理。在授信有效期内,授信对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报告授信审批部,由其调低直至取消授信额度:(一)新的行业政策、地方性政策法规导向可能对其经营环境产生负面影响;(二)授信对象的比例指标出现明显下降或严重不达标;(三)信用状况下降,可能发生违约;(四)流动性支付出现问题;(五)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变革;(六)面临重大诉讼事项;(七)其他影响同业偿债能力的情况。第二十四条 客户授信
21、限额的调整授信工作实施后,授信工作人员应结合日常工作安排,密切关注授信对象的情况,如果发现授信对象的内外部因素发生了重大变化,授信工作人员应将情况及时报告授信审批部,由其做出调整与否的决定。(一)增加授信限额对于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全额保证金承兑汇票、本行存单质押贷款等低风险业务,无需临时授信,可按单笔业务流程办理,除此之外的超限额授信业务,均须根据临时授信要求办理。(二)降低或取消授信限额在授信有效期内,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并足以影响本行债权实现的,应及时降低直至取消授信额度:1.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可能对其产生重大负面影响;2.信用等级下降达到或超过两个级次;3.资产面临
22、严重损失;4.面临重大诉讼事项(诉讼金额超过客户净资产30%);5.客户提供的担保发生不利变化,未相应追加担保的;6.与上年同期相比,利润下滑或增亏幅度超过20%;7.应收账款和存货的余额发生明显异常变化;8或有负债总额大幅度增加并超过净资产;9.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变革;10.资金存量、流量发生异常变化;11.其他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情况。第二十五条 客户授信限额的冻结与解冻(一)在授信限额有效期内,如果客户发生以下信用状况明显恶化的情况,或在他行大量增加贷款使得企业负债总额超出了正常承受能力时并足以影响本行债权实现的。经营行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授信审批部,风
23、险管理部门应及时对该客户的已批未用授信限额进行冻结。信用状况明显恶化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1.客户所在地区发生或潜伏重大金融风险;2.客户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3.客户所在行业或所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市场发生重大变化;4.国家货币政策、本行信贷政策发生重大调整;5.客户管理体制或经营机制发生重大变化;6.客户还款信用下降,融资风险增加;7.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重大违约情况;8.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重大违约法违规事件或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突然失踪;9.其他重大事件。(二)当对客户授信限额进行冻结的情形消失时,由风险管理部门取消对客户授信限额的冻结。第六章 授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第二十六条 各经营行的
24、工作职责(一)各经营行负责收集客户信息,提供客户授信资料及授信建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二)各经营行与授信审批部门要加强沟通,保证统一授信工作顺利开展;(三)各经营行应深入调查了解客户情况,提出授信初步方案;认真落实授信审批部门提出的要求;发现客户出现重大风险情况要及时研究调减授信限额。第二十七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的工作职责(一)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同业授信业务的调查、分析,申报同业授信限额、提供授信报告并报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核;(二)总行金融市场部应严格按照同业授信限额执行同业授信;(三)总行金融市场部对同业授信额的执行情况加强日常检查力度,及时做出授信限额调整申请,报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核
25、。第二十八条 授信审批部门的工作职责(一)授信审批部门负责客户授信业务的审查、对已核定授信限额的复核、对授信执行情况的监控和检查,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二)授信审批部门应认真研究各经营行提出的客户授信意见批复或向上申报。第二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的工作职责(一)风险管理部门应对融资余额大、潜在风险高或核增授信限额的客户加强日常监测,对已核定的授信限额进行复核;(二)风险管理部门应对辖内授信工作加强检查,主要内容是:1.授信工作及已审批的授信限额是否符合制度规定;2.是否违反规定、超过授信限额向客户提供新增融资;3.授信批复意见是否得到落实;4.应该调整的额度是否调整。第三十条 审计部的工作职责审
26、计部负责对授信执行情况的事后检查与监督。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部提交总行给予有关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员处罚。(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的;(二)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三)越权审批授信限额、超额度授信的;(四)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五)审计部应督促各经营行严格执行本行授信管理办法,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违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1.超过最高授信限额办理;2.对退出或部分退出类客户,增加额度办理的;3与客户相互勾结,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采用错误数据申报额度;4.对客户已经发生或能够预计将要发生的重大风险情况,不及时通知风险管理部门,并导致信贷风险扩大。(六)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银行授信管理办法废止。